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时,租客突遭110V“电击”死亡!出租人仅负70%责任?

教育   2024-10-27 19:30   北京  

01|案件简介


这件事发生于2022年……当时,贺某在一出租民房内洗澡时,突发意外不幸去世。经鉴定,贺某系长时间遭电击导致死亡,而洗澡间内的电热水器,被认定为漏电的罪魁祸首。


经过调查认定,事发时贺某使用的卫生间电热水器工作异常,导致本不该带电的花洒把手等带有了110v电压,该电压足以导致贺某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父母与房东张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将房东诉至法院,要求房东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十余万元。


02|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房东是否对电热水器的漏电事实存在过错?是否要承担导致租客因电热水器死亡的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导致事故的电热水器是房东张某10年前购入的,已超过了8年的使用年限,房东张某未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事发时电热水器工作异常出现漏电,导致多个本不该带电的零部件出现电流,最终酿成悲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法院认为,房东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负有维修义务,但张某未尽到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法院也认定租客贺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老旧电器存在安全隐患,但他仍继续使用,也存在一定过失。


值得注意,《民法典》为受害人规定了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因此,贺某自己要承担30%的责任。


图源 |南宁市司法局


《民法典》第以前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房东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需向贺某家属支付六十余万元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03|权利义务要谨记

近年来,因出租房屋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事故给租客和房东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出租房屋的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房东和租客共同努力。


作为出租人,房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确保出租房屋及设施安全

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积极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进行维护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房屋的建筑结构、水电线路、燃气管道等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2.定期检查房屋及设施

房东应定期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换,确保设施安全可靠,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租客在租赁房屋期间,应承担以下责任:


1.谨慎使用房屋及设施

租客在使用房屋及设施时,应谨慎操作,并注意安全事项,不要为了图方便而忽视安全问题。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告知房东并要求维修,切勿冒险使用。


2.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告知房东

租客在发现房屋或设施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告知房东,并要求房东进行维修。如果房东拒绝维修,租客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确保自身安全。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懂法治,明法理。提素养,育未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