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盖章」起草审查指南:合同文本与手续的26个要点

创业   2024-12-26 21:02   北京  

编者按:


合同约定“签名、盖章后生效”可能等于“签名并盖章后生效”,为避免合同不生效,建议采用“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署后生效”的表述。

文章内容来源于《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梳理了合同签署部分文本的审查要点和合同签名盖章手续的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32条规定的“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合同编》第490条改成了“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签字盖章”也就应该叫做“签名盖章”了,但是这没有实质影响,继续用“签字盖章”的说法也是可以的。

合同签署部分文本的审查要点

1.建议采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表述。

(1)“签字、盖章”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签字、盖章后生效”等于“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果仅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仅仅盖章合同是不生效的【1】

但是《合同编》第490条采用了“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说法,不同于原《合同法》第32条“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中认为,“三种方式之间具备同等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表述与本条规定表述一致的情形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三者有其一即可。……如当事人约定'签名且盖章'或'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则签名和盖章均需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2】

因此现在如果合同中采用“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说法,不应该再按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那样去理解,但仍然可能有争议。

(2)一般认为,“签字盖章/签名盖章/签署后生效”等于“签名或盖章后生效”【3】但实务中有些人可能会以为“签名盖章”等于“签名并盖章”。

(3)建议使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表述。

考虑到“签名并盖章合同才生效”不太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而其他表述又多少有些争议,不如使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明确。

如果确实希望“签名+盖章”合同才生效,可考虑使用“本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公章后方可成立生效”的明确表示。即使如此,这种表述还是会产生争议,在具体案件中并不见得就因为该表述就使得合同不生效(如果仅签名或仅盖章的话)。

2.为避免修改,可增加“清洁文本”条款。

相关条款:2537清洁打印文本

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3.如合同签名盖章位置之后仍有合同正文,应予修改。

如果这些文字并非合同的内容,则应删除。

如果这些文字是合同内容,则应将其移入合同正文之中,作为合同条款;或者作为合同附件,按照合同附件处理。

4.合同正文中如果有空白区域,作为正式签约版本,应该填上适当内容,或者删去,或者写上“无”或加删除线,以避免删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对方,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对方在空白区域填写内容是有效的。

当然,这里的“空白区域”是指正常而言就是用于填空的位置(填空项、下划线、特意留空处等),不包括页眉页脚、行间距这些空白处。即使如此,那些合同文本没有必要的空行、空格也应该去掉以避免风险。   

5.为避免争议,有必要在合同底部(WORD文档中的页脚中间)增加“第N页/共N页”格式的页码,以避免某一方增减页码。

页码应以装订在一起的合同正文(包括一起签署的附件)为准,前面如有标题和目录,可一并计入页码,但无实质内容的封面、封底不应计入页码。

6.合同一式几份、各方持几份,应符合实际需要。

合同份数与合同效力无直接关系,就算约定合同一式四份,实际只签署一份,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7.实务中,为了进一步强调合同效力,或者为了避免对方主张是格式条款而不利,往往会加上特定的签署声明条款。特别是在合同主要由一方拟订,涉及对方的违约责任、重要权利义务时,由对方专门确认一下有益无害。

相关条款:3762确认合同内容

重点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上述条款应放在签署位置之前。

合同签名盖章手续的审查要点

一、公司签名盖章手续的审查

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理论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也等同于公司盖章,但实务中一般还是会要求加盖公司公章。

注意,“合同盖了章”并不能保证“合同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仍应以适当方式审核公章的真实性。

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也可代表公司,而且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在工商局有备案,可以鉴定真伪。   

二、个人签名盖章手续的审查

1.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要求是按哪个手指的指印,在实务中一般是右手大拇指或右手食指。

虽然《民法典》特别指出按指印也是签署方式之一,但考虑到实务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不能签名的情形,不宜再接受只按指印的个人签约方式。

我方与个人签约时,要求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阅,确认后再签约,这应当是合理的,也有一定必要性。

个人私章不宜作为个人签约方式,因为私章并无存档,难以验证真伪。

个人签名应该是正式姓名,不能签小名、艺名。如果发现对方的手写签名过于“艺术”难以认清,或者与平时签名不太相同,则应要求重签(可在原文件上再次签一下)。

2.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约,除了在合同主体处明确列明个人信息外,还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不应使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使用的人名章。这样做很可能导致争议【4】

有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可能同时代表公司签名,并同时由其个人作为保证人或合同当事人,则这两处都必须要分别签署,分别代表公司与个人。代表个人签署时,应由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时,则可以用备案的人名章,也可以用亲笔签名,法律效果是一样的。

3.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

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同时,在个人签署处,不妨像处理“格式条款提示”一样,强调“X方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本协议全部内容,包括其中的XX、XX条款等”。   

4.同个人签约时,应考虑由配偶、亲属共同签署或声明同意,并考虑见证人签署。

律师应该形成习惯,凡是与个人签订比较重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合同,都应该考虑上述手续。

三、以保证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签署需特别慎重

实务中大部分合同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较少,保证是其中一种典型。双务合同下“各有付出”,一方否认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和动力不大(一般情况下);单务合同下“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义务人大有动力否认成立。尤其保证与抵押、质押相比,没有登记、交付这些手续,其效力完全取决于签署的真实性,而保证的法律效果对债权人又关系重大。

这就意味着,以保证合同为典型的重要单务合同的签名盖章环节的审核要比所有合同都重要、严肃得多,也容易出问题得多!实务中屡屡出现这种情形:

1.A公司做保证人,安排在A公司二楼签约,结果盖的并非A公司真实公章,A公司不认可;

2.甲乙做保证人,当面看过身份证当面签字,结果实际上甲签乙的名字、乙签甲的名字,后甲乙主张未签署。

因此在实务中,律师应适当提示、适当审核保证合同及类似单务合同的签署手续,一般要“盖章+签名”,而且常常要当面签署,有的金融机构还会要对签约过程录像。

四、签名盖章手续的其他注意事项

1.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一般应要求合同盖骑缝章,或者要求在每页均盖章;实务中也有部分合同只在签署页盖章,这存在一定风险,对于不太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如有其他可以证明合同的签署与履行的证据),勉强可以这样【5】

有的单位有专门的骑缝章,也勉强可以,但以公章直接做骑缝章使用更合适。

对于确实不适宜加盖骑缝章的合同,可以考虑:要求未盖骑缝章(或未每页签名)的一方,通过电子邮件再确认一下整个合同的内容(一般是PDF版或扫描版)。 
 
与之相关的一个格式问题是:合同每页底部页脚,应有“第X页/共Y页”的页码,也可以减少对方恶意加页或减页的风险。

2.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位置也不能错(如在甲方处盖乙方公章)。

如果发生这些错误,未必会导致盖章无效,但有可能产生争议。

3.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实务中为防止此问题,也经常会在前面的正文结束之后标明“以下无合同正文”,以防止在之后恶意添加。即使有“以下无合同正文”,也没有必要在合同中保留较多的空行。

有时候还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行间距、段间距,使合同正好结束在最后一页的大致底部的位置,这样既没有浪费纸张,也有利于防止对方恶意在空白区域添加内容。

4.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5.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6.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从仲裁诉讼的角度看,对方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盖章的合同未必无效,但存在争议。

非正式备案的印章也未必无效,需要综合原使用情况等证据来认定。在实务中,确实存在某些公司私刻一个非正式备案公章(公司章或部门章)用于签约的情形。

但从事先防范风险的角度,不宜接受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备案的公章用于签署合同及正式法律文件。(中国大陆内资公司公章是有统一样式的,即圆形,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而且都用红色印泥盖。部分外资企业可能使用的是椭圆形公章。如果发现公章样式不规范或使用别的颜色印泥,则应该不是正式备案的公司公章)

但是收据(包括定金收据)、对账单等盖财务章是有效的,因为这本来就是财务事项。

7.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这样可进一步强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很多时候,对方未必是当场盖章,或无从判断所盖章的真伪,让对方增加一个个人签名,总是有利无害的。   

8.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的处理。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但显然,这是不规范的,应使合同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保持一致。

9.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但未经先盖章一方当事人确认时,如果先盖章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视为先盖章一方明示或者默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6】

因此如果收到对方返回盖章的合同之后,发现对方有修改条款且不符合我方意愿的,应尽快提出书面异议,并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等保留提出异议的证据。

10.特殊签署方式注意事项。

传真方式:我方只有对方盖章合同的传真件,无原件。不建议采纳,可改用电子邮箱。

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中有对方盖章的合同的清晰彩色扫描件。此时一般要求电子邮件是对方的正式企业邮箱——这比传真方式好,但仍有“无法确认对方电子邮箱有效性”的可能。可以考虑将电子邮件方式作为配套证明和保存方式,配合纸质文件的签署。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考虑仅以电子邮件签署(我方没有对方签名盖章的文件原件):

(1)金额不大、风险很小的交易中的合同;

(2)有收据、送货单等书面文件配合的小型交易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有问题,仍有收据、送货单等可证明合同关系;

(3)有正式签署的合同原件,同时还需要另外签署的辅助性、不太重要的文件,如保密函、确认函等,这些辅助性文件可考虑仅用电子邮件签署。但保证函(担保函)这种重要文件,就不能仅用电子邮件签署。

微信方式:微信比电子邮件效果要差,不利于保存,建议改为请对方发送电子邮件(这是指就签署的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其他沟通采用微信亦可)。如果是通过微信发送的重要通知、文件,则应保存、收藏以备将来举证。

电子签约: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等同于正式的书面合同。除了《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的“(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以外,其他民事活动中均可使用电子签名,包括劳动合同。   

11.异地签署时,有时会采取“收到确认书后合同生效”或“收到双方均签署的合同原件之日起合同生效”。

合同甲方先签署,再寄给乙方签署。理论上只要乙方签署,则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但此时甲方有可能手中还没有合同,也不知道乙方究竟是否签署。为此,甲方有可能特别在合同后面的签署生效条款中特别约定类似如下条款:

本合同由甲方先签署,再由乙方签署并寄回一份给甲方;本合同自双方均签署,且甲方确认收到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之日起生效。


12.合同签署后又要解除(作废)时,有时会采取“直接撕毁原合同”的做法,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风险也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这种做法。

但如果合同已经有部分履行,或者风险较大时,则应该专门签署解除协议,明确将原合同解除或作废,此时原合同是否销毁均可。解除协议中至少要列明原合同准确名称,最好同时列明原合同签订时间。

文中注释及说明:

[1]引自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198-199页。
[3]可参见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
[4]参考“许爱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581号。该案件中使用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用于个人签订的合同,虽然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但有其背景,而且已经发生争议。
[5]实际上,“合同”的由来就是人们以“同”或“合同”二字印于两份合同接缝处,以证明其真实性。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
[6]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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