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和段视点 |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常见违法情形及法律分析

文摘   2025-01-16 17:00   四川  




前言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本文将围绕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评审因素设置未量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事项不明确、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四种违法情形展开讨论。

作者丨杨紫怡

指导丨董峰




1

评审因素设置未量化

01

违法情形

详细、合理、完整、有针对性、可行性等模糊、主观性较强的标准作为评审依据。例如:分工科学合理、方案内容全面详细、保障措施可行性高、优秀的服务保障、完善的质量保障措施……

02

法律分析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使用模糊、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等将导致不同评审专家对同一家供应商的评分情况不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并予通报、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03

相关案例

财政部发布指导性案例36号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全文链接: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66372


2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1

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以下八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02

法律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并予通报、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03

相关案例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9号 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举报案


全文链接: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66590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1号G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案


全文链接: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66786


3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事项不明确

01

违法情形

采购代理协议中未约定委托代理范围、代理期限、档案保存事项等

02

法律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的规定,有可能面临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4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01

违法情形

档案材料中无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无采购合同、无投标保证金退付材料

0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的采购文件都应当妥善保管,且保存的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实践中,该行为也经常成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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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杨紫怡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

政府行政法律事务、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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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成都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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