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思维导图,是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问题的。
在现行的市场经济当中,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互负债务,一方是金钱之债,另一方则是非金钱之债。
一般情况下,合同会约定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例如买卖合同,都会约定是买方先付货款还是卖方先发货物。
但也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怎么办?另一方能否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上述规定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实际当中,会出现一方没有履行的是非主要债务,这个时候,另一方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以下思维导图,简单易懂,一目了然。
思维导图118: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导图关键词:民法典 合同 合同编 通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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