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荐读|《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

文摘   2024-12-25 11:48   美国  

XUE  SHU  JIANG

 NO.209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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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






【原作名】Ein neuer Strukturwandel der Öffentlichkeit und die deliberative Politik

【作者】[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

【译者】蓝江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年1

【ISBN】9787521767179


作者简介

About the Author



▶️作者:[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 )
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继阿多诺、霍克海默之后的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中坚人物。知识渊博,学术兴趣广泛,并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其理论体系的核心是通过批判理论的“语言学转向”,以交往行为理论来捍卫启蒙的现代性立场。以其庞杂而深刻的思想,宏大而完备的体系,被认为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学术界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主要著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理论与实践》(1963)、《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与技术》(1968)、《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1976)、《交往行为理论》(1981)、《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后形而上学思想》(1992),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4)等,被译为40余种语言,对哲学、法学及社会理论领域贡献巨大。

蓝江(译者)

湖北荆州人。南京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当代欧陆激进左翼思想、数字资本主义。著有《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2024)《一般数据、虚体与数字资本》(2022)、《忠于事件本身》(2018)等。译有阿甘本《王国与荣耀》《什么是哲学?》《语言的圣礼》《宁芙》《品味》等,巴迪欧《存在与事件》《存在与事件2:世界的逻辑》等。

内容梗概

Summary of Contents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发表60 年后,年逾九十的哈贝马斯重新探讨了公共领域的变迁与前景。在社交媒体与数字平台大行其道的当代背景下,主体性本身已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模糊不清,重建基于主体间交往的商谈伦理又何以可能?无论赞同、怀疑还是反对他的特定论述,我们都面临着极富挑战性的难题,也都会从这本书中获得启发与教益。
——刘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哲学与思想史教授

本书是哈贝马斯在1962年出版的成名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续篇。在该书中,哈贝马斯从社会史和概念史的角度定义了公共领域的概念,并认为公私划分是公共领域存在与运行的第一前提。
但公共领域从近代以来一直在衰退,新媒体的兴起是病源所在。电视和报纸的泛滥使得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型,公域和私域之间不再有明显划分。这在如今监护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一方面导致公共领域的包容性特征正在消失,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声音的日益不和谐以及挑战性话题和意见内容的复杂性,使得越来越多的媒体消费者利用数字平台,退回到志同道合者的屏蔽式回声室。

哈贝马斯详细论述了新媒体及其平台特性,它们正日益将传统大众媒体这一旧的结构转型的决定性驱动力推向后台。新的传播形式损害了政治公众的自我认知,导致了公共领域的新的结构转型,对民主进程和协商政治产生了严重影响,甚至对人类的未来世代产生不良影响。对此,哈贝马斯给出的建议是通过完善法律来保持一个媒体结构,使公共领域具有包容性,并使公众舆论和意愿的形成具有协商性。

目录

Table of contents


前 言 
第一部分  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 
第二部分  协商民主
——访谈 
第三部分  协商民主是什么意思?
——反对意见和误解 
注 释 
从公共领域到数字界面:哈贝马斯与数字时代的公共领域转型
——代译后记 

名家推荐

Expert recommendation


哈贝马斯可能是当代西方最为重要的思想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他就受到欧洲知识界的高度关注,被视为战后德国年轻一代社会理论家的领袖人物。在几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哈贝马斯矢志不移地、广泛而系统地对现代性展开建设性的批判,力图在揭示启蒙传统内在困境的基础上开辟新路,以继续现代性这项未竟的事业。
——刘擎(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哈贝马斯作为青年知识分子开始参与德国国内的公共讨论开始,一直到现在,他依然频繁地、深度地参与德国和欧洲的公共讨论,这些都表明他对于特殊的政治文化的重要性是有非常深切的认识的。

——童世骏(上海纽约大学教授)


哈贝马斯是当今欧洲大陆最重要的公共知识分子,也是令人敬畏的哲学家,他对社会和政治理论、宪法学、历史社会学、哲学史和语言哲学(仅举几个他最频繁涉足的领域)的造诣之高令人惊讶。他对社会和政治理论的重大贡献证明了他惊人的学问深度和深刻的洞察力,但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他是一个并不畏惧激烈辩论的强硬批评家。

——Peter Gordon(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


几乎没有哪个人文与社会科学的领域没有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说,他都是一位建树甚丰的大师。

——Thomas McCarthy(美国西北大学荣休讲座教授)

编辑推荐

Prologue



(1)哈贝马斯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杰出代表,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中坚人物,当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l929年生于杜塞尔多夫,50年代前期先后在哥廷根、苏黎世和波恩上大学,攻读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后期曾在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担任阿多诺的助手。60年代起历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中心教授。1971—l983年期间曾担任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科技时代生存条件”研究所所长。1994年荣休。2001年到访中国,在北京、上海等地做了系列报告,引起很大反响。

哈贝马斯是继阿多诺、霍克海默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为“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被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获得众多荣誉和奖项,包括2003年的普鲁士文化奖,2015年由美国国会图书馆颁发的克鲁格人文与社会科学终身成就奖等。

(2)本书是哈贝马斯1962年成名作/代表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续篇/新篇,是在60年后面对新的社会形势继续阐发商谈伦理和协商政治的一部力作,反映了其一以贯之的学术脉络,持之恒的理论操守,以及与时俱进的社会关怀和现实问题意识

60多年前,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提出公共领域形成的历史前提就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认为公共的沙龙和私人的房间分离,是产生资本主义公共空间的第一个瞬间。但在如今数字化的自媒体和流媒体环境下,这种私人和公共的区分已经变得不再必要,私人空间通过镜头和屏幕,可以与网络上的任何用户进行共享,尽管这个空间是私人领域,但自媒体和流媒体已经将这种领域数字化为一个展现的平台。

各种个性化的频道和自拍让每个数字网络用户都成了作者,他们不再是大众传媒时代的受众,不再无条件地接受公共空间设定的种种规范,而是不断地尝试在自己的频道和链接中寻求所谓的刺激性突破,这让哈贝马斯感到警惕。因为一旦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变得模糊,那就意味着,作为排他性的私人空间的性质会逐渐腐蚀掉公共空间的包容性,从而为社会公共空间的整体分裂埋下祸端。

面对传统纸质媒体日益衰微,而数字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和流媒体狂澜般的兴起时,哈贝马斯认为这势必会为商谈伦理和协商政治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报刊媒体和大众媒体的监控下,那些在私人领域中的排他性言论被排斥,才造就了公共空间的包容性,维持了主体间性商谈伦理的公共领域的团结一致。一旦脱离公共空间的基础设施,一旦没有了严格区分私人话语和公共商谈的基础设施的支撑,那些排他性的话语势必进入公共空间之中,那么公共领域的包容性和商谈伦理的合法性势必让位于分裂的排斥性和彼此攻讦的矛盾性。

在这样一种理论背景和现实处境面前,哈贝马斯以《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进行了强有力的回应,对数字媒体时代公共领域的重建和公共舆论的形成提出了不无启发意义的观点。

(3)在众声喧哗中诉诸商谈理性形成公共舆论,在网络社会里通过法律监护建构公共领域彰显宏大的理论格局和深挚的人文情怀也对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在本书中,哈贝马斯批判性地审视了公共领域在数字化转型的媒体结构背景下确保民主社会存在的功能。新媒体的平台特性改变了迄今为止公共领域盛行的传播模式,使每个用户都成为潜在的作者。新媒体平台不生产也不编辑内容,也没有人确保其内容的质量标准。曾经这被认为是一种解放思想的力量,即这将扩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但事实证明,在网络平台上,理性声音往往被支离破碎、自我循环的回音室中的狂野噪音所淹没,新的传播形式正在损害政治公众的自我认知。这就是公共领域新的结构性变化,而这对民主舆论和意志形成的商谈 过程造成了严重破坏。

基于此,哈贝马斯强调道德、立法在新媒体时代的指导和监管作用,这体现了一位政治哲学家、一位社会理论家的深远眼光和宏大格局。同时,他强调传统媒体编辑之于公共空间的守门人作用,以及在公共舆论和决策的形成过程中的监督和引导作用,这体现了老一辈知识分子淳朴的人文情怀。其所倡议的一个有规则秩序、有责任担当、基于商谈伦理和民主决策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美好的愿景,对于反思我们身处其中的智能技术大潮和数字产品世界,犹如醍醐灌顶;对于建立一种理性的社会观察和自我表达的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4)七星哲人文库”系列图书之一。

该系列拟收录20世纪以来哲学、社会科学各领域重要思想家、理论家的重要作品,包括新书新译和经典名著修订再版,旨在反映当代思想谱系和重大理论成果,打造学术品牌,形成真切、良好的社会效应。

侧重于选择跟当代社会话题和现实人生问题密切相关的主题,包括环境与生态、城市与人文、技术与传播、社会正义、性别平等、主体价值与情感心理、艺术通识与大众文化方方面面,遴选对数字时代的人们真正有益、有所启迪的名家名作。

聘请各重点院校、各学科重量级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荐选题,并对编辑出版工作进行相应的专业审核和把关,以确保系列图书的学术质量和主题风格。专家委员会包括:

刘 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刘海龙(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许纪霖(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陆 晔(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吴冠军(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周 濂(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赵汀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夏 莹(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

戴锦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教授)

精彩摘编

Highlights Compilation


60年前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Strukturwandel der Öffentlichkeit)一书,马丁·泽利格和塞巴斯蒂安·萨维尼亚尼把它作为他们发起的当前讨论的起点。作为作者,我有两点意见。首先,从销量来看,这虽然是我的第一部作品,但迄今为止仍然是我最成功的作品。其次,我想原因可能在于该书不寻常的效果史:该书包含了对“公共领域”的社会历史和概念历史的描述,这引起了许多批评,但也为更广泛的历史研究提供了新的动力。这个历史方向的问题,并非我们在这里的主题。但对社会科学来说,公共领域的政治概念因此被嵌入更广泛的社会结构背景中。在此之前,在“公共舆论”的概念领域中,这个术语的使用非常不明确。自保罗·拉扎斯菲尔德(Paul Lazarsfeld)以来,民意测验也在记录公共舆论。如今,从社会学上来理解,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中,公共领域所处的位置介于公民社会和政治系统之间。因此,公共领域在功能上有助于社会整合,尤其有助于在政治上对公民进行整合。尽管我意识到公共领域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功能不仅仅是帮助宪政国家进行民主决策,但我后来也从政治理论的角度处理这个话题。在本文中,我也会从这样一种功能开始探讨,即公共领域在捍卫持续存在的民主共同体的过程中,实施了这一功能。
我将:(1)首先讨论规范性理论和实证性理论之间的关系。(2)然后解释一旦在个体化和多元化社会的条件下实现了制度化,我们为什么就应该以及如何从协商政治的角度来理解民主过程。(3)最后,回顾一下容易发生危机的资本主义民主的难得一遇的稳定条件。在这个理论框架下,1962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直是一项社会历史研究的初步工作,我概述了数字化变革对媒体构成的挑战,及其对政治进程的影响。(4)数字化通信技术的进步最初促成了边界的逐渐消失,但也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分裂。在编辑性公共领域之外,新媒体平台还创造了一个交往空间,在这个空间里,读者、听众和观众可以自发地扮演作者的角色。(5)我们可以从一项关于扩大的媒体服务使用的纵向调查结果中看出新媒体的影响力。虽然互联网的使用在过去20年里迅速扩张,电视和广播都或多或少地保持了其份额,但印刷报纸和杂志的消费量却在急剧下降。(6)新媒体的兴起是在对网络通信进行商业开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目前几乎不受管制。一方面,这有可能使负责的职业群体如传统报纸出版商和记者失去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一种半公开的、零碎的和循环的交往形式似乎在社交媒体的专属用户那里得到了肯定,这使他们对政治公共领域本身的感知发生了改变。如果这个假设是正确的,那么对于越来越多的公民来说,使他们形成舆论和意志的协商模式的一个重要主观前提,或多或少会受到威胁。
在讨论政治公共领域在民主宪政国家中的作用的诸多著作中,我们通常区分实证研究和规范理论——约翰·罗尔斯所谓“理想理论”。我认为这是一个过于简化的区分。在我看来,民主理论应该理性地重构自18世纪末宪政革命以来获得的积极有效的规范和实践的合理内容,这些内容业已成为历史现实的一部分。如果不根据民主宪政国家应该满足的规范性要求来解释民主舆论形成过程的实证研究,那么实证研究就会失去意义,这一事实让人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情况。诚然,这需要做一个简短的历史回顾,因为只有在那些赋予基本权利以正面效力的革命行为中,公民才会意识到这种新的规范梯度,从而变成社会实在本身。
基于基本权利的宪政秩序有着严格的规范性,这在历史上十分新鲜,基本权利并不饱和,让其可以超越社会现状,让其可以提出具体需求,我们可以在社会规范性的通常形式下更好地理解它。社会现象,无论行动、交往,还是人为的价值或规范、习惯或制度、合同或组织,都具有规范性。这反映在出现可能的违规行为上——规则可以被遵守,也可以被违反。现在有不同种类的规则:逻辑规则、数学规则、语法规则、游戏规则,以及工具性和社会性的行动规则,而这些规则又可以根据策略和规范性互动进一步加以区分,尤其是我们通过“应然”正确的特殊模式区分出后一种规范。从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中可以看出,这种对规范性的行为预期,或多或少提出了道德上的严格要求。与轴心时代的世界观一起出现的普遍主义道德观念的特点是,它要求从原则上平等对待所有人。在欧洲启蒙运动的过程中,这种道德认知潜力已经摆脱了不同宗教或意识形态的背景,并以这样一种方式区分开来——根据今天仍然具有权威的康德学说,每个人在他或她不可剥夺的个性中都应得到同等的尊重,并应得到同样的待遇。根据这种观念,必须根据个人处境,并准确地根据这些普遍规范来判断每个人的行为,从所有可能受其影响的人的角度来看,这些普遍规范对所有人都同等有利。
在目前的背景下,这一进展所产生的社会学后果非常值得人们关注。我们必须回想一下理性道德空前的激进性,以衡量这种平等主义—个人主义的普遍主义提出的应然要求的严格性;然后,从基于理性道德视角转换到受这种道德启发的理性法律,用来理解自前两次宪政革命以来,这种严格的道德认知潜力如何成为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的核心,从而形成了一般的实在法的核心。随着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宣言”,理性道德的实质已经转化为由主观权利构建的具有约束力的宪法的媒介中!这就是“基本权利”。随着在18世纪末建立了历史上尚无前例的民主宪政秩序,那些法律上自由平等的公民的政治意识中,已经具备了迄今为止不为人知的规范梯度的张力。大力提倡人们对新规范进行自我理解,与莱因哈特·科塞莱克(Reinhart Koselleck)所研究的新历史意识携手并进,向着未来努力推进。总之,这是一次复杂的意识变化,嵌入了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发展之中,同时,技术进步加速了这一变化。然而,与此同时,这种变化发展在西方社会中产生了一种防御性的心态,它感到自己淹没在社会随着技术和经济发展而不断增长的复杂性当中。但延续至今的社会运动不断激起人们对被压迫者,被边缘化的和被贬低的人,饱经苦难的人,被剥削者,以及弱势群体、社会阶层、亚文化、性别、民族、国家和大陆没有被完全涵盖的意识,这告诉我们,在人权的正面有效性与迄今仍未饱和的人权内容之间仍然存在鸿沟,人权不仅仅是国家层面上的宣言。因此,我想说的是,公民应该从参与角度,看到自己参与了基本权利逐步实现的过程,尽管这些基本权利没有完全涵盖,但已经具有了正面的有效性,这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
除了这些实现基本权利的长期过程之外,我感兴趣的是,在一个民主构成的政体中,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地位与某些想当然的理想化联系在一起的正常情况。因为当公民参与他们的公民实践时,他们不得不做出直观的(和反事实的)假设,即他们所实践的公民权利通常会实现他们的承诺。特别是关于政治制度的稳定性,民主宪法的规范性核心,必须扎根于公民意识中,也就是扎根于公民本身的隐性信仰中。必须从直觉上相信宪法原则的人不是哲学家,而是绝大多数公民。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能够相信,在民主选举中,他们的选票是平等的;在立法和司法中,在政府和行政部门里,基本上行事都是光明正大的;而且,作为普遍规则,在做出有疑虑的决策时,有公平的机会对决策进行修正。即使这些期望太过理想化,有时或多或少地在实际中无法企及,但它们通过公民的判断和行为创造出一种社会事实。这些实践的问题不在于参与者假设是否太过理想化,而在于其机构的可信赖程度,这些机构不能明显和永久地否认这些理想化的假设。倘若不是在这几十年来,政治精英们的做法让相当一部分公民感觉到,他们的合法的、受宪法保障的预期落空,特朗普很难一呼百应,让公民在2021年1月6日愤怒地冲进国会大厦。因此,为这种宪政国家量身定做的政治理论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设计,即,既要公正地对待一个道德上实质性的基本权利体系在具体方面上的理想化的剩余(idealisierenden Überschuss),使公民有意识地参与到民主合法规则的实施过程,又要有一定的社会和制度条件,使公民可以始终相信与其实践相关的必要的理想化假设。
因此,民主理论不需要承担设计的任务,即构建和论证公正的政治秩序的原则,以便以教育的方式向公民灌输这些原则;换句话说,它不需要把自己理解为一种规范设计的理论。相反,它的任务是根据现有法律和相应的直觉预期以及公民的合法性概念来合理地重构这些原则。它必须明确历史上业已确立和证明的,即足够稳定的宪法秩序的基本意义,并解释能够在其公民意识中为事实上的政府实际实施统治提供合法性的理由,从而同时保证公民的参与。 政治理论在阐明参与政治生活的广大公民的隐性意识的范围内,可以反过来塑造他们的规范性自我理解,这一事实与当代学术史的作用并没有什么不同,就其本身而言,它在操行上(performativ)影响了它所代表的历史事件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政治理论本身发挥着教育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不认为协商政治是一个牵强的理想,我们必须用之来衡量现实,而认为它是多元社会中所有真正的民主存在的前提条件。 因为一个社会的社会状况、文化生活形式和个人生活方式越是迥然有别,就越缺乏必需的背景共识,越需要公共舆论和意志形成的共同性来弥补现有背景共识的不足。

起源于18 世纪末的宪政革命的古典理论,可以视为建立民主宪法的规范性设计。但是,如果今天的政治理论可以简单地认为,随着宪法思想的过度发展,具有约束力的宪法规范的正面有效性与宪法现实之间的张力关系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的现实当中,并且在急剧可见的不和谐情况下,这种张力关系至今还能引发大规模的抗议动员,那么,它必须意识到自己的重建任务。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传统都随意地扭曲了这一思想本身,它们单方面地把人民主权或法治放在首位,从而忽略了个人行使的主观自由和主体间行使的人民主权一样具有独特性。因为这两次宪政革命的思想是建立一个由自由同盟组成的自决联合体,据此,这些人作为民主的共同立法者,最终必须通过根据普遍法律平等分配的主观权利来授予自己以自由。根据这种集体自决的思想,将人人权利平等的平等主义普遍性与每个人的个人主义结合起来,民主和法治处于平等地位。然而,只有围绕协商政治理念的商谈理论才能对这一理念做出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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