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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进文,男,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文章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四期
步入新阶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成为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基于山东D村和广东S村两个案例,依照“资源—规则—效能”分析框架,探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乡村共同富裕的过程和机理。研究发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由于股权结构、参与方式和分配原则的不同,形成不同取向的内生规则,进而影响乡村共同富裕成效。其中,以集体化股权结构、过程式参与、公有利益分配为特征的社区合作型集体经济,维系了经营过程的集体性和内生规则的公共性,进而提升了乡村共同富裕内生发展能力。而以个体化股权结构、监管式参与、共有利益分配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型集体经济,偏重于集体经营的经济属性且吸纳了政治动力,致使内生规则的去公共化以及乡村共同富裕的目标偏移。从战略定位来说,集体经济发展不能局限于经济经营的层次,还应着眼于激发集体的政治活力,并由此建构公共性的规则秩序,以便对乡村共同富裕事业施以正向性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待。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一全新论断,由此赋予共同富裕以更具时代特征的内涵。从场域来看,“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在农村”。在明确工作方位后,学界对乡村共同富裕议题进行了多角度探讨,其中乡村共同富裕实现路径是讨论重点。在众多路径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被认为是分散农民个体迈向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由此,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乡村共同富裕的内在关联被建立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个重要议题:
一是强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之于乡村共同富裕的价值功能。当前各地都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组织建设,旨在盘活和整合村庄内部的“沉睡资产”,推动集体经济做大做强。而产生的集体收益不仅能以分红形式增加村民的财产性收入,还能增加村社组织可供支配的行动资源。依托这些资源,村社组织一方面能以此为抓手进行政治动员,强化农民对集体的政治认同和情感归属,另一方面可借助再分配方式建立利益关联机制,将分散的农民个体组织起来,促进村庄内部的集体关联和社会团结。
二是论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当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经营主体呈现多元交织特征。相比于其他主体,村级党支部拥有政治信任、社会信任和集体土地制度等优势,而自主性机制是其决定村庄资源利用方式、发展目标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的前提,统合治理机制则是其整合与协调市场与社会关系,进而为乡村共同富裕奠定制度社会基础的关键。此外,有学者以“共有-共治-共享”为框架,提出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产权共有协同机制、协作共治机制和成果共享机制。
综上,既有研究较为集中且深入地讨论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乡村共同富裕的功能价值和作用机制,颇具启发性,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内容呈现上,既有研究侧重于分析集体经济发展对于乡村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作用,其讨论场域多为中西部农村,对东部农村关注有限。第二,在经验分析上,既有研究多从主体以及主体之间关系协调的角度思考农村集体经济作用于乡村共同富裕的实践机制,忽视了规则在其中的构成意义。事实上,农村基层治理不是主体在治理,而是规则通过主体实现治理,如果忽视规则维度,就会阻碍研究者发现更多的东西。结合来说,东部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相比于中西部农村,处于更高发展阶段,似乎更有能力促进乡村共同富裕,但东部发达地区不同区域乡村的共同富裕实践成效并不一致。笔者及所在团队在广东佛山市、山东烟台市两地调研发现,具有相同表象的集体经济发展可能产生分异的乡村共同富裕图景。可见,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共同富裕的关系远比既有成果展现出来的更为复杂,前者并不具有转化为后者所需支持条件的必然性。为了理清集体经济转化为乡村共同富裕成效的内在逻辑,有必要把规则维度纳入分析范畴。
为避免抽象讨论和规范表述,本文坚持问题导向,选择东部地区两个具有相同表象但共同富裕图景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案例——山东烟台D村和广东东莞S村——作为比较对象,从结果和过程两个维度展开论述,并进一步回答:第一,集体经济发达的两类村庄为何共同富裕成效出现如此分化,其内在逻辑何在?第二,集体经济资源在何种定位下才能促成乡村共同富裕?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与乡村共同富裕:一个分析框架
不同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产权结构明晰化、组织治理民主化、经营模式市场化等特征,其发展首先涉及集体经济的经营与资源利用问题。在结构化理论视野下,“资源指的是这样一些模式,转换关系可以借助它们真正融入社会实践的生产和再生产。结构性特征也通过这些模式体现各种形式的支配和权力”。它包括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两种类型,二者共同构成权力生成的资源基础。延续这一分类,本文将以集体经济形式呈现出来的公有资产视为配置性资源,将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人或关系对另一些人或关系的支配力量视为权威性资源。
从过程角度来看,集体经济发展涉及资源的生成、利用与分配三个环节。展开来说,集体经济发展大体有着存量经济分配和市场能力强化两种路径,前者是发展“地租经济”,后者是发展产业经济。不同发展路径下,集体经营获得的资源会被赋予不同定义,而这种定义会形塑农民对资源本身的意义认知,影响农民在其中的经营参与方式。为了确保经营收益始终掌握在集体与村民手中,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践如火如荼。由于作为权利的产权与作为权力的治权密切相关,以及资源构成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集体经济的股权结构设置必然伴随集体经济成员与集体组织的权力博弈,而博弈结果会影响村级治理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状态。同样地,集体经济资源的利益分配原则也会挑动村民间利益博弈的敏感神经,并最终影响村庄内部社会联结的公平或公正性质。不难看出,集体经济发展的三个环节分别形塑了村民对资源本身的认知以及集体组织与集体经济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项经营性的集体实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除了涉及资源维度,还离不开规则维度,二者共同构成集体经营的条件。所谓“规则”,既可表达为宏观结构上的制度规定,指涉“有关什么行动是必须的、禁止的、允许的,以及不遵守规则时会受到什么制裁的规定”,也能描述为微观结构中的实践原则,指代“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一般化的程序”。在综合前人研究基础上,本文将“规则”理解为基于共同目标的多元主体,在面对彼此竞争乃至冲突的情景,采取联合行动过程中所遵循的那些制度规定和实践原则。就二者关系来说,既不能脱离规则来盘活资源,也不能脱离资源来概括规则。从前者
来看,规则能够变更社会主体互动的策略环境,影响其行为准则,即使主体之间的互动处于规范范围,也让资源博弈过程变得可预期。从后者来说,资源可以转化为调节两类社会关系的规则工具,即借助权威性资源来调控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模式(包括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以及利用配置性资源来实现物质财富在特定社会人群中的分配(资源的情景定义)。正是在资源背后的利益博弈、权力互动以及意义重置过程中,规则得到了生成与变更。而在资源和规则的不同组合下,集体经济的经营过程会形成不同形态的治理结构,继而产生不同力度的实践效能。一般来讲,评判效能的重要维度包括效率和公平,前者涉及经营状况,后者涉及价值取向。如此一来,资源转化为规则,进而通过规则影响效能的逻辑链条——“资源—规则—效能”得以构建(图1)。
在探讨集体经济发展转化为乡村共同富裕成效的问题上,内生规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中间变量,影响着集体经济从资源形态转化为共富实践的绩效。在本文中,第一,内生规则的公共性是指规则本身处于与个别或专门利益无涉的中间性质,其反义词并非私人性,而是破坏这一原则的行为。事实上,集体经济发展本身并不排斥个体利益,规则的公共性旨在引导个体利益升华为集体认同。第二,内生规则的公共性主要体现为规则的执行能力,而非规则的形式建构。在山东和广东两地农村调研时,笔者发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由于股权结构、参与方式和分配原则的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建构出不同性质的互动规则形态和主体关系模式,进而对乡村共同富裕产生了具有鲜明反差性的带动效果。
鉴于此,本文拟建构“资源-规则-效能”的分析框架,对作为促进乡村共同富裕关键路径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个案进行经验铺陈,分析集体经济发展所形成的资源在生成、使用和分配中对村民自身观念、村民与村民关系、村民与集体组织关系的重构,展现公共规则在经济资
源的共富实践转化中的重要作用,进而在属性定位和经营反思基础上,优化面向乡村共同富裕的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二)研究方法
2022年和2021年笔者及所在团队分别在山东烟台D村和广东东莞S村进行了田野调查,采用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式访谈等方法,对两地村组干部、村庄精英、普通村民以及所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了访谈,获取了丰富的一手资料,这些材料构成笔者集中思考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影响乡村共同富裕的起点。之所以选择山东D村和广东S村进行案例比较,原因在于:第一,不同于广大中西部农村正处于集体经济带动共同富裕的探索和起步阶段,以D村和S村为代表的东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史较久,集体经济规模较大,对乡村共同富裕的影响已初步显现。因此,以这两个村为研究对象,可以探寻集体经济带动共同富裕的实践过程和路径。第二,D村和S村集体经济类型在经营形态上具有代表性,二者在发展过程中建构了不同性质的互动规则形态和主体关系模式,并对乡村共同富裕施加了不同方向的影响,对两村进行比较,便于突出规则维度在集体经济资源的共富实践转化中的中介作用。
三、社区合作型集体经济与乡村共同富裕内生发展
D村位于胶东半岛西部,共有470户,耕地1500亩。在工业和农业方面,D村都采取了村企合一的组织性质,强调社区性合作。在社区性合作背景下,D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且这种发展重塑了村庄公共规则,被视为充分体现共同富裕导向的“烟台经验”的一部分。
(一)筹资发展与集体主导的股权设置
历时性地看,D村集体经济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在集体化时期,D村完成了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转变,标志着该村集体经济的起步。尔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的建立,使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趋于稳定。从分田到户到1987年,D村集体经济处于转型过渡阶段,这一时期有限的农业收入时常诱发村民间的地利矛盾。同时,村集体因逐渐退出农业生产领域,统筹能力不断弱化,村集体经济趋于“空壳化”。从1988年至1997年,D村集体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面对启动资金不足,村书记CSH发动村民众筹资金建厂,最终筹集168万元的启动资金。其间,几乎所有村民都参与入股,普通村民入股500~600元,村干部认筹1000元。1997年需要扩大再生产时,村集体再次以分级筹资方式补上资金缺口。1998年后,D村集体经济进入示范领跑阶段,以油漆厂进行股份制改革为标志。
考虑到创业艰辛和村民付出,以CSH为代表的村“两委”班子选择走“集体股份合作制”道路,具体做法是:将村民最早入股在油漆厂的股金进行清算,如若村民继续入股就按1∶9的比例进行股金折算,如果取出则按1∶3的比例进行退回。同时,经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商议,企业集团的股份30%归村集体,70%归村民,但村民只享有虚股而非实股,有股息无分红。进言之,村集体将每两年按照村民筹资的8%进行股息发放,而不会将集体盈利按照实际比例发放。通过此种股权设置,D村既没有将所有权集中到少数人、将集体企业变成私企,也未将所有权过于分散、将实股分配到个人,由此尽可能地保证了集体经济再生产。
事实上,这种集体主导的股权结构除了用于工业领域,还扩散到农业合作生产领域。比如,D村成立大户庄园农林合作社,其中村集体企业占股51%,流转土地的D村及其他村集体占股40%,承包种植片区的乡土人才占股9%,流转土地的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享受保底收入,并参与合作社年终税后利润10%的红利分配。不难发现,无论是村办企业还是村合作社,无论对村内成员还是外来资本,村集体始终占主导地位,把握集体经济的领导权,由此影响农民对于集体资产的认知取向,即集体资产是集体公有而非股东个人共有。更重要的是,这种集体主导的股权设置使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满足集体成员合理利益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和本村实际进行最大限度的集体统筹与配置,由此为推进乡村共同富裕提供持续的资源动力。
(二)过程式参与和权责关系的内在均衡
税费改革之后,D村经历了短暂的秩序“混乱”时期,村民的自利心态和理性行为比较凸显。作为应对,D村“两委”班子有意识地在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和动员村民参与集体经济的生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以此提升村民的集体感和责任感。展开来说:
在生产上,D村规定,股东中每户有且仅有一人可进入入股企业工作。受“在村企上班没面子”的话语影响,一般多由中老年群体选择进入村企。通过参与企业经营,村民重新被置入职业管理情景,进入再学习和再教育过程。此时,村民既是为自己打工,也是为村庄作贡献。而在熟人底色浓厚的乡土社会,村民在劳动中的努力会带动村庄集体经济发展,其付出会获得社会好评和“面子”收益,这反过来会激发个体融入集体、服务村庄的责任意识,强化村民对集体的身份认同。在管理上,股东大会是村民行使股份使用权能的重要平台。D村每年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告知村民当年的利润情况、利润积累量、村民个人资金的增长额,让其了解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各种难处。以股东为接点,相关信息就能相对及时、完整、公开地传递到家庭内部,避免层级化带来的传播偏差,进而有助于在村庄范围内达成普遍理解。
正因为塑造了权责一致的内在认知,D村民众对集体经济资源向村庄公共事业敞开和配置并无意见,村庄建设事项容易上升为公共议题并在村民自治框架下得到讨论和落实。比如,近些年D村将集体经济盈余用于修建小学和公共广场等,极大改善了村庄空间景观和社会面貌。可见,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资源没有约束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交往策略和互动空间,相反,二者的关系很大程度上脱离了资源依赖,超越了利益博弈过程,形成了相对协调与均衡的权责秩序,并最终服务于集体政治动力激活和村庄公共利益达成。
(三)利益公有与公正原则的社会遵循
与市场性的私人资产不同,集体经济是具有再分配属性的公有制经济。对于D村来说,集体主导的股权结构维持了集体经济的团体产权格局,农民在以市场规则入股的同时,并非按照资本逻辑分红。在村书记CSH看来,“分红要是过早、过快、过多,等于吃干榨尽。只有等企业盈利大大超过投入量时,才会考虑按股份分红”。(20221017CSH)这意味着,在短时间内,D村入股村民难以获得股份分红,只能享受一定股息。在不分红的情况下,村庄集体经济的每年盈余除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最主要的就是投入村庄公共事业。具体来说,D村实行了老年人优先的集体经济分配政策,比如给全村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提供免费午餐、免费体检、节日旅游等福利。这些福利表达为“公有利益”,体现了“公有公用”原则。
这种分配有着两种考虑:一是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老一辈人的无私贡献,二是在横向和纵向上都制造出平衡空间。在横向上,基于“每个家庭都有老人”的事实,这种分配政策能够得到大多数家庭的同意;在纵向上,基于“每个人都会变老”的事实,这种分配政策也能得到年轻群体的认可。可见,老年人优先的福利分配模式不是一种救助逻辑,也非遵循公平的逻辑,而是本着公正的原则。所谓“公正”,是在考虑条件、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基础上,尊重并承认个体的差异与贡献,注重调剂原则的运用,缩小初次分配中的差异,实现社会的整体运转。用村书记CSH的话来说,“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村庄稳定、发展服务。分配一定要实事求是,不是给得越多越好,追求总体上的平衡”。(20221012CSH)
通过遵循公有利益的公正分配原则,D村集体经济发展既确保多数人的多劳多得,又保障少数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由此柔化了村民原有的关系边界和利益结构,实现了对村庄社会的年龄整合和阶层整合,最终避免了村民对集体经济增长的刚性诉求和福利依赖。与此同时,村民的集体意识和政治认同也在凝聚中强化,村庄社会关系在利益再平衡过程中重新联结,并反过来进一步确立公正原则和公共规则,形成正向的内部循环———集体经济发展收益用于农民公共需求。而农民通过分享正义的公有利益强化集体认同,这将为乡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动力。
(四)公共规则与乡村共同富裕内生发展
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发展方向,以D村为代表的社区合作型集体经济发展始终立足并增益于村庄规则的公共性,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还在与村庄的良性互动中实现了治理效益溢出和社会效益提升,进而提升了乡村共同富裕内生发展能力。具体来说:
其一,坚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性导向,以价值共创机制带动集体经济长效增收,从而增进农民的物质富裕。所谓价值共创,是指多元主体以协同参与的方式实现价值创造。以企业发展为例:一方面,“强积累、弱分配”。利润分配中,企业自留部分约为60%~70%,上交集体的占20%,分配给社员的福利部分仅占到10%~20%。这项机制使集体收入的绝大部分留在企业内部运转,让企业有了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讲大势、重能力”。D村集体组织积极了解市场行情,在生产过程中追求标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规范,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社会适应。不难看出,此种安排无疑保证了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提高了农民的发展机会和分红收入。
其二,坚持集体经济的组织性导向,以社会动员机制推动集体经济有效治理,从而夯实村庄共建共享的社会基础。D村以集体经营为事务性载体,以开会动员为思想性前提,以示范引领为实践性方法,促成了党员的政治参与和群众的组织化,优化了乡村内部的治理结构和集体本身的能动空间。进一步说,经过此种组织动员和社会整合,村庄实现了“治理性团结”。在这种社会团结模式下,村集体超脱了密集社会关系的缠绕而获得自主性,不同主体也在共建共享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形成集体共识,并对村庄规则的公共性进行社会确认。公共规则的再生产将进一步反馈到经济层面的合作生产以及社会层面的分配正义中,从而为促进乡村共同富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其三,坚持集体经济的公共性导向,以分配正义机制促进集体经济价值实现,从而带来农民的精神富裕。D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增长通过物理空间再造方式实现了文化价值的激发和主体的正义分配。比如,通过修建村广场和敬老院,农民有了面向村庄的公共交往空间,并在“倾听-表达”的互动中增加彼此的熟悉程度和关系密度,强化村庄共同体意识和集体伦理性。不难看出,村民在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的不只是收益增长和关系联结,还有一种正向的情感能量和价值动力。这种积极情感浸润了个体心灵和精神世界,构成农民从私域中、从“向钱看”的自利心态中超脱出来,参与到超越利己的公共活动中的内在动力。一旦农民有着“转私为公”的心态自觉,村庄内部的凝聚力和公共性就将得到强化,乡村共同富裕也就真正有了群众基础,并有效达致物质富足和精神充盈的内在统一和相互转化。
总之,D村集体经济对乡村共同富裕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结果意义上,还体现在过程中,不只体现在农民主体参与这一形式和收入增加这一物质上,更体现在村庄社会团结和农民精神充盈等实质层面,二者结合最终强化了乡村共同富裕内生发展动力和能力。
四、股份合作型集体经济与乡村共同富裕目标偏移
股份合作型集体经济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发展方向。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时间较早,比如S村在2005年便实行股份合作社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合作社,将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并界定股民资格。S村户籍人口5000人左右,流动人口约2.5万人。村集体经济来源主要是厂房、商铺、仓库等物业出租,每年村组两级集体经济总收入为1亿元左右。虽然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并带来个人分红提高,但在村庄治理和社会领域,S村表现不尽如人意,集体经济发展对乡村共同富裕的促进效果有限。
(一)以地生财与个体主导的股权结构
改革开放前,S村村民以务农为生,1970年初掀起黄麻、红麻种植高潮。到了1981年,S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生产队所有田、地、果、木和宅基地分配到户,此时村集体经济处于“收不抵支”状态。到了1984年,在“三来一补”的工业化模式以及“五个轮子一起转”的政府土地开发策略影响下,S村成立了经济社和经济联社,村组两级进一步以集体土地入股或集体盖厂房出租的方式承接落地资源,参与工业化进程。这一时期S村集体经济实现了发展壮大。2005年,为了化解地权分散控制带来的经营难题,以及防止代理人寻租带来集体资产流失,S村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就具体方案来说:第一,成立村组两级经济社。村级层面设经济联合社,负责总体规则的制定和集体资产及其账目的管理;组级层面设股份制经济合作社,掌握本组集体资产及其成员分红。第二,明晰股民资格条件。按政策规定,同时拥有本村户口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即可享有股权,但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回迁户等特定群体无权享受集体分配,特殊群体可按半价或全价购买永久股权。第三,设置股权固化节点。S村设定了成员资格界定时点,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分配模式,在固化基础上股权可以由家庭成员继承,但不允许转让和买卖。第四,划定集体与个体的股份比例。以一定村属机动地为基准设定村集体股份,村级合作社的其他股份设置以个体股为主。S村集体股占到总股份的20%~30%,且仍属于法人资产。第五,明确股份分红周期。经济联合社根据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成员股份,每半年分发一次分红。
经由此种股份合作社改革,S村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了个体化的股权,也即将公有制变成了“按份所有”。而这种个体主导的股权结构,不仅使拥有股民身份的村民成为真正的财产权主体,掌握对集体资产的支配权,还直接弱化了代理人的权利,使其仅作为服从于股权的执行机构。此时,农民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会因为分红数目的波动而变得敏感和脆弱,二者互动策略空间遭到压缩。相应地,壮大集体经济的根本目的变成了通过土地资本化获得租金收益,满足股民个体不断增加的分红预期。最终,此种共有产权秩序消解了农民对集体本身的认识,并有碍集体治理能力的积累、沉淀和提升。
(二)监管式参与和权责关系的内在失衡
凭借良好的市场区位,S村集体经济发展可以依靠物业出租方式收取租金。相比于每月3000元的劳动性收入,集体分红构成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他们对集体资产比较敏感,对其监管的积极性也相当高。这体现在村民要求公开村社财务内容,公示村务决策会议纪要、成员表决表等文件。一般来说,S村每个季度都要公开数十项之多的村务内容。这种监管式的参与方式表面上体现了村民对村务的公共关心,彰显农民作为股东的监管权利,有助于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代理人寻租,但实质上透视出农民对集体的资源依赖和权利伸张。
调研发现,S村农民股东每隔一两年就提出修改分红方案,旨在将分红增长的权利要求置入其中,这样监管式参与的目标就从“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转换为“督促集体分红增加”。在此背景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和分红倾向被显著放大,集体经营面临“只能增加、不可减少”的刚性压力。可问题是S村集体并非生产性的市场主体,缺乏参与竞争能力,存在集体盈利增加困境。而为了满足股民利益诉求,S村集体或与农民联合起来违规进行集体土地开发和宅基地建设,或以借债、贷款方式进行集体经济分红,前者带来作为“大私”的集体和作为“大公”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紧张,后者在村庄内部埋下了债务风险隐患。不仅如此,这种监管式参与在伸张个人利益的同时,设置了通往村庄公共治理的障碍。具体来说,自从股份制改革以后,原先以集体统筹形式可以完成的公共品供给,如修路、村庄环境美化,如今在少数股东拒绝授权同意下难以实现。近几年来,村民通过的只有“清明拜山”开支,其他项目都指望政府项目支持,导致当地村庄基础设施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形成鲜明反差。
综上,S村村民的监管式参与“只见个人、不见集体”,表达为村民对集体的有权无责。在此过程中,村民参与非但没有凝聚共识、提高决策的回应性,反而瓦解了民主管理机制和地方公共规则,最终导致集体经济资源无法转化为集体的政治活力和治理能力。
(三)利益共有与公平原则的个体固守
在姚洋看来,股份合作制改革本质上是将集体所有权分割为财产性的股权,实现集体所有制的“个体化”。与之对应,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民个体性权利联合起来的“私”的组织,而通过物业出租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也因此成了“共有利益”。所谓“共有利益”,在法律上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品共享所有权。从S村经验来看,囿于股权结构设定和分红压力倒逼,村集体在创造“共有利益”的同时,本身没有获得多少可供支配的“公有利益”。
诚如上文所言,S村集体经济是以土地出让方式发展起来的,由此产生的地租收益具有垄断性收益的特征。根据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宪法规定,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应该涨价归公,以确保集体资产的公共属性和再分配功能的发挥。然而,S村集体经济收益既没有转移至作为国家的“大公”,也没有交付给作为集体的“小公”,而是按照股权结构几乎全部用于成员分红。更关键的是,虽然当前村集体还掌握着几千万的集体资产,但它们本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共有利益或财产,即便不立刻归属农民,也仍然属于法人财产,最终还是会根据出资数量和出价多寡分配给入股村民。这表明,S村分配方式是以个体为本位、以经济为导向的,遵循公平的分配逻辑。与上述的“公正”内涵不同,公平概念作为个人范畴,侧重于工具性和客观性,强调衡量标准的同一尺度,关注成员在权利、义务以及利益方面的等同。这种个人本位的公平分配逻辑表达为:第一,股份合作社只是一个执行机构,服务于股民的意志与利益。在实践中,股民更多是从个人分配多寡的角度来评价分配原则的优劣以及代理人的经营效果,是以个体利益满足的程度作为集体资产分配的评价标准,由此导致集体经营陷入发展主义的路径锁定和个体意志的利益裹挟,最终背离乡村共同富裕的政治要求。第二,集体经济收益原本具有再分配和再平衡功能,但在具体分配过程中更为关注收益平等,并为此设置了一系列制度、规则和程序。这一设置固然确保相同标准下村民获得同等回报,但也明晰了村民之间的关系边界和利益边界,进而阻塞通过集体资源的合理化调剂来重构社会关系的制度通道。一言以蔽之,当村庄内部存在众多财产权受到保护的原子化个体,以及集体经济收益更多被用于分红时,乡村共同富裕的集体经济基础势必难以稳固。
(四)非公共规则与乡村共同富裕目标偏移
随着集体所有权被分解为个体性股权,集体经济成了个体利益的集合,农民以股份分红形式将其转化为排他性财产。此时,农民与集体只是围绕股权建立起利益关联,而没有形成公共化的规则互动模式,因此这种关联具有刚性化和脆弱性特征,压缩了集体的调控空间。具体来说,以2017年为例,全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为6800万元,其中集体厂房出租收入达5000多万元、集体商铺出租达500多万元、写字楼出租收益达1000多万元。这些集体收入远远高出D村,但在村庄公共治理和社会关系领域呈现低水平发展样态。
在治理层面,地租性集体经济资源不是村集体可以自由支配的,需要遵循“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全体表决。这种“一股一权”“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看似增加了村民参与的广泛性,但很多时候反而成为共识达成的阻碍力量。以人居环境整治为例,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考虑,不少村民拒绝将集体资源用于环境整治,采取卸责式、依附式、应付式等供给策略,想尽办法将责任推卸给政府。可见,S村集体经济发展所获收益并不具有公共性,在利用过程中既未能改善当地农民的生活条件和治理秩序,也无法激发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更没有转化为集体的治理资源和统筹能力。最终,村庄内部非但生产不出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就连那些明显损害村庄公共利益的行为都难以纠偏。
在社会层面,S村集体资产在“分光”呼声下按照同等出价分给入股村民,这产生了两方面后果:其一,地租收益构成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中青年群体也顺势从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中退出,转而从事村庄协管员、保安员之类的福利性岗位,并追求“空着时间,悠然自得,无所事事地消遣”的生活体验。其二,不同家庭之间的分红收益存在差异,加上各家物业出租收益的分化,村庄内部的经济分化日渐转化为阶层分化乃至区隔。“每到年底,分红多的和少的家庭相差6万~7万元,物业租金收入更是拉开了差距。所以,别人家给孩子每周500元生活费,我只给每周200元。有一次儿子说我没用,我听了后心里难受,但这是我的极限了,只能劝儿子以后少跟他们来往。”(20210719CYH)在宗族社会结构约束下,这种区隔虽不会扩大为阶层间冲突,但事实上有碍社会关系联结和共同体观念重构。进言之,一旦集体经济丧失了社会性和再分配功能,不仅农民个体无法从村庄发展中产生获得感,农民群体也将因彼此关系疏远乃至紧张而难以锻造出发展共识和合作精神,最终,乡村共同富裕的观念无法内化于民心并落实为一项项的集体行动。
可见,S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陷入了“发展悖论”。这一悖论表明,集体经济发展能否产生促进效应,归根结底不在于资源多寡,而是取决于集体经济背后的支配性规则。“公有”还是“共有”是理解这一支配规则的关键。为了更直观地呈现以D村为代表的社区合作型集体经济和以S村为代表的股份合作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效果,特绘制表1。
五、面向乡村共同富裕的集体经济属性定位与经营反思
乡村共同富裕具有整体内涵,农村集体经济在其中如何发挥促进作用更是一个实践命题。进言之,集体经济发展既可以成为乡村共同富裕的资源性条件,也可能构成乡村共同富裕的约束性变量,而能否“扳道”取决于集体的政治活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构的规则样态。
(一)集体经济的双重属性及其规则调控
当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存在不同的实践模式,既包括以S村为代表的个体主导的股份合作型集体经济,也有以D村为典型的集体主导的社区合作型集体经济。其中,S村强调集体经济的经营属性,侧重分红收益和成员福利的平等分配,而这种强调在增加农民与集体利益联结的同时,将二者之间的丰富关系还原为赤裸的福利关联,进而锁定了集体经营的回旋空间并侵蚀了村庄社会的公共性。而D村通过集体主导的股权设置、过程式参与、公有利益分配,重在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和责任共识,建构村民之间的互联互信关系,增强了集体的统筹能力。故而,该村集体免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压力和风险,反而能展现更为广阔的实践面向,并以更加开放流动的视角实现公有资源的社会配置。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股份合作型集体经济和社区合作型集体经济对乡村共同富裕的影响差别很大,而原因在于规则的公共性差异。这表明,集体经济资源的增加并不能自动激发村庄社会的公共性和共享性,只有借助规则这个中介变量,且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建构规则的公共性,多元主体才能在相互竞争乃至博弈的场景中达成集体共识并采取联合行动。事实上,集体是“政经合一”的复合组织,集体经济本身就内含了重要的政治生产意义和秩序建构取向,并通过集体的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之间的关系反映出来。所谓“经济属性”,是指集体作为一定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享有支配、管理和增值资产的自主权能。所谓“政治属性”,是指集体具有在其内部调控和分配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能。就二者关系而言,经济属性奠定了集体经营的资源与基础,政治属性则设置了集体经营的方向与规则,二者共同定义了集体经营的动力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集体经济的政治属性并不排斥个体利益,但也不囿于个体利益,其内核在于以集体资源为抓手协调集体内部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旨在引导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敞开,确保为集体留下足够的“公有利益”,从而使其有适宜的统筹手段和资源凝心聚力,再生产出公共关系和公共规则,并使之作用于村庄治理和社会领域的公共性生长。正是经济逻辑脱离政治动力约束,并使这种政治动力服务于集体经济发展需要(“经济驱动政治”),S村集体的利益协调和规则建构能力才会遭到削弱,进而偏离集体经营的整体目标和共同富裕的正确航向。相反,D村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保持政治属性对经济属性的引领(“政治驱动经济”),由此才能在经济、治理和价值等多个维度上整体推进乡村共同富裕(表2)。
总之,集体经济发展不仅是一个经营过程,更是一个政治过程。只有着眼于集体的政治属性并据此建构公共导向的主体互动规则,集体经营才能超越以集体经济为内核的产权配置,兼顾发展与治理的双重关系,维系经济动力与政治动力的内在平衡。在此基础上,农民才易于实现从集体事务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角色转变,其与集体的关系也将呈现更为丰富的互动形式。而这些互动形式反过来将扩展集体的回旋空间和能动边界,构成集体治理能力和政治活力激发的机制性通道,最终实现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共赢以及发展与共享的价值均衡。
(二)面向乡村共同富裕的集体经营反思
以比较方法理解经验的悖论,不在于对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的简单否定,而是旨在以此为基础,探讨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长期以来,研究者大多注意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之于乡村共同富裕的能动意义,并隐含着集体经济状况决定集体治理资源,进而决定乡村共同富裕成效的假设。诚然,雄厚的集体经济实力意味着大量治理问题和公共服务供给可以依靠经济手段解决,农民个体的政治认同甚至也能用经济利益吸纳,只不过此时农民与集体形成的关联是脆弱且敏感的,难以支撑集体的政治动力和治理能力。
事实上,集体不是个体的简单叠加,集体经济也非个体利益的数量集合,集体经济再生产更不同于集体再生产,其既衡量不了集体经营的能动性,也无法对接新阶段乡村共同富裕的政治任务。这启示着集体经济发展不能滑向个体盈利最大化,而应该回归以协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再分配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轨道。就回归路径而言,可以利用集体经济发展这一形式来重新塑造一个人格化的集体,在资源的生成、使用和分配中关注集体的政治属性和治理的公共规则这个中间变量。具体而言,集体经营需要遵循以下两点:
第一,维系集体经济的公有属性,谨防农民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提出超过再分配水平的经济要求,以免导致部分农民或集体组织享有过大的利益,并对集体资源的公有属性产生损害。在这个意义上,村集体作为集体经济的经营主体,应限制个体成员对集体资源的随意切割,保障村庄经济发展的集体性和公共性。保障农民利益不等同于农民利益最大化,更不是部分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必须以不破坏集体经济的公有属性以及其他主体公正享有公共利益为前提。一味以“分光用光”、举债分红乃至违规开发的方式满足农民群体不断攀升的利益需求,非但不可持续,反而增加农民的资源依赖,弱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和再分配属性,最终瓦解乡村共同富裕实现的集体经济基础。
第二,乡村共同富裕的实现取决于“很多物质条件”,因此村社组织就有将集体经济价值最大化的职能,从而使集体资源更好地服务农民的公共利益与共识需求。在这一层次上,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利用一定的经营手段扩大再生产,并聚焦于从外部市场持续获取经济收入,同时也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模式和分配规则实现集体资源的公正配置,解决农民在个体层次上无法满足的需求,前者包括上文提到的通过出租、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集体经济收益,后者则主要将集体经济用于村庄公共品供给和公益服务支出,并借此促动农民再组织化。如果集体的经济经营代表“做大蛋糕”,那么集体的资源分配则是“分好蛋糕”,这一分配过程既是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个体与集体间关联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夯实农民农村走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和合作基础。
六、结论与讨论
当前,推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与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不同,东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相对发达,这为乡村共同富裕的稳步推进提供了物质前提。然而吊诡的是,同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以山东D村为代表的社区合作型集体经济和以广东S村为代表的股份合作型集体经济,产生了不同的乡村共同富裕效果。针对这一“吊诡”之处,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学理分析,并认为与既有文献相比,可能存在两个创新点:第一,既有研究多基于某一典型村的单案例分析,笼统地谈及了集体经济对乡村共同富裕的影响,没有切入集体经济发展的内部过程,而本文采用双案例研究方法,并将集体经济发展操作为集体经济的资源生成、利用和分配三个关联环节,从而解构集体经济带动共同富裕的作用路径。第二,既有研究多从村集体这一“主体”的经营过程和组织特质角度来探讨集体经济何以带动共同富裕,忽视在其中发挥同等乃至更为关键作用的“规则”因素。而本文旗帜鲜明地进行从“主体”到“规则”的视角转向,并由此建构“资源—规则—效能”的分析框架,以便为发展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共同富裕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进路。
中国是一个巨型国家,不仅存在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南北差别,更存在市场区位意义上的东西差异,而这种差异直接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总量或规模的差异。从量的角度讲,中西部地区乡村走向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目前尚不充分,集体经济收益距离分红的时间尚不可知,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共同富裕工作就此搁置,D村的成功经验对此给出了富有启发的现实启示:资源只是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一个维度,不能自动生成村庄社会公共性和治理有效性。相反,唯有以集体经济发展为抓手和媒介,增强村庄社会的集体关联和村级组织的统筹能力,才能赋予集体经济发展以足够的耐心和持久的动力,保证乡村共同富裕实践不会因为一时困顿而半途而废。更何况,在国家资源下乡和产业西进转移的总体背景下,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日趋良好,逐渐具备了以外部资源供给激活内生政治活力,进而推进乡村共同富裕工作的基础性条件。总之,集体经济本身是具体的和历史的,其对乡村共同富裕的促进方式及其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和提炼。
往期回顾
学报简介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于2001年创刊,是南京农业大学主办的学术性理论刊物。目前已入选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教育部名栏工程期刊、人大复印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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