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九月三十日 · 清 ·《吴县为周宣灵王庙印契立案保护碑》(二)

文摘   历史   2024-09-30 09:50   北京  
2024年9月30日 
星期一
历甲辰年·八月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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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吴县为周宣灵王庙印契立案保护碑》(二)


【时间道光三年(1823)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点】碑原在江苏苏州专诸巷周王庙,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身下部有数条断裂痕并缺字若干。碑额题“奉/宪勒碑/永禁”3行6字,两侧饰仙鹤纹,上饰云纹。碑文12行,其中首行和尾行字体较大。第11行末尾“遵”字,以及尾行日期“廿六”字,均大字草书。

碑文载周宣灵王庙护卫班司事赵凤鸣等禀称:遇祭祀神诞,在班诸人缺乏存身办事之所。同班永庆会司事叶士贤等议称,庙旁雷春熙祖遗平屋两间,绝价元银壹百两,原本想买作庙产收息,现情愿让卖与赵凤鸣等用作班房。而赵凤鸣等也捐资置买李万源住屋两间,因与庙相隔,止可收息以助庙费,也情愿换交永庆会司事执管收息。“
两相兑换,咸各集议合同。”因前有庙内皂司事赵士龙等将印契禀呈立案事(参见9月29日介绍),赵凤鸣等请求照该例“将契一体立案附券,并叩给示晓谕”。吴县万知县特此颁发告示称:“自示之后,如有不肖之徒将房私行盗卖盗押,许该司事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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