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5月,世界银行就营商环境评估正式发布新评估体系B-READY,其评估目标、指标设置和评估方法等相对此前的评估体系均有较大变化。基于此,“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的破产法修改”成为了破产法学界近年热烈讨论的话题。
本文汇总盘点了B-READY评估体系发布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发表的主要相关论文,以飨读者。如在整理过程中有疏漏之处,还望各位读者谅解,并欢迎留言补充、推荐佳作。(论文排名按发表时间升序)
本词云反映了如下论文对不同具体问题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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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于 2023 年正式启动新营商环境指标项目,在评估目标、方法及主题内容等方面,较之以往均有显著革新,这将是我国营商环境以评促改的又一重要契机。当前新指标项目仍处于正式施行的起步阶段,首要之务即在于对新指标的法治内涵、评价体系以及制度逻辑等核心问题加以精准把握,并对实施方法进行科学考察,以备新一轮的指标考评。未来有必要围绕规则体系、公共服务以及实效性等方面,审视我国现有营商环境法治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继而通过修法方式对标世界范围内的最优实践做法,助力规则的科学制定以及有效实施。如此,将有助于持续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优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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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新指标体系下,政府为立法的有效运行提供公共服务成为重要的二级营商环境指标。这种公共服务超越了传统经济学中的公共服务概念,既包括硬件基础设施,也包括制度建设等软件基础设施。在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作为营商环境一级指标的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府院联动破产模式有必要完成一次制度变迁:理念上,从解决“破产程序中衍生的社会问题”转变为“政府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公共服务”;制度上,从人治化的个人正义转变为制度化的形式正义。为此,有必要从三个层面构建府院联动法律体系:通过破产法立法改革,为府院联动奠定基本法层面的制度基础;通过司法解释,把府院联动的具体制度设计授权给地方立法机构;通过地方立法,形成适合地方社会经济特点的府院联动地方立法,为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制度竞争”提供新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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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共服务供给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关键一环。营商环境供给商事破产“公共服务”指标为破产公共服务既指明了数字化、专业化的硬件设施配套,也提出了以社会效益为要义的软件制度改造。我国破产公共服务供给存在供给低效、质量欠佳、配置失衡等供给梗阻,应当树立破产公共服务治理的系统论思维,对破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采取工具性批判,注重破产公共服务供给的范式转换,为我国破产公共服务供给本土化重构提供底层思维。应当以破产衍生业态发展为契机激励破产数字公共服务,以破产审判质效跃升为宗旨完成破产审判专门机构的进阶,设计综合考评体系适配管理人职业化的路径,配置破产服务局以健全破产行政
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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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供给评估指标的更新,进一步明确了构建小微企业特殊破产程序的必要性。然而,我国小微企业无法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的退市和拯救需求与并不完善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影响到了就业稳定和市场信心。为解决我国小微企业重整程序启动、重整价值判断和重整程序简化的三大困境,我们需要客观看待和参考世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进行规则设计和制度改革,提高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可能性,保证重整程序简化与困境中的小微企业的适配度;同时,也要明确小微企业破产程序效率提升还需要衔接个人破产制度与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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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BR)对破产指标进行了较大改变,值得我国破产法修订工作予以吸收借鉴。针对我国现行法潜在的扣分点而言,BR的评估内容聚焦于三个方面。
第一,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清算、重整方面,我国破产法缺少对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义务的规定,需要针对企业濒临破产的界定以及义务履行的具体方式这两个问题进行制度构建。我国庭外重组规则仅存在于政策层面,需要在制度层面与庭内重整规则形成有效衔接。此外,管理人申述权不能仅局限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的情形下,在法院依职权更换的情形下也应当赋予管理人申述权。
第二,在债务人资产控制方面,我国破产法尚未对中止程序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在获得信贷及优先性问题上,现行法可以允许新债权人在旧担保债权人的受益范围内获得优先权,以此平衡旧债权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第三,在特别程序方面,BR考察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跨境破产程序。对于前者,现行法并无规定,需要从适用条件、程序转化和债务解除三个角度进行制度构建。关于后者,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积极探索,立法层面却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需要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相关内容。BR的破产指标可以让研究者事先比对,寻找我国潜在的扣分点,并借助我国破产法修订之契机予以完善,进而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得分和排名,为企业营造具有获得感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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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所推行的破产法律改革取得良好成效,强化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充实性。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商业成熟度评估项目(B-READY)替代了原营商环境评价项目,新指标将从规范框架、公共服务和整体效率三个维度评估企业办理破产的营商环境,且在评估目标、指标设置和评估方法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为积极应对评估工作,有效提升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我国应当根据新指标变化情况,全面研判并补足潜在失分项,既要客观看待评估体系的变与不变,保持法律的可预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又要提前布局、统筹做好破产领域的营商环境优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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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专题笔谈由如下三篇论文组成:
1、苏洁澈:《中小企业特殊拯救程序及制度重构》
现行重整制度难以拯救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许多国家开始为中小企业建立特殊的拯救规则,以实现有效拯救中小企业的目标。我国当前的破产法关于拯救制度的程序和实体性规则阻碍了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拯救。我国应为中小企业建立特殊重整规则,以有效拯救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
2、贺丹:《论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
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是防范实质合并制度滥用的关键。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既存规则不利于实现此种保护。法律需构建起包括异议成立标准、异议程序、异议成立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的异议债权人保护体系。在异议成立标准方面,异议债权人能够证明实质合并不公正、债权人对单个企业信用具有信赖利益或者部分资产具有独立性时,异议可以成立。在异议程序方面,应考虑将债权人对实质合并的异议程序由目前司法规则中的复议程序修改为上诉程序。异议成立后,可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将实质合并更改为程序合并、将特定资产排除出实质合并程序、维持异议债权人合并前利益等不同处理方式。
3、刘颖:《论破产程序中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
对于解除权的相关合同法规则,我国《破产法》并未排除其适用。并且,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及相关效果与禁止个别行使权利规则、待履行合同规则等破产法规则不相抵触。因此,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然有效。作为合同相对人行使解除权的效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破产债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原则上为破产债权,但在破产债务人一方也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时则例外地升格为共益债权。在待履行合同上的合同相对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将发生合同法上的解除权规则与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规则的竞合。合同相对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对自身权利的率先行使,将决定何者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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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价体系构建专门的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该程序应当将中型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该程序要充分考虑降低中小微企业破产成本和节省破产用时问题。为此,应当增加规定债务人参与与留任、出资人权益保留、公职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视同同意机制及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机制和程序转换机制,并对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限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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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公平清偿同担保权的优先受偿存在冲突,如何在担保权与破产目标的相互影响中求得二者的平衡,是破产制度构建和完善中的一个重大挑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对于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担保权人应享有破产程序中重要决策的参与权以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管理人或经管债务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担保权人的查阅权应有制度保障。法律应明确自动中止的异议救济规则,担保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处置应与重整需要相协调,担保权人申请处置非重整必需的担保财产变价的程序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重整计划批准时,必须保障异议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引入审查程序和清算地板标准。劳动债权、环境债权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应优先于担保权就担保财产受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场合,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适用条件应当明确界定并严格限制,避免对担保权的实现造成过大的不当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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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在设计理念、指标内容以及评估方法上,较之以往均存在显著的革新。商事破产作为新营商环境指标的十大核心指标之一,被认为在提升全球各经济体营商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准确把握新营商环境指标的改革初衷、商事破产指标中各指标细项之具体内涵,及指标所对应的最佳实践做法与其理论基础,是该项目未来在本土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从规则的体系性完善角度出发,在此次《企业破产法》修改中有必要对标域外破产制度改革的最新趋势及最佳实践做法,重点围绕破产临界期董事义务、跨境破产、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以及重整新融资制度等方面,以系统性方式修改和完善相应的规则,从而有效助推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学术】李曙光、蔡嘉炜: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
往期荟萃
【学术】罗敏:破产程序新生税费之性质省思及税务处理调适——优化营商环境视域
责任编辑:袁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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