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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家针对昨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非常详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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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文件全文:
解读:
一、政策目标
1.保障药品质量
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承担保障药品质量的责任。药品质量是药品监管的核心,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双方协作,从源头(药品研发、生产工艺设计等环节由持有人负责)到实际生产过程(受托生产企业执行具体的生产操作)进行全面把控,确保每一个生产环节都符合质量标准。
2.产业升级
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是长期的战略目标。通过加强对受托生产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例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保证药品质量的稳定性,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使整个药品生产产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效能的方向发展。
3.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在药品生产领域,鼓励发展新质生产力意味着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剂型、新复方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例如,利用新型的药物递送技术开发外用制剂,提高药物的透皮吸收效率,或者通过基因工程等生物技术生产新型生物药等。
二、监管措施重点
1.受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加强
这表明监管部门将更加关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委托生产环节。过去可能存在对委托生产监督的一些漏洞或者不够细致的地方,现在通过发布此公告,会加大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生产过程监督、质量控制检查等方面的力度。
例如,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具备与生产药品相匹配的生产设施、人员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执行、成品检验等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生产出来的药品符合法定标准。
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来说,也需要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责任。持有人不能简单地将生产任务委托出去就万事大吉,而是要参与到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中,例如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计,审核其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等。
(一)【总体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确保药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严格按照注册标准和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履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约定的义务。
解读:1. 确保生产过程合规性
受托生产企业承担着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重要责任。这意味着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到成品包装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任何违反法定要求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药品质量问题,进而危害患者健康和安全。
2. 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GMP 的核心意义:GMP 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严格遵守的体现:受托生产企业需要在人员管理、厂房设施、设备维护、物料管理、生产操作、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全面落实 GMP 要求。例如,在人员管理方面,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在厂房设施方面,生产环境要符合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度等条件;在生产操作中,要按照标准操作规程(SOP)执行每一个步骤,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
3. 按注册标准和核准工艺生产
注册标准的重要性:注册标准是药品获得上市许可的关键依据,它详细规定了药品的质量属性,包括成分、含量、杂质限度、剂型特点、包装材料等各个方面的标准。严格按照注册标准生产是保证药品质量与批准上市产品一致的根本。
核准生产工艺的遵循:核准的生产工艺是经过科学验证和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流程。任何偏离都可能改变药品的质量特性。受托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工艺,不得擅自修改。例如,对于外用制剂,如果生产工艺中规定了某种高分子药用辅料的添加顺序、温度、搅拌速度等参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制剂的功能性指标符合要求。
4. 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这两份协议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约定。质量协议主要侧重于药品质量相关的责任、标准、检验方法、质量纠纷处理等内容;委托生产协议则涵盖了生产任务、生产规模、交付时间、价格等生产管理方面的事项。
严格履行的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需要全面履行这些协议约定的义务。例如,在质量协议中,如果约定了对成品药进行定期的稳定性考察,企业就必须按时完成并向持有人报告结果;在委托生产协议中,如果规定了每月的生产批次数量,企业要确保按时足量完成生产任务,以保障药品的市场供应和质量稳定。
解读:
1 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体系匹配
机构匹配:
受托生产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应根据受托产品的特点进行设置。例如,对于制剂生产,可能需要专门的制剂研发部门来处理工艺优化,生产部门要合理划分不同剂型的生产线管理单元。这些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应明确,以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各环节都能有效协作,保障产品质量。
同时,企业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具备独立的地位,能够不受生产部门等其他因素干扰,严格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和监督。
人员匹配:
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与受托产品的生产要求相适应。对于生产外用制剂而言,生产人员需要熟悉制剂的物理化学性质、生产工艺要求,如凝胶剂的胶凝温度控制、乳膏剂的乳化条件等。质量管理人员更要精通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能够准确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还应注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药品生产技术和法规的不断更新。例如,当新的质量控制技术或新的外用辅料标准出台后,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
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兼容。这意味着双方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等方面要达成共识。例如,在文件管理方面,双方对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文件的格式、保存期限和传递方式要有明确规定,确保质量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地在双方之间流通。
在质量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双方要共同识别、评估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风险。比如,对于外用制剂中可能出现的微生物污染风险,双方要确定统一的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
2生产线与产能匹配
生产线匹配:
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线要与受托产品的剂型、生产工艺等要求相匹配。以生产外用贴剂为例,生产线应具备高精度的涂胶设备、合适的干燥设备和准确的裁切设备,以确保贴剂的药物均匀性、黏性和尺寸精度等质量特性。
对于不同类型的外用制剂,如溶液剂、洗剂、软膏剂等,生产线的设备选型、布局和清洁维护程序都要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进行设计和安排,以防止交叉污染。
产能满足需求:
企业要具备足够的产能来满足受托产品的生产规模要求。这包括考虑市场需求的波动情况。例如,对于季节性需求较强的外用皮肤用药,如夏季的防蚊虫叮咬制剂,受托生产企业要提前规划产能,确保在需求高峰期能够按时足量供应产品。
产能的评估不仅要考虑现有订单,还要考虑潜在的市场拓展和产品升级等因素。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计划扩大产品的销售范围或者改进产品剂型以提高竞争力,受托生产企业要能够相应地调整产能,与之相适应。
3、技术转移、质量保证与风险防控能力
技术转移能力: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生产技术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时,企业要能够顺利接收并有效应用这些技术。这涉及到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等技术细节的理解和掌握。例如,对于新型外用纳米制剂的生产技术转移,受托生产企业要能够准确理解纳米材料的制备工艺、药物包裹技术等关键环节,确保在自己的生产环境中能够重现这些技术,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技术转移过程还包括对生产设备的调试和验证。企业要根据技术要求对设备进行合理配置和校准,确保设备能够满足工艺参数要求。例如,对于需要高精度温度控制的外用制剂生产过程,企业要能够对反应釜等设备的温度控制系统进行准确调试。
质量保证能力:
受托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在原材料方面,要严格筛选供应商,对每一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例如,对于外用制剂中的高分子药用辅料,要检查其分子量、纯度等指标是否符合标准。
在生产过程中,要采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技术,如在线监测、过程分析技术等。例如,对于外用凝胶剂的生产,可以通过在线黏度监测来控制凝胶的形成过程,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风险防控能力:
企业要能够识别、评估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对于外用制剂生产,风险可能来自原材料的质量波动、生产环境的变化、设备故障等多个方面。例如,对于易受微生物污染的外用洗剂,企业要识别出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污染源,如通风系统、操作人员等,采取有效的消毒、清洁措施来降低污染风险。
风险防控还包括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当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事故时,企业要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如产品召回程序、生产流程调整等,将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
4信用、履约、运营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良好的信用状况:
信用是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受托生产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意味着它在以往的商业活动中遵守合同约定、依法纳税、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这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来说是选择受托方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为良好的信用可以保证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主要体现在受托生产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要求完成生产任务。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交付数量,企业要能够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调配资源,确保收率,按时交货。同时,产品质量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以次充好。
运营能力:
企业的运营能力包括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在财务管理方面,企业要合理控制生产成本,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为生产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供应链管理方面,要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确保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和质量稳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合理配置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可持续发展能力:
受托生产企业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包括对新技术、新设备的持续投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法规要求。例如,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企业要逐步采用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企业还要注重品牌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员工的凝聚力,为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解读:
1. 建立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评估机制
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评估机制是受托生产企业保障自身生产顺利和药品质量的关键步骤。通过这一机制,受托方可以在合作前深入了解委托方的质量管理水平,避免因委托方质量体系不完善而导致的生产问题和质量风险,为后续的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评估时间点:
在接受委托生产前进行评估至关重要。这可以防止在生产过程中才发现委托方质量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生产停滞、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后果。例如,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才发现委托方的技术转移管理混乱,可能会使受托方无法准确掌握生产工艺,影响药品质量。
2. 评估重点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评估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是核心内容之一。这包括查看其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明确、质量文件是否完善且有效执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定期开展等。例如,委托方是否有详细的质量手册指导员工操作,是否有记录显示对质量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和改进,这些都反映了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际运行效果。
技术转移管理能力:
技术转移管理能力对于确保生产工艺准确传递至关重要。受托方需要考察委托方是否有规范的技术转移流程,包括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培训能力等。例如,如果委托方要将一种新型外用制剂的生产技术转移给受托方,是否能清晰地向受托方说明工艺参数、关键控制点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受托生产品种的风险因素:
分析受托生产品种的风险因素能帮助受托方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外用制剂,风险因素可能包括药物成分的稳定性、辅料的兼容性、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风险等。比如,如果是一种含有易氧化药物成分的外用乳膏,委托方是否对其在生产过程中的抗氧化措施有详细说明,这直接影响产品质量。
共线生产的可行性:
考虑共线生产的可行性是为了避免不同药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可能出现的交叉污染问题。受托方要评估委托方所委托生产的药品与其他药品共线生产时,是否有足够的清洁验证措施和风险防控手段。例如,如果委托方的外用制剂要与其他口服制剂在部分生产环节共用设备,是否能有效防止药物残留和交叉污染。
3. 选择合作对象的优先原则
组织机构健全:
组织机构健全的委托方能够更好地协调和管理药品生产过程。例如,有专门的研发部门、质量控制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等,且各部门职责明确、协作顺畅。这样在技术转移、生产协调和质量监督等环节可以更高效地与受托方沟通和合作。
质量管理体系完备:
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药品质量的关键。委托方应具备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供应商审计、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检验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对于外用制剂的原料,委托方是否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流程,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参数是否有明确的监控方法。
具备研发能力:
具备研发能力的委托方有利于产品的持续改进和创新。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工艺优化、质量提升等问题,有研发能力的委托方可以与受托方共同研究解决。例如,对于外用制剂的新剂型开发,委托方可以利用其研发优势,指导受托方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掌握委托生产药品关键工艺技术:
委托方掌握关键工艺技术能确保技术转移的准确性。对于复杂的外用制剂生产,如经皮给药系统的制备,委托方清楚地了解其关键工艺技术,如药物的微囊化技术、透皮促进剂的使用等,才能更好地向受托方传递这些技术,保证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良好:
关键人员包括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他们的履职能力直接影响药品生产质量。例如,质量管理人员要具备准确判断药品质量问题的能力,技术人员要能熟练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并指导受托方生产。这些关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对于合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受托生产企业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配备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产品技术转移质量管理制度,审核持有人制定的产品技术转移方案,并落实方案要求;(2)依法依规做好设施设备的确认、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检验方法等确认验证工作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工作;(3)配合委托方汇总分析技术转移数据、记录,审核技术转移报告,确保技术转移过程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4)根据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检验方法等确认验证工作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结果,与委托方共同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内控质量标准、相关记录和操作规程等。
解读:
1. 委托双方在技术转移中的总体要求
风险管控与质量保障:
在产品技术转移过程中,委托双方需要全方位强化风险识别、沟通、分析、评估、处置和培训工作。风险识别是要找出技术转移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从研发环境到生产环境变化可能带来的工艺参数波动风险。沟通环节确保双方对技术细节、风险认知等信息的准确传达,例如委托方要向受托方详细说明外用制剂中特殊辅料的处理要点。
通过分析和评估风险,双方可以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如对于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工艺环节,增加额外的质量控制检查。培训则是使受托方人员熟悉新技术,保障技术转移研究充分,使转移前后药品质量保持一致,这是整个技术转移工作的核心目标,避免因转移造成药品质量下降影响临床使用效果。
停止合作的条件:
如果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硬件条件(如生产设备不符合新工艺要求)、生产管理(如生产计划安排混乱影响技术转移进度和质量)、质量管理(如质量控制标准不明确或无法有效执行)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难以完成技术转移或可能引发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应当果断停止合作。这是为了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保护双方利益和公众健康。
涉及委托研发产品的特殊要求:
对于涉及委托研发的产品,持有人、研发机构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需要密切配合。研发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研发资料,持有人协调各方关系并对药品质量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则负责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三方共同努力完成技术转移工作,确保从研发到生产的顺利过渡,例如对于新型外用制剂的研发生产,研发机构要向受托生产企业详细解释新剂型的设计原理和关键技术参数,受托生产企业与持有人共同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质量控制方案。
2. 受托生产企业在技术转移中的具体工作
机构、人员与制度建设:
受托生产企业要配备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并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例如,设立技术转移项目组,包括项目经理负责整体协调,工艺工程师负责工艺对接,质量工程师负责质量相关事宜。同时,建立健全产品技术转移质量管理制度,以此规范技术转移过程。
要审核持有人制定的产品技术转移方案,确保方案符合生产实际和质量要求,并严格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比如,对于方案中规定的外用制剂生产中某一关键步骤的温度控制范围,要检查生产设备是否能准确达到并维持该范围。
确认验证与风险评估工作:
受托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一系列确认验证工作,包括设施设备的确认,确保生产设备的性能、精度等符合新工艺要求。例如,对于生产外用贴剂的涂布设备,要确认其涂布厚度的准确性和均匀性。
工艺验证要保证生产工艺在实际生产环境中的可行性和稳定性,清洁验证则是防止不同产品生产之间的交叉污染。对于检验方法的确认,要确保其能准确检测出药品质量指标。同时,做好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对于外用制剂与其他药品可能共线生产的情况,评估药物残留、污染等风险,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数据记录与报告相关工作:
配合委托方汇总分析技术转移数据、记录,这要求受托方对每一个技术转移环节的数据进行准确收集和整理。例如,记录外用制剂生产中每一批次原料的使用量、反应温度、反应时间等参数。
审核技术转移报告,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这有助于对技术转移过程进行全面复盘和质量追溯,若日后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报告追溯到技术转移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生产文件制定工作:
根据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检验方法等确认验证工作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结果,与委托方共同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内控质量标准、相关记录和操作规程等。这些文件是指导实际生产的关键依据,例如生产工艺规程要详细规定外用制剂的生产步骤、工艺参数、质量控制点等,确保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风险防控要求】受托生产期间,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基于品种类型、工艺特点、在产情况,协助持有人开展季度风险研判分析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根据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约定,对可能存在合规风险、质量风险的委托生产项目,会同持有人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或质量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物警戒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疑似不良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
对持有人的现场派驻人员,受托生产企业应进行必要培训;受托生产无菌制剂等高风险产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驻人员进入洁净区。持有人现场派驻人员应定期参加无菌制剂培养基模拟灌装等验证活动。
解读:
1. 风险研判与质量回顾分析
协助开展分析的依据:
在受托生产期间,受托生产企业要依据品种类型、工艺特点和在产情况协助持有人开展风险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外用制剂,如凝胶剂、乳膏剂、贴剂等,其风险点各不相同。例如凝胶剂可能因凝胶形成过程中的温度、pH 值控制不当影响质量,乳膏剂可能存在乳化不完全的问题,贴剂可能有药物释放不均匀的风险。根据工艺特点,如是否涉及特殊的生产步骤或复杂的化学反应,以及在产情况(产量规模、生产频率等),可以更全面地识别潜在风险。
季度风险研判分析:
每季度进行风险研判分析,能及时发现短期内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随着季节变化,生产环境湿度可能影响外用制剂的质量,通过季度分析可以及时调整生产环境控制措施。分析内容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原材料质量波动风险、设备运行状态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等,及时发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为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年度分析则是对全年生产情况的综合评估。回顾产品质量数据,如成品检验合格率、稳定性试验结果、用户反馈等,分析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通过对全年数据的统计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系统性质量问题或长期存在的潜在风险,如某一生产设备随着使用时间增加导致的产品质量下降趋势,为下一年度的生产改进和质量控制提供方向。
2. 风险控制措施与应急处理
合规与质量风险控制:
根据与持有人签订的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约定,对于可能存在合规风险(如生产操作不符合 GMP 等法规要求)和质量风险(如产品质量指标偏离标准)的委托生产项目,受托生产企业要会同持有人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这可能包括对生产过程的调整、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重新评估、对质量控制方法的改进等。例如,如果发现外用制剂生产中某一批次辅料的质量存在疑问,要及时暂停使用该批次辅料,对已生产的产品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重大风险应急处理:
当出现重大合规风险或质量风险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同时,要向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便监管部门及时介入,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例如,如果发现生产的外用制剂存在严重的微生物污染问题,可能影响患者健康,受托生产企业要停止生产,并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3. 药物警戒制度与不良反应监测
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物警戒制度,这是保障药品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药物警戒涵盖了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以及对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问题的收集、评估和预防。对于外用制剂,要关注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皮肤过敏、刺激等不良反应,以及长期使用可能导致的其他不良事件。
配合持有人开展工作:
配合持有人开展疑似不良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这需要受托生产企业与持有人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例如,当收到医疗机构或患者反馈的外用制剂不良反应信息时,要及时传递给持有人,并协助持有人分析原因。如果发现某一批次外用制剂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异常增加,要共同评估是否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导致,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召回产品等。
4. 对持有人现场派驻人员的管理
必要培训:
对持有人的现场派驻人员,受托生产企业应进行必要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质量控制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等。通过培训,使派驻人员熟悉生产现场情况,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生产过程符合要求。例如,对于外用制剂生产车间的特殊操作要求,如某些高活性药物成分的处理方式,要对派驻人员进行详细培训。
无菌制剂等高风险产品生产要求
在受托生产无菌制剂等高风险产品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驻人员进入洁净区。这是为了保证持有人能够对高风险产品的关键生产环节进行直接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无菌等严格的质量要求。同时,持有人现场派驻人员应定期参加无菌制剂培养基模拟灌装等验证活动,通过参与这些验证活动,派驻人员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关键点,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无菌制剂的质量安全。
解读:
1. 建立受托生产文件体系与专人负责衔接工作
文件体系建立的依据:
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和持有人转移的技术文档来构建受托生产文件体系。委托生产协议规定了生产任务、规模、交付等方面的要求,质量协议明确了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双方质量责任等内容,而技术文档则包含了药品生产的具体工艺、配方等关键技术信息。例如,对于一种新型外用制剂的受托生产,这些文件能指导企业如何采购原料、设置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质量控制等环节。
专人负责衔接工作的意义:
指定专人负责与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衔接工作,能够确保沟通的高效性和专业性。该专人可以深入理解双方的质量管理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体系衔接问题。比如,当生产工艺需要调整时,该专人可以迅速与持有人沟通,确认调整是否符合持有人的质量体系要求,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质量问题。
2. 质量协议中的查阅权与生产合规性保障
明确查阅权的重要性:
质量协议中明确持有人有权查阅与受托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这是保障受托生产符合要求的关键措施。持有人通过查阅这些内容,可以实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约定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自身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例如,持有人可以检查受托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检验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批准的生产工艺,从而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确保生产合规性:
这一查阅权有助于确保受托生产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持有人质量管理要求。从法律法规层面看,能保证生产过程不违反药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技术规范角度,生产操作和质量控制符合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从持有人质量管理要求出发,使生产的药品与持有人的质量目标相契合,例如保证外用制剂的剂型特性、药物含量、微生物限度等指标符合要求。
3. 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质量管理体系衔接
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方式:
委托双方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生产、检验全过程文件和记录的审核、传递、数据归档等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信息化系统,双方可以实时审核生产文件,如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更新是否合理。对于检验环节,检验数据可以及时传递给双方,方便进行数据分析和质量判断。例如,当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一批外用制剂的成品检验后,检验报告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迅速传递给持有人进行审核。
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
这种信息化的工作方式确保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双方可以在同一个信息平台上对生产和检验的各个环节进行协同管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沟通延迟导致的质量体系脱节。例如,当发现某一生产环节的记录数据异常时,双方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迅速追溯问题源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强化药品记录和数据管理。
保证信息的质量属性:
利用信息化手段能保证受托生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每一个生产和检验步骤的信息都被准确记录和存储在系统中,任何修改都有相应的记录和审批。这为药品质量追溯和问题调查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例如在出现外用制剂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中的完整记录迅速定位是生产过程中的哪个环节、哪个因素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存在的问题: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生产、检验全过程文件和记录的审核、传递、数据归档等工作?
受托生产企业如何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如何确保持有人查阅与受托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时不泄露商业秘密?
解读:
1. 质量信息沟通程序的建立与配合
程序建立的意义:
受托生产企业配合持有人建立质量信息沟通程序对于保障药品质量至关重要。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涉及众多环节和复杂因素,良好的沟通程序能确保双方对质量相关信息有清晰、及时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协同管理生产过程和应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例如,对于外用制剂的生产,从原料采购质量到生产工艺执行情况,再到成品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的有效沟通,有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如药物含量不均匀、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
受托方的配合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配合责任。这包括积极参与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自身环节的质量信息,并接收和处理来自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受托方要确保其生产部门、质量控制部门等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循沟通程序,将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变更等信息按规定反馈给持有人。
2. 沟通信息清单的制定
依据风险管理原则:
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制定沟通信息清单,旨在聚焦那些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风险管理要求对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在药品生产中,这些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可能导致质量下降的各种情况。例如,偏差可能意味着生产过程偏离了预定的工艺参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直接表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重要的异常趋势可能预示着潜在的质量风险正在积累。
清单内容:
偏差:生产过程中任何与既定工艺、标准、程序等的偏离都需要沟通。如外用制剂生产中,辅料添加量超出规定范围,或混合时间不足等偏差情况,可能影响制剂的稳定性或药效。
变更:无论是工艺变更、设备变更还是原材料供应商变更等,都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例如,更换外用制剂的一种关键辅料供应商,需要及时沟通新辅料的质量特性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当产品检验发现质量指标不达标,如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杂质超标、物理性质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必须立即沟通,以便双方共同采取措施,如产品隔离、调查原因、制定返工或召回方案等。
重要的异常趋势:这包括生产数据、检验数据等呈现出的持续异常变化趋势。比如,外用制剂连续几批产品的某项质量指标逐渐接近标准上限,虽然尚未超标,但这种趋势可能暗示生产过程存在潜在问题,需要双方分析和调整。
批生产检验记录:这些记录是生产和质量检验过程的详细写照。通过沟通批生产检验记录,双方可以了解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情况和质量水平,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改进空间。例如,从记录中可以分析生产操作是否规范、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
确认与验证:包括对生产设备、工艺、清洁方法等的确认与验证情况。例如,新的外用制剂生产线安装完成后的设备确认结果,或新工艺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结论,都需要双方沟通,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考察:这是评估药品质量随时间变化的重要手段。双方需要沟通留样产品的观察情况和稳定性试验结果,如外用制剂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外观、含量、微生物等指标的变化,为产品的有效期设定、储存条件优化等提供依据。
上市后药物警戒信息:药品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等药物警戒信息对于评估产品安全性至关重要。如果市场反馈外用制剂出现新的不良反应或不良反应发生率异常变化,双方要及时沟通,分析是否与生产质量相关,是否需要采取措施,如修改说明书、改进生产工艺等。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无论是受托生产企业还是持有人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的结果,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等都要及时沟通。这有助于双方共同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避免因一方的问题影响整个药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一方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如违规生产、质量事故等,可能影响合作关系和药品的声誉,需要及时沟通,评估对药品生产和市场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监督、改进管理等。
3. 沟通人员、方式、时限的明确
明确沟通人员名单和职责:
确定参与质量信息沟通的人员名单,并明确其各自的职责,能够确保沟通工作的有序进行。例如,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负责汇报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变更等生产相关信息,质量控制负责人负责沟通检验结果和质量问题,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则参与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决策和与持有人质量受权人的沟通。同时,明确每个沟通人员在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处理等环节的具体职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导致的信息延误或丢失问题。
沟通方式的确定:
双方要明确沟通方式,这可以包括定期的会议(如月度质量沟通会)、书面报告(如偏差报告、检验报告等)、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根据信息的紧急程度和性质选择合适的沟通方式。例如,对于严重的质量偏差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即时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对方,然后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详细阐述情况;对于定期的生产质量总结信息,可以通过月度会议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
沟通时限的规定:
规定沟通时限能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要明确在发现问题或获取信息后多长时间内必须与对方沟通。例如,对于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偏差,要求在发现后 24 小时内通知持有人;对于常规的批生产检验记录,在完成检验后的一定工作日内(如 3 个工作日)传递给持有人。这样可以使双方能够及时对质量问题或潜在风险做出反应,避免问题恶化。
4. 问题沟通协调与记录保存
及时主动沟通协调:
在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受托生产企业要及时、主动地与持有人沟通协调。这要求受托方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和积极的沟通态度。例如,当生产过程中出现频繁的小偏差但尚未影响产品质量时,受托方不能忽视这些问题,而应主动与持有人沟通,共同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质量事故。在沟通协调过程中,双方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沟通记录保存:
保存沟通记录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质量追溯、问题分析和责任界定的依据。沟通记录应包括沟通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达成的共识或采取的措施等信息。例如,如果双方通过沟通决定对某一生产工艺进行变更以解决质量问题,记录中要详细记载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实施计划以及双方的确认情况,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确保整个质量信息沟通工作的可追溯性。
(八)【加强共线生产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应对品种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应当系统梳理所有生产线上的共线生产品种情况(包括已批准上市药品、临床试验用药品、试制样品等),综合考虑产品特性、物料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因素,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全面系统地开展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产品共线策略,如采取独立空调控制系统、专用生产设备或配件、阶段性生产等必要的措施,防范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超负荷生产等风险,最大程度降低药品共线生产风险,充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受托生产企业应每年审核和回顾各阶段共线生产策略,并向所有共线品种委托方通报审核回顾情况;拟引入新品种、物料共线生产时,应当及时将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情况通报所有共线品种的委托方;对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进行认真研判,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共线生产实际产能进行充分评估,根据生产线设计的实际产能,合理确定接受委托生产的品种数量和批次数,不得超负荷生产。
解读:
1. 受托生产企业在共线生产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责任的重要性:
受托生产企业对品种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这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共线生产可能带来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等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健康。因此,受托生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共线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系统梳理共线生产品种情况:
受托生产企业应全面梳理所有生产线上的共线生产品种情况,包括已批准上市药品、临床试验用药品、试制样品等。这有助于了解不同品种之间的潜在相互影响,为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例如,对于外用制剂生产线,如果同时生产多种不同类型的外用药品,如乳膏剂、凝胶剂、喷雾剂等,需要清楚掌握每个品种的特性、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
综合考虑多因素开展风险评估:
综合考虑产品特性、物料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因素,全面系统地开展共线生产风险评估。产品特性包括药品的剂型、活性成分、稳定性等;物料性质涉及原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毒性、致敏性等;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也会影响共线生产的风险程度。例如,对于一种高活性的外用药物,如果与其他普通外用制剂共线生产,需要特别关注其活性成分可能对其他产品造成的污染风险。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完善共线策略与降低风险措施
完善共线策略: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完善产品共线策略。这可能包括采取独立空调控制系统、专用生产设备或配件、阶段性生产等必要的措施。独立空调控制系统可以有效控制不同区域的空气洁净度和温湿度,减少空气传播的污染风险。专用生产设备或配件可以避免不同品种之间的交叉污染。阶段性生产则可以在不同时间段生产不同品种,降低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例如,对于一些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外用制剂,可以采用独立空调控制系统,确保生产环境的稳定性和洁净度。
降低药品共线生产风险: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防范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超负荷生产等风险,最大程度降低药品共线生产风险。污染可能来自原材料、设备、人员等方面;交叉污染是指不同品种之间的相互污染;混淆是指不同品种之间的误认;差错可能包括生产操作错误、标签错误等;超负荷生产可能导致生产过程失控,影响药品质量。例如,在共线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清场程序,确保不同品种之间的切换不会产生残留和混淆。
充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最终目的是充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质量安全是药品生产的底线,共线生产管理必须以确保药品质量为核心目标。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共线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共线生产策略的审核回顾与通报委托方
年度审核和回顾:
受托生产企业应每年审核和回顾各阶段共线生产策略。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共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对策略进行调整和优化。通过年度审核,可以对过去一年的共线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为下一年度的生产提供参考。同时,向所有共线品种委托方通报审核回顾情况,使委托方了解共线生产的实际情况,共同参与风险控制和质量管理。
引入新品种通报:
拟引入新品种、物料共线生产时,应当及时将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情况通报所有共线品种的委托方。在引入新品种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是必要的。通报委托方可以让他们了解新品种对现有共线生产的影响,共同商讨应对措施。例如,如果要引入一种新的外用制剂共线生产,需要评估其与现有品种在生产工艺、物料性质等方面的兼容性,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委托方。
委托方反馈意见处理:
对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进行认真研判,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委托方作为药品的所有者,对药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他们的反馈意见可能基于市场需求、质量要求、法规变化等方面的考虑。受托生产企业应认真对待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分析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例如,如果委托方提出对共线生产的某一品种进行更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评估其必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4. 共线生产实际产能评估与合理安排生产
·充分评估实际产能: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共线生产实际产能进行充分评估。实际产能评估需要考虑生产线的设计产能、设备运行状况、人员配备、生产工艺复杂性等因素。例如,对于一条制剂生产线,需要评估其在不同生产条件下的实际产量,以及是否能够满足共线生产多个品种的需求。
合理确定生产规模:
根据生产线设计的实际产能,合理确定接受委托生产的品种数量和批次数,不得超负荷生产。超负荷生产可能导致生产过程失控,增加质量风险。合理安排生产规模可以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可控。例如,如果生产线的设计产能为每月生产一定数量的外用制剂,受托生产企业应根据这个产能合理安排接受委托生产的品种数量和批次数,避免超过生产线的承受能力。
解读:
1.工艺规程的制定
分别制定的必要性:
当同一受托生产企业接受多家持有人委托生产同一品种,或者自身也持有相同品种时,分别制定工艺规程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不同持有人可能对产品有不同的质量要求、生产细节或特殊的工艺考虑。例如,对于同一种外用凝胶制剂,一家持有人可能要求在凝胶形成过程中有更严格的温度控制范围,另一家可能对药物的分散均匀度有更高的标准。通过分别制定工艺规程,可以精准地满足每个持有人的特定需求,确保生产出的产品都能符合各自的质量标准。
工艺规程的内容:
工艺规程应详细规定生产操作步骤、工艺参数、质量控制点等内容。以外用乳膏剂为例,工艺规程要明确原料的预处理方法、乳化的具体条件(如乳化剂的种类和用量、乳化温度和时间)、搅拌速度和时间、包装规格和方式等。对于不同委托方或自身持有品种,这些细节都可能根据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别制定,避免混淆和质量差异。
2.物料管理的独立性和区分要求
独立管理的重要性:
物料管理相互独立、严格区分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可追溯性的关键措施。不同来源的同一品种可能使用不同质量等级的原材料,或者对原材料的储存条件、有效期等有不同要求。例如,对于外用制剂中的药物活性成分,不同委托方可能从不同的供应商采购,这些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虽然都符合标准,但可能在纯度、粒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如果不进行独立管理,很容易导致物料混用,进而影响产品质量。
区分措施的实施:
这要求在物料的采购、接收、储存、发放等环节都进行严格区分。在采购阶段,要明确不同来源的物料订单;接收时,要分别检验和记录;储存时,要有独立的区域或标识清楚的货架;发放时,要确保准确无误地将物料发放到对应的生产批次中。例如,对于两种相同但来源不同的外用贴剂的背衬材料,要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仓库区域,并且在物料标签和库存管理系统中进行明确区分。
3.生产过程的独立性和区分要求
生产过程区分的原因:
生产过程的相互独立和严格区分主要是为了防止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不同委托方的同一品种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有不同的中间控制要求、包装材料或设备使用情况。例如,对于外用喷雾剂,不同委托方可能使用不同的喷头,其生产过程中的喷头安装环节就需要严格区分,以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的区分方式:
在生产安排上,可以采用不同的生产时间、不同的生产线部分(如不同的反应釜、灌装机等)进行生产。同时,在生产记录和标识方面,要清楚地记录每个生产批次所属的委托方或自身持有品种信息。例如,在生产外用洗剂时,对于不同委托方的产品,可以安排在不同的班次生产,并且在每个产品的容器标签、生产记录表格等地方标注清楚来源信息,便于追溯和质量控制。
4.共用物料的管理
评估的必要性:
确有需要共用物料时,应该经过严格评估。这是因为共用物料可能会带来质量风险,如不同委托方对物料质量的敏感度不同,或者物料在不同生产过程中的适用性存在差异。例如,对于一种外用制剂的防腐剂,虽然是同一成分,但不同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对其效果有不同的影响。如果不进行评估就共用,可能导致部分产品防腐效果不佳。
评估的内容和方式:
评估内容包括物料的质量一致性、对不同生产工艺的适用性、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等。评估方式可以包括实验室测试、小批量生产试验、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重新审核等。例如,对于考虑共用的外用制剂中的高分子药用辅料,要通过实验测试其在不同生产工艺下的物理化学性质变化,以及对最终产品的稳定性、药物释放性能等的影响,只有在确保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共用。
(十)【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要求】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样品的管理,确保满足委托生产药品的追溯和调查要求。鼓励委托双方对委托生产的物料和制剂产品按照药品GMP要求进行留样和开展稳定性考察。
对于贮藏条件严苛(常温保存条件以外)的药品,委托双方均需对委托生产的物料和制剂按照药品GMP要求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可由受托生产企业统一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
持有人的稳定性考察工作,可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不得委托生产该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开展。
解读:
1. 样品管理与留样稳定性考察的重要性
满足追溯和调查要求: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加强对样品的管理,是为了确保能够满足委托生产药品的追溯和调查要求。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进行调查的情况,如药品不良反应、质量投诉等。通过对样品的妥善管理,可以快速追溯药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参数等信息,为问题的调查和解决提供有力支持。例如,对于一种外用制剂,如果出现患者使用后皮肤过敏的情况,通过对留样的分析,可以确定是否是药品质量问题导致,进而找出问题的根源。
留样和稳定性考察的意义:
鼓励委托双方对委托生产的物料和制剂产品按照药品 GMP 要求进行留样和开展稳定性考察,有助于监测药品在不同时间段的质量变化情况,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稳定。留样可以作为药品质量的实物证据,在需要时进行检验和分析。稳定性考察则可以为药品的有效期设定、储存条件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例如,对于需要冷藏保存的外用制剂,通过稳定性考察可以确定在不同温度和时间条件下,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外观、微生物限度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贮藏条件严苛药品的特殊要求
严格留样和稳定性考察:
对于贮藏条件严苛(常温保存条件以外)的药品,委托双方均需对委托生产的物料和制剂按照药品 GMP 要求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这是因为这类药品对贮藏条件要求较高,其质量更容易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例如,需要低温保存的生物制品或对湿度敏感的外用制剂,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稍有不当就可能导致质量下降。通过严格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委托双方共同承担留样和稳定性考察的责任,有助于确保药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质量稳定。双方可以互相监督和验证考察结果,提高考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委托生产留样及稳定性考察方式
统一留样和稳定性考察:
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可由受托生产企业统一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这是因为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各方对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有较高的一致性,可以通过统一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例如,一家制药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由受托生产的子公司统一进行留样和稳定性考察,可以避免重复工作,同时也便于集团公司对药品质量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确保考察的有效性:
虽然由受托生产企业统一进行留样及稳定性考察,但委托双方仍需对考察结果进行监督和确认。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共同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同时,受托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 GMP 要求,严格执行留样和稳定性考察程序,确保考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4. 持有人稳定性考察的实施方式
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
持有人的稳定性考察工作,可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自行开展稳定性考察可以更好地掌握药品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则可以借助其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考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例如,持有人可以选择具有丰富药品稳定性考察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委托,确保考察结果能够为药品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
持有人不得委托生产该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稳定性考察。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倾向,其考察结果可能不够客观。而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持有人自行开展考察,可以更好地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药品质量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解读:
1. 鼓励具备相适应检验能力的意义
确保质量控制:
鼓励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同时具备委托生产品种相适应的检验能力,是为了从多个层面强化对药品质量的把控。双方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可以在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进行及时、准确的检测,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例如,对于外用制剂,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能够对药物含量、微生物限度、物理性质等关键指标进行检验,从而在生产的各个阶段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保障最终产品的质量稳定。
提升质量保障水平:
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可以让双方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特性,共同参与质量控制过程。在检验方法的选择、标准的制定以及对异常结果的分析处理上,双方可以进行更深入的沟通和协作。比如,对于一种新型外用乳膏,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探讨合适的检验方法,确保能够准确检测出乳膏的稳定性、药物释放度等指标,从而提高药品的质量保障水平。
2. 无菌药品等重点品种的特殊检验要求
抽样频率规定:
对于无菌药品等重点品种,持有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时,每生产 10 批次成品,对成品至少抽样 1 批次。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无菌药品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无菌药品一旦受到污染,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需要加强检验频率,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质量安全。例如,对于无菌注射剂,每生产 10 批次进行一次抽样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如微生物污染、杂质超标等。
生产成品不足 10 批次的年度,当年对成品至少抽样 1 批次自行检验或者送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即使在生产批次较少的情况下,也不能放松对质量的监管。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可以保证药品在低产量情况下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质量监控。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无菌外用制剂,可能生产批次较少,但仍需进行至少一次的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抽样检验应涵盖成品的关键质量指标,包括无菌性、纯度、含量均匀度等。同时,无论是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还是持有人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例如,在进行无菌检验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如薄膜过滤法或直接接种法,确保能够准确检测出潜在的微生物污染。
3. 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委托生产检验方式
·统一检验的可行性:
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可由受托生产企业统一进行检验。这是因为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各方对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有较高的一致性,统一检验可以提高检验效率,降低成本。例如,一家制药集团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由受托生产的子公司统一进行检验,可以避免重复建设检验设施和人员培训,同时也便于集团公司对药品质量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确保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虽然由受托生产企业统一进行检验,但持有人仍需对检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确认。双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确保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例如,持有人可以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实验室进行审核,检查检验设备的校准情况、检验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规范等,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同时,在必要时,持有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关键批次的产品进行复核检验,进一步确保药品质量。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用符合GMP要求的信息化手段记录保存生产、检验全过程数据,确保能够高效的进行质量审核工作。
解读:
1. 受托生产企业在审核和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配合现场审核:
受托生产企业配合持有人开展现场审核工作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现场审核可以让持有人全面了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实际生产能力。例如,在审核过程中,持有人可以检查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原材料储存区域等,确保其符合药品生产的要求。同时,审核人员还可以查阅生产记录、质量控制文件等,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
配合延伸检查:
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延伸检查,有助于加强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监管力度。延伸检查可以涵盖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整个生产链条,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例如,监管部门可以检查受托生产企业的供应商资质、原材料检验报告、生产工艺执行情况等,对药品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在审核和检查期间,受托生产企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这是保证审核和检查有效性的基本要求。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质量风险和法律后果。例如,如果受托生产企业隐瞒生产过程中的偏差或质量问题,可能会使持有人和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影响药品质量和患者安全。
不得代替撰写评估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持有人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由持有人独立完成。如果受托生产企业代替持有人撰写评估报告,可能会影响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真实反映受托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2. 信息化手段在质量审核中的应用
符合 GMP 要求: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用符合 GMP 要求的信息化手段记录保存生产、检验全过程数据。这是现代药品生产管理的必然趋势,也是确保药品质量可追溯的重要措施。符合 GMP 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对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数据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通过电子记录系统,可以准确记录每一批次药品的生产时间、工艺参数、检验结果等信息,避免人工记录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遗漏。
高效质量审核:
信息化手段可以确保能够高效地进行质量审核工作。在传统的纸质记录模式下,审核人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查阅和整理文件,效率低下。而采用信息化系统后,审核人员可以通过电子查询和数据分析工具,快速获取所需信息,提高审核效率。例如,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可以对大量的生产和检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为质量审核提供有力支持。
(十三)【受托生产许可原则要求】申请人拟申请办理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C类许可证)核发或者申请C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要求严格审核,并结合本公告第(二)项要求进行评估。
解读:
1.审核依据的法规文件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C 类许可证)核发或者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8 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7 号)的要求进行。这些法规文件是药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基本准则,明确了许可证核发和变更的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例如,规定了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设施设备情况、人员资质等信息,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2.结合公告要求进行评估
同时,还要结合本公告第(二)项要求进行评估。本公告第(二)项主要涉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应当具备与受托产品相匹配的机构、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等内容。这意味着在审核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法规文件规定的一般性药品生产许可条件,还要特别考察受托生产企业在受托生产这种特定模式下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对于申请受托生产外用制剂的企业,要评估其是否有专门针对外用制剂生产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能够确保与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以保证外用制剂的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这种综合评估可以更全面地判断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合格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确保受托生产的药品质量安全。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受托生产企业,规范受托生产药品的市场秩序。
解读:
1. 审批许可中的人员资质审核重要性
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事项的过程中,严格审核有关人员资质是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的关键环节。药品生产是一个复杂且高风险的过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和严格的操作规范,而人员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具备合格资质的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从而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稳定性。例如,生产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直接影响生产计划的合理性、生产过程的合规性;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专业素养则决定了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对药品质量的把控能力。
2. 无菌药品受托生产人员资质要求
对于拟受托生产无菌药品的企业,对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这些人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且其中至少三年为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这是因为无菌药品的生产对环境、设备、操作等方面的要求极高,任何微小的污染都可能导致严重的质量问题,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具有丰富的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能够更敏锐地识别和预防潜在的污染风险,如对无菌生产环境的监控、无菌操作技术的执行、无菌检验方法的应用等方面都能提供专业的指导和监督。例如,在无菌药品的灌装环节,经验丰富的生产负责人可以确保灌装设备的清洁和无菌状态,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能够准确判断成品的无菌检验结果是否可靠,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3. 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受托生产人员资质要求
受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企业,其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本身的生产工艺复杂,质量控制难度较大。中药注射剂涉及中药材的提取、精制、配伍等多个环节,还需要考虑成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多组分生化药的成分复杂,生产过程对生物活性的保持和杂质的去除要求严格。具有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熟悉这些制剂的特殊生产工艺和质量特性,能够更好地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如中药注射剂生产中有效成分的提取率控制、杂质的去除,以及多组分生化药生产中生物活性成分的稳定性维护、复杂成分的质量检测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保障药品的质量。
(十五)【长期停产的复产要求】长期停产(最近一次药品再注册周期内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拟恢复生产的,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中关于长期停产药品复产的相关要求。对于国家短缺药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对于其他药品,需按批准的要求恢复生产并达到放行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委托生产。
相关生产线长期未生产上市放行产品(无菌生产线超过1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3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复产前确认和验证,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通过检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生产。
解读1. 长期停产药品复产的总体要求
长期停产(最近一次药品再注册周期内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拟恢复生产的药品,需要符合国家药监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中关于长期停产药品复产的相关要求。这是为了确保长期停产药品在恢复生产后能够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例如,长期停产的外用制剂在复产前,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符合生产要求;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确保原材料质量稳定可靠。
2. 短缺药品的复产方式
对于国家短缺药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这是考虑到短缺药品的供应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委托生产可以快速恢复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求。例如,对于某些临床急需的外用抗菌药物,如果长期停产,可以通过委托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生产,加快药品的上市速度。
在委托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委托生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委托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持有人要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
3. 其他药品的复产及委托生产要求
对于其他药品,需按批准的要求恢复生产并达到放行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委托生产。这意味着其他药品在恢复生产时,首先要按照药品注册批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出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只有在药品达到放行条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审核后,才能申请委托生产。例如,一种普通的外用制剂在复产时,需要按照注册批准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后,才能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委托生产。
4. 长期未生产生产线的复产检查要求
相关生产线长期未生产上市放行产品(无菌生产线超过 1 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 3 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复产前确认和验证。这是因为长期未生产的生产线可能存在设备老化、性能下降、人员操作生疏等问题,需要通过确认和验证来确保生产线能够正常运行,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例如,对于无菌生产线,需要对无菌环境进行重新确认,对设备的无菌性能进行验证;对于其他类型生产线,需要对生产工艺的稳定性进行验证,对关键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
受托生产企业还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通过检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是对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面检查,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药品 GMP 的要求。只有通过检查,才能证明受托生产企业具备接受委托生产的条件,保证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见附1),结合受托品种的剂型和生产线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况(检查要求见附2)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模板见附3)。需重新组织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应当在检查通过后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
对于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
1. 持有人同剂型产品近三年内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检查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2. 受托生产企业同剂型及生产线近三年内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检查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3.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均不具有三年以上同剂型药品商业化生产经验的。
解读:
1. 申请流程及部门职责
拟接受委托生产(含接受本省企业委托)时,由受托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这明确了申请的主体和受理部门,确保委托生产的申请能够得到规范的管理和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管机构,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保障药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2. 审核与意见书出具
严格审核申请资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设施设备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人员资质等信息。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审核,可以全面了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判断其是否具备接受委托生产的条件。例如,审核人员可以检查企业的生产车间是否符合药品 GMP 的要求,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是否齐全、性能是否稳定,以及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结合检查情况出具意见书: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受托品种的剂型和生产线通过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情况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是对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药品 GMP 要求的重要评估手段。对于不同剂型的药品和不同的生产线,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外用制剂生产线,检查可能会关注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等方面;对于无菌药品生产线,检查则会更加严格,包括无菌环境的维持、无菌操作的规范等。只有在申请资料审核通过且生产线通过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的情况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能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如果需要重新组织开展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应当在检查通过后出具意见书,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质量有可靠的保障。
3. 不得出具意见书的情形
持有人违法违规情形:当持有人同剂型产品近三年内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检查不符合药品 GMP 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形时,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这是因为持有人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情况直接关系到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如果持有人在近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说明其质量管理体系可能存在缺陷,委托其生产药品可能会带来较大的质量风险。例如,如果持有人生产的外用制剂在近三年内多次被监督抽检不合格,可能是其生产工艺不稳定、质量控制不严格等原因导致,这种情况下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可能会使质量问题延续到委托生产的药品中。
受托生产企业违法违规情形:受托生产企业同剂型及生产线近三年内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检查不符合药品 GMP 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形时,也不得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受托生产企业作为实际生产药品的主体,其自身的质量状况至关重要。如果受托生产企业在近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说明其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可能存在不足,无法保证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例如,如果受托生产企业的无菌生产线在近三年内多次被检查出不符合药品 GMP 要求,可能存在无菌控制措施不到位、人员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生产无菌药品,将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特殊要求:委托生产无菌药品时,如果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均不具有三年以上同剂型药品商业化生产经验,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无菌药品的生产要求极高,需要企业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能力。如果双方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无菌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难以保证药品的无菌质量。例如,对于一种新型无菌注射剂的委托生产,如果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没有三年以上同剂型药品的商业化生产经验,可能在无菌环境的建立、无菌操作的执行、无菌检验的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导致药品质量不稳定,增加患者使用风险。
1. 近三年内拟转让品种多批次不合格或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注册核查不通过、该品种监督检查结论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
2. 受让方已持有相同品种的;
3. 持有人持有同一品种多种规格,仅转出部分规格的;
4. 距离上一次持有人变更时间不超过三年的;
5. 上市申请获得批准不超过三年的;
6. 药品审评(含上市申请、补充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期间的。
解读:
1. 审查目的与重要性
对于持有人变更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是为了确保药品在持有人变更过程中质量不受影响,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药品持有人变更涉及到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责任转移,若审查不严格,可能导致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流入市场,给患者带来潜在风险。
2. 不得出具意见书的情形分析
质量问题与检查不合格情形:
近三年内拟转让品种多批次不合格或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注册核查不通过、该品种监督检查结论不符合药品 GMP 要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这是因为这些情况表明该药品在质量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药品 GMP 要求,可能存在质量风险。例如,如果一种外用制剂在近三年内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可能是生产工艺不稳定、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此时进行持有人变更并委托生产,可能无法保证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受让方已持有相同品种:
当受让方已持有相同品种时,原则上不得出具意见书。这是为了避免市场过度集中,防止同一企业对同一品种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也可以避免因同一企业生产多个相同品种而可能出现的混淆、差错等质量风险。例如,如果一家集团已经生产某种外用乳膏,再受让相同品种的持有人资格,可能会在生产安排、质量控制、集采等方面出现混乱,影响药品质量及集采串标等。
仅转出部分规格:
持有人持有同一品种多种规格,仅转出部分规格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出具意见书。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生产管理的复杂性增加,容易出现混淆和差错。例如,对于一种口服片剂,持有人如果只转出部分规格的持有人资格,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不同规格的药品在生产工艺、包装要求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错误,影响药品质量。而且基于现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两个持有人增加规格,面临低水平重复。
时间限制情形:
距离上一次持有人变更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原则上不得出具意见书。这是为了确保持有人变更不会过于频繁,避免因频繁变更带来的质量不稳定风险。药品生产需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贯性,频繁的持有人变更可能导致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调整过于频繁,影响药品质量。例如,如果一种药品在三年内多次变更持有人,可能会使受托生产企业难以适应不同持有人的要求,从而影响生产质量。
上市申请获得批准不超过三年的情况下也不得出具意见书。这是因为新上市的药品在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稳定和完善,此时进行持有人变更可能会影响药品的质量稳定性。例如,一种新上市的外用制剂在三年内进行持有人变更,可能会因为新的持有人对生产工艺不熟悉、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等原因而导致药品质量出现问题。
药品审评期间:
药品审评(含上市申请、补充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期间不得出具意见书。在审评期间,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方面还在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评估,此时进行持有人变更可能会干扰审评过程,影响药品的审批结果。同时,也可能因为持有人变更导致审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发生变化,延长审评时间,影响药品的上市进度。例如,如果一种药品正在进行一致性评价申请,此时进行持有人变更,可能会使一致性评价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评价结果。
1. 以委托生产形式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的,在委托方取得B类生产许可证后、申请药品上市许可前办理C类药品生产许可证。
2. 已上市品种申请委托生产涉及场地变更为备案类变更的,委托方应当先取得B类生产许可证,完成生产场地备案后办理C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场地变更为补充申请审批的,委托方应当先取得B类生产许可证,受托方取得C类生产许可证后,委托方再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3. 已上市品种申请持有人变更的,在委托方取得B类生产许可证后、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前办理。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并按要求载明相关事项。
解读
1. 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时间要求
受托生产企业取得《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后,委托方应在 6 个月内向委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B 类生产许可事项。这明确了委托方在受托生产过程中的时间节点和责任,确保整个委托生产流程能够有序进行。6 个月的时间限制给予委托方足够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也避免了申请过程的过度拖延,保障药品生产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3.不同情形下 C 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或变更时机
以委托生产形式申请药品上市许可:
在委托方取得 B 类生产许可证后、申请药品上市许可前办理 C 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这种情况下,先确保委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资格,再为受托生产企业办理 C 类许可证,体现了对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严格管理。例如,对于一种新型外用制剂以委托生产形式申请上市许可,委托方在取得 B 类许可证后,表明其在生产管理方面具备了一定的能力和资质,此时为受托生产企业办理 C 类许可证,可以更好地保障药品在上市前的生产质量和合规性。
已上市品种申请委托生产涉及场地变更:
如果场地变更为备案类变更,委托方应当先取得 B 类生产许可证,完成生产场地备案后办理 C 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类变更相对较为简单,通过先确保委托方的许可资格和完成场地备案,可以快速推进委托生产的进程。例如,对于一种已上市的口服药品,由于生产规模扩大需要变更生产场地,在委托生产的情况下,委托方先取得 B 类许可证并完成场地备案,再为受托生产企业办理 C 类许可证,确保场地变更后的生产顺利进行。
若场地变更为补充申请审批,委托方应当先取得 B 类生产许可证,受托方取得 C 类生产许可证后,委托方再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这种情况下,对场地变更的审批更为严格,需要各方按照特定的顺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变更后的生产符合药品监管要求。例如,对于一种特殊的注射剂药品,生产场地的变更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质量问题,通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药品在变更后的生产过程中质量稳定可靠。
已上市品种申请持有人变更:
在委托方取得 B 类生产许可证后、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前办理。这是为了在持有人变更过程中,确保委托生产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例如,对于一种已上市的外用药品,在持有人变更时,委托方取得 B 类许可证后,再办理 C 类许可证,可以为新的持有人提供可靠的生产保障,确保药品在持有人变更期间的持续供应和质量稳定。
3.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并按要求载明相关事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审核和管理职责,需要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药品生产的各项要求。在核发或变更 C 类许可证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许可证上载明相关事项,如受托生产的药品品种、生产范围、有效期等,为药品生产的监管提供明确的依据。
在此期间,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或者委托生产协议等资质证明文件失效的,该委托关系自然失效。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在委托关系届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仅延续委托生产有效期的原则上不开展检查。
解读
1. 委托生产有效期的确定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许可证委托生产有效期时,委托生产许可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 3 年。这一规定明确了委托生产的时间期限,为委托双方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生产预期。3 年的有效期既考虑了药品生产的周期性和稳定性,也便于监管部门对委托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例如,对于一种外用制剂的委托生产,在 3 年的有效期内,委托双方可以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质量控制和市场供应等工作。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许可证委托有效期时,应当按照委托方登载的有效期进行登载。这确保了委托双方在不同地区的许可证有效期的一致性,便于统一管理和监督。例如,如果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生产有效期为 3 年,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时也应登载相同的有效期,避免因有效期不一致而导致的管理混乱。
2. 委托关系失效的情形
在此期间,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或者委托生产协议等资质证明文件失效的,该委托关系自然失效。这是为了确保委托生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是药品生产和委托生产的重要资质证明文件,如果这些文件失效,说明委托生产的合法性基础不存在,委托关系也应随之终止。例如,如果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因违规行为被吊销,那么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自然失效,以保障药品生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委托关系的延期申请
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在委托关系届满前 6 个月内可申请延期。这为委托双方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时间窗口来考虑是否继续委托生产,并准备延期申请的相关材料。提前 6 个月的规定既给予了双方足够的时间进行决策和准备,又避免了委托关系到期后出现生产中断的情况。例如,在委托关系届满前 6 个月,委托双方可以对过去的合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委托生产,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仅延续委托生产有效期的原则上不开展检查。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延期申请的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如果委托双方在合作期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仅延续委托生产有效期时不开展检查,可以减少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信任和对良好生产记录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一旦在后续监管中发现问题,监管部门仍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解读
1. 年底梳理的重要性
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每年年底前梳理许可证上注册品种获批情况以及受托品种委托生产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这一举措有助于双方及时了解药品生产和委托生产的状态,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梳理注册品种获批情况,持有人可以评估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为未来的研发和生产决策提供依据。对于受托生产企业来说,了解受托品种的委托生产情况可以合理安排生产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例如,如果发现某个注册品种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持有人可以及时调整研发策略或与监管部门沟通解决;受托生产企业如果发现某些受托品种的委托生产任务减少,可以优化生产计划,避免资源浪费。
2. 主动注销许可的情形
存在因未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委托生产品种未获批上市许可、商务合作等因素终止受托活动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于次年 3 月底前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核减相应生产范围。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应主动采取行动,以确保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未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可能导致受托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影响药品的生产质量和供应稳定性。例如,如果一种新型外用制剂的技术转移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在受托生产企业顺利实施生产工艺,双方应及时终止受托活动,并申请注销或核减相应生产范围,避免因生产能力与许可证不符而带来的潜在风险。委托生产品种未获批上市许可意味着该品种无法合法生产和销售,继续保留相关生产范围没有实际意义。商务合作的终止也可能导致委托生产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应及时调整生产许可证,以适应新的业务情况。
3. 主动申请的意义
主动申请注销或核减相应生产范围体现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及时清理不再有效的生产范围可以避免监管部门在后续检查中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准确掌握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提高监管效率。例如,如果企业不主动申请注销或核减生产范围,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许可证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可能会对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主动申请还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监管成本和资源,使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有效生产活动的管理和发展。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生产品种的抽检力度。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生产、进口、流通(含网络)、使用等环节抽样,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环节抽样和(或)检验,确保完成年度全覆盖抽检。
解读1. 受托生产企业年度全覆盖检查
检查主体与频率: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这一要求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的高度重视,确保对其生产活动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督。通过年度全覆盖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例如,对于一家受托生产外用制剂的企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年内对其生产车间、质量控制实验室、仓储设施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生产条件符合要求,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检查重点的确定:将同一家生产企业接受多家持有人委托生产同一品种的情形作为检查重点。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多个委托方,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复杂性增加,容易出现混淆、交叉污染等风险。例如,多家持有人委托同一家企业生产同一种外用乳膏,监管部门在检查时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对不同委托方的产品进行了严格区分,生产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物料管理是否规范等问题。通过对重点情形的检查,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降低药品质量风险。
2. 加强委托生产品种抽检力度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生产品种的抽检力度。抽检是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通过加强抽检力度,可以提高委托生产品种的质量水平,增强市场信心。例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委托生产品种的风险等级、生产规模、市场流通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检计划,增加抽检批次和频率,确保对委托生产品种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监测。
抽检方式的多样性: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生产、进口、流通(含网络)、使用等环节抽样,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环节抽样和(或)检验,确保完成年度全覆盖抽检。这种多样化的抽检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委托生产品种进行质量监控。在生产环节抽样可以直接检查药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进口环节抽样可以对进口的委托生产品种进行质量把关,流通和使用环节抽样可以了解药品在市场上的实际质量状况。通过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和检验,可以充分发挥双方的监管优势,提高抽检效率和质量。例如,对于一种委托生产的口服药品,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口岸、药店、医院等多个环节进行抽样,同时也可以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环节进行重点抽检,确保药品在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
(二十二)【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考核评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持有人委托生产许可审批以及日常监管中,应当强化药品委托生产双方企业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和检查情况,可采取不予许可、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必要时可进一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暂控措施。
解读1. 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考核评估的重要性
在持有人委托生产许可审批以及日常监管中,对药品委托生产双方企业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估至关重要。关键人员包括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他们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他们的专业素养、决策能力和执行力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考核评估,可以确保这些关键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保障药品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例如,质量负责人应熟悉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能够准确判断药品质量是否合格;生产负责人要具备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能够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过程高效、稳定。
2. 考核评估的依据和方式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行业标准等,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估指标和方法。考核评估方式可以包括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面试询问等。例如,通过查阅关键人员的培训记录、工作履历等资料,了解他们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现场检查时,观察关键人员在生产现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面试询问可以深入了解他们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理解和认识。
3. 根据考核评估结果采取的措施
根据考核评估和检查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多种措施。如果关键人员履职能力不足,可能导致药品生产存在质量风险,此时可以采取不予许可的措施,避免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委托生产领域。对于已经获得许可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约谈、告诫,要求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整改。如果问题较为严重,还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风险。例如,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时,监管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关键人员,明确指出问题所在,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在必要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进一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暂控措施。这是为了防止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例如,如果发现企业生产的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可能对患者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监管部门可以立即暂停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后再恢复生产和销售。
(二十三)【跨省监管协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等平台,做好跨省委托生产品种监督检查信息和质量抽检信息传递。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起联合、委托检查或质量抽检等商请需求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需求后应当及时对需求予以回应,确认配合开展检查或抽验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反馈监督检查或质量抽检结果信息。
解读1. 跨省监管协作的平台基础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等平台,为跨省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管协作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撑。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信用评价等信息,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诚信情况和质量风险。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则汇集了全国各地药品抽检的结果数据,为跨省监管提供了质量监测的依据。例如,通过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受托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评估其生产质量的可靠性;利用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可以了解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在其他地区的抽检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
2. 信息传递的重要性
做好跨省委托生产品种监督检查信息和质量抽检信息传递,有助于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不同省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时,可能会发现不同方面的问题和风险。通过信息传递,可以让各方及时了解委托生产品种在不同地区的生产和质量状况,加强对药品质量的全面把控。例如,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一委托生产的药品存在生产工艺问题,及时将这一信息传递给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者可以据此对持有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要求其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解决问题,确保药品质量。
3. 联合、委托检查及抽检的协作流程
当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起联合、委托检查或质量抽检等商请需求时,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需求后应当及时对需求予以回应。这体现了跨省监管协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及时回应可以确保双方能够迅速沟通协调,确定协作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例如,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某一跨省委托生产的药品存在质量风险,需要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发出商请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快回复,明确是否能够配合检查以及具体的检查时间和人员安排。
确认配合开展检查或抽验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反馈监督检查或质量抽检结果信息。这一要求确保了协作的结果能够及时共享,为后续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应根据检查或抽检的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合理确定,以保证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例如,在联合检查或抽检结束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双方可以根据结果共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要求企业整改、加强监督频次等,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十四)【违法行为查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人员学历、履历、提供虚假数据或者记录、编造现场评估报告等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查处。
受托生产企业在受托生产期间,存在生产假劣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或者受托生产行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等查处。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情况通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1. 对申请许可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人员学历、履历、提供虚假数据或者记录、编造现场评估报告等行为时,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查处。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药品生产许可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可能导致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获得许可,从而给药品质量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例如,如果企业在申请许可时提供虚假人员学历,可能使监管部门误以为其关键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而实际上这些人员无法有效履行职责,影响药品生产的质量控制。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这一严厉的处罚旨在威慑企业,确保其在申请许可过程中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对受托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受托生产企业在受托生产期间,若存在生产假劣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或者受托生产行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威胁到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例如,生产假劣药品可能导致患者使用后无效甚至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则掩盖了实际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使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等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这些条款分别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行为。
3. 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机制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情况通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一通报机制有助于加强对委托生产的全链条监管,使持有人了解受托生产企业的行为表现,共同承担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例如,如果受托生产企业因生产假劣药品被查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可以对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采取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同时也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委托生产策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五)【整改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对照本公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受托生产情况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与持有人沟通协商,制定整改方案,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直至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解读1. 政策宣贯与自查要求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将本公告的要求传达给辖区内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这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化,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政策宣贯,可以提高企业对委托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促使其积极主动地遵守相关规定。
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对照本公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是企业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通过全面自查,企业可以发现自身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例如,持有人可以检查自己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受托生产企业可以核查自己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公告要求。
2. 整改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受托生产情况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与持有人沟通协商,制定整改方案。这体现了委托双方在整改过程中的共同责任。双方需要共同分析问题的原因,确定整改的目标和措施,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例如,如果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持有人未能有效衔接,双方应共同商讨改进措施,加强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致性。
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这一规定为企业整改设定了明确的时间期限,促使企业加快整改步伐,提高整改效率。在一年的时间内,企业可以有计划地推进各项整改措施的实施,逐步达到公告要求的标准。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整改时间节点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
3. 监管部门的督促与处罚措施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限期整改。监管部门的督促可以增强企业的整改动力,确保整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定期检查、约谈等方式,监管部门可以了解企业整改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直至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是对整改不力企业的严厉处罚措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监管。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监管部门将采取暂停委托生产活动、核减生产范围甚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例如,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先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给予企业一定的压力,促使其加大整改力度;如果企业仍然无法达到要求,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核减其生产范围,直至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将其从药品生产领域清除出去。
(二十六)【政策支持导向】鼓励创新药、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和治疗罕见病药品等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扩大产能。对于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
解读1. 政策支持创新及急需药品委托生产
鼓励创新药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扩大产能,这有助于加快创新药的上市速度和市场供应。创新药通常代表着医药领域的最新研发成果,对于治疗疾病、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创新药的研发和生产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投入,通过委托生产可以利用现有生产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资源,快速扩大产能,满足市场需求。例如,一种新型抗肿瘤创新药,在研发成功后,如果仅依靠研发企业自身建设生产设施,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大规模生产。而通过委托生产,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药品推向市场,让更多患者受益。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和治疗罕见病药品也在鼓励委托生产之列。临床急需药品是指那些在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但供应紧张的药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急需药品的及时供应对于控制疫情、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罕见病药品由于患者群体较小,研发和生产的成本较高,委托生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保障罕见病患者的用药需求。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些急需的抗病毒药品通过委托生产迅速扩大了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罕见病药品,委托生产可以整合资源,确保这些药品的稳定供应。
2. 限制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药品委托生产
对于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这一规定是为了优化药品生产资源的配置,避免低水平重复生产。临床价值低的药品可能在治疗效果、安全性等方面表现不佳,过多生产这类药品会浪费资源,也不利于提高医疗水平。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市场竞争激烈,容易导致产能过剩和价格竞争,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一些普通的感冒药,市场上已经有很多类似的产品,如果再进行委托生产,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降低行业整体效益。通过限制这类药品的委托生产,可以引导企业将资源投入到更有价值的药品研发和生产中,推动医药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鼓励高水平、专业化的合同研发生产型受托生产企业(CDMO)发展,支持其接受委托生产,支持其接受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具有严格监管能力机构(WLA)的监督检查。
解读1. 鼓励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鼓励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药品生产、检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化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对药品生产和检验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和数据记录,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控制水平。例如,通过信息化系统,企业可以及时掌握生产进度、原材料库存、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以便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在检验环节,信息化系统可以准确记录检验数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信息化管理体系有助于规范生产流程,减少人为错误,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同时,也方便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质量改进,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持。例如,企业可以利用信息化系统收集的生产数据,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优化工艺参数,降低质量风险。
2. 特定生产线鼓励配备先进管理系统
新开办受托生产企业、新增受托生产品种所在生产线涉及国家集采、高风险药品的,鼓励配备制造管理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国家集采药品通常量大面广,对质量和供应稳定性要求高;高风险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这些药品的生产需要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MES 可以实现对生产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实时监控生产进度、工艺参数和质量指标,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LIMS 能够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效率和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为质量控制提供可靠依据。DMS 有助于企业对各类文档进行规范管理,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WMS 则可以优化仓库管理,提高库存周转率,确保原材料和成品的存储安全。例如,对于一家新开办的受托生产企业,若其承接了国家集采药品的生产任务,配备这些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提高生产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更好地满足集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要求。
3. 鼓励 CDMO 发展及接受国际监督检查
鼓励高水平、专业化的合同研发生产型受托生产企业(CDMO)发展,支持其接受委托生产。CDMO 企业通常具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丰富的研发生产经验,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一站式的药品研发和生产服务。发展 CDMO 可以促进医药产业的分工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药品创新和产业升级。例如,一些小型研发企业可以将药品生产委托给专业的 CDMO 企业,专注于研发工作,降低生产成本,加快药品上市速度。
支持 CDMO 企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具有严格监管能力机构(WLA)的监督检查。这有助于提高 CDMO 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与国际标准接轨。接受 WLA 的监督检查可以促使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国内药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一家 CDMO 企业通过接受 WLA 的监督检查,获得了国际认可,能够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委托方,拓展业务范围,为国内医药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解读1. 执行日期确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明确了公告生效的时间节点。这使得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新的监管要求,并根据公告内容调整自身的生产和申请行为。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在公告发布后,需要按照公告中的各项规定,对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最新要求。
2. 已受理申请的处理
对于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申请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指导申请人按照最新要求完善申请资料或者重新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和过渡性安排。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资料,确保已受理的申请能够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申请流程中断或延误。另一方面,对于与公告要求差距较大的申请,要求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保证审批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例如,如果在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中,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公告要求存在差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导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使其符合公告要求;如果企业的申请与公告要求严重不符,可能需要企业重新提出药品生产许可申请,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审核。
同时,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特殊情况留出了处理空间。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药监局的其他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具体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这体现了监管政策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确保在不同的监管要求之间能够合理衔接,保障药品生产和注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