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动态:实控人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各一
财富
2024-12-06 09:30
重庆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2021年,秦**出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没收秦**违法所得690,924.51元,并处以2,072,773.53元罚款。曹**与虞**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调查期间,曹**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一、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责令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2,745,824.85元罚款。二、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责令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对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合以上三项,我局拟决定:责令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5,845,824.85元罚款。陈**(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认识了李某。2023年5月至6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6月14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月23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9月13日上午12时57分左右,陈**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证券代码:002166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2024年3月12日,公司接到秦本军先生告知,获悉其当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29号),主要内容如下:“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王洋、秦本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并处以4,145,547.06元罚款,其中,对王洋处以2,072,773.53元罚款,对秦本军处以2,072,773.53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公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秦本军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上述拟处罚决定,仅为证监会对秦本军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本次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秦本军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证券代码:002166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2024-08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先生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3077号),因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027)。2024年3月12日,秦本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2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2024年12月4日,公司收到秦本军先生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134号),因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秦本军违法所得690,924.51元,并处以2,072,773.53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秦本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次事项系对秦本军先生个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或公司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稳定。证券代码:603995证券简称:甬金股份公告编号:2024-078债券代码:113636债券简称:甬金转债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0号)。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佩凤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2024年12月4日,曹佩凤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3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曹佩凤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2022年10月20-24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纪群向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素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申素贞开展政策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2022年10月25日上午,虞纪群通过微信收到申素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2022年10月31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虞纪群、申素贞等。2022年11月3日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2022年11月3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3.43元/股。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于2022年11月3日晚间。虞纪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2023年8月22号,虞纪群与申素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素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凯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素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2023年8月24日,申素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纪群后,程凯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纪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凯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纪群、曹佩凤等。2023年8月28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4.2元/股。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于2023年8月28日晚间。虞纪群、曹佩凤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虞纪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曹佩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5日。曹佩凤与虞纪群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以下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一是“张**”证券账户,2021年2月1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朝霞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24******36;2023年3月2日“张**”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为41****53。二是“钱*”证券账户,2020年9月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73。三是“郑**”证券账户,2021年8月1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22。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122,400股,成交金额3,013,424.9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60,000股,成交金额1,473,946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62,400股,成交金额1,539,478.9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117,400股,经计算,盈利549,164.97元(含账面盈亏)。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钱*”“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405,500股,成交金额8,191,743.5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258,900股,成交金额5,138,580.5元;“钱*”证券账户共买入143,600股,成交金额2,993,193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59,970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402,500股,经计算,亏损666,332.16元(含账面盈亏)。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账户组临时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甬金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账户组转入资金时间均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2023年8月25日曹佩凤知悉内幕信息二后,于2023年8月28日控制并操作“钱*”账户继续买入“甬金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曹佩凤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2019年12月24日至今,曹佩凤为持有甬金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年12月24日至2024年5月8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钱*”“郑*”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经计算,前述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股票468,950股,成交金额14,893,383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274,950股卖出金额11,416,524.5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均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知悉内幕信息二后继续交易相关证券;曹佩凤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曹佩凤的两次交易行为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曹佩凤作为甬金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一、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2,745,824.85元罚款。二、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曹佩凤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合以上三项,我局拟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5,845,824.85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二)公司将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证券代码:603879证券简称:ST永悦公告编号:2024-10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1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2024年12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1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永悦科技及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5月31日至8月2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3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9月11日。陈翔于2023年5月认识了李某。2023年5月至6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6月14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月23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9月13日上午12时57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主体为陈翔先生及其相关人员,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2、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中国证监会对陈翔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