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很多资金方坚持要签抽屉协议的原因:从实控人处大比例接盘18.45%,1年后减持,亏损21%;有违规减持之名,无违法所得之实

财富   2024-12-18 09:20   上海  

2021922,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新通联份36,896,200股,占总股本的18.4481%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1.34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20228320232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11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28日(实际不晚于2717:39),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081.35元【注:8.91元/股】,无违法所得


证券代码:603022证券简称:新通联公告编号:临2024-03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241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41217日获悉,毕方投资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告知书》的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企业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毕方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9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股份36,896,200股,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83日至20232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11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1%,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28日(实际不晚于2717:39),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嫌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笫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拟决定: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就本局拟对你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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