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权回购纠纷中,回购义务人除与全体股东、投资人共同签订《股东协议》和/或《投资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外,还可能与某一投资人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补充协议》”),赋予该特定投资人更为宽泛的权利。应如何认定该等《补充协议》的效力正日渐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且相应的认定结果对回购各方的利益分配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将从实务案例出发,介绍并尝试探讨回购义务人与部分投资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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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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