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普渡制药案与第三人责任免除的命运(上)

文摘   2024-10-31 08:42   北京  

编者按

2024年9月,INSOL Talks发布了题为“US Supreme Court in Purdue Pharma and the fate of third-party rele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播客采访。


在播客采访中,芝加哥大学的Antony Casey教授、伊利诺伊大学的Ralph Brubaker教授与主持人分析了普渡制药案的裁判观点,同时就美国破产法当中第三人责任免除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声明:该采访版权由INSOL所有,译者仅对采访作原文翻译,并不能代表INSOL官方解读。



访谈嘉宾介绍




安东尼 · 凯西(Antony Casey),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与金融中心主任,法律与经济学教授,从事金融和破产法等方面的研究。他的研究成果发表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最高法院评论》(Supreme Court Review)和《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等杂志上。


在进入学术界之前,凯西教授是凯易(Kirkland & Elli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的法律实践集中在公司破产,合并诉讼,证券诉讼和复杂的集体诉讼。凯西还曾担任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乔尔·弗劳姆(Joel M. Flaum)的法律助理。




拉尔夫•布鲁贝克(Ralph Brubaker),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法学教授,教授破产法、合同法、国际私法等课程。他曾为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詹姆斯·洛根(James K. Logan)工作。他尤其擅长联邦破产程序中复杂的司法管辖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布鲁贝克教授是《美国破产法杂志》(The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美国破产研究所法律评论》(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的编辑。其曾担任美国破产协会(ABI)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亦曾担任美国破产协会主导的2014年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委员会“363出售”顾问委员会成员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363 sales for the ABI’s 2014 Commission to Study the Reform of Chapter 11)。



主持人介绍




伊利亚 · 科科林(Ilya Kokorin),荷兰莱顿大学金融法系助理教授,主讲银行和金融交易(金融交易中的担保权、金融债务重组等)、资本市场和欧盟金融法。他的研究成果发表在《国际破产评论》(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公司法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欧洲私法评论》(European Review of Private Law)等刊物上。

Host:在我们开始讨论案件之前,我想为我们的听众简单介绍一下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哈林顿诉普渡制药案(Harrington v. Purdue Pharma L.P.)的裁决。

案件背景:在美国破产法中,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各个巡回法院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场。一些法院允许第三人责任免除,而另一些则不予认可。这主要是因为在第11章重整计划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用于支持破产法院批准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这种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美国学术界乃至其他法域中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2024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哈林顿诉普渡制药案中以5比4的结果裁定,由于缺乏法定依据,普渡制药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不能包含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条款。


因此,萨克勒家族(The Sackler Family)作为普渡制药的前创始人和所有者,失去了保护他们免于承担鸦片类药物索赔相关责任的条款。如果这种免责条款被允许,萨克勒家族作为普渡制药公司处理鸦片药物事件的决策者,将免于赔偿。


这场危机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共健康危机之一。如果法院允许这些免责条款,事件的相关方将无需采取个人破产,只需要为此次事件的受害者提供大约60亿美元的专项破产资金。

Host:安东尼(Antony)和拉尔夫(Ralph),当你们得知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哈林顿诉普渡制药案中的裁决时,第一反应是什么?你们预期的结果是什么?你们是否对多数意见的组成感到惊讶?


多数意见由戈萨奇(Gorsuch)大法官撰写,阿利托(Alito)、杰克逊(Jackson)、巴雷特(Barrett)和托马斯(Thomas)大法官对该意见表示支持。而异议意见则由卡瓦诺(Kavanaugh)大法官撰写,同样提出异议的还有凯根(Kagan)、索托马约尔(Sotomayor)大法官及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

Host:或许我可以先从安东尼开始。

Prof. Antony Casey:当然,我的第一反应是失望。我原本以为会产生另一种结果,并对此深入分析。但我认为这并不意外,毕竟在这个问题上,只有我一个学者预测会出现相反的结果,我判断的总体方向是错误的。


可以预见的一点是,法官阵营不会完全按照政治立场来划分,而是呈现出一种非政治化的分布,结果确实如此。我原本以为这个案子会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但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关于双方法官的组成,我也有自己的猜测,然而我不确定是否有人能准确预测到这样的组合。显然,从辩论阶段可以看出,这次的法官阵营不会是常规的组合。


凯根和卡瓦诺在辩论后,大家都知道他们会支持维持原判。我认为戈萨奇和巴雷特的立场也是可以预见的,但托马斯和杰克逊有可能会站在另一边。我本以为罗伯茨会在多数派中,投出决定性的一票,显然我在这方面的判断也是错误的。

 

从结果来看,最终的投票组合是四位最保守的法官和一位最自由的法官,再加上其他四位法官的混合。我觉得戈萨奇、阿利托、巴雷特和托马斯这几位法官的立场是出于减少非宪法实体的裁量权。我不清楚杰克逊的理由,但清楚卡瓦诺的理由,提出异议意见的法官也会同意他的观点。最终的组合,确实很难让人准确预测。

Host:谢谢你,安东尼。拉尔夫,你是否也同样感到失望呢?

Prof. Ralph Brubaker:我没有感到失望,也并不感到意外,因为我一直支持的是另一方的观点。特别是在最高法院首次决定受理这个案件时,在没有听到法官们的任何表态情况下,很多破产重整的从业者认为,这个案件最终将会是9比0的决定。

 

因此,口头辩论中法官们提出的多样化意见让人感到意外,我认为一些法官在口头辩论中已经明确表达了他们的立场。正如安东尼所指出的,卡瓦诺显然是坚定支持第三人责任免除的一方。我对托马斯的态度并不感到意外,而杰克逊始终赞同多数一方,并在口头辩论中明确地表达了她的立场。因此,当她最终加入多数派时,我并没有感到惊讶。

 

托马斯提到的一点,表明他可能会支持推翻原判决,是因为他质疑了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的法定权威。正如卡瓦诺在反对意见中所指出的,既然多数派的论点是基于法定依据的缺失,那么质疑经允许责任免除的有效性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论据。如果经允许责任免除的有效性存疑,那么未经允许责任免除的效力也很容易被否定。


总的来说,这次法官们的投票组合非常不寻常,确实引人深思。

Host:托马斯的表现非常引人注目,因为我注意到他在口头辩论中问了同一个问题七次,却始终没有得到回答。如果我的理解正确,他是在对政府说,如果按照你们的解读,那么经同意的第三人责任免除(consensual third-party releases)将不再适用。


而这正是卡瓦诺的意见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他指出,政府的解读过于狭隘,以至于连经同意的第三人责任免除都无法成立。考虑到他们没有对此作出回应,如果多数派的意思是,因为没有一致的做法,你必须广泛解读以授权经同意的第三人责任免除。那么显然,要么我听错了,要么还有其他复杂因素促使他最终加入了多数派。


不过,我同意拉尔夫的看法,这个问题现在确实摆在明面上。正如卡瓦诺所解释的,存在一致性的问题。现在多数派明确表示不打算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因此,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看待这一点,但我认为这是这次辩论和意见中最有趣的部分。

Prof. Ralph Brubaker:是的,我认为你说得对。托马斯坚持质疑这一点,确实能反映出他的一部分观点与少数派相同,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最终会采取这样的立场。

Host:不过,法院强调这项决定是狭义的,意见中并没有任何内容应被解读为质疑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的有效性。可以说,这仍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这个决定并没有将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视为非法,但他们的命运仍然不完全明朗,对吧?

Prof. Ralph Brubaker:法院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表态,简单地表示他们不会对此评述。

Host:拉尔夫,您能否总结一下法院的推理?您是否同意判决中所包含的论点?

Prof. Ralph Brubaker:我同意最高法院的裁决。事实上,我一直是对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nonconsensual third-party releases)最为坚定的反对者之一。正如我们在之前的讨论中提到的,我在过去25到30年间一直在撰写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并且一直在呼吁最高法院审理此事,从而解决关于破产法是否授权这种做法的争议,但这一争议已经在下级法院存在了大约35年。


我同意法院的裁决,即破产法中没有任何条款授权此种免责。法院的推理非常有趣,尤其是考虑到下级法院实践发展的漫长历史。


当德雷克塞尔·伯恩汉姆·兰伯特破产案(Drexel Burnham Lambert's bankruptcy)第一次提出批准此类做法的重要意见时,最初下级法院认为批准此种责任免除的权力源于扩展的标的物管辖权和其一般的衡平权(general equitable powers)。


简单来说,1978年现行破产法颁布时,联邦法院的标的物管辖权在破产方面得到了扩展,不再仅限于债务人破产中的索赔,还包括与债务人破产案件“相关”的所有索赔。当时就认识到,这将使联邦破产法院对某些第三方索赔拥有管辖权,例如,债权人或股东对公司高管或董事因欺诈行为提起的索赔。这种情况下,该高管或董事将对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害向受害的债权人或股东承担个人直接责任。如果该索赔以某种方式与债务人相联系,联邦破产法院将对此类债务人作为第三方的欺诈索赔拥有管辖权。下级法院最初的表述是,我们对与债务人相关的第三方索赔拥有扩展的管辖权,结合破产法第105条下的衡平权,使我们有权在适当情况下批准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


他们采取一系列要素,以确定何时批准这种责任免除。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仅依赖破产法第105条和一般衡平权是不够的,因为在过去20年左右,最高法院判决的一系列案件大幅限制了破产法院在第105条下的衡平权。


以至于在普渡制药案中,重整计划提出者甚至没有主张第105条是法定依据,大家都承认,第105条下的一般衡平权并不授权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因此,在普渡制药案的多数意见中,法庭直截了当地驳回了第105条的相关性,声明该条款仅授权实施破产法其他条款的命令。因此,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的实施需要一个替代的法定依据。


在批准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的法院,形成了一种共识,这些责任免除是由破产法第1123条(b)款(6)项授权的,该条款授权重整计划“可以包括任何其他适当的条款,只要不与适用的破产法条款相抵触”。这一条款被法官戈萨奇形容为在法定条款末尾的一个“兜底条款”。这为相当繁琐的文本分析提供了起点,尽管我并不是特别喜欢这种分析风格,但最高法院近年来对此情有独钟,尤其是通过引用法律解释的语言规范。而多数意见中所引用的规范是一个拉丁短语,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当一个一般的兜底条款跟随在一系列具体条款之后时,这个兜底条款应被解读为与列举的具体条款相同类型的事项。


多数意见认为,第1123条(b)款前五个小节中包含的具体授权仅涉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第(b)款(6)项无法合理解读为授权一项实质免除对债权人索赔责任的条款。这实际上是多数意见的法定推理的核心。意见中还有更多实质性的推理,虽然我认为这些推理更具说服力,但表述得相对简略和隐晦。尽管如此,多数意见从宏观层面反复强调的是,债务的免除是一项国会可以根据宪法以任何方式行使的特殊权力。但破产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债务人只有在将其所有非豁免资产的全部价值用于支付债权人时,才能获得债务免除。而个人债务人如果涉及欺诈或者故意侵权,则无法免除某些因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然而,在本案中,萨克勒公司并未提供所有非豁免资产,而这种授权将使萨克勒公司的所有责任被免除,甚至包括因欺诈性销售对个别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这两个方面,本案中的责任免除与国会实际行使和授权的解除权是不一致的。这是多数意见试图强调的核心观点。

《美国破产法典》第105条(a)款

(a)法院可作出任何必要或适当的命令、程序或判决从而实施本法规定。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利益相关方提出某问题系在妨害法院的自主裁量、采取任何行动或作出任何必要或适当的决定以强制实施或执行法院命令或规则或防止程序滥用。


《美国破产法典》第1123条(b)款

(b)在符合本条的附条(a)的规定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可包含以下内容:

(1)对任何担保债权或无担保债权的债权小组或权益小组进行减损或不对其进行减损;

(2)在符合本法第365条规定的情况下,规定确认、拒绝确认或转让债务人先前尚未根据该条拒绝确认的任何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

(3)规定以下内容:

(A)对任何属于债务人或破产主体的任何债权或权益的结算或调整;或

(B)债务人、托管人或基于本附款的目的而被指定的破产主体的代表对该债权或权益的保留或执行;

(4)规定将全部或几乎全部破产财产出售并将该出售所得的收益在持有该债权或权益的主体间进行分配;

(5)调整担保债权(不包括权由债务人作为主要住所的不动产所担保的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或不对任何债权小组的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调整

(6)包含符合本法可适用条文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应规定。

(c)在个人破产案件中,除非债务人对此表示同意,否则债务人外的主体提出的重整计划不得对本法第522条中被豁免财产的使用、出售或出租作以规定。

(d)即使存在本条的附条(a)以及本法第506(b)、1129(a)(7)或1129(b)条的规定,若在重整计划中提出纠正违约行为,则纠正该违约行为的必要费用应根据相关协议和可适用的非破产法来确定。



Host:这是一个非常精炼的总结。可以看到,多数派和异议派在论证方式上存在差异。多数派似乎更倾向于运用文本分析,采用你刚才提到的解释方法。


安东尼,你能分享一下你的看法吗?你觉得多数派和异议派的论证都具有说服力吗?

Prof. Antony Casey:我基本上同意拉尔夫的观点,他们(指多数派)依赖于法定解释。我觉得这一点并不令人信服,而异议派则逐一分析,阐明了这一解释的错误。原因是,如果一个兜底条款出现在列表的末尾,它的含义并不是广泛的。卡瓦诺则指出,这并不是该规则的运作方式。他解释了各方提出的理由,我也曾提到他们为何将这种语义解释的过于宽泛。多数派对此没有回应,他们只是简单地说“在列表末尾,规则适用”,就此结束。我认为异议派很好地解释了多数派没有认真对待的问题。


拉尔夫说得对,另一个贯穿始终的观点是“不能免除”。我认为这是多数意见中的一个错误,因为从法定角度来看,这并不是免除。这是一种禁令,使用禁令与免除并不相同。而且对于负有不可免除之债(dischargeable debt)的个人债务人来说,他们可能仍然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在某些案件中会发布关于如何收取这些债务的禁令,禁令与免除存在不同之处,多数派对此从未提及,并试图通过讨论派生索赔(derivative claims)和直接索赔来解释他们的决定,但我认为他们混淆了派生索赔在破产背景下的含义。


所以,当我看到多数派的结论时,我找不到任何令人信服的论点。我认为,第三人责任免除是法定允许的,从政策角度来看也应该被允许。对此还有其他的论证方式,拉尔夫这些年来也曾提出过。但多数派并没有对此论证,他们只是依赖于一种非常技术性的文本主义,而我认为这并不是真正的文本主义。因此,我支持异议派因为其论点更具说服力。多数派根本没有真正参与讨论,只是简单地说“兜底条款中文本的广泛解释”。


再者,他们提到免除的概念,但没有解释为什么禁令和免除在任何情况下是相同的。

Prof. Ralph Brubaker:我对安东尼刚才所说的观点有一点不同意见。我认为这是免除。对于一个具体的债务,比如我向萨克勒公司提出索赔,针对我的索赔所做的处理和责任免除有什么不同?这就是一种免除,也是案件的核心问题。

Host:我认为异议派试图通过说明这是对所有债权人所有索赔的免除来加以区分,而在这里涉及的是特定的,与鸦片类药物相关的索赔,这种情况比一般的情形要具体得多。


但我同意,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关注的就是这些责任。我还发现关于赔偿和共担债权(contribution claims)的论点非常有趣。比如,英国的重整案件通常会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法院曾表示,如果我们不批准这一部分的免除,那么就会产生某种债务反弹或追索权,这将破坏整个重整计划实施的目的。


本质上,当我们免除债权人对某一方的索赔时,我们实际上也在免除对债务人的索赔,因为最终债务人将是需要支付的那一方。异议派在这个论点上进一步阐述,他们认为如果某些债权人被允许向萨克勒公司索取赔偿,那么萨克勒公司亦可主张对债务人的赔偿和共担债权,这将与其他债权人竞争。我觉得这个观点很有意思,至少这是英国法院经常提到的。


Prof. Antony Casey:如果你考虑到普渡制药案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解读,那么我认为当前涉及第三人责任免除作为未决问题的其他案件,会使这一点更加明确。美国童子军组织(The Boy Scouts of America)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假设在地方有很多举办童子军会议的组织,他们有自己的保险公司,而且这些实体并没有破产,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当美国童子军组织及其保险公司被问及是否提供赔偿时,他们表示,如果我们之后还会被起诉,那么即使接受赔偿也起不到实质性作用。这是一个复杂的网络,这个实体可能会起诉那个实体,那个实体又可能会起诉另一个实体。因此,他们需要责任免除,以便达成和解,让提供资金的人知道实际上是在解决这个案件,而这已经不再是一个选项。

 

现在,美国童子军组织可能因为平等化改革(注:2024年5月,美国童子军宣布,将更名为“美国童军”,以强调包容性)而存续下来,但未来这样的免除在其他案件中就无法实现了。但是,正如你所说,其他法域绝对表示我们需要这样的免除,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个责任网络,我们无法在免除尚未达成的情况下解决问题。


Prof. Ralph Brubaker:我认为所有这些论点都被夸大了,首先要从赔偿和共担债权谈起。针对债务人的赔偿和共担债权,这些都是破产分配前的债权。这就意味着它们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会被解除。这些债权不可能以任何方式重新出现,从而耗尽破产财产。


大部分索赔根据第502条(e)款(1)(B)项而被拒绝,该条款不允许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实体提出或然赔偿(contingent reimbursement)和共担债权。这些赔偿与重整的成功无关,也不是重整债务人所必需的,债务人凭借免除权具备重整所需的一切。由于这发生在破产分配前,他们可以主张分配前的无担保债权,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大多数情况下,根据第502条(e)款(1)(B)项,他们几乎得不到赔偿。我认为普渡制药案并不会也不应该对阻止债权人追索财产的禁令产生影响,而债务人的保险措施正是这些财产。有些直接针对破产财产的债权,不需要第1123条(b)款(6)项,第105条就足以作为依据。这是传统的禁令权力,是最为明确的禁令权力之一。特别是在破产财产中,禁令权伴随着专属管辖权、临时管辖权。联邦临时管辖权是排他的、固有的管辖权,禁令权可以一直追溯到美国的建立。


因此,保险收益应当归集到破产财产当中,并保护它们免受个别债权人的索赔,这些都应该避免受到普渡案裁决的影响。如果就保险收益的归属存在争议,破产法院有权解决这些争议。


所以我认为所有这些问题,虽然说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非常复杂,如果我们接受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这些问题可能会迎刃而解。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免责不可或缺,因为所有问题也可以在没有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的情况下解决。

《美国破产法典》第502条(e)款

(e)(1) 即使存在本条的附条(a)、(b)和(c)及本附条第(2)款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中,法院也不得确认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或担保债权人债权的主体就其承担的还款额而享有的追偿权:

(A)该债权人对破产主体享有的债权未被予以确认;

(B)在决定是否确认就还款额享有的追偿权时,该追偿权是或然债权;或

(C)该主体根据本法第509条主张代位行使该债权人的权利。

(2)破产案件启动后被确定的该实体享有的追偿权应被认定为在破产申请被提交前已被确定,并根据本条的附条(a)、(b)或(c)予以确认或根据本条的附条(d)不予确认。

下期预告



在下期栏目中将涉及未经允许的第三人责任免除给受害人和债务人带来的影响、破产例外主义的理解、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等内容的讨论,敬请您关注“普渡制药案与第三人责任免除的命运(下)”。

责任编辑:阮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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