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链公司,拉拉扯扯;证监会查处六年,终于结案;百亿估值借壳,匿名实施,且有抽屉协议;老板配资做庄,弹药耗尽,违规停牌,股价却崩盘

财富   2024-12-31 09:02   河南  
一、查处过程

20181025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3126日,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汇泽丰、浔兴集团立案。

2023126日,王先生,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8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12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内容

1、匿名收购上市公司、隐瞒抽屉协议

201611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经查,黄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1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黄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王、施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实控人匿名操纵股价、违规停牌,无违法所得

黄、王、王、闫在2017914日至201899日实际控制使用25个证券账户交易“浔兴股份”。黄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负责指挥操盘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负责组织、策划,闫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交易对账。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王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交易所申请并于20171111日公告停牌

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2018910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49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我会决定:

对黄、王、王、闫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由黄承担200万元,王承担50万元,王承担30万元,闫承担20万元。


证券代码:002098证券简称:浔兴股份公告编号:2024-044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1025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810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10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

2023126日,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49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5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汇泽丰、浔兴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1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2023-044)。

2023126日,王立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47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1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20248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号、处罚字【202410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8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02412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0号、〔202414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0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

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2-2212号房间。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第一工业园区。

黄宁杰,男,197111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张大里丽景琴园

王立军,男,19727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

施明取,男,196210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

施能建,男,19558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浔兴股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召开了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11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1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12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长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第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丰实际控制人黄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在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9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黄宁杰,男,197111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张大里丽景琴园

王博,男,19771月出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黄寨村

王立军,男,19727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

闫杰,男,197310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宁杰等人操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闫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914日至1110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1111日至201899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2017914日至201899日实际控制使用2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914日至1110,共计3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35个交易日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3,57146,003,400股,成交股31,868092股,成交金额509,669,980.11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1.02%,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18.60%,最高值为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有13个交易日,最高为9.49%2017119日)。

2017914日至1110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6个交易日,最高为45.63%(2017112)。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580,900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46.91%,对应成交20,434,256股。

2017914日至1110日,账户组共计买入31,868,092股,卖出2,621,400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14.34元拉抬至16.33元,涨幅为13.88%,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2.51%,偏离度为11.37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黄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交易对账。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交易所申请并于20171111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2018910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49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闫杰提出:一是本人不存在“资金统计”与“交易对账”行为。二是本人确有协助黄宁杰与王博沟通,但仅为朋友之间帮忙。三是本人确无力缴纳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根据多人指认和闫杰自认等在案证据,闫杰根据黄宁杰安排具体办理配资交易“浔兴股份”事宜,代表黄宁杰与王博对接,监督保证金使用情况,并向黄宁杰汇报王博交易、资金等情况,追究闫杰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二是闫杰提出的无力缴纳罚款等,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由。综上,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由黄宁杰承担200万元,王博承担50万元,王立军承担30万元,闫杰承担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1231

资本市场的规则
密切关注国内证券市场,持续输出高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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