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多年深耕于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出版《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研究》《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等书著多部,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三十余篇。
序言
有市场经济就必然有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现象和破产案件的产生,有破产案件就必然有破产审判。相对而言,中国没有悠久的破产立法和破产审判历史,也没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和破产法官。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是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才正式开始。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资不抵债、“僵尸企业”以及破产案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针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经历了“经济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三个阶段。然而,从本质上讲,破产案件是针对资不抵债债务人的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向所有债权人的一次性概括清偿,这种经过国家司法程序的概括清偿与通常意义上的商事案件有明显的不同,其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和处理程序的多元化又与单纯意义上的对抗性诉讼案件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是“开庭与开会相结合、办案与办事相结合、裁判与谈判相结合。”由此可见,破产审判以及破产审判权的运行具有不同于一般审判权的特点和专业属性。
2015年,中国政府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系列政策实施,成为中国经济工作的主线。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破产制度成为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法治化退出路径,所谓“破产法的春天”再次来临,“破产审判”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产业升级效率的重要举措,也开始成为中国司法领域耳熟能详的关键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提出,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执行难”。201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又指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破产审判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依赖于破产审判权的有效运行,然而,由于缺乏破产审判历史经验和对破产审判权理论的专门研究,大量陷入债务困境的“僵尸企业”该破不破和“破产审判难”一直是影响我国破产法有效实施的老问题,如何成为不同于商事法官的破产法官,也是每一位破产审判人员一直困惑和思考的问题。本书作者正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以及破产审判司法实践,提出了针对具有专业化特点的破产审判权理论和实践研究命题。书中对此命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
首先,从历史发展角度对中国破产审判的发展进行了梳理,指出在中国语境下破产审判权理论缺失和运行存在的问题。在中国,没有很早就将破产案件处理作为专门破产法院的一项重要业务,破产审判没有广博深厚的根基和枝繁叶茂的实践,而且被深深打上了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的特色烙印。作者通过梳理破产审判与破产审判权运行的关系,指出破产审判是破产审判权产生及运行的场域,明确破产审判权是破产法院(法官)对破产案件和衍生案件进行不同程序的审理,同时协调与破产管理人和行政管理机关等主体在内的各项权能组成的综合性权力。对破产审判权发展演进的梳理和特殊内涵的界定,明确地肯定了破产审判权独立运行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次,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指出破产审判权与一般商事审判权的联系和区别,为中国破产审判权的专业化和专门化奠定了基础。中国现代化诉讼方式改革开始于二十世纪中后期,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也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案件种类增多而产生。破产法的实施和破产案件的增多促使了中国法院系统破产审判制度的改革,各地法院从开始将破产案件归商事法庭处理,到目前成立的17家专门的破产法庭,乃至于探讨成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其原因就在于充分地认识到了对破产案件处理不同于一般商事案件的特殊机制,从而破产审判权与一般商事审判权的分化也有了特殊的逻辑和模式。作者从法学层面和经济学层面探讨破产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基础,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破产审判的多元化机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单纯的对抗性机制也有本质性区别,将破产审判从民商审判中分离出来,不仅凸显了破产审判权的独立价值,而且也有利于破产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为了减少破产审判权运行的不确定性,作者对破产审判权运行中的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中国破产审判权与民商事审判权的区别和联系;并通过分析和论证破产审判权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商业属性、有限属性和扩展属性等特殊属性,以及市场经济调节、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债务人拯救、债权人保护等特殊功能,为破产审判权独立运行和破产审判专业化和专门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再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明确了破产审判权与其他参与主体权力(利)的关系,为破产审判权合理和有效行使提供了保障。与单一原告诉被告的对抗式诉讼中法院法官居中裁断行使审判权不同,破产审判权的行使是在众多不同利益主体参与之下,对资不抵债债务人债务进行清理,并且向所有债权人进行概括性清偿的特殊破产审判机制,这种破产审判机制更多的是法院在其他主体(尤其是破产管理人)的共同参与之下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最终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定,而非法官的居中裁判。在破产审判权与一般审判权进行分离的制度演化过程中,破产审判主体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等主体权力(利)义务关系在破产法中有特殊安排,破产审判权出现了权力变更、让渡和分割的变化。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处理案件的目的性出发,破产法需要设置不同于对抗性诉讼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在不同程序中要以不同的多方力量推进破产程序进程,例如,重整中更多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谈判以达成有效的重整计划;清算中更多的是在贯彻管理人中心主义之下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和分配;涉及社会重大利益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则必须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要实现破产审判权合理高效有序运行的目标,需要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制约,同时又要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作用互相支撑,尤其是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权力分工和职能发挥。作者从广义上对参与破产审判权运行的四大主体,即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行政机关各自在破产程序中地位和职责进行研究,明确了破产审判权行使主体是法院(法官),企业破产事项复杂利益多元,因此破产审判权运行需要破产管理权的配合、破产自治权的制衡和行政权的适度参与。通过梳理分析破产审判权运行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职权边界进行确认,对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权运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破产审判权合理有效运行给出了新的思路。
最后,从立法建议的角度明确了破产审判权运行主要权能的应然状态和保障措施,为我国破产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有力支撑。2006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提出了各国破产法立法目标和制度安排,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价新指标更加重视破产法运行效率,这些都为破产审判权的各种权能运行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审判权特殊种类的破产审判权在各种权能上亦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准确定位破产审判权的各种权能不仅有助于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更有利于破产审判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作者以破产审判权的内涵、特殊属性和特殊功能为指导,吸收借鉴民商事审判权能的体系构建,重点分析了提升破产审判权运行质效的关键权能:其一,归纳破产审判权能为管辖权能、受理权能、确认权能、控制权能和裁量权能。其二,明确各项权能在破产审判中的地位,与民商事审判权权能的联系,以及在破产审判中运行的应然状态;其三,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分析优化五项权能的运行的途径和方式,以明晰破产审判法律制度和提高破产审判司法功能。其四,立足中国国情指出各项权能的落实和运行需要保障,并为实现破产审判权专门化和专业化提出全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包括转变破产观念,推动建立破产法院,增强管理人中心主义履职保障,构建长效的“府院联动”机制,以及将审判信息化的成果应用于破产案件审理等。
本书是我的博士生杜若薇在其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上修订形成,相信此书的出版必定为我国破产审判权理论的明晰和有效运行提供有益的探索和思考,对推动我国破产审判专业化和专门化改革提供助力。在此,更期待若薇女士在后续的破产法教学和科研中拓展新的研究范围,并取得更优秀的研究成果!
是为序。
张艳丽
2024年3月11日
作者简介
杜若薇,山东烟台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荷兰莱顿大学国际民商法高级法学硕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现为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烟台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多年来致力于破产法方向的研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内容简介
有市场经济就必然有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现象和破产案件,有破产案件就必然有破产审判。破产审判与一般的民商事审判在案件审理方式、参与主体、价值理念上都存在差异。为了分析和解决中国破产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书将审判质效提升的目标与合理配置破产审判权这一稀缺资源的理论相结合,围绕破产案件和衍生案件的审理,对中国破产审判权进行专门研究。基于这一研究目的,本书着力构建破产审判权的基本理论,规范破产审判权运行中各参与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明确破产审判权的内容,并且为破产审判权运行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从而降低破产审判权运行的成本。
目录
向上滑动阅览
引言
第一章 绪论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破产审判权由来及发展
一、国外破产审判的发展
(一)破产审判的由来
(二)破产审判的演变
二、中国破产审判的沿革
(一)近代对外法律移植
(二)现代对内司法改革
三、破产审判与破产审判权
(一)破产审判权形成的场域
(二)破产审判权运行的场域
四、中国破产审判权运行的问题
(一)司法层面
(二)理论层面
(三)立法层面
小结
第三章 破产审判权属性和功能
一、破产审判权的运行基础
(一)法理基础
(二)经济基础
二、破产审判权与相关概念
(一)破产审判权与破产自治权
(二)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
(三)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监督权
三、破产审判权的特殊属性
(一)概述
(二)破产审判权的社会属性
(三)破产审判权的商业属性
(四)破产审判权的有限属性
(五)破产审判权的扩展属性
四、破产审判权的特殊功能
(一)概述
(二)市场经济调整功能
(三)社会公益维护功能
(四)债权债务清理功能
(五)对债权人保护功能
(六)对债务人拯救功能
小结
第四章 破产审判权运行的参与主体
一、破产法院(法官)
(一)破产审判机构专门化
(二)破产法官配置与考核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
(二)管理人中心主义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公平对待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债权人的制衡
(三)债务人的制衡
四、行政机关
(一)降低破产法官执业风险
(二)配合破产审判权运行
小结
第五章 破产审判权运行的权能
一、概述
(一)规范破产审判权的权能
(二)中国破产审判权的主要权能
二、破产审判权的管辖权能
(一)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二)衍生案件的分散管辖
三、破产审判权的受理权能
(一)破产案件依法受理
(二)构建破产启动职权主义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四、破产审判权的确认权能
(一)确认权能运行的基础
(二)确认债务人资格
(三)确认债权人决议
(四)确认管理人行为
五、破产审判权的控制权能
(一)控制破产程序进度
(二)控制破产程序转换
六、破产审判权的裁量权能
(一)破产案件依法裁量
(二)破产案件自由裁量
(三)破产案件裁量中的商业判断
小结
第六章 破产审判权运行的保障
一、明确破产审判权基本理论
(一)发展破产审判相关理论
(二)转变法官的审判观念
(三)转变当事人的破产观念
二、探索建立专门化的破产审判机构
(一)加强破产法官队伍建设
(二)推动建立破产法院
三、发挥破产管理人中心作用
(一)明晰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二)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四、落实中国特色“府院联动机制”
(一)构建长效联动机制
(二)建立破产行政机构
五、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
(一)认识破产审判信息化的作用
(二)明确破产审判信息化可行性
(三)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配套措施
小结
结论
购书链接
责任编辑:金周栩
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insolalerts@126.com)。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insol100 ,报姓名机构),欢迎扫码加入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