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立体化追责典型案例——金通灵案

财富   2024-12-28 12:18   河北  

刑事责任——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罪


关于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


民事责任——特别代表人诉讼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投资者服务中心密切关注金通灵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监管


公司、董监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通灵)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朱、张、袁、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朱、申、冯、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会所、注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范、颜)


券商、保代: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郑、陈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自律监管责任——自律处分、自律监管


公司、董监高: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张、朱、申、冯、陈的监管函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朱、张、袁、冯的监管函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会所、注会: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颜、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券商、保代: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证券代码:300091证券简称:金通灵公告编号:2024-10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1227日收到检察机关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对公司及季伟、袁学礼等6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股票案一案已经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062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2024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2017-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87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为新增股份上市,未涉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形。

3、目前本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最终结果以司法机关后续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出判决等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检察机关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227


证券代码:300091证券简称:金通灵公告编号:2024-099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本院”)关于原告叶*明、俞*现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56,378.46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412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民初2864)等有关材料,涉及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总经理助理许坤明,时任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时任董事长朱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冯霞,现任董事长张建华,董事、总经理申志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树军,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56,378.46元,诉讼请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南京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现将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叶*明、俞*现等10名投资者。

2.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胡志刚;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二)叶*明、俞*现等10名原告推选叶*明、俞*现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425日闭市后发布。20234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6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本案中,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金通灵公司2023427日闭市后发布的《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金通灵公司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金通灵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因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425日闭市后发布,故该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4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本案中,20236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1225日,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前述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3628日。

部分投资者主张其在2018426日至2023427日期间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并在2023428日至2023627日期间卖出该公司股票,金通灵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连续6年财务数据造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系于2023427日闭市后发布。金通灵公司于该日闭市后发布的《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该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即2023428日,金通灵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19元,跌幅为3.92%,换手率为2.72%。据此,对主张在2018426日至20234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428日至2023627日期间卖出金通灵公司股票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本院确定在本案权利人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一)自2018426日(含)至20236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6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自2018426日(含)至20234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428日(含)至20236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216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期:2024-12-20来源:证监会

问:近期我们关注到,南京中院、深圳中院分别就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将依法分别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为监管机构,对此如何评论?

答:金通灵、美尚生态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受害投资者有权依法对金通灵、美尚生态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的起诉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证监会予以支持。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并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参加诉讼的法律职能。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关注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为投资者服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投资者服务中心密切关注金通灵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318:57:40

20241216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通灵)、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海证券)分别公告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就10名投资者共同起诉金通灵、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林举、唐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确定权利人范围。

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如南京中院后续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等相关规定,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后,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通灵)

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1964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1977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1968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1985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通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1225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427,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128,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326,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427,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情形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1227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

经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金通灵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金通灵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金通灵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金通灵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427,金通灵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128,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326,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427,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情形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1227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经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至2022,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通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122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所)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范荣,,19634月出生,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颜利胜,,19748月出生,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胡志刚,,19686月出生,金通灵2017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在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局另案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6年审计收入合计6,886,792.14(不含税)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017年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此后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较高比例。根据大华所相关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至2021年公司建造合同收入分别为73,726.00万元、90,321.34万元、50,242.45万元、22,399.55万元、53,676.9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38%46.43%26.72%15.60%30.59%。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将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年报审计时,项目组发现金通灵建造合同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无可靠依据,项目经理就建造合同实际投入成本确认方法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项目合伙人范荣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大华所,以使大华所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见项目组编制的反映前述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处理情况的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职业判断严重不当。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建造合同收入,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占合同预估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金通灵存在三个建造合同项目,占当年建造合同收入比例达71.64%,是以供应商对项目的投入作为其自身投入并确认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完工进度,进而确认相应收入,该方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大华所首次承接金通灵年报审计工作时,认可金通灵的上述做法,并将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度的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签字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严重不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3.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了解关于建造合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未见对建造合同业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大华所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均称针对建造合同收入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我们了解、评估管理层对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入账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其中包括与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及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但是,2017年至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与建造合同业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2019年至2021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实际投入成本等关键财务数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仅在底稿中记录公司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计算过程。在2017年至2021年的底稿中也未见对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2019)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2019)第八条的规定。

()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部分项目现场监盘情况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存在明显差异,大华所未重新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未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2*12MW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大名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大名项目现场进行监盘并拍照,已发现该项目土建工程现场施工进度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供应商回函确认的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明显不一致,仍按照不可靠的供应商询证函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确认土建施工成本投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大名项目现场监盘照片、未见会计师对大名项目讨论的相关记录等。大华所针对异常情况,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2017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大华所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工程施工(新疆晶和源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未考虑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大华所于2018329日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开展现场监盘,晚于资产负债表日近3个月。大华所未实施审计程序将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存在货物发运至项目现场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第五条的规定。

2.2018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就本年审计发现的大名项目重大异常,结合上年审计中了解的情况,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和财务舞弊风险,也未实施现场走访等进一步程序应对舞弊风险

一是2018年年报审计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现大名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锅炉实际由金通灵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供货且尚未投产。大华所对大名项目开工两年锅炉尚未投产、收入确认与现场工程进度存在重大不一致未予怀疑,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状况,未对大名项目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程序应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风险。

二是大华所确认大名项目进度的主要证据存在异常。大名项目主要供应商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回函存在内容相互矛盾、函证地址与该供应商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等异常情形,大华所将可靠性存疑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恰当应对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对明显异常的回函未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在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和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以下简称河北盛滔项目),存在三份针对供应商的函证,仅有一次发函记录、但收到两次回函且内容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会计师未记录收到两份回函原件的原因,未关注上述回函的可靠性,未对该异常现象保持职业怀疑,未评估其对审计工作及结论的影响。

二是2018年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高纯硅项目主要供应商贵州省冶金建设新疆分公司回函显示,电炉成套设备采购已完成6套合同总额的85%,电炉成套设备安装已完成全部安装量的55%,但会计师认可公司账面设备采购及安装均为100%的完工进度。会计师未关注函证取得证据与账面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实际发生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河北盛滔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且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2019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大名项目自2017年年报审计以来现场施工没有进展,但审计确认的土建安装进度达92.69%、锅炉设备进度达38.95%。在项目组提出对大名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安排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审计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2020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会计师未关注实地访谈了解的完工进度与审定完工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大华所于20211月至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略钢项目)现场对客户执行了实地走访程序,访谈记录显示当时项目进度为土建整体完成60%、安装整体完成60%,但大华所2020年对略钢项目收入审定的土建工程进度已达78.30%、工程安装进度已达100%,与现场走访情况明显不符。大华所未充分关注访谈取得的审计证据与审定进度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恰当应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2)未关注建造合同业务确认的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略钢项目执行收入测算时记录工程安装进度为100%,但记录的设备、材料实际投入成本不到设备材料费预计总成本的50%。大华所未能关注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未对设备材料未全部投入即已完成安装的矛盾情况进行分析,未对上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能针对完工进度的合理性获取更多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5.2021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压缩空气站项目(以下简称凯赛项目)为金通灵2021年新增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建造合同项目执行了分包商合同审阅程序,对分包商的名称、金额、签订时间及合同条款进行列示,但未对2021年新增且确认收入较大的凯赛项目进行分包商审阅,也未对该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沛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的工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22,上海运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确计算内江市星明能源有限公司80MW发电机组能效提升项目中重大融资成分金额,未将重大融资成分从预计总收入中准确剔除。大华所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并复核该项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金额,导致未能发现上海运能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范荣作为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颜利胜作为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志刚为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792.14,处以34,433,960.70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二、对范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颜利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胡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5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范荣、颜利胜)

当事人:范荣,,19634月出生,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颜利胜,,19748月出生,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局另案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6年审计收入合计6,886,792.14(不含税)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017年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此后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较高比例。根据大华所相关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至2021年公司建造合同收入分别为73,726.00万元、90,321.34万元、50,242.45万元、22,399.55万元、53,676.9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38%46.43%26.72%15.60%30.59%。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将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年报审计时,项目组发现金通灵建造合同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无可靠依据,项目经理就建造合同实际投入成本确认方法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项目合伙人范荣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大华所,以使大华所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见项目组编制的反映前述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处理情况的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职业判断严重不当。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建造合同收入,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占合同预估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金通灵存在三个建造合同项目,占当年建造合同收入比例达71.64%,是以供应商对项目的投入作为其自身投入并确认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完工进度,进而确认相应收入,该方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大华所首次承接金通灵年报审计工作时,认可金通灵的上述做法,并将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度的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签字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严重不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3.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了解关于建造合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未见对建造合同业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大华所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均称针对建造合同收入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我们了解、评估管理层对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入账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其中包括与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及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但是,2017年至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与建造合同业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2019年至2021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实际投入成本等关键财务数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仅在底稿中记录公司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计算过程。在2017年至2021年的底稿中也未见对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2019)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2019)第八条的规定。

()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部分项目现场监盘情况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存在明显差异,大华所未重新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未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2*12MW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大名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大名项目现场进行监盘并拍照,已发现该项目土建工程现场施工进度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供应商回函确认的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明显不一致,仍按照不可靠的供应商询证函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确认土建施工成本投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大名项目现场监盘照片、未见会计师对大名项目讨论的相关记录等。大华所针对异常情况,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2017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大华所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工程施工(新疆晶和源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未考虑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大华所于2018329日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开展现场监盘,晚于资产负债表日近3个月。大华所未实施审计程序将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存在货物发运至项目现场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第五条的规定。

2.2018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就本年审计发现的大名项目重大异常,结合上年审计中了解的情况,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和财务舞弊风险,也未实施现场走访等进一步程序应对舞弊风险

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现大名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锅炉实际由金通灵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供货且尚未投产。大华所对大名项目开工两年锅炉尚未投产、收入确认与现场工程进度存在重大不一致未予怀疑,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状况,未对大名项目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程序应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风险。

二是大华所确认大名项目进度的主要证据存在异常。大名项目主要供应商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回函存在内容相互矛盾、函证地址与该供应商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等异常情形,大华所将可靠性存疑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恰当应对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对明显异常的回函未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在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和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以下简称河北盛滔项目),存在三份针对供应商的函证,仅有一次发函记录、但收到两次回函且内容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会计师未记录收到两份回函原件的原因,未关注上述回函的可靠性,未对该异常现象保持职业怀疑,未评估其对审计工作及结论的影响。

二是2018年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高纯硅项目主要供应商贵州省冶金建设新疆分公司回函显示,电炉成套设备采购已完成6套合同总额的85%,电炉成套设备安装已完成全部安装量的55%,但会计师认可公司账面设备采购及安装均为100%的完工进度。会计师未关注函证取得证据与账面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实际发生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河北盛滔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且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2019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大名项目自2017年年报审计以来现场施工没有进展,但审计确认的土建安装进度达92.69%、锅炉设备进度达38.95%。在项目组提出对大名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安排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审计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2020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会计师未关注实地访谈了解的完工进度与审定完工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大华所于20211月至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略钢项目)现场对客户执行了实地走访程序,访谈记录显示当时项目进度为土建整体完成60%、安装整体完成60%,但大华所2020年对略钢项目收入审定的土建工程进度已达78.30%、工程安装进度已达100%,与现场走访情况明显不符。大华所未充分关注访谈取得的审计证据与审定进度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恰当应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2)未关注建造合同业务确认的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略钢项目执行收入测算时记录工程安装进度为100%,但记录的设备、材料实际投入成本不到设备材料费预计总成本的50%。大华所未能关注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未对设备材料未全部投入即已完成安装的矛盾情况进行分析,未对上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能针对完工进度的合理性获取更多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5.2021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压缩空气站项目(以下简称凯赛项目)为金通灵2021年新增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建造合同项目执行了分包商合同审阅程序,对分包商的名称、金额、签订时间及合同条款进行列示,但未对2021年新增且确认收入较大的凯赛项目进行分包商审阅,也未对该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沛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的工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22,上海运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确计算内江市星明能源有限公司80MW发电机组能效提升项目中重大融资成分金额,未将重大融资成分从预计总收入中准确剔除。大华所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并复核该项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金额,导致未能发现上海运能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范荣作为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颜利胜作为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范荣、颜利胜作为金通灵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执业中违反多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准则,连续5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范荣、颜利胜分别采取5年和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以上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510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428日至1027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428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静芳: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刘静芳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刘静芳(身份证号码:41**********06)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428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然: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然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张然(身份证号码:34**********19)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428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郑义、陈庆龄: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部分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410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经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举、唐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410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20169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2019101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2020320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410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

经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4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5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东路135号;

季伟,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袁学礼,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许坤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冒鑫鹏,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通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金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金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金通灵时任董事许坤明,参与、执行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金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通灵监事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金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12.6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金通灵、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通灵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8240)。

对于金通灵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

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虛增或虛減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所已于202412日就上述违规事项向金通灵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树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朱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2018年度和2020年度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10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1120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告知书显示,2017年至2022年,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以及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公司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公司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你公司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市场影响恶劣。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8月修订)》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1122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77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申报会计师,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范荣,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颜利胜,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志刚,金通灵2017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查明的事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在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大华所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申报会计师,提交了对金通灵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017年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此后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较高比例。根据大华所相关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至2021年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分别为73,726.00万元、90,321.34万元、50,242.45万元、22,399.55万元、53,676.96万元,占金通灵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38%46.43%26.72%15.60%30.59%。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将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年报审计时,大华所项目组发现金通灵建造合同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无可靠依据,项目经理就建造合同实际投入成本确认方法与金通灵存在重大分歧。项目合伙人范荣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大华所,以使大华所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见项目组编制的反映前述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处理情况的记录。

2.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职业判断严重不当。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建造合同收入,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占合同预估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金通灵存在三个建造合同项目,占当年建造合同收入比例达71.64%,是以供应商对项目的投入作为其自身投入并确认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完工进度,进而确认相应收入,该方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大华所首次承接金通灵年报审计工作时,认可金通灵的上述做法,并将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度的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签字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严重不当。

3.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了解关于建造合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未见对建造合同业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大华所2017年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称针对建造合同收入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我们了解、评估管理层对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入账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其中包括与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及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但是,2017年至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与建造合同业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2019年至2021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实际投入成本等关键财务数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仅在底稿中记录金通灵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计算过程。在2017年至2021年的底稿中也未见对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

(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部分项目现场监盘情况与金通灵账面确认进度存在明显差异,大华所未重新评估金通灵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未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2*12MW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大名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大名项目现场进行监盘并拍照,已发现该项目土建工程现场施工进度与该公司账面确认进度、供应商回函确认的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明显不一致,仍按照不可靠的供应商询证函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确认土建施工成本投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大名项目现场监盘照片、未见会计师对大名项目讨论的相关记录等。大华所针对异常情况,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2)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2017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大华所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工程施工(新疆晶和源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未考虑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大华所于2018329日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开展现场监盘,晚于资产负债表日近3个月。大华所未实施审计程序将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存在货物发运至项目现场的情况。

22018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就本年审计发现的大名项目重大异常,结合上年审计中了解的情况,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和财务舞弊风险,也未实施现场走访等进一步程序应对舞弊风险

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现大名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锅炉实际由金通灵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供货且尚未投产。大华所对大名项目开工两年锅炉尚未投产、收入确认与现场工程进度存在重大不一致未予怀疑,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状况,未对大名项目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程序应对该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风险。

二是大华所确认大名项目进度的主要证据存在异常。大名项目主要供应商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回函存在内容相互矛盾、函证地址与该供应商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等异常情形,大华所将可靠性存疑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恰当应对舞弊风险。

2)对明显异常的回函未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在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和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以下简称河北盛滔项目)中,存在三份针对供应商的函证,仅有一次发函记录、但收到两次回函且内容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会计师未记录收到两份回函原件的原因,未关注上述回函的可靠性,未对该异常现象保持职业怀疑,未评估其对审计工作及结论的影响。

二是2018年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高纯硅项目主要供应商贵州省冶金建设新疆分公司回函显示,电炉成套设备采购已完成6套合同总额的85%,电炉成套设备安装已完成全部安装量的55%,但会计师认可该公司账面设备采购及安装均为100%的完工进度。会计师未关注函证取得证据与账面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实际发生成本。

3)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河北盛滔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且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2019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大名项目自2017年年报审计以来现场施工没有进展,但审计确认的土建安装进度达92.69%、锅炉设备进度达38.95%。在项目组提出对大名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安排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审计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42020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会计师未关注实地访谈了解的完工进度与审定完工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大华所于20211月至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略钢项目)现场对客户执行了实地走访程序,访谈记录显示当时项目进度为土建整体完成60%、安装整体完成60%,但大华所2020年对略钢项目收入审定的土建工程进度已达78.30%、工程安装进度已达100%,与现场走访情况明显不符。大华所未充分关注访谈取得的审计证据与审定进度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恰当应对。

2)未关注建造合同业务确认的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略钢项目执行收入测算时记录工程安装进度为100%,但记录的设备、材料实际投入成本不到设备材料费预计总成本的50%。大华所未能关注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未对设备材料未全部投入即已完成安装的矛盾情况进行分析,未对上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能针对完工进度的合理性获取更多审计证据。

52021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压缩空气站项目(以下简称凯赛项目)为金通灵2021年新增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建造合同项目执行了分包商合同审阅程序,对分包商的名称、金额、签订时间及合同条款进行列示,但未对2021年新增且确认收入较大的凯赛项目进行分包商审阅,也未对该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沛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的工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

6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2022年,上海运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确计算内江市星明能源有限公司80MW发电机组能效提升项目中重大融资成分金额,未将重大融资成分从预计总收入中准确剔除。大华所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并复核该项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金额,导致未能发现上海运能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不准确。

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范荣作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荣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颜利胜作为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利胜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志刚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12.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7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514日至202411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514日至2027513日期间,不受理范荣、颜利胜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三、对胡志刚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514日至2025513日期间,不受理胡志刚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四、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大华所、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大华所、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51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413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

刘静芳,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张然,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郑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陈庆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1号、80号、79号、62号)查明的事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及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与情节,依据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上市规则》第12.7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514日至202411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514日至20265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西证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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