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称,2018 年 7月 30日,某文化传播公司承揽某文化创意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某能环保能源科技展厅工程项目,并与某文化创意公司签订《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及《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签订生效后,某文化传播公司按约合格履行了相关工程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 年 11月7日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现场移交工作并进行书面签收确认。现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均已届满,某文化创意公司累计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866040元,剩余到期未付工程款项合计人民币290360元。上述拖欠款项经某文化传播公司多次催要,某文化创意公司至今未支付,故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0)浙0105民初7129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依据与某文化创意公司签订的《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某文化创意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