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10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今年3月29日,民政部集中下发《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及《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四项行业标准。相对于前三项贴近一线实际照护服务内容的规范,第四项涉及到标准、体系较为抽象概念的指南让各位从业人员倍感陌生。我公司从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养老机构标准化体系建设,我们将依据指南的要求,结合我司独立开发的养老机构管理体系为大家作以解读。
首先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其对标准的定义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征,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而标准化的定义为: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似乎有点循环解释的意味,因为国家标准需考虑到全国各地区的差异性,来颁布适合于各个区域所能接受并执行的一种程度,所以需要使用概括和较为笼统的表述。可以理解标准就是标准化的结果,而标准化就是形成标准的过程。两者定义中都提到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内容,简单理解就是在我们日常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当中,针对一些常规的、例行的、一定周期内需要重新执行的管理要求和服务活动,我们可以提炼出这些活动中的关键流程,并依据一定的要求形成书面文件,经讨论颁布后,工作人员需依据文件描述的流程来提供相对应的服务。比如机构针对新入住长者开展的入住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结合机构自身实际情况,提前通过标准化制定《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其中须明确评估室的配置、评估人员的资质和数量、评估内容和量表的使用、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评估争议处置等机构实际在执行过程当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而标准化就是在已经形成入住评估制度的基础之上,所有评估人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原则上都需严格依据评估制度里所要求的流程来实施,以便尽可能消除由于人员能力和经验方面的差异,导致面对同样人群而得出不同评估结果的情况,尽可能保证管理或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本次民政部下发的前三项规范,实际上是对我们日常服务过程当中提出了更为明确或更高的要求,需要各机构管理人员将自己在日常工作当中的活动内容与上述规范进行对比,将规范中的要求完全融入到自身的体系文件当中,可以理解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和要求。而指南则是对体系文件的编写、制定、层级划分、颁布、维护、废止等相关活动的要求。也就是以往我们在培训过程当中一再提及的制度的制度。
正如我们以往在机构服务过程当中,会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国家标准的完善不断细化和提升服务质量,而各项具体的业务都有明确的实施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样,在当前标准化推行的大趋势中,随着各项标准的紧密推出,以及行业发展的自身需求,标准化工作同样需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甚至在一些大的机构需要设立部门来开展这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目的就是对标准化的工作形成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使其更好的能够开展体系化,文档编制,梳理,颁布和实施等工作,进而为机构日常管理和服务提供制度和文档保障。
指南在前言中首先提及“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标准化工作核心在于开展的任何业务和项目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标准化涉及各行各业、各层各级,虽然所处行业和服务内容不同,但标准化开发的要求确通过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首先予以描述和制定,从其编号1也能看出此项标准的基础性意义。如果我们梳理养老行业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大家都会发现所有标准编写格式、内容编排都符合一致性,通俗来说,就像一个模子里刻出来一样,因为所有标准化体系文件的开发都需满足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而《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就是养老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导则,日后机构的体系开发都需满足此项标准。
01
《指南》在正文第一部分范围中首先明确了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构建原则、标准体系结构、标准明细表、标准号编制规则、标准体系统计表、标准体系构建及编制说明。也就明确了本也标准所涉及到的总体内容,即文件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并指明文件的适用界限。
02
第二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则是指明本文件中相关的要求具体细则需依据引用文件当中的详细描述;
03
第三部分术语和定义是本文件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统一此概念在本文中的实际含义。
04
第四部分及以后都为正文部分,也就是详细描述第一部分范围所列举的各项内容。第四部分基本要求明确了体系工作需合法合规,需着重考虑环境、安全、卫生等风险性较高因素,同时满足长者和员工的权益。这项要求再次强调了体系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即机构体系文件所涉及到的相关业务,在主管部门本身的标准要求范围内,还需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本条要求的《环境法》、《消防法》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等。同时,基本要求还明确了体系构建的规划、对象和结构,并提出了体系应当主题突出,目标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等要求。而第四项和第七项则明确了体系需要依据内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变更而进行及时调整,并且定期开展体系评价工作,这些都是为体系的适用性和延续性所提出的要求,即机构体系人员需要关注国家和主管部门不断颁布的新的标准,同时结合机构自身业务的变化,定期开展自评工作,根据外部的变化,内部的调整以及体系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和更新。
05
第五部分,构建原则明确了养老机构标准体系构建需要符合的原则:
1. 目的性,养老机构搭建标准体系的目标,就是为了确保机构在运行管理过程当中合法合规、最大程度保证入住长者和机构员工的基本权益、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稳定提升,避免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等。
2. 系统性,机构体系文件需要形成一个处于不同维度,但能形成一定秩序且彼此具有清晰逻辑关系的整体。也就是说体系文件之间要考虑上下前后的衔接,确保流程闭环的形成。
3. 完整性,体系文件需要覆盖机构管理,运营,服务的各个方面,避免出现任何空白,尽量使得机构内所有的业务都有对应的体系文件做以指导和支撑。实现全员、全流程、全面覆盖。
4. 层次性,如同机构组织架构图,体现文件的层次划分可以更好的指导实际工作,并使得体系文件的开发,实施和维护更为有效。
5. 同一性,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体系文件都需都需依据同样的开发流程进行编制,使得体系文件能够更好的兼容并展现出同一性和一致性,形成一套有机的整体。
6. 开放性,体系文件开发与维护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随着内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变动而时刻变动。所以标准化架构在搭建之初就需要留有相应的接口使得后续开发的文件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能够有序并入而不打乱原有的主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