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教授与《法治日报》的30年结缘史
2024年6月30日,法治网总裁万学忠在《破产法二十讲》新书发布会上,用十余张幻灯片回顾了李曙光教授与法治日报的30年结缘史。顺着万学忠先生的线索,小编进一步梳理了李曙光教授与《法治日报》的故事。
1993年
《市场经济呼唤企业兼并法》
《法治日报》北京9月18日讯 百名中外专家、学者、企业家今日会集北京,参加首届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洽谈研讨会。大会承办单位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副所长李曙光博士向大会提交《企业兼并法(草案)建议稿》,呼吁将企业兼并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1994年
《从身份到契约》
不久前,记者走访了法学博士李曙光。李曙光现任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副所长。“通过人力资本补偿的形式,买断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让职工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新型关系——契约关系。”李博士开门见山。
2001年
署名文章《瑞泽国有股转让引出的话题——要把握好“退出”的正当程序》
2002年
《新破产法起草接近尾声——政策性破产行将结束》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记者万学忠)记者从今天在此间闭幕的国际破产协会亚太地区年会上获悉,历经8年熔炼的我国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将随着新破产法的出台寿终正寝。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照1988年试行的破产法破产;一种是在按照破产法破产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政策支持,即通常所说的政策性破产。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在国际破产协会亚太地区年会上透露,政策性破产重组行将结束,依法破产重组在某些国有企业身上已不可避免。她说,政策性破产只是一个阶段性任务,主要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随着这一问题的解决,我国将逐步过渡到依法破产的轨道。目前正在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据了解,我国企业破产的数量近年增长很快。1989年,破产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破产案件只有98件,到1996年已达到5815件,近两年每年都在七八千件。一部全新的破产法的出台已经成为经济改革的内在需求和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国际破产协会首次将年会开到中国,表明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破产重组法律制度的关注。来自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法官、会计师、银行家、政府官员、学者三百余人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年会。
2004年
《经济的转型与法律的转型——读李曙光<转型法律学>有感》
作者:樊 纲
经济学与法学在一个重要的领域内是重合的,即它们都研究制度。经济学可以说是研究法律的经济制度基础,以人的理性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来解释为什么人们需要制度,需要法律即“成文的、以社会强制加以贯彻的行为规范”,这是我们理解法律的特殊角度。法律不能仅仅由经济制度的原理加以解释,即不能仅仅以经济利益的冲突加以解释,法理中还有许多其他的东西,但经济学的研究无论如何呼唤法治建设,因为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福利的增进要靠制度的约束与制度的激励。
而近十多年来出现的“转型经济学”的研究与李曙光教授本书中所展开的“转型法律学”,自然又是相通的——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自然推动着法律体制的转型过程。转型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新制度的建设是不可能一夜之间完成的,而是一个逐步展开的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每一个具体的制度本身要逐步发展,各种制度之间还要相互适应,每个制度因素之间互为前提、互为条件、逐步演化、逐步发展,不是一个一夜之间只要“作出了决定”、“公布了决议”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时间过程。在每一阶段上,都可能有种种的“不完美”,但正是这种不完美的制度,产生着进一步改革、进一步转轨的动力,使转轨的过程得以进行下去。
经济体制转型的这种特点,在一定意义上说对法律是一个挑战,也经常会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引起争论:经济的现实是,体制转轨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怎么办?是为了追求法律的完美性、稳定性,而根据体制转轨的“目标模式”马上去制定出完美的法律,还是“迁就”经济现实,使法律不那么完美,然后再不断地加以“修正”﹖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自然比较倾向于后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如果不是这样,法律反倒是没有权威性的;由于“脱离现实”而无法实施的法律,反倒不利于法治框架的建立。中国过去几千年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皇帝设的“法律”,因种种原因包括道德标准太高而无法实施,或者至少无法普遍地实施,也就无法确立起法律应有的权威。正因如此,在我们经济学者看来,法治制度的建设也是一个“转型”的过程。李曙光教授作为一位法学家,其论证依据与我们不尽相同,但他同样认为法治制度的建立也是一个“转型”的过程,我们觉得更符合经济现实与经济理论的逻辑。
《转型法律学》不仅从各种法律领域入手分析了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经济现实对法律建设的要求,而且从司法体系建设、法治标准、法律职业的发展等各个方面研究了如何实现法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这是法律体系本身的转型与发展。这方面同样重要。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制度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取决于制度能否在事实中得到实施。在现实过程中,一个制度的形成或者一个法律事实上“生效”,还要靠“案例”的发生与积累,靠现实中“出事”,即发生纠纷而有人去提出诉讼去真正利用已经写在纸上的法律,产生“判例”,从而开始在现实中成为人们的行为约束,这显然也是一个过程。
制度的基本形式是法律,但经济制度的基本形式却不仅仅是经济法律,与社会秩序、政治体制相关的一切法律都与经济制度相关。而且法律体制不仅涉及经济行为,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转型比经济的转型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经济学的方法也可以用来分析非经济领域的许多现象,但法律学一定要研究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转型比经济转型的理论研究范围更广,所涉及的问题更多。但无论如何,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角度看,经济制度的转型是整个社会转型以及法律体系的转型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正因如此,经济学者与法学者需要更多的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理论的发展,共同推动我们的制度转型。
本文是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著《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一书所作的书评;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2018年
改革开放40年40位人物访谈录——《李曙光 亲历市场经济步入法律轨道》
图①
图②
□ 《法治周末》记者 代秀辉
办公桌上、地上、沙发扶手上、茶几上、书柜里和书柜上方……不足20平方米的屋子里堆满了书籍和资料。
刚走进李曙光的办公室,会让人感觉像是走进一间资料室。
“不好意思,稍等一下,我还有点工作要处理。”从书堆中探出头来,李曙光对记者谦和一笑。
等待间隙,再仔细打量整个房间,这才发现书和资料看似随意放置实则摆放有序:书柜上两箱打包好的资料,用记号笔特意标示与立法相关;茶几上,是近期要参加的几个会议的资料;地上则是李曙光的新作《破产法评论》。
“咱们开始吧!”未久,李曙光起身来到沙发旁坐下,摘下眼镜,轻揉眼角,“40年了,从懵懵懂懂的少年到踏入法律之门,并最终选择在民商经济法的一小块领域里耕耘,能够为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做一点事,我非常幸运。”
思绪回转,往事涌现。这位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一步步走向法治轨道的学者,开始讲述他与改革开放的林林总总。
改革开放后,市场竞争机制被激活,在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下,市场呼唤一部明确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机缘巧合下,学习法制史的李曙光踏进了冷门的破产法领域,从此与其结下不解之缘
1979年,中共中央决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二年。
这一年高考,16岁的李曙光考了372分的高分,位列江西省文科前列。和那个时代的很多学子一样,他一心想考进北京大学中文系。
然而,命运却为他安排了另一条路。意外地与北大失之交臂,李曙光被调剂到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
正是这一年,中国法治建设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在当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重要法律,奠定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法制基础。
彼时,经历了三起三落的华东政法学院刚刚复校。“尚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李曙光,对就读华东政法学院一事稍微有些不情愿。
“所以,在一段时间里,我对法律没有感觉。那时学习法律,连课本教材都没有,宪法也就十几张纸,市场经济法律更是空白。”回忆过往,李曙光感慨万千。
为了弥补高考时的遗憾,李曙光在大一就盯准了学习法制史。
1983年,李曙光本科毕业,恰逢中国政法大学来校招生,机会难得,李曙光成为了著名法制史学者张晋藩教授的学生。
原以为自己今后会成为一位法制史学者,未曾想,命运之手再次为他指引了另一条路途。来到北京后,在一次老乡聚会上,李曙光结识了曹思源。
曹思源,人称“曹破产”,主持起草了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宪法学者。彼时,曹思源在国务院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工作,正考虑为难以生存的部分亏损国有企业制定一部依法退出市场的法律。
“得知我是法律专业的研究生,曹思源饶有兴趣地问了我一些法律与破产关系的问题,希望我为他搜寻一些可以参考的立法资料。”李曙光说。
就这样,机缘巧合,李曙光参与到了破产法的研究中。
那段时间,李曙光协助曹思源搜集一些有关破产法方面的资料并做了一些宣传工作。
“1985年,我随曹思源一起去北京大学宣讲新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看到学生教师爆满的情形,我真是感觉到中国现实的改革很有吸引力。”说起当年曹思源演讲的场景,李曙光记忆深刻:“曹思源是一个天生的演讲家,他总能紧紧抓住听众的注意力,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可以说,他为破产法在中国早期的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出台。当时,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后,李曙光又参与了曹思源组建的全国第一家企业兼并与破产事务所的工作。
“起先只承担一些兼职研究与学术组织工作。1989年,我成为这家事务所的兼职副所长。”李曙光笑着说:“借助这个平台,1992年和1993年,我们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举办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国企业产权流动与破产研讨会,均由我担任会议主持人,国际破产协会也专门派来专家参加会议。这两场研讨会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并推动了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之后国内新一拨破产兼并的热潮。”
慢慢地,学习法制史的李曙光转而被破产法所吸引。一扇大门,由此打开。
李曙光参与起草了国发(1994)第59号文件,这份文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中,为亏损企业平稳退出市场提供了保障
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启新征程。小平南巡,在南海边写下推动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诗篇。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些如今耳熟能详的话,在那个时候如同一缕阳光,驱散了笼罩在人们心头的迷雾。
这一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确定让中国经济坚定了前进的方向,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也相伴而来。大批国有企业积极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国有企业发展的效率,焕发新的活力。
改革必然存在阵痛。如何平稳并顺利地让一些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依法退出市场,这成为摆在改革面前的一道考题。
“那时虽然已有企业破产法,但实施效果却不理想。”李曙光颇为遗憾地说,“198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只有98件,到1990年降到32件。”
问题出在哪里呢?1993年,在李曙光的建议下,一个致力于了解国企破产关闭现实状况的国企破产专题调研组成立。调研小组由五人组成,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司长蒋黔贵牵头,李曙光成为其中一员。
两个多月时间,李曙光和专题调研组其他同事跑了数个城市与数十个国有企业,得到的答案是,国企破产难主要难在两点: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
专题调研组的报告由李曙光执笔,他在其中第一次建议制定一部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或者修改现行企业破产法,同时解决职工安置与银行呆坏账问题。
“报告递上去不到一个星期,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批下来,要22个部委进行讨论,专题调研组拿出一个具体的政策办法。”李曙光回忆。
这个任务最终落到了李曙光和国家经贸委结构处处长狄娜的身上。
这也就有了后来对国企改革影响深远的国发(1994)第5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稿。
“起草59号文件时,对如何解决破产国企职工的问题,我提出了一个理论,后来概括为‘人力资本补偿理论’。”李曙光说,“破产国企职工要走一条从身份到契约的路,就要给破产国企职工一个对价的补偿,即解决‘历史的劳动债权’的补偿问题。我在国内最早提出解决国企职工‘历史劳动债权’的问题。”
1995年,全国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陆续展开。
同年,亚洲开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合作开展国有企业破产的政策研究。这是中国和外方合作的第一个政策项目,李曙光被推选为项目首席专家和中方专家组组长。
在这期间,李曙光还完成了中国第一本兼并破产手册。这本手册是中国反垄断及破产理论和实务最早的萌芽,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国内这一领域的基石。
1996年,政策性破产试点城市扩展到56个,1997年扩展到111个城市,2000年破产试点基本全面放开,直至2008年进入尾声。
“我认为,从1994年到2004年是新企业破产法立法的十年准备期。反思政策性破产,放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能把亏损国有企业的破产推动起来,应该说政策性破产是有阶段性历史功绩的。”多年过去,谈到政策性破产这段往事,李曙光更多是在反思:“但在十年政策破产中,真正保护市场经济的产权人概念还没完全建立起来。所以,政策性破产注定不能长久,市场经济还是要靠法律规则治理,还是要建立有信用的商业环境,如此才能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那以后,破产法成为李曙光一生法律和经济研究的基点。
致力于为国家改革开放制定一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企业破产法,倾情呼吁13年,力推新法出台
为国家改革开放制定一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企业破产法,李曙光一直念念不忘。
“1993年,在国企破产专题调研组提交的调研报告中,我就建议制定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当时的朱镕基总理转给了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乔石委员长批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我当时也参与其中。”李曙光说,“不过,起草小组最终未能推进下去。”
为了更加系统地了解破产法律,2000年2月,李曙光选择了出国。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系统完整地学习了破产法律。
2001年5月归国后,李曙光组建了中国第一家破产法研究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2003年5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邀请11位专家,征询制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每人发言15分钟,可李曙光准备了一份两万字的报告,讲了40分钟。
“我当时重点谈加快新企业破产法立法问题,也谈到公司法、证券法与反垄断法的立法修法问题。”李曙光说,“后来,吴邦国委员长提出五年之内一定要完成新企业破产法。对这个决策,我也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我的很多建议也被纳入到五年立法计划当中。”
就在当年,全国人大重新成立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李曙光接受邀请成为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的成员。在这期间,他参与设计了企业破产法的几个重要制度,包括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在新企业破产法的国际经验借鉴和社会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最开始,在起草过程中,管理人制度只写了四五条,最后在我的争取下变为专门的一章。”当年参与立法的情景犹在眼前,如今谈起,云淡风轻。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中国第一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破产法由此诞生。
“从1993年提出立新法的建议,1994年开始起草,2003年重新搭班子,到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出台,我很庆幸能够从头到尾参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进程。”谈及于此,李曙光颇感欣慰:“这一过程虽然起伏跌宕,但总的来说是一个认知、发现真理的过程。”
那以后,推动民商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成为李曙光的工作重心。
2004年,全国人大成立了国资法起草小组,李曙光成为起草小组一员。在此期间,李曙光还被聘为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期货法等法律起草或者修改小组的成员。
2005年,李曙光在国务院召开的座谈会上,对起草《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发表了长达两万字的发言。后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报告的批示上,就用了李曙光关于“突破体制性瓶颈”的表述。
回顾自己39年的法律人生,李曙光情深意切:“曾经对法律不感兴趣,未曾想法律却给我带来这么多的人生体会。很多东西都要有天分,现在看来我天生就是要做法学研究的。”
停顿片刻,李曙光说: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市场经济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这背后正是法治的力量在保驾护航。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就没有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大的成就,也就没有未来的希望。”
记者手记
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走出,已是夜幕降临,华灯初上。
李曙光那满屋子堆如墙高的书籍资料在我的脑海中挥之不去。这或许正是一位勤勤恳恳的学者最不拘一格的地方。在李曙光身上,我看到了一位敬畏法律、追求真理、勇于实践、敢于谏言的法律人。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化日臻完善,这背后凝聚的正是像李曙光这样的法律人的集体智慧和心血。
图①为2004年,破产法立法时,李曙光(左一)与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在一起。
图②为李曙光(右一)2006年与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原商务部部长石广生在开起草小组会。均为资料图片
2019年
《第三届长白破产法论坛聚焦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东北全面振兴》
□记者 张淑秋 刘中全
8月31日至9月1日,第三届长白破产法论坛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
本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来自全国十余省市的破产法理论专家和实务界代表360余人齐聚一堂,为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各抒己见、建言献策。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速度
当前,东北地区正处于全面振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攻坚阶段,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清理“僵尸企业”等任务十分繁重。“东北还存在大型国有企业多、传统制造业多、负债多和破产清算难、投资人进入难、职工安置难等‘三多三难’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
2020年
《解读营商环境最新司法政策——最高法营商环境大讲堂上线》
北京4月13日讯 记者刘子阳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营商环境大讲堂第一期正式上线。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获悉,该大讲堂邀请专业人士免费公开提供营商环境最新司法政策解读,精准分析世界银行报告“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评估体系,及时向企业家、司法从业者介绍最新司法政策、改革举措、典型案例等,讲解人民法院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果。
据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营商环境大讲堂共分六期,自4月13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法院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天平阳光App等网络平台同步上线。活动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讲述“办理破产”国际先进经验和中国实践,剖析世界银行报告具体评估指标,全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重点讲解“重整程序启动后的信贷融资有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破产成本”等热点、难点问题。
2021年
《浙江高院发布<指引>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个人破产制度全面推广值得期待》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东升
□ 通讯员 王宝奇
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提速。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那么,距离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推行还有多远?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整个社会观念、文化进行改变的基本规则,目前设立推行的技术问题已经克服,主要是制度规则的跟进问题,关键是要有配套的规则和配套的队伍。
2022年
《高质量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出炉》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推出。
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2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就案件相关情况,《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超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样本
海航集团作为曾经的世界五百强企业,曾是中国民营经济的一张名片。因管理失范、经营失当、投资失序等多重因素,海航集团最终进入破产重整。鉴于大型集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在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下化解风险,为实质合并重整、协同重整、境外承认与执行等破产实务提供样本,海航重整案也入选了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此案是目前亚洲地区债务规模最大、债权人数量最多、债权人类型最多元、重整企业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程序联动最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是少有的由高级法院直接审理的重整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告诉记者,我国企业破产法发布时间比较早,囿于当时经济发展的客观阶段,缺少大型企业破产重整的需求及相关法律规定。海航集团作为全国第二大民营企业,其破产重整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挑战。
李曙光说,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准确适用最高法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实质合并重整的规定,谨慎确定了实质合并企业的范围、标准及破产原因,适时启动实质合并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适用“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的规定,厘清了企业内外债务,确定了各方债权,为重整计划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重整过程中,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法院充分听取总行级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意见,发挥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协调功能,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统一广大债权人的共识及推进重整工作起到重要作用。金融机构债委会虽有别于破产法层面的债委会,但在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其功能是不可忽视的。
“在今后破产法的修改中,是否赋予金融机构债委会在大型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李曙光说,超大型企业破产重整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妥善管理、维护、运营或处置复杂财产,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提出设立信托计划的方案,充分利用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营功能,确保企业持续经营及分期偿还债务,这一计划得到法院的批准,相关做法对于后续企业集团的破产重整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这个案件的顺利审结,为后续出现风险的大型集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在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下化解风险提供了成功样本与经验,也在实质合并重整、协同重整、境外承认与执行等方面为未来破产法修订提供了素材与参考。
2023年8月
《第二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定西研讨会成功举办》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陈童灵
8月5日,第二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定西研讨会在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举办。研讨会旨在通过思想碰撞和法学交流,共同推进破产法的前沿理论与定西审判实践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护航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自全国各著名高校、研究院、破产管理人协会、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众多教授、专家、学者,以及甘肃高院、太原中院、咸阳中院的资深法官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定西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小宁出席会议并致辞。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定西中院有关同志分别以“地方法院如何办好破产案件”“破产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破产程序内财产在程序外的处理问题”“定西法院破产审判实践探索”为主题进行了主旨发言。从事破产实务和理论研究、破产案件审理的部分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代表围绕相关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和法学前沿理论讲授,大家就破产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审、编辑部主任陈夏红为本次研讨会作了点评发言。
2023年8月
《全国13家法院破产法庭负责人会聚南京,研讨构建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体系》
法治日报南京7月28日电 记者丁国锋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主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协办的“新发展理念视野下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专题研讨会今天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金飚,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锦辉出席会议并讲话。南京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主持开幕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等作了主旨发言,来自北京、济南、广州、长春、青岛、重庆、天津、温州、海口、上海、成都、苏州、南京的13家全国法院破产法庭庭长、副庭长和来自国内高校专家教授,围绕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供给研究、破产领域诉源治理等主题进行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要构建司法、行政、市场和管理人四位一体的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深化府院协调机制、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2023年12月
《2023年度“无破大会”在京举办—— <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发布》
12月3日,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办的2023年度“无破大会”上,发布了国内首份《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本届“无破大会”由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数字化科技服务品牌“破易云”及国内知名公益型法律智库“法度研究院”主办。
报告由“破易云”联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破产法与重组研究中心”发布。在当天的“无破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李曙光教授与坚持一下科技集团董事长、创始人,破易云CEO周泽宇正式向全行业发布了《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
据了解,该报告经过两年的打磨,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最终形成详尽且具有极高价值的《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该报告不仅填补了行业内的空白,还为破产行业提供了更多前沿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思路,帮助行业更好地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和机遇,推动了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数字化建设。
李曙光作为破产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在大会现场作了题为《数字时代破产法的经济价值》的主旨演讲。他表示:“国内‘办理破产’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服务优势而充分数字化,大大提高了法官和管理人的办案效率。但破产数字化对于一些人还存在观念上的接受和适应问题。在破产数字化背景下,很多传统的破产观念都需进行必要的改变。”
该报告全面探讨了破产的数字化理论和实践,对当前中国破产行业数字化的现状、趋势和挑战进行了系列研究,并从“破产司法角度”“破产行政管理”“破产的市场化”三个角度进行了重点分析。
李曙光认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新指标“营商环境供给”中加强了对数字化技术手段应用的要求,建议今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也对标世界银行新指标,直面数字时代对破产法的挑战和破产制度在数字时代凸显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使其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2024年1月
《第一届河北破产法论坛——“府院联动”化解问题楼盘专题论坛举办》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见习记者 李雯
1月11日,由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竞秀区人民政府主办,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破产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一届河北破产法论坛——“府院联动”化解问题楼盘专题论坛在河北大学成功举办。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破产协会(INSOL)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李曙光以“‘问题楼盘’解决的政策取向及‘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为题进行主旨演讲。他强调,问题楼盘的防范与化解、处置已成为现阶段整个破产学界关注的焦点话题,破产学界的诸多专家学者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就房地产行业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稳定市场、保障民生。李曙光教授的演讲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问题楼盘的现状、政策背景及解决方案,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和建议。
2024年5月
《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
□ 李曙光
人类的一切商业交易史,本质上是一部市场经济力量的展示史,是一部声誉与信用检视史,也是一部破产现象伴随史。市场经济是什么?自由,竞争,讲常识,看效率。她用自己独特的禀性,摧毁一切建构在传统与习俗基础上的碎片文化体,寻找新的文明模式。
市场经济摧枯拉朽,即便古老的传统与千年的习俗都敌不过,其外观就是一种简单、可识别,但似乎又难以言表、源源不断的力量。这是一种来源何在的力量呢?纵观历史与现实,思想圣哲们早已给出答案,市场力量的源泉来自其自发秩序:人类自由的天性、私有财产权、声誉与信用及其支撑——法治,它们构成四位一体的市场自发秩序。市场自发秩序为什么又能够运行有效呢?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存在内在的三大铁律,即价高者得、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这三大铁律构成市场“无形的手”,它与人类自由的天性以及同情悲悯博爱的情操结合,即与人的声誉和信用机制结合,使每个人的自利行为产生利他的后果,从而使市场经济自发秩序得到不断的扩展。
市场经济就是声誉与信用经济。声誉是人们的口碑与心中的杆秤,而信用则是信任信赖的刻度与人格企格尊严的价值。一个自然人,一个企业,一个商业与行政组织,如果失去声誉与信用,则失去了商业与契约交易的根基,这就是以界定私有财产权为前提的声誉与信用机制。声誉与信用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市场经济离开声誉与信用机制就会难以为继。一个自由的市场,一般会将有限的资源按照声誉信用机制与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配置,自发激励那些声誉优良、信用牢靠、为市场提供公允价值商品的商事主体,而淘汰声誉差、不讲信用、生产成本高、资源利用率低的债务人,并将投资人与债权人损失控制在合理的商业风险之内。
市场经济三大铁律尤以优胜劣汰为代表性标志,对于优胜劣汰人们一听即懂,一触即通。价高者得与公平竞争这两大铁律都要通过第三铁律优胜劣汰来兜底实现,因此,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实际上就是受到声誉信用机制约束的优胜劣汰机制。按此逻辑再往深处延伸,优胜劣汰就是有优良声誉信用的竞争者留在市场,声誉差与无信用的竞争者遭市场淘汰,换句话说,优胜劣汰的底层逻辑就是破产。
破产是一种现象,也是一种事实;破产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观念;破产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破产是一套程序,也是一套机制;破产还是一个工具、思维及方法。人类只要存在商业活动,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破产现象,而且破产现象是常态化的。破产本质上是声誉与信用问题。市场退出即市场商事主体的退出,就是市场主体声誉与信用的破产。
破产法实质上是规制声誉与信用经济的法律,是界定与规范个人声誉信用、商业声誉信用和社会声誉信用的基础性制度。它为市场经济的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市场交易方与所有参与者减少不确定性与提供可重复的预期。破产法是权利界定与保护之法,是市场经济铁律实现之法。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制度系统,它不是简单地处理市场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人的声誉与信用问题。破产法警示与淘汰个人声誉信用和商业声誉信用丧失的债务人,正向激励与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强调债务人拯救、市场退出与资源市场出清的信用性,在制度层面宣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界定人的人格尊严与声誉价值,提升社会的共识和认同,维护市场商事主体与社会整体的声誉信用品质。
声誉与信用是破产制度维系的核心价值。破产法致力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维护良善债务人适当的人格尊严与声誉。破产重整制度使濒临丧失资产信用的债务人得以恢复声誉与信用。对债务人来说,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声誉与信用机制通过两个原则得以实现,一方面是应当免责的债务人可以得到免责,即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竭力还债,应当得到免责;另一方面是不应免责的债务人不被免责,即债务人存在不诚信的情形,如隐匿、转移财产、存在偏颇清偿等欺诈情形时,不应也不能得到免责,以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出现,同时避免对其他诚信债务人和债权人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情形。不仅是针对债务人,破产法也要求破产程序中的其他主体如债权人、管理人、政府及其他所有参与方都要恪守声誉与信用的基本价值观及原则。
现代破产法仍然建构在市场经济与声誉信用机制的道德基础之上,更依赖于整体法治系统的制度支撑。现代破产法对传统破产法有四重突破:第一,在破产模式与方法上,突破了破产清算的狭隘概念,扩张为清算与重整程序并重的制度,并延伸到重视庭外重组程序;第二,在破产法适用对象与地域范围上,强调适用对象的无死角全覆盖,地域范围则超越了政治经济司法主权概念,进展为跨境破产的制度;第三,在破产法目标定位上,突破了传统破产法重在规范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宗旨,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上;第四,在破产法前瞻性上,在数智化革命影响下,市场、市场主体、财产权、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管理人这些概念正在被重新定义,或处在大转型风口。声誉与信用机制将接受算力算法与大模型的挑战,破产现象将会易容变脸出现。破产法正在探索一场巨大的制度革命。
无论人类文明未来走向何方,声誉与信用机制以及破产现象,永远是商业交易的伴随者,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换句话说,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底层逻辑。
(文章为作者在《破产法二十讲》一书中的序言节选)
2024年6月
《破产法二十讲》新书发布
《破产法二十讲》是李曙光教授从事破产法立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近40年来经验和思想的全面系统总结。作为破产法的权威专家,李曙光教授梳理了从古罗马时期到现今数智时代的破产法脉络,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细致入微地对破产法的基本性问题、关键性问题、疑难性问题做了权威阐释,更重要的是该书用大量篇幅对破产法实施与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
《破产法二十讲》是李曙光教授从事破产法立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近40年来经验和思想的全面系统总结。作为破产法的权威专家,李曙光教授高瞻远瞩地对本书的脉络从古罗马时期梳理到如今的数智时代,也即从破产法的起源讲解到时下热点问题。与此同时,本书细致入微地对破产法的基本性问题、关键性问题、疑难性问题做了权威阐释。
《破产法二十讲》颇为务实地基于对破产法理论的深入思考特别对当下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开展或深受关注的破产法修改、营商环境评估、上市公司破产、个人破产、金融与破产、破产重整等进行了深刻解读,并在对应章节结合重特大破产案例予以说明。
《破产法二十讲》的一大亮点是通过融合较多的经济学理论,对市场经济下的破产法原理和底层逻辑进行了挖掘。可以说,无论是对于破产法领域的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界的从业人员,本书都是重要的研究学习读本。
——2024年7月9日中国法律评论《李曙光学术专题:从法制史学科走出的破产法学者》
责任编辑:纪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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