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12,610,651.98元并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本金12,610,651.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3 年3月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后本案执行程序由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移交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履行(2021)川192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12610651.98元),具体履行方式为: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4-09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杨(特别授权,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杨海、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情如下:第三人与被告就平昌县黄滩坝大桥项目建设以及平昌县“龙潭溪高速公路连接线配套工程、佛头山环山公路建设工程”建设事宜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完成上述建设工程并向被告予以交付。原告为第三人提供设计服务、经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12,610,651.98元。第三人拒不向原告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且怠于行使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故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12,610,651.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610,651.98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4月20日起算,直至补偿款及仲裁费12,610,651.98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7月30日暂计1,026,191.00元)。3、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被告辩称:1、原告基于代位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应当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明第三人享有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及债权金额。2、被告与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已被北京、重庆等地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事实上不能向第三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3 年3月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后本案执行程序由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移交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履行(2021)川192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12610651.98元),具体履行方式为: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2、若被告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同意免除(2021)川192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按照(2021)川192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川1921执恢152号),裁定如下:(1)中止(2024)川1921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2)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1)川1923民初3397号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12,610,651.98元并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本金12,610,651.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103,621.00元,由第三人负担。公司与代理律所将依据已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积极督促被告履行支付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如被告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二)《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 1921执恢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