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操纵股价,上诉+上缴100万,少判了8个月,没争取到缓刑,必须入狱;董秘一刑已是缓刑,不用入狱

财富   2024-12-16 08:55   上海  
立即辞职: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1213日收到董事李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委员、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李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审判决: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操纵尚纬股份的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被告人姜(时任董事会秘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被告人李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上诉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操纵尚纬股份的刑事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5刑初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李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2、被告人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百万元;

3、被告人李二审期间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证券代码:603333证券简称:尚纬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67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暨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12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浙刑终1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6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9),李广胜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湖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20226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湖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李广胜取保候审;于20244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操纵尚纬股份的刑事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5刑初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李广胜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2、被告人李广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百万元;

3、被告人李广胜二审期间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已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33证券简称:尚纬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06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41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送达的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浙05刑初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67日和6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李广胜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湖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2617日,湖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李广胜取保候审。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操纵尚纬股份的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广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被告人姜向东(时任董事会秘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被告人李广胜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广胜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广胜暂时不能正常履职,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在李广胜无法履职期间,由公司董事黄金喜代行董事长职务,由公司副总经理盛业武代行总经理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本次判决为第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知悉被告是否上诉,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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