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进一步发挥药品、医疗器械产业链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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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要点提炼
小编针对其中的部分重要要点进行了提炼:
要点一:内部举报人
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要点二:举报处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内部举报人举报特殊处理通道,经研判内部举报人举报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优先核查处理。
要点三:奖励条件
内部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四:奖励标准
对内部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可以在《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等级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奖励金额的标准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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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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