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谈】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漫谈
拉伊
求问各位大佬,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是什么?
百鸟
如果从用法来看,二者都是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没必要区分。但考虑到我国大陆的使用习惯,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有细微差别:法律方法论是从法律适用延伸出来的司法方法学说,法学方法论是从法教义学(概念化-体系构建)中构建出来的学说,二者对法效力的承诺强度不同。法学方法论会涉足法律渊源的讨论,法律方法论一般不会把法源理论考虑在内,最多只考虑「法律发现」。
拉伊
一个用来解释,一个用来研究,是这样的吗?
百鸟
不对。解释和研究没啥逻辑关系。二者的区分在于预设不同。
法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解释,还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这套学说内置了法律就是什么的观点;法学方法论就是对法律概念、规范及其体系如何运用的学说,用拉伦茨的话来说,就是做两项工作,一项是问答的方式为司法裁判作预备答案,另一项是将这些答案放在个案裁判的领域作检验,重新修改第一项的工作。这两项工作很可能改变对于法律是什么的局部观点,比如究竟拿什么来填补法律漏洞。
我们用很精巧的案例去学民法,就是在学习法教义学,作预备答案的思考。当你考虑如何解决这个案子的时候,大多数情况是不会怀疑法律的效力的,但有例外情况,法学方法论需要解决这个例外情况。法律方法论不一定有这个理论承诺。
拉伊
这个太清晰了,感谢大佬。
百鸟
你还会看到所谓的「法学的方法论」,或者「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纯属扯淡。如果法学连学科研究的方法论都没包含在内,那白瞎了这门学科。
牧某
任何学科都有自己惯用的经典方法,也就是所谓的学科方法论,如果没有成熟的方法,说明这个学科还在混沌期,本质上是学科共同体连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都还没形成共识。法学的特殊性在于保守性、历史性和神学范式。这些特质决定了法学方法论的演进型态。也就是「教义技术」或则说「释义技术」。
诗昕
我觉得你不如问一下提问者本身的疑惑源泉,我个人觉得是从某红皮或黄皮法理学教材中来的。
百鸟
噢,我没读过红皮黄皮,不知道写了什么。我个人认为郑永流老师《法律方法阶梯》(好像是这个名字)里的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狭义和广义之分误导很大。怎么看出这个广了,那个狭了?
牧某
田园法学研究是这样的,主打一个常识理性、土法炼钢。
拉伊
那利益衡量论是不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然后请求权基础是法律方法论的一种?
牧某
方法可以化约为两个元素:解决问题的工具;使用工具的步骤。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东西,就是方法。成体系的方法集合,就是方法论。
拉伊
授人以渔,谢谢您。
浩天
我觉得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法律方法论=狭义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在广义上,可以把社科法学的方法囊括进来。
牧某
我以为可以更干脆点,只有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是法学方法论,对法律现象进行经济分析这种社科方法已经不是法学方法论了。后者是science意义上的科学方法论。法学是规范学,科学是事实学。有合作不代表是一家人。(百鸟:我也觉得,这样就最好。)
浩天
其实也可以这么讲,法学方法论=法学所固有的方法论=法教义学的方法论。
半残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边缘地带在于客观目的解释。而若依此说,属于【法学方法论】而不属于【法律方法论】的部分,例如类推、目的性限缩、法秩序统一性下的解释等等,依然属于法教义学的方法论。超出此范围,纯粹将法律及其运作当作现象考察的,就不属于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了。
可能有点疑问的是,【法学方法论】赋予了法教义学更大的灵活性、开放性,那这个东西还是不是法教义学?这似乎是个语义问题,我个人认为仍是法教义学,不妨碍。
牧某
工具服务于目的,方法依附于问题,只要问题域本身没变动,范式设定不动摇,方法不会改变学科的应然型态。如果改变了,那其实是开辟了新的学科分支,而不是说原来的学科真的变样了。
法学(法教义学)的问题:主体资格问题;行为效力问题。都是规范问题。方法可以化约为两个元素:解决问题的工具;使用工具的步骤。解答这两种规范问题(法学问题),必然要使用教义技术,这些技术的稳定型态,就是法学方法论。不解答这两种问题的知识,已经不是法学(法教义学)知识了。可参拙文。
百鸟
这是文本理论的问题。如果被诠释的素材是极重要的文本,那么对于「服从教义」的解释者来说,在首要意义上,文本的意向或者目标并不是被假定的作者意图,也不是我们可以想象置身于其中的作者经历,而是文本想要的东西、文本想要说的东西。这个东西不是文本,而是文本联系在一起想要说的那些东西。这个问题不在法律实践之内。进入法律实践后,立法者意图又重新被考虑在内,这才是依法律实践的特征重新调整的部分。法律出,立法者死,必要时法官又与立法者通灵问问话。能不能通灵、问哪一位,那不管,依当地习俗办。
半残
这下真成神学了。
狮心阁 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