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卡洛琳·罗宾逊(Carolyn Robinson)在最高法院平反的曲折经历有着一个不光彩的开端。1980年,她因诈骗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公共援助福利和社会保障福利而被定罪。她的定罪恰逢受害者权利运动的早期,这使她的缓刑条件变得更加重要,即她有义务向受害者赔偿。而这一经济负担又导致她申请破产,该案最终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Kelly v. Robinson案中最终驳回了她的主张,这是美国法院一贯将其他系统性价值置于“对法律的文义解释”1之上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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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与受害者权利
Kelly案的争议,源于它与受害者权利运动(the victims’ rights movement)之间的复杂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最高法院在Linda R.S. v. Richard D案中的判决使得受害者权利运动迅速兴起。在该案中,法院裁定,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无权质疑检察官拒绝起诉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孩子父亲的决定。该意见因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而受到广泛关注:法院称,寻求强制起诉的犯罪受害者只不过是“在起诉或不起诉他人方面(没有任何)司法上可认定的利益的普通公民”,并建议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创造受害者权利的法规,侵犯这些权利(将)产生诉讼资格。”2
受害者权利运动最著名的成果是引入了“受害者影响陈述”,以确保受害者在刑事审判中有机会向法官解释被告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影响。
Kelly案涉及受害者权利运动中的另一个主要政策工具,即“对受害者的赔偿”。在受害者权利运动之前,赔偿仅作为判处被告缓刑的一个条件。但随着1982年《受害者证人保护法》(VWPA,the Victim Witness Protection Act of 1982)的通过,赔偿成为了一种可用的刑罚。在此期间,将赔偿作为刑罚的方式迅速普及;现在,对于大多数联邦犯罪,赔偿已成为一项强制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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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1 事实背景
罗宾逊的犯罪行为涉及在1973年至1976年期间非法领取公共援助福利。显然,她没有告知康涅狄格州收入维持部(Department of Income Maintenance),她同时也在领取社会保障福利。在她的行为被曝光之前,她已经领取了近一万美元的非法福利。
1980年夏天,她承认犯有二级盗窃罪。1980年11月,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判处她一至三年监禁,但缓期执行,并判处她五年缓刑,条件是她需要履行一项赔偿令,即每月向康涅狄格州当局偿还100美元,赔偿金从1981年1月16日开始支付。但在不到一个月后,罗宾逊就提交了破产申请,将受骗的康涅狄格州当局列为她的唯一债权人。在正常的个人破产程序中,罗宾逊于1981年5月14日获得免责(discharge)。
2.2 破产法院中的诉讼
当康涅狄格州当局注意到罗宾逊无意支付赔偿金时,他们开始努力向她追讨这笔款项。1984年,罗宾逊向破产法庭起诉,要求法院宣布1981年的破产已经免除了她支付赔偿令的义务。破产法庭驳回了她的请求,并指出1978年《破产法典》中的两项规定。
第一项是第101条第11款(现为第101条第12款),将免除的“债务”定义为“因债权而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是第523条a款第7项,对债务免除进行了限制,以便它不会“免除”刑罚所导致的债务。但该限制仅包括于“为政府机构的利益,不出于补偿实际金钱损失的目的而向政府支付罚款、罚金或没收的资金而产生的债务”。
破产法院得出结论,罗宾逊所要履行的赔偿令不是第101条第12款所称“债务”,因为它不属于“因债权而承担的责任”;或者根据523条a款第7项,它作为“罚款”或“罚金”受到保护而不得免除。
案涉《美国破产法典》条文
第101条第11款(现为第101条第12款):“债务”指因债权而承担的责任。
原文:The term "debt" means liability on a claim.
第523条a款第7项:免责的例外……(7)为政府机构的利益,不出于补偿实际金钱损失的目的而向政府支付罚款、罚金或没收的资金而产生的债务……
原文:Exceptions to discharge……(7) to extent such debt is for a fine, penalty, or forfeiture payable to and for the benefit of a govnermental unit, and is not compensation for actual pecuniary loss……
2.3上诉法院
当地方法院直接采纳破产法院的意见做出判决后,罗宾逊随即向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在颇具声望的法官阿玛利亚·科尔斯(Amalya Kearse)的精心推理下,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第一,她很容易得出结论,罗宾逊的义务(赔偿令)是一种“债务”。她解释说,受害者(康涅狄格州)无法强迫罗宾逊付款这一点几乎无关紧要,因为法规的重点是罗宾逊的付款义务(obligation),而不是受害者强迫其偿付债务的能力(ability)。此外,很明显,国会寻求对债权(claim)的“尽可能广泛的定义”(引用众议院报告),“意图使几乎所有偿债义务都适用于破产程序的处理。”
关于豁免问题,科尔斯法官得出结论,赔偿令在破产程序中不属于“免责的例外”范围。诚然,赔偿令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惩罚”,因为它是在刑事判决过程中施加的,但它明显是“出于补偿实际金钱损失的目的”。由于第523条a款第7项明确排除了提供此类补偿性质的债务,因此赔偿令显然可以免除的。她指出,康涅狄格州的相关法规将赔偿令限于“对(罪犯)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并推断说,“不可避免的结论是,罗宾逊向(康涅狄格州当局)承担的支付与(其)损失的确切金额相等的偿还义务,旨在补偿(康涅狄格州当局)的实际金钱损失。”
沃尔特·曼斯菲尔德(Walter Mansfield)法官附上了一段简短的赞同意见,称赞了科尔斯法官“深入且经过深思熟虑的意见”,但同时也对“遵从《破产法典》相关条款的措辞所造成的不幸结果”表示了遗憾:这会不可避免地使刑事赔偿金被破产程序“架空”。他总结道“希望国会能通过修改第523条a款第7项来弥补这一漏洞,使刑事赔偿金在破产中不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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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裁决
3.1 复审的决定
康涅狄格州迅速将此案提交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二十六个州联合提交了一份支持康涅狄格州诉求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amicus brief)3,强调该裁决不当干涉了各州的刑事程序。
布莱克蒙(Blackmun)大法官的助理在审查该案时,意识到该案与其他任何上诉法院的裁决并无直接冲突,但仍建议大法官们对该案进行复审。部分原因在于当时尚未裁决的Midlantic案4,她认为该案表明“(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倾向于通过解读法典,使得解释的结果不会与各州行使警察权力发生冲突”。
而为鲍威尔(Powell)大法官审查备忘录的助理得出结论,Kelly案“本质上是一个关于法律解释的案件,而直白地解释法律(文义解释)似乎会导致不良的政策后果”。在他看来,基本问题正是科尔斯法官所指出的:第523条明确规定,其“免责的例外”范围不包括“出于补偿金钱损失目的”的刑罚。如果该措辞并非旨在涵盖赔偿令,那么很难理解它为何会出现在第523条中。
遗憾的是,鲍威尔大法官关于康涅狄格州诉求会议的笔记并未记载任何大法官的言论。但事实表明,九名大法官中有七名投票支持康涅狄格州诉求,首席大法官伯格暗示他将“加入三名”(卷宗原文为“join three”,伯格大法官的意思应该是他可能会投反对票),只有史蒂文斯大法官投票反对。
3.2 焦点与争论
现存的卷宗文件仅包含鲍威尔大法官和布莱克蒙大法官的论证观点。鲍威尔大法官的文件备忘录开头就提到了他对科尔斯法官观点的尊重。但他初步认为“暂时认为科尔斯法官的观点是错误的”。他认为可以“提出合理的论点”来支持债务人的立场,他深信,国家的立场“显然必须符合健全的公共政策”。
在对大法官会议备忘录的进行仔细审查后,鲍威尔大法官的助理持相反观点。通过研究法规及其立法历史,他认为“科尔斯法官的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法规的明确含义和立法历史都表明本案中的赔偿令是可以被免除的”。
鲍威尔大法官认为他的助理的分析“有说服力”,但他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观点。他在笔记中写道:“我需要更仔细地考虑这个问题。我认为刑事‘罚款’和赔偿令之间几乎没有实质性区别——罚款是不可免除的”。
布莱克蒙大法官的备忘笔记表明了他类似的倾向。他同意科尔斯法官的观点,即债务“定义广泛”,但认为第523条a款第7项是“联邦法律,故其无意干涉各州的刑事诉讼程序”。他认为赔偿令是一种“刑事制裁”,并指出它可以“使罪犯改过自新,并迫使其面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3.3 会议
两天后,大法官们开会审议Kelly案,七位大法官投票决定推翻原判。多数观点认为,无法合理地认为国会意图免除刑事赔偿义务。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解释他的投票理由时说,“国会并未打算进行如此彻底的改变”,因为“在新法案之前,赔偿令不会被免除”。
布莱克蒙大法官的解释与他的备忘笔记一致,他说,“联邦法律并非旨在干涉州刑事程序”。
鲍威尔大法官称其为“一个复杂且困难的案件”,其中“法定语言……不易解释”,但支持“伦奎斯特是正确的,联邦破产法不可能意图干涉州刑事司法。国会不可能有此意图” 。
刚上任一周的斯卡利亚(Scalia)大法官表示,他“想推翻原判,但不可避免地涉及复杂的法律论证”。
只有史蒂文斯(Stevens)大法官持相反观点,他基于“文义解释”的立场投票支持原判。他强调,“国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又不是杀人赔偿令”。
在辩论中,大法官们开始关注免责对刑事程序的影响。开始时,一位大法官向卡尔·舒曼(Carl Schuman)(一名来自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检察官)问到,“在本案中,如果这项赔偿令被解除,州政府难道没有任何理由认定(罗宾逊)违反了缓刑并将其关进监狱?”舒曼认为“大法官在试图弄清一件显而易见的事情——康涅狄格州不能以罗宾逊申请个人破产而免除赔偿令的做法为理由将她送回监狱。”舒曼欣然承认,康涅狄格州不能将免责本身视为违反缓刑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大法官(显然忘记了罗宾逊的性别)表示有些惊讶:“嗯,他缓刑的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进行赔偿……也许他可以通过破产来避免一些针对他的民事诉讼,但这就是免责所能做的(且仅能做的),不是吗?”当舒曼重申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以因她违反缓刑规定而惩罚她时,大法官直截了当地问道:“你能因为他声称在破产中获得免责而把他关进监狱吗?”当舒曼说“我们不能”时,大法官惊讶地回应道:“你说他完全免除了他的刑事判决?”
显然,大法官对这次对话感到不安,在会见罗宾逊的律师弗朗西斯·迪宁(Francis Dineen)时,他又回到了同一个话题。他首先问,罗宾逊的胜利是否“意味着州政府不能撤销缓刑?”。当迪宁坚称“毫无疑问”时,大法官显然感到不安,最后问道:“有人测试过这一点吗?”
笔者小结
大法官所担忧的是,如果免责能够免除刑事赔偿令,而免责本身又不能导致缓刑失效,那么破产程序将成为一种能够规避刑事处罚的漏洞。这正是标题所提到的“破产程序架空刑事程序”。
3.4 意见
或许是因为察觉到Kelly案与上届任期内鲍威尔大法官在Midlantic案中的多数意见存在相似之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将Kelly案分配给了鲍威尔大法官。
鲍威尔大法官迅速行动,于10月22日(辩论后14天)分发了意见草案。草案的措辞异常坦率。在此类案件中,典型的意见书通常会从分析法定文本开始,声称直接解读法定文本会得出预期的结果,然后转向无关的考虑因素,仿佛它们是无关紧要的或事后的想法。与这一致,草案以陈词滥调开始,即“在每一个涉及法律概念构建的案例中,语言本身都是出发点”(引用鲍威尔大法官在早前一个案件中的赞同意见)。
然而,草案并没有继续分析法定文本,而是转向了另一个方向,它指出:“但文本只是起点。正如奥康纳(O’Connor)大法官在其任期内所解释的那样,‘在解释法规时,我们不能只关注一句话或一个句子中的一部分,而应着眼于整个法律的规定,以及其目的和政策’”。草案接着提供了两节内容,讨论了《破产法典》的“目的和政策”,并表示这些内容应有助于增进各级法院对《破产法典》的理解。
草案接着提出,法院传统上“一直不愿解释联邦破产法规以免除各州的刑事判决”。草案认为,“对(1898年破产)法典的最自然解释是允许在破产中免除刑事处罚”,但指出“本法院并没有以这种方式解释该法案”。草案甚至引用了1901年地区法院的一项意见——听起来很像Kelly案中大法官们的意见——指出“除了上级法院的裁决外,没有什么能让我相信,国会希望通过破产法典的规定,允许任何人免除州或联邦法院在执行刑法时作出的任何判决”。草案为了援引该意见和Midlantic案的判决,一并表示“我们认为《破产法典》(新版本的颁布)并未默示废除法院在解释其旧版本时创造的另一个例外”。5
草案紧接着这一点,为论证大法官们的观点提出了第二个理由。这部分内容跳出了破产的范畴,而是以Younger v. Harris案为例,探讨了“反对联邦法律干预州刑事诉讼的基本政策”。鲍威尔大法官指出:如果赔偿令能够被免除的话,其范围可能仅限于Kelly案这种情况。(即出于补偿实际金钱损失的赔偿令才可能被“免除”的范围所涵盖)。
在此背景下,草案最终转向了本案中存在争议的语言——在一份十六页草案的第十三页首次出现。草案没有解决赔偿令是否可以被定性为“债务”的问题,而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刑事赔偿令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保护,不会作为罚款或处罚被免除。然而,即便在这一点上,草案也并未直接尝试解释,当国会以法律形式排除“补偿金钱损失”的刑事处罚时,为何不包括赔偿令;如果不包括赔偿令,那应该包括什么。
草案接着用一段话表明,法案的文本语言并不明确,不足以使其必须适用于赔偿令,并强调刑事司法系统的非补偿性目标:“主要不是为了受害者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它不仅关注惩罚罪犯,还关注改造罪犯”。草案认为,这些非补偿(金钱损失)性目标足以保护其免受破产中的免除。
怀特(White)大法官、布莱克蒙大法官和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第二天加入了这一意见,而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的加入则是在一天后,这使这一意见获得了法院的多数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按计划进行。一方面,奥康纳大法官曾承诺加入,但要求对意见进行修改,明确指出刑事赔偿义务甚至不是受破产程序影响的“债务”。鲍威尔大法官迅速回应,以一种宽容的语气表示:“一些大法官对赔偿令是否属于‘债务’存有疑问”,特别是布莱克蒙大法官在会议讨论中认为赔偿令是一种债务。因此,鲍威尔大法官“认为谨慎的做法是暂时搁置这个问题”。然而,他还是提出了修改草案,以表明法律文本或立法历史中没有任何内容“迫使人们得出该结论”:即就第523条而言,赔偿令是一种“债务”。奥康纳大法官在当天晚些时候回复说,她“很乐意看到您提出的修改”。几天后,在下一稿中出现了这一修改。
另一件奇怪的事情是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的一封简短便函,其中写道:“在适当的时候,我预计会对此案提出异议”。鉴于马歇尔大法官在会议上与多数派意见一致,这封便函的出现有些出人意料。但由于多数派已经占据了绝对优势,这封便函似乎并不值得担忧。一周后,马歇尔大法官就公布了他的异议意见。异议意见草案认为,“多数派的结论认为,此案涉及的刑事赔偿令并非‘对实际金钱损失的赔偿’,这一结论令人难以信服”,并指出“纯粹的惩罚性(赔偿令)不能仅将赔偿金额与所造成的损害简单联系起来”。(马歇尔大法官的观点是,惩罚性赔偿令的金额应该考虑的不是实际金钱损失,而是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即惩罚性赔偿令与“实际金钱损失”本身就无关。马歇尔大法官实际上是反对草案中的论证逻辑而不是反对结果。)
草案在最后写道:“对我们来说,致力于维护三权分立的原则至关重要,我们不能通过司法判决来推测国会的意图,因为司法判决必须符合常识和公众利益”。几天后,随着史蒂文斯大法官加入异议意见,大法官们的意见已经明朗。该裁决于11月12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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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余波
后来的事件表明,鲍威尔大法官不愿回答刑事赔偿义务是否可能构成“债务”的问题,这与他在与奥康纳大法官的书信中所表达的一样谨慎。这个问题在Pennsylvania Department of Public Welfare v. Davenport案中得到了解答。
Davenport案涉及《破产法典》第13章下的债务调整程序。而Kelly案中有关“免责的例外”不适用于第13章,因此,如果赔偿令是债务,第13章将免除该债务。在马歇尔大法官代表七位大法官撰写多数意见时,他强调:国会意图尽可能广泛地定义“债务”(和“债权请求权”)。他总结道,1978年法典中“债务”的扩大定义实际上确实涵盖了Kelly案所讨论的赔偿义务(赔偿令)。布莱克蒙和奥康纳大法官对此持反对意见。结果是:债务人不能仅仅依靠第523条a款第7项免除赔偿令;而只有在第13章项下,债务人才有可能免除对州政府的赔偿义务。
事实上,马歇尔大法官在这件事上仍然没有最终决定权。而事实证明,鲍威尔大法官在Kelly案中的主张是正确的:即任何关于破产可能免除刑事判决的可能都会立即引发立法活动。
在Davenport案判决后不到六个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90年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法》(the Criminal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1990);该法第3条直接推翻了Davenport案的判决。美国国会同时对《破产法典》进行了修订,使第13章的债务调整不会影响任何“债务人因犯罪被定罪后判决中包含的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卢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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