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认为厦门中院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撤销上市公司向255个股民赔偿5500万的判决,发回重审

财富   2024-12-16 17:50   上海  
福建省高院已对上诉人梁孟柏、梁玉玲因与上诉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戴烨等255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审理,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闽02 民初 185 号〕显示,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烨等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 55,213,562.77

2、驳回原告戴烨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317,867.81 元,由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中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4-156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公司

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裁定,现将上述裁定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16日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公司因2016年、2017年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形成本案投资者索赔纠纷。

20238月,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闽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2023)闽02民初186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公司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8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福建省高院已对上诉人梁孟柏、梁玉玲因与上诉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戴烨等255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审理,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根据《民事裁定书》〔(2023)闽民终1431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孟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1元、上诉人梁玉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67.81元均予以退回。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及时了解最新进展情况,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3)闽民终1431号〕

特此公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中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3-077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厦门中院对原告起诉中创环保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16日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公司因 2016 年、2017年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形成本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闽 02 民初 185 号〕显示,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烨等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 55,213,562.77 元;②驳回原告戴烨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17,867.81 元,由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闽 02 民初 186 号〕显示,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立军等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 10,325,656.22 元;②驳回原告杨立军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83,753.94 元,由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此前已预计相关损失,现已根据判决金额调整当期利润。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拟按照程序提起上诉。公司将及时了解最新进展情况,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闽 02 民初 185 号〕

2、《民事判决书》〔(2023)闽 02 民初 186 号〕

特此公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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