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强制执行,因为9年前即已经转出的子公司股权没有实缴,须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财富   2024-12-19 11:01   上海  
原告在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共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二被告支配第三人虚假公示信息,第三人实收资本显著不足

(2)被告管委会恶意转让股权、持续对第三人进行过度控制和侵害;

(3)被告临潼城投公司故意放任被告管委会,行为上与被告管委会构成一致行动人,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

(4)二被告财产未独立于第三人财产,二被告应当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强制执行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临潼城投公司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即4,990万元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申请人管委会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即4,9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4-084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50,175,151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截至目前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 80%。因目前案件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在自动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于近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申请执行书》,经查询公开信息,目前该案已立案受理,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临潼城投公司、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陕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陕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所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为101,003,513.22元。

20247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临潼城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管委会就

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公司、管委会及临潼城投公司均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2023)津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11月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见公司于20231030日、2024730日、2024816日、20241011日、202411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申请执行书》,经查询公开信息,目前该案已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7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1

法定代表人:张林,管委会主任

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2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总经理

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强制申请执行书》内容如下:

执行依据:2023)津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2024)津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临潼城投公司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即4,990万元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申请人管委会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即4,9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990万元为基数,自20241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75,151元;以上请求暂合计50,175,151元;

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827.02万元,其中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807.79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19.23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等,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截至目前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 80%,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51)。因目前案件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218

证券代码: 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 2023-082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共计101,003,513.22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66)。 本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 03 民初 128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立案时间: 2023 10 25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 7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被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1

法定代表人:张林,管委会主任

第三人: 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绿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 2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执行董事

诉讼机构名称: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公司与被告临潼城投公司、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事实与理由

1、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并未实现。

2015 2 2 日,公司与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签订《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因案涉合同工程款纠纷,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西安绿源公司不服该判决书并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民终24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原判。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西安绿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 172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009号、 2022-060 号、 2023-007 号公告。

2、二被告共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二被告支配第三人虚假公示信息,第三人实收资本显著不足;

2)被告管委会恶意转让股权、持续对第三人进行过度控制和侵害;

3)被告临潼城投公司故意放任被告管委会,行为上与被告管委会构成一致行动人,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

4)二被告财产未独立于第三人财产,二被告应当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包括工程款79,156,428.26 元、自 2021 1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 计算的利息、诉讼费436,359 元和自 2022 8 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截至 2023 10 25 日暂共计94,003,513.22 元)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向原告赔偿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7,000,000.00 元;

上述两项合计金额共为: 101,003,513.22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总计 5,838.09 万元,其中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3,456.09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2,382 万元。上述未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66)。 本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 03 民初 128 号)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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