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催产素不是万能的,助产士务必谨慎使用!

健康   2024-08-05 18:06   重庆  

每个妈妈都是独立的个体,不能公式化的对待,针对每个妈妈设计单独的产前产时产后连续化服务,是我们mmss倡导的,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既要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也要发现优点推广普及。


经过大量的案例讨论,催产素的过度使用,造成了很多不良案例的产生,催产素是人体自身分泌的一种激素。当足月时,胎儿组织会产生催产素作用于母体,这在脐带动静脉血中可以测定出来,母亲也开始分泌催产素,作用于子宫。催产素作用于子宫富含催产素受体的平滑肌组织而产生收缩,同时催产素还刺激子宫蜕膜促使前列腺素释放,进一步加强宫缩,这样就开始了分娩过程。



而我们在接生过程中,使用催产素很多时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足月的时候孕妇会自然而然产生足够的催产素,来推进分娩的发生


当盲目的使用催产素,孕妇并没有做好分娩的准备,要知道分娩是一个瓜熟蒂落的过程,很多时候我们需要耐心的等待。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借鉴一下催产素滥用的后果

案例一

诊疗经过:原告之母于2012年1月28日因“停经41﹢1周”入被告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吸氧,胎动计数,阴道试产。1月29日9时予人工破膜,17时10分有宫缩,1月30日8时30分查宫口开1.5CM,先露头,胎膜已破,9时55分提示宫缩强度中,10时30分胎心145次/分,15时25分胎心70-130次/分,宫颈扩张,16:45分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分娩一女婴即原告庄某。




鉴定意见:孕妇在产程中出现羊水污染、胎心骤降等异常情况,医方未予以重视,未充分评估,更未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针对产程中突然出现胎心骤降等情况,考虑存在胎儿宫内窘迫,应及时停用催产素,并急行手术终止妊娠,但从出现胎心骤降至胎儿剖宫产娩出,时间共约86分钟,针对何时停用催产素也没有记录,医方疏于观察,存在对患者病情判断失误,未能把握剖宫产时机,致使胎儿窒息时间过长;医方上述行为促进了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发展,产妇产程中出现羊水污染、胎心骤降等相关因素与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关联亦无法完全排除。

案例二

诊疗经过: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3时29分因“停经40周,下腹痛3+小时”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初步诊断:1、巨大儿?2、40周妊娠。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09月11日因“胎儿窘迫,40周妊娠”拟行剖宫产术,术前听胎心未及,急诊B超提示死胎、胎盘早剥,遂改局麻下左侧会阴切开下行产钳+胎头吸引术经阴助产娩一死男婴,胎盘胎膜娩出完整,胎盘面可见大小约15*15cm血凝块压迹,符合胎盘早剥诊断,产后1小时患者出现血压下降,意识淡漠,考虑腹腔内出血,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宫体前壁左侧一长约12cm纵行破裂口,创面较整齐,无明显感染征象,术中诊断子宫破裂。



鉴定意见:

1、临产后,观察记录胎儿宫内情况较客观的是胎心监护图,而医方未向法庭提供一张。陈述会上患方称:“早晨6点半医方就撤了胎心监护。”据此,可考虑医方对胎心的监测有所不足,从而妨碍了胎心异常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2、缩宫素使用不规范,表现在:

(1)未见缩宫素使用的医患沟通记录。

(2)用缩宫素前,未见医方作阴道内诊检查胎头方位。

(3)胎心减慢至75-85次/分、甚至胎心不清时,均未见停止缩宫素使用的记录。

(4)未见缩宫素使用的专项记录。从案例上来看医方在“产程中突然出现胎心骤降等情况,考虑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下,未及时停用催产素;在没有“宫缩乏力”等缩宫素使用指征、胎心减慢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催产素。

在当下很多医患纠纷诉讼中,我们也发现越来越多的原告会利用催产素作为问责的重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第五十七条是对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如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则推定过错。通过很多案例分析会,我们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催产素一定要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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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手术室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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