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怀】吴邦国与破产法: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

文摘   2024-10-09 15:19   北京  

深切

缅怀


吴邦国同志于2024年10月8日4时36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吴邦国同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导者,为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重要贡献。本号特别整理了吴邦国同志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发言和讲话,以表达深切的缅怀之情。


1

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还是要依法破产。当然这里面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有些破产可以采用整体收购的方式,核心问题是要把人安置好。

——1995年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企业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时任国务院副总理)

2


制定企业破产法,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优胜劣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1986年曾经制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但由于没有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难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急需重新制定一部适用所有企业、操作性强的企业破产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经3次审议后通过。企业破产法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2007年吴邦国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报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委员长)

3

我们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重大问题,在与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切实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8年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报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委员长)

4


这几年,我们在工作中总结出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要把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与社会保障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在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重组。社会保障方面的许多办法和措施,是这几年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细化、完善逐步形成的,变得更切合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大家知道《破产法》是1986年制定的,但一直实行不了,关键问题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没有解决。为此,国务院1994年制定下发了59号文件,主要明确了破产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和银行呆坏帐处理的问题。为规范破产,1997年,国务院又针对一些地区实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发了10号文件,使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下岗职工问题日益突出,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专题会议,江总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前镕基同志亲自率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东北调查研究,会后,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10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两个确保”这一社会保障工作的最基本的目标要求。1998年经过慎重研究,国务院决定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步伐,并在一个月内,成功地将11个行业的1400万职工和420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

——2000年吴邦国同志在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任国务院副总理)

5

这几年大同煤矿工作很有起色,但要做大做强,实现矿区长治久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而道远。一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坚持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减员增效的方向不动摇,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大同煤矿建设成为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市场投资的主体。二是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要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新井建设,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欠账过多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三是在推进企业改革、主辅分离、关闭破产等工作中,要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企业和社会总体稳定。

——2003年吴邦国同志在山西大同煤矿慰问困难职工、看望一线工人时的讲话(时任国务院副总理)



责任编辑: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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