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的嬗变与重塑

学术   2024-04-10 19:5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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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凤,女,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二期

村庄共同体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要素在内的社会结构,它依循农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逻辑而展开,学界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权力-共同体”“价值-共同体”等研究范式。改革开放以来,“村改居”的中国城镇化及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使得村庄共同体呈现不同于以往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利益格局由分化趋向整合,权力配置由国家向社会倾斜,传统价值认同由强劲向式微转化。在中国城镇化实践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村改居”类村庄要实现生活进城、文化还乡,就需要根据国家倡导的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战略,撷取城与乡的各自优势,科学构建利益关系协调机制,把集体经济的蛋糕做大分好,重塑村庄共同体的经济秩序;推动形成“三治”融合治理格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塑村庄共同体的政治秩序;传承弘扬村庄传统文化,激活村庄集体记忆,重塑村庄共同体的文化秩序。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村改居”是土地非农化导致村庄经济社会结构随之发生变化的农村社区,空间上主要位于城区以及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城郊地区。以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为视角,“村改居”村庄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经营城市形成的“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另一类为经营村庄策略的“土地集约利用、村民集中居住的”村庄。这种由“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变的城市化实践,使村庄原有的空间结构、经济结构、权力结构和文化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新的“亦城亦乡”的村庄共同体,村民对享有更多更好经济收入、民主权利、文化服务的诉求更加强烈,也给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基于共同体研究框架,通过探究改革开放以来经营村庄类“村改居”的嬗变轨迹,剖析其在利益格局、权力配置和传统价值凝聚等方面带来的影响,阐释其与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在关联,揭示新时代“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的构建途径和行动逻辑,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参考。

一、村庄共同体的研究框架

人类社会发展史是一部构建共同体的历史。按照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定义,共同体是一个休戚与共、和谐共生、亲密无间的社会有机体,是把孤独的个体整合成联合体的特殊力量。村庄天然具有共同体的属性,村庄共同体是村民长期形成的具有稳定的利益纽带、权力结构和价值系统的地域综合体,村庄共同体构建依循农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逻辑而展开,依靠特定的利益、权力、价值系统来维系。由此,“利益-权力-价值”三个要素构成了本文展开讨论的方法论基础。

(一)利益与共同体

马克思强调经济与共同体的关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他从经济视角看待共同体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建立了“产权-激励”的研究范式,回答了共同体之所以可能的经济基础,提出未来社会要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原初动力,这是由经济规律和人性特点所决定的。人既有个体的特殊利益追求,也有作为群体一员的对于群体利益的追求。村庄作为一个集合体,其整体利益应该容纳个体利益。只有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趋向一致,个体在群体中得到利益的满足,形成一种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关系,共同体才能更加坚实和稳健。国内学术界依循这一分析框架,以资源配置、产权制度、收益分配、经济行为等为研究重心,以进一步透视乡村治理的要素结构、组织载体、运行机制和生成逻辑,提出通过产权激励来实现对村庄共同体的有效治理。罗必良等提出产权制度与乡村治理的相关性,认为在中国乡村社会,由土地制度所决定的资源的分配、占有和利用,是乡村经济的活动内容,产权界定与实施中的地权强度是村庄交易秩序和乡村制度的重要制度基础。经济理性是乡村生活的重要准则,以此为纽带,重新编织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并以经济资源的改变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

“村改居”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土地整理、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其中,土地征收、旧房拆迁、新社区建设等均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只有在这些具体的事务中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确保共享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才能形成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在北京N村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作为“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利益上的调整和经济上的奖惩内嵌于所有制度性与非制度性规定之中,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且取得了明显的治理效果。从利益的视角透视村庄共同体,才能真正触摸到村庄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客观基础和直接动力。

(二)权力与共同体

社会学家米尔斯认为,权力嵌入是社会共同体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观察社会问题的理论视角。美国学者杜赞奇(P.Duara)在其著作《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重点研究了国家权力对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影响,认为国家自身是一种官僚体制,它在各个行政机构上分工协作,构成了一种享有特权的强大的权力场,而共同体是一种生存的现实场域,它以扩大的家为基本单位,接受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影响。权力研究范式以国家与社会的一定分离为方法论基点,以官治与民治、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为理论预设,集中考察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共同体的现实样貌和未来前景,在共同体研究中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中国学界对共同体中的权力要素探讨,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嵌互构”为基础视域。自古以来,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像西方社会那样相互对立,而是相互包容,不仅国家权力全方位渗入共同体,而且乡村长老、宗族权威、家庭权力也对共同体施以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前,国家对乡村的管理,主要是获取与权力相关联的税赋,乡村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村规民约、宗法伦理、道德礼俗等非正式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权力体系,国家权力控制大部分社会领域,并随着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整合。农村改革之后,我国村庄治理实践不断强化多主体共同参与,赋予农民更多民主权利、推动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制度法律政策变革与创新,逐步进入党领导下的“三治”结合发展阶段,不断朝着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演进。由此,权力在共同体中的分配规律、运行逻辑、功能作用,是村庄共同体权力研究范式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价值与共同体

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重点从血缘、地缘、精神等方面探讨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在比较了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共同体与社会之后,认为共同体是建立在本能的中意、习惯的适应或共同记忆之上的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体现了人类关系的真正本质。共同体的形成,依赖于其成员在生产、生活、交往等方面体现出的、对共同体意志的“默认一致”,连接共同体的是一套价值系统,其基本要素是亲密感和归属感。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从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出发,提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社会团结类型,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基于“共同性”的社会,共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规则使社会成员产生共同意识,并依靠这种共同意识维系同质性的“共同体”。齐格蒙特·鲍曼吸收了社会学经典理论关于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积极类型的表述,认为共同体是一种团结和谐的象征,意味着思想和行为的同一性,强调共同体是一种“感觉”,是一个“温馨”的家,在这里人们相互依靠,相互帮扶。戴安娜·布赖登和威廉·科尔曼把成员的归属感视为共同体的核心,认为共同体在地方中形成,反过来地方往往又由共同体来界定。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熟人社会”理论,是研究中国乡土社会的一个基础视角。他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揭示了这样的事实: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面对面的社群”或“圈子社会”。在这里,世代定居的生活和交往方式使得人们在熟悉的空间和人群中成长,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了“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由于费孝通先生构想的“熟人社会”是一个能放能收、能伸能缩的动态格局,所以,村庄里的“熟人社会”就可以理解为村庄共同体,它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如水的波纹一般,愈推愈远。在中国,村庄是一个“面对面的社群”,“熟人社会”的生活规则经世代相袭,积淀为特定的文化心理结构,熟人交往中不必言说的“意会”法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感和归属感,为村庄内聚力的形成和德治传统的维系奠定了文化基础。正因为如此,共同体研究中的文化范式是洞悉中国乡村社会文化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窗口。

综上所述,村庄共同体是一个集利益、权力、价值等要素于一身的综合体。在乡村社会中,以产权为核心的经济利益格局,决定和制约共同体的政治行动逻辑、价值观念选择,成为集体行动、合作行为和关系交易的重要制度诱因;以治权为核心的乡村权力结构,镶嵌于官治与民治、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矛盾运动,影响共同体治理的方向厘定和路径选择;价值作为凝聚村庄共同体的纽带,维系着以亲缘、血缘、地缘而形成的关系网络,是村庄共同体进得去城、还得了乡的文化母体。利益、权力、价值三者之间互相影响,共同形塑村庄共同体的前世今生。

二、“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的嬗变

“村改居”类村庄的形成,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城镇化实践,是传统意义上的“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变的结果。作为由乡到城的过渡阶段,城镇社区与乡村社会之间出现的“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村庄的利益格局、权力秩序和价值系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层面呈现新的样貌,展现了“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几十年来的变迁轨迹。

(一)利益格局由分化走向整合

利益格局是共同体的基础,“村改居”类村庄在利益格局上呈现由个体分化到集体整合的趋势。“村改居”之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化从事农业经营,采取的是一种以承包地为依托、以农产品生产为导向的经营方式。土地是农户最基本的利益载体,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利益承诺,换取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剩余权,这既保障了国家和集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利益,也使农民因自由支配剩余的收益而获得利益激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界定了集体和农户间的权利边界及关联方式,其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较为简单,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和缴纳各种费用之后,农户对村集体的依赖程度降低,其个体独立性增强,农户之间的利益关联相对松散,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态势。

“村改居”之后,农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村庄非农化趋势明显,土地由村集体所有转化为土地国有,集体经济组织转化为股份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整合本地资源、争取政策支持、对接市场需求、推动产业融合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农户按照相关政策获得股权与红利。以课题组调研的北京N村为例,该村位于北京西南郊永定河以西,村域面积4.5平方公里。1996年,该村开始实施以改变民生为根本出发点的旧村改造工程。2000年,该村完成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改制,成立了集团公司,并优化产业布局,成为“京郊经济结构调整专业村”。2004年,该村完成迁村并队,组建了社区型村民委员会。2006年,该村启动全村农转小城镇户口工作,村集体建立了职工退休金、村民养老金、医疗保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兴建了幼儿园、中心小学、村民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卫生站、电脑室、图书室、文化站等文化设施。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N村集中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在原有集体经济的基础上,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特色产业,持续推动产业不断升级,完成了由新农村向城镇化发展的蜕变,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形成了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的共同生活体,农户与集体之间呈现更强的共存共生关系,逐步形成多元共享的村庄利益共同体。N村产业集团95%以上的员工来自本村村民,只要村民提出就业意愿,且符合劳动就业条件,集团都会安排相应的岗位。目前,企业员工从集体企业获得工资等收入每人每年有4万~5万元,个人的收入依赖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空间区位进入城镇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受到城镇辐射的背景下,北京N村这类村庄共同体的成长与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呈正相关。在这里,集体经济越是发展,村庄共同体的利益纽带越是牢固,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利益追求越强劲,集体经济发展就越好。在城镇化背景下,村庄所建构的经济类型组织具有公共经济的特征,它与城镇市场经济接轨,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村庄共同体才能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自身的能力,其在农户联产承包时相对分散的利益关系在集体的裹挟下得以整合,而个体因为从集体里“分有”利益,他们之间的个人利益便呈现张力。学界相关研究也支持了这样的观点,即强村社理性的“村改居”具有构建强共同体式福利再分配的功能。在此情况下,合理规制各种利益关系,既做大蛋糕又分好蛋糕,成为村庄共同体治理的全新课题。 

(二)权力配置由国家走向社会

权力配置是共同体的要旨,“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呈现权力配置上的以国家为主向以社会为主转变的趋势。土地问题历来是中国乡村政治的根本问题,以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为主的权利和资源的分配,是乡村政治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尤其自1956年建立了高级农业合作社之后,中国农户不再是土地的所有者。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户甚至不占有土地,直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农户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才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乡村家庭经营自主权,其对乡村政治的意义在于,农户获得了生产自主权,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并获得收益剩余的权利,这对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政治权力是一种必要的限缩。相应地,对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村庄共同体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放大,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8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总结基层乡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形式系统规定了乡村的自治制度,这是权力从国家直接向社会倾斜的一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由中国“家国同构”的政治传统所决定,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是通过家庭权力来体现并发挥作用的,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决定了其作为乡村政治表达性主体的复杂化,与家庭权力的式微相伴随的,则是其一部分权力外溢到村庄共同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户家庭规模的缩小及核心家庭的增加,与此相联系的家庭内部权力关系也由专制向民主转变。“村改居”之后,原来作为一种政治权力资源的土地,和农户失去了某种利益关联,国家权力以及家庭权力逐渐减弱,村庄共同体的权力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又得到了变化了的政治格局和政治文化的加持,契约规则成为村庄共同体的秩序构建方向。“村改居”居民是否参与社区治理及参与的程度直接决定了社区治理目标得以实现的程度。根据课题组在北京N村的调查,当问及“是否愿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时,85.22%的村民表示“愿意”。这说明,绝大多数村民群众,自视村庄共同体中的一员,愿意以主人翁的意识和姿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英国法学家亨利·萨姆奈·梅因在《古代法》中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村改居”实践就是这样一种运动。在这里,契约是个体参与共同体建设更加牢靠的纽带,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和利用本土化规则(契约)的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由国家(有时通过家庭)向社会的变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三)传统价值认同由强劲走向式微

价值认同是共同体的黏合剂,“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经历着传统价值认同由强劲到式微的变化。传统村落多采取散点式居住模式,村民间的相互关系依赖于彼此交织的生活联系。人们常常聚集于河边、胡同口、院落门口、田间地头等公共空间,进行情感交流,议论村庄事务,展开社会交往,学习生产技术,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中完成社会化过程。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孟德拉斯所言,青年农民“做事的本领和处世之道是同一种经验,在他的孩提和少年生活中,耕作技术与家庭的田地联系在一起,像语言或礼节等其他职业生活和社会生活‘技术’一样,耕作技术是在田地里学到的,并纳入一种生活方式”。传统的宗族观念也具有强大的价值整合能力。在中国,“姓”是一种认同符号,人们通过姓氏建立起一种认同习惯。在“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观念指引下,村民对“姓”这一符号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哪怕一个与他们没有任何血缘关联的人来到这里,只要说是同“姓”,就能很快得到认同。这种由姓氏带来的认同感,不仅成为一种乡村习惯,而且还是一种模式化的秩序和规则。

随着乡村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由公共交往平台和宗族观念培养而成的村民之间的价值认同感逐渐减弱。一方面,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学校教育的普及、信息技术的使用,减少了人们在田间、井口、河边、集镇等处聚集的机会;人员流动性的增强,生活方式、娱乐方式的多元化,使得宗族观念、传统礼俗对人们的影响日渐式微。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利益多样化,以及村民价值观念的异质性,使得共同体成员的认同感逐渐被消解。这种趋势在“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随着上楼后的农民居住形态和交往形态的改变,过去那种端着饭碗串门吃饭的情景不见了,蹲在门口说长道短的信息传播渠道不见了,楼门房门、空调暖气,不仅隔开了一家一户的日常联系,也离散了村民们的集体记忆。其实,“村”“改”“居”三个字本身,就代表了三种可以识别的文化符号,“村”代表着村庄固有的传统遗留,“改”意味着一种集体行动过程,“居”则代表的是行动之后带来的城镇元素。“村改居”实践后,出现社区传统村落文化迷失和社区凝聚力流失等问题,原来依靠血缘亲情、传统习俗相互联系的纽带不再牢固,原有村庄的集体记忆逐渐销蚀,社区内的价值整合能力不断弱化。对共同体文化和精神的思虑,是所有“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抹不去的“乡愁”。北京N村调研资料显示,85%的村民认为村庄最初发展的奋斗精神不见了,村庄急需找回最初的创业精神。

三、“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的重塑

“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在利益格局、权力配置、价值认同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是我国城乡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逻辑必然,是城镇化运动中城与乡之间融合渗透、功能耦合的实践结果。“村改居”实践不仅是一个空间变化,也是一个社区改制的过程,就像所有的历史进步都必然伴随着阵痛一样,“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也面临着诸如利益调整、权力运用、价值整合等方面的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和完善基层治理的背景下,需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撷取“城”与“乡”的优势,探讨利益格局优化、权力运行有效、价值认同增强的治理路径,提高村庄的内在气质和外在颜值,把“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塑造成村民群众的精神家园。

(一)构建利益关系协调的经济共同体

“村改居”后,村民群众的个人利益更多是从村集体获取的。以农户家庭为基础的联产承包被村集体经济取代,农户个人所得依赖于从集体组织中的“分有”。村集体拥有统合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经济内容;村民所期盼的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更多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和条件,所有这些主要依赖于集体产业的供给。所以,协调村庄共同体内的利益关系,应该具有“把蛋糕做大”和“把蛋糕分好”两个方面的内在规定性。

把蛋糕做大,就是要扩大村集体的增量利益。增量利益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剩余越多,增量利益就越大,共同体就越具有吸引力。“村改居”之前,北京N村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传统的黏土砖生产,集体经济单一,生产能力较弱。“村改居”之后,N村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开发地热资源,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成为北京市“京郊二次创业二三产业专业村”“京郊经济结构调整专业村”。随着集体企业的壮大,村民的经济收入显著提高,村民们体验到“村改居”实践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笔者在该村进行田野调查时也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村集体面临着两个供给不足问题:一是村民房屋及村内公共设施逐渐老化,出现了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困难的问题。调查发现,该村村民对公共道路整修、提高社区绿化、公共空间美化、文体活动场所增建有更高的期待。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村集体难以承受;二是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村集体的增量利益与村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存在某种程度的落差,为了满足公共产品和个人利益的有效供给,必须“做大蛋糕”,提高总体的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因此,通过扩大市场、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扩大村集体经济,是“村改居”类村庄做大利益蛋糕的重要举措。把蛋糕分好就是要推进利益的公平分配。公平分配是乡村社会维系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重要期待。北京N村对“村改居”后村民利益的公平分配给予了充分关注,并采取了以下措施:(1)制定实施《村民待遇管理办法》,对每一位村民定期发放粮菜补助,全年1600元,春节和国庆节等重要节日每人发放50元节日补助;(2)制定实施《村民福利待遇管理办法》,完善养老金、取暖费补助、新农合补助、城镇“一老一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残疾人补助、兵役优抚补助、住院医疗补助、丧葬补助、高龄老人补助等发放标准和办法;(3)制定实施《劳动就业管理办法》,实时掌握就业困难群体状况,主动联系指导帮助困难人群在本村企业就业,实现零失业率。蛋糕分好了,村民就有更多的公平感和安全感。

有学者研究发现,村民并不太计较村庄有没有集体经济,也没有在意村委会能不能直接给自己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他们对村委会的直接预期是做事公道。课题组在北京N村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N村农民迁居上楼分三期完成,“村改居”工程是关涉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新生事物,许多村民思想上有疑虑。为了响应政府决策,村干部发挥带头作用,第一批搬迁上楼,形成了先期上楼的A社区,后来一般村民搬迁上楼形成了B社区、C社区。访谈中发现,有的B社区、C社区村民在谈到诸如道路、绿化等公共空间问题时,表示“希望村党委对三个社区同等对待”,表达了对公平分配利益问题的忧虑。所以,应该时刻关注村庄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合理节制村干部的利益需求,不断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把蛋糕分好,让村民群众公平享有村庄共同体发展的成果。

(二)构建以自治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

“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的权力配置从国家向社会的迁移,意味着广大村民群众作为共同体的主人,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而有效运用这种治权就成了共同体重构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乡村自治制度明确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村民自治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重要内容,搭建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平台。但是,当治理权交到村民手里时,健全自治为基础的体制机制、畅通村民参与治理的渠道,就成了无法回避并力图解决的问题。

第一,推进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本质是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众人的事众人商量。N村从三个方面推进协商民主:一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村党委组织搭建由村两委、党员和村民代表形成的村民议事组织,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协商村里的大事小情。以网格化覆盖全村的方法,由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负责具体数量家庭,收集村民意见,辅之以村内12345、村民意见箱和微信群等反馈意见的方式收集村民建议。二是培育村民群众的协商民主意识,调动参与协商的积极性。N村采用积分制的方式,将村庄公共事务划分成若干指标,逐条设置一定的分数,对积极参与村庄建设的村民,通过年底发放福利的方式,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三是搭建协商民主得以实施的载体和舞台,开创不同形式的协商民主渠道,比如“露天会议室”“绿荫下的议事厅”等形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第二,践行契约治村。契约治村的宗旨就是靠契约治理,靠契约协调人与人的关系,靠契约管理人与事的关系,用契约将村党委(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群众结成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契约作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文化要素,在促进商品交易、创造法治基础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良好的遵行秩序。契约精神作为一种自由、平等精神,向来被视为现代社会治理的理性原则,其要旨是以契约作为规范共同体成员的行为准绳,其要求是治理主体均在契约范围内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早在搬迁上楼前,N村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反复协商,不断征求村民意见,制定村庄契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全村18岁以上的村民逐一签字同意后生效,并由全体村民监督执行;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区出现的新问题,也会以同样的方式补充管理规定。N村经验告诉我们,用契约治理村庄共同体,一是培养村民群众遵约守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激发履约的责任感和内生动力,强化违约的耻辱感和内生约束力。二是完善程序保障、扩大民意基础,发动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初步形成管理方案,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经过全体村民几轮讨论,最终形成大家都认可的契约。契约治村的优势体现在:契约通过充分讨论的方式订立,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契约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形成,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契约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实现群众美好生活的愿望为目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三)构建“记得住乡愁”的文化共同体

“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在传统价值的认同上出现由致密向疏离的变化,记录了传统和现代两种价值取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碰撞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农耕文明之上的乡村传统,根植于血缘地缘的人伦关系,价值体系中天然的亲密感和归属感,维系了古朴的村庄秩序,哺育了农民的迭代成长。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城”的因素嵌入乡村,以法律制度、规则合意为基础的契约精神与传统的自然情感之间,呈现某种程度的张力。村庄共同体弥漫着一种游离于传统的“现代性的张扬”,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共同体之间呈现弱亲密感和弱归属感特性。正像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所说,“抛弃传统应该是被看作一种新事业的代价,保留传统则应算作新事业的一种收益”。既然传统是一种收益,我们就没有理由人为地割裂抛弃它,而是探寻其与现代性文化伦理话语之间沟通交流的有效路径。在农民生活上楼的同时,实现文化还乡,让农民一边享受现代性物质文明,一边能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乡愁生成于村庄共同体的文化传统和生活经验,是一种具有集体智慧的价值观念体系,它包含对乡村发展的深刻关切,对现代化进程的深刻反思。重塑文化共同体,就是要通过继承和发扬村庄文化传统,通过乡愁这个纽带,把村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保有现代理性的同时,回归和重现以亲密感、归属感为重要特征的精神气质和村庄神韵。

一是重构乡村文化空间,再现传统文化场景。传统具有特定的空间指向,传统村庄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庄严肃穆的祠堂、光影斑驳的墙壁、滋润心田的老井、热闹的戏台、繁忙的打谷场,都是承载传统的空间载体。它们储存了村民的集体记忆,刻度了村民寻找自我、回归自我的情感坐标。“村改居”后,村庄消失的传统空间可以用艺术化空间来替代。N村通过建设村庄博物馆、民俗馆等现代空间形态,挖掘传统乡村元素,展示乡村文化,打造具有高辨识度的村庄文化新地标,保存村民群众的共同记忆,强化村民的身份认同和心理归属,激发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同时,发挥村史馆的存史、资政、教化作用,搜集、整理、储存、展现历史发展的资料,运用VR等数字技术展现村庄老物件、老照片,阐释其精神意义,彰显其文化价值,唤醒集体记忆,抒发家园情感;此外,还开展村庄故事汇活动,请老一辈人讲述村庄发展史,组织开展村庄故事进校园活动,通过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活动,重温村庄创业史,留住村庄记忆,系牢青少年与村庄的情感和精神纽带,助力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二是体验传统文化事象,系牢村民群众的情感纽带。在N村,开放了一系列与农耕文明有关的节庆活动、手工艺体验、实景演出、文创产品开发、研学活动等多元业态,同时,对乡愁元素和乡村符号进行提取和图形转化,创作富有乡村韵味的场景插画,制成村庄的文化标识产品。N村重视以乡村公共文化空间为载体,营造层次丰富的文化体验,如呈现以传统文化习俗、村规民约为主要表征的“地方性知识”,策划独具特色的乡村春晚,创作“村歌”和村庄舞台剧等,增强村民共同记忆的强度和相互之间的社会关联度,消除村庄成员的孤独感和相互之间的陌生感,对共建温馨和谐的村庄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村改居”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结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场域,其在推动“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变的同时,提出了在实践中出现并需要理论回应的问题。“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既是农村的,也是城市的,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在这里,村庄共同体的利益格局、权力结构、价值观念呈现深刻变革,发生历史嬗变,对村庄治理提出了新的诉求。村庄共同体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村改居”之后,村民的利益获得方式由向土地要收益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收益,当村集体成为共同体的纽带和基本条件之后,村集体在利益的获取和分配上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村集体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向市场要效益,为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村集体与村民在利益上形成了紧密关系,村民不再是集体发展的旁观者,对村庄事务的政治表达由以服从为主变为自己当家作主,村民民主能力提升成了乡村政治的重要议题,不仅要求村民有参与村集体事务的意识,也要求其具备参与村集体治理的能力。

“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重塑,必须在城乡融合发展、基层社会治理的宏大背景中展开,要用共同体思维研究农业、农村、农民的出路问题,科学理解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市民与农民的关系,积极探索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有效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激活农村的内生发展动能。在这个意义上,“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重塑,其价值依归是通过城乡共生的方式谋求农村的亦城亦乡,其可能的路径是:推动村集体经济共同体的形成,使其成为新型共同体的载体和条件;实现“村改居”类社区公共设施与社区福利一体化,密切社区成员与社区的多元化联系和情感关系;达至城与乡的融合融通,城乡发展要素顺畅流动,借助城市的优势达到城与乡“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形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村改居”类村庄共同体重塑过程,也是一个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只有将共同体建设中的许多问题置于社会治理的场域中,才能看得真切、分析透彻、解决到位。乡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体系中最基本的治理单元。乡村治理的“基石”位置,决定了乡村治理对于整个国家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可以说,没有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村共同体在“村改居”前后十几年间发生的变化,为更多类似乡村发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其实质就是利益格局、权力配置和价值观念的变化,要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就需要通过经济治理,实现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通过政治治理,健全“自治为基”的参与模式,实现村民群众当家作主;通过文化治理,让优秀传统文化作为调整村庄秩序的精神力量并与现代城市文化相融合,实现乡村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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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常设“农村社会发展”“农民问题”“农业经济”“土地问题”等栏目。主要关注农村社会发展与转型、乡村治理、粮食安全保障、农民生计与保障、农村土地制度与土地流转、贫困与精准扶贫、农村组织与制度、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生态经济与环境治理、农产品生产与流通、农村政治与文化等具有政策性、现实性并有一定学术性和理论高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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