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要罚;少计利润,更正了也要罚:少计250万,拟罚560万,是2倍多,会计独董也被查
财富
2024-12-09 10:33
上海
经查明,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6%。张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确认方法保持审慎关注,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2024年4月,天瑞仪器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证券代码:300165证券简称:天瑞仪器公告编号:2024-07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2024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8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刘召贵先生、吴照兵先生、张鑫先生: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6%。刘召贵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负责天瑞仪器全面管理工作,未对上述事项充分关注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照兵时任天瑞仪器财务总监,负责天瑞仪器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直接参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未能正确选择适用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张鑫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确认方法保持审慎关注,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瑞仪器相关公告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项目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24年4月,天瑞仪器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我会认为,天瑞仪器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对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刘召贵、吴照兵,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张鑫。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刘召贵、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针对2021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等相关文件。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