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存档-读与写的杂谈

文摘   2024-11-10 23:38   广东  

读与写的杂谈

一、引子

写东西和读东西有一点是一样的,最要紧的不是写或读,而是删。就是说,你能不能把文本背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背后的问题预设挖出来,然后指明文本之核心概念,及核心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文脉)。这个其实是删出来的,把一切可以删掉的句子删掉,留下来的就是文脉,「削肉而立骨」。

所以,比较好的作品,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先把骨架立住了,给你看那些血肉是怎么附着在骨架上的。比如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还有赵鼎新《合法性的政治》,其实就是论文集,「分则成章,合则成书」。赵鼎新那本的骨架,就是第一章的合法性三分法:「意识形态——程序——绩效」,用这个理论线索做脊椎,那本书就活了;周雪光那本则是「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问题,你看了就知道了。

另一种写法更难,是直接骨肉互融,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马克思《资本论》(卷一),都是这种的典范之作,全书都是对围绕一个元问题而产生的问题域,进行系统解答的过程,几乎是数学演算一样的写法,抽出来一段话甚至一句话,文本就坍塌了,删无可删。你先试试走赵鼎新那种路,找到你的理论脊椎(比如你现在做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然后用它串起来互涉的问题,「分则成章,合则成书」,一个问题一章,就这么写。

——以上节选自 牧羽尘和所爱之人的聊天记录(未刊稿)

二、书型

好书很多,但好书的类型有限,我按自己的阅读体验,把常见的好书分为下述几类:

「一块整钢型」

多以演绎法写就,文本就是文脉,文脉就是文本,全书除了核心概念和核心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删一句整个文本就垮了,一句都删不得。这是笔者最喜欢的书型,如《几何原本》、《控制论与科学方法论》、《资本论(第一卷)》、《民法原理论稿》。文本是刀插不进水泼不进的致密,非大材难成此型。

「连环锁扣型」

多以归纳法写就,虽然不是演绎的写法,但能做到所选取的问题彼此相扣,最终统一在某个理论模型里,脊椎坚立,骨肉分明。通常来说,这种书的精华就是作者所提出的理论脊椎,一定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才敢这么处理,全书会通过不同的具体问题来论证这个理论脊椎是怎么立起来的。这种书型,纵以中人之资,积累得当,也能写成,值得磨练。赵鼎新《合法性的政治》即为此书型的典范。

「珍珠项链型」

才子书,大框架和方法并没有显著迭代,但是能在每一章甚至每一节里看见新亮点,常有让人于陈词滥调处豁然开朗之感。通常,这种书型最终会成为该框架里的代表作,但其存在本身,也从侧面说明了该框架可挖掘的空间已近触底,在范式转换(paradigm shift))之前,很难再度突破了。这种书型的代表作是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天降猛男型」

横空出世,震撼我妈。你完全整不明白这哥们是从哪蹦出来的,他的方法到底是跟谁学的,其思想师承几乎无法溯源,最典型的就是福柯、尼采这种猛男,世纪前后,朱苏力的《本土资源》也算是这种书型。这种书型很诱人,不过要是底子不够,之前就没看过多少传统书型能当对比背景,也看不出这书有啥震撼的,还以为就应该这样。

三、论读

先说读,读书和听课不一样,书本作为一个本身已经被完成的客体,读者可以从任何一页开始看起,作者所设置的书目章节之次序,和读者实际阅读的次序,完全可以脱轨,甚至往往就应该脱轨,不是什么书都适合从第一页读到最后一页的。譬如,陈元鑫讲王泽鉴的《民法总则》要从第六章「权利的变动」,也就是涉及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那块开始读,接下来学习权利理论,阅读顺序是第三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十章(了解即可),最后再去读第一章和第二章;郭化若将军写《今译新编孙子兵法》,把《孙子》十三篇打乱了读,重新编排,“让我觉得很刺激”(——李零);远古中文互联网神仙「缠中说禅」写《缠解论语》,也是把体例编排先干碎了,再以文本的内在义理为标准,重排重译。这些都是行家里手的做法,在书页的丛林中,直奔最核心的那棵树,人文社科之所以依赖帮传带,这也算是一例。

其实,所谓「学我者生,像我者死」,每一种成熟的阅读方法,都是读者于大量阅读和写作中,自行摸索归纳而得的,背后是不同的阅读习性乃至思维禀赋,绝不可一概论之。新手反而不必刻意钻研什么「读书方法」,只管去读就是了,大量和广泛的阅读,本身就是孕育每一种读书方法的最好母体。不存在哪种必然优越的阅读方法,也不存在哪种必须要遵循的阅读套路。

四、论写

再说写,通常来讲,你读的是什么,写的就是什么,大脑的可塑性是很强的。

举例如下:

如上文言,因人类智识之局限性,批判得以可能,而因人类不得不依凭自身所持不足之智识而行动,并最终接受此等行动之后果,故而,批判就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且是必要且紧迫的了——批判得以可欲。在理性赋予了批判以合法性之后,批判因由实践的切实要求从而得到了道德上的支持。

……我对持此谬论者们的答复是:倘若批判演变为了摧毁,与其说是批判自身的破坏性力量,毋宁说是因所批判之物自身本无何所谓生命力可言,其所谓的稳定与秩序,无异于包裹木乃伊之裹尸布;而对于真正的新生事物,批判的力量必然意味着相应而生的对所批判事物之修正与完善,是批判——而不是政治宣传,神性崇拜或是什么别的东西——构成了事物生长的生命源泉。

批判为在矛盾运动中本就应该自我摧毁之物提供了摧毁的条件,并为真正的新生事物提供发展的养料。在此意义上,批判恰恰是对所批判之物最崇高的礼赞——无论这一礼赞是以将事物推往火葬场还是抛入生命泉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它使事物趋向于自身本所应有的样态。

——牧羽尘《论批判》,写于眷抄青年马克思作品,并反复阅读孟凡礼译本的密尔《论自由》时期。


归纳整体,析萃共通。依凭形上思辨,俯瞰形下种属,为总论。种属细化,分野法域,各明其规范指涉,效力范围,为分论。综核学说,研求法理,此学法者之事也;根据法条,平亭狱讼,此用法者之事也。用法学法,虽阶梯为二,而体用则一。夫法学者,明法之条理而用法之条文,所以定分止争者也。

——牧羽尘《法的门前》,写于疯狂阅读清末民国文本和台版法学体系书时期。


而当作为人的立法者宣示了人自身的现代性,法律便宣示了人以人自身的意志去规范作为自然物的人自身的努力——意志从对自然的征服转向了对自然人本身的规范;法律以人社会学意义上的生与死吞没了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生与死,作为自然事件的出生与死亡被意志规范为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件。而当「胎儿」作为「自然人」的另一个他者而出现时,人的理性又不得不通过「视为」一词对意志本身进行二次规范。

——牧羽尘《关于<民法总则>第十五条的哲学思考》,写于大二上学期,联系上下文当时是在读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


拿我自己写的东西,和写这些东西的阅读背景举例子,反复横跳,应该是一目了然。

五、论读和写

有两种说法,一种讲「人写字,不是字写人」,是说活人不能让尿憋死,别被规矩框傻了;一种讲「字写人,不是人写字」,是说要尊重表达本身的规律,避免做无用乃至负用功。

两种说法,看似矛盾,其实都对,说的是不同阶段。

「人写字,不是字写人」——这是对菜鸟,放开手脚先跑起来,别怕栽跟头,越怕越恶性循环,越学不会。凡事开头都难,刚入门,写一百页扔一百页,一页都立不住很正常。天才少有,中人之资者,该写就写,该扔就扔,原始积累无捷径,欲求活源水,需下死功夫。过早沉迷技巧,浑身聪明破绽,一交手就给揍趴下。

「字写人,不是人写字」——这是对老鸟,该犯的错基本上都试过了,再蛮闯就是傻,到了瓶颈,少写点也没关系,要多想,多琢磨词与词之间,句与句之间,段与段之间的关系;多钻研问题与问题,问题与方法,问题与预设之间的关系。若能豁然开朗,关隘就过了。真能想明白了,一句顶一万句。

人写字,是探自己的底;字写人,是摸物介的顶。此谓「物理」。

「物理」一词,今天默认为是某个理工科分支,而在汉语的本来用法里,是指物介的在形而上层面的能力。在任何领域,大师与匠人分野,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掌握「物理」,文章并不例外。最好的文本,有浑然天成之感,谓「一字千金」。一字千金的典故,是指经千锤百炼后,文本呈出效果达至最佳,气韵完备自恰,不能再更易一字。此时即非人写字,而是字写人:任何文本都有其自身的结构,包括文字本身的形式和韵律,以及文字间的关联,这是符号表达的天然限制,是表达者只能服从并应顺势利导的规律,所谓「不能更易一字」,即是指该表达已经穷尽该语言的张力极限。

推而广之,「『人→物』→『物→人』」是普遍结构,道理一通百通,适用领域宽广:开头要闯,多碰壁,碰壁就是反馈,用好反馈,才能提升;后头要收,多反思,反思结构大体,用好结构,才能成事。超一流的素描高手,以黑白两色,临摹彩物,观者观之,脑海里会自然复现原色,看出五彩斑斓的意境,是因为画手洞悉了颜色与颜色之间的关系,按比例置换为不同灰度,运用之妙,近乎法理。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看热闹是看表达,看辞藻,看结论;看门道是看问题,看预设,看方法。

要看门道,不要看热闹。


牧羽尘 2021.11.26 作于狮心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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