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法学的问题症结——关于德国私法史框架课的思绪(二)

文摘   2024-09-03 20:38   广东  

汉语法学的问题症结

问题有二:微观层面上「概念漂移」,宏观层面上「体系畸变」。
平心而论,汉语法学在近代的起步时间不算晚,至少和日本同期,即使抛开诸如严复这种翻译过《法意》的本土精英不谈,日本的顶级教员中,也不乏来华扎根奉献的。譬如,冈田朝太郎才是真正的汉语刑法学之父,今人几已不识。清末之际,日清曾有过携手共进,一并代表黄种人,追赶万国法政大潮之经历。笔者每每读到此处,总是心潮起伏,感慨万千:

古时东西法律,皆立于平等之地位;今则欧洲法律,日进文明,而亚细亚法系,已成一种古董。虽然,欧洲法系之所以盛,亚洲法系之所以衰,揆其原因,皆后世学者之责,于欧亚立法之祖先无与焉。盖支那、印度之祖法,未尝不善,而后世学界,不能讲求,遂使亚洲法系,渐就淹没;独罗马、德意志法系,藉后世学界研究之力,而新理日出。故或谓罗马法、德意志古代法,为法律之宝库。谓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各国法律,皆从此法系而来。欧洲法系,遂为今日环球之冠。日本与支那,皆支那法系国,祖宗有此良法美意,贻饷后人,子孙不能张大之,愧孰甚焉。今欲修明法律,一雪此耻,当取欧洲法系之所长,以补亚洲法系之所短,若尽弃其固有之法,以学欧洲之法,则又非计之得也。

——熊元楷于松冈义正授课时所留存之笔记

然而让人痛心和遗憾的是,在继受以德国法为核心的欧陆法时,不同于日人的精耕细作,开枝散叶,自成一家,一衣带水的中国大陆,却因为历史动荡和时代悲剧,反复继受,重复发明,至于今日。
比如,刑法的三阶层理论,在建国前的中文文献里已经能看见了;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在建国前从来没被弄含混过。更不消说,民诉法中的「三面关系说」,清宣统三年就被干爆了,今天还当成通说教,时间过了百年,学问反而还退步了。顺带一提,民国民诉法的规范体量是今天的三倍左右,如果打个不那么严谨的比方就是,原本国人已经在民诉领域搓出来了3纳米光刻机,后面砸碎了之后又造了个带发条的,堪称法学知识瓦房店化的范本。前三十年各种搅混水,后三十年拨乱反正,本想另起炉灶,结果弄巧成拙,忙活了几代学人,主打一个瞎折腾。
笔者将会在未来书写长文,系统梳理和反思这段历史,此处不多着墨。这里需要重点阐明的是,从智识继受的角度看,汉语法学(尤其是民法学)也建立在对德系文献的大宗翻译之上,无非是诉诸国人自译,还是直接援引日译(日语词侨系统)的选择问题。在微观的层面上,概念是思想的细胞;在宏观的层面上,体系是思想的龙骨。潘德克吞法学作为华夏世界的异质文化系统,对其进行大宗继受——尤其是在不同历史时期,通过不同中介国和中介地区(此间尤以日本、苏俄和台湾省为巨),进行反复继受——导致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上,造成严重问题,我分别称之为「概念漂移问题」和「体系畸变问题」。
所谓「概念漂移问题」,是指词语作为思想的细胞,具备能指和所指,但词汇在不同语言的转译过程中,其所指和能指时常出现断裂,并重新进行组合,导致结果,诸如同词异译、异词同译、一词多译、多词一译等情形,时有发生。并且,在这个混乱翻译的基础上,学人又经常手搓各种临近概念,最后搞出来一堆四不像。譬如,改开之后的大陆学界,将juristische Handlung和Rechtsgeschäft混同,一并译为「法律行为」,尽管前者实指「法律上的行为」,后者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私法概念。在异词同译、多词一译的混乱基础上,国人又手搓了诸如「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中国制造,堪称特色民法学矩阵,简直乱成了一锅粥。
所谓「体系畸变问题」,是指汉语法学在继受德系体系时,并未原原本本的完整继受之,而是以一种走样了的畸变形态,进行了变态继受。不过改变体系本身倒不是问题,要是真有更高明的方案也行,但问题恰恰在于,改得十分混乱,那还不如别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集合,它的特殊性在于,构成体系的各个部分,能够互相支撑,而不会互相否定。学科之为学科,就在于其具备「成体系」的知识集群,即在同一问题域内,对一问题的解答,有助于对他问题的解答,或至少不会妨碍对他问题的解答。就此而言,潘德克吞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标榜自己是「成体系的法学知识」,并无问题。因为,在潘德克吞法学内,同为财产权问题,对物权问题的解答,不会妨碍,而会支持对债权问题的解答,反之亦然;同样的,对身份权问题的解答,也不会妨碍,而会支持对财产权问题的解答,婚姻问题就是合意条件下的财产权问题,继承问题就是血缘条件下的财产权问题。然而,这样清楚明白的民法典架构,在中国大陆,却因多元继受和层累立法等复杂原因,被修改的面目全非,高情商的说法是「活页环总则和活页分则」,耿直点讲就是某种改良版的汇编制。一如金可可老师的忧虑,在没有学通潘德克吞法学之前,各种拍脑门式的创新,看似在表面上讨了巧,其实反而在体系内部造成了更大的裂痕,畸变了体系本身。

未完待续

法学(法教义学)的母语问题——关于德国私法史框架课的思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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