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琪:清代中缅划界的法律之误

文化   2024-11-15 00:03   广东  

提要:中英1894年签订《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条约前5条是关于定界的规定,划定了除中缅北段未定界以外的边界。由于对有效占有的理解、条约文本、以及地图的失误,中国反而丧失了实际管辖的小江流域,也遗留下南段未定界。中缅近代遗留的南、北两段边界争端,除近代欧洲列强侵略原因外,也源于中国对领土划界、国际法领土取得和变更理论的理解不够深入和准确。因此,及时理解国际法有关领土理论的产生与变更、在积极运用国际法解决边界争端之时更谨慎地注意技术上的细节,才是真正解决国家边界争端的恰当方式。

一、引

英国自1824年至1885年,对缅甸发动三次侵略战争,最终将缅甸置于英国控制之下,使之成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独立省。1886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缅甸条款》。条约第三条规定“中缅边界应由中、英两国派员会同勘定。”《缅甸条款》的遗憾之处在于未将前任驻英公使曾纪泽与英国达成之前期边界谈判成果——英国“允让三端”[1]——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和义务。曾纪泽之后,总理衙门数年间从未提起过两国划界问题,这实际上是给了英国巩固缅甸统治的时机,也成就了英扩展非缅领土的实际占有。至薛福成1890年上任驻英公使,距《缅甸条款》所述之“两国派员会同勘定”已经过去近四年之久。在此期间,中法已就中越桂越、滇越、粵越三段边界签订了极其详细的三个边界条约,各段的实地标界也陆续展开。而对中缅边界,清廷既没有派员对中缅实际控制之旧地展开勘察,更没有派兵丁对中缅边界中国之境实际控制。而英国军队自1886年侵入虎踞关内之崩冈,之后又陆续占领麻汤、垒弄、昔董、昔马等寨。对此,清之策略为“传谕边民,但与理说,勿令越界,不可开仗启衅”。[2]此种情形,让刚刚上任驻英公使的薛福成心急如焚。于是薛福成一边收集曾泽纪当时与英的所有的会谈节略、地图等咨送总理衙门,一边与英国外交部展开磋商,一边又主动请命要求与英国展开边界谈判。[3]

1892年,双方正式开启会谈以划定两国边界。1894年3月1日(光绪二十年正月二十四日),中英两国定界官员在伦敦签署了划定两国边界、并确认商务事宜的《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条约正文共20条,与边界相关的是第1至第7条。[4]1894年条约签订后,双方还未及派员标界,英国以中法签订的《中法续议界务条款》(1895年)第3条之规定——允将“猛乌、乌得、化邦哈当贺联盟猛地各处归越南”——违反了中英1894年条约第5条为由,要求与中国重新订立边界条约。双方几经往复磋商,于1897年2月4日(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订立《续议缅甸条约附款》。1897年条约附款对1894年条约的定界及商务约定进行了修改。涉及界务更改的有两段:即将1894年条约中本划入中国的南段老东掸部、昔马、科干等地皆归英国所有,英国获得对猛卯三角地的永久承租权。除此而外,1897年条约对于随后争议的南、北两段未定边界的规定与1894年条约完全一致。

1897年《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签订后,双方自当年12月始派官员开始了实地标界。[5]至清朝灭亡,两国共标定的边界计三段:即尖高山以南至太平江与南奔江交汇处;太平江与南奔江交汇处至南帕河与南定河交汇处;南马河与南卡江交汇处至南阿河(南雅河)与湄江交汇处。而北纬25度35分尖高山以北(后称北段未定界)、以及由南帕河与南定河交汇处至南马河与南卡江交汇处(后称南段未定界)的两段未能勘定,原因在于北段未定界在条约中明确待将来查明地理情形后再作定界;而南段未定界则由于约文叙述太过粗略,且双方勘界代表所持地图存有差异,故双方在勘界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最终确定。

尽管1894年条约在薛福成竭尽全力争取之下划定了中缅大部分边界,但条约遗留的北段未定界,在I9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中才得以解决;而勘界遗留的南段未定界,终在1941年以双方争执的佧佤山区约四分之三区域被划入英属缅甸而告终。[6]无论是北段还是南段未定界,对于中国而言,1894年条约签订和后续勘界中均存在法律上的失误。本文试图对这些失误进行剖析,以探求当年划界过程中中国在运用国际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二、一误——对有效占有取得领土主权之国际法认知失误

国际法对领土有效占有之要求源于罗马法的—句谚语——即使是路边的一块石头,也要握在手里才能证明对它的所有权。而欧洲列强对非洲的瓜分直接导致了1884-1885年柏林会议将罗马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这一规定引入国际法,以满足欧洲列强相互制衡的需要,成就了有效占有取得领土主权之国际法缘起。虽然1885年《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对非洲土地的掠夺规定最终被废止,但有效占有在国际领土法上的地位却被确立下来,并被后续司法判例所肯定,而“成为增强领土主权司法基础必要的一种反应。”[7]

以有效占有取得主权之领土,在国际法通常为无主之地。现代国际法一般要求为和平、实际、持续地控制该领土。在近代,有效占有最不可能实现的就是和平方式,在战争还被承认为国家推行自己对外政策工具的年代,通常兵力先行是占有领土先决条件。在近代中英(中缅边界)划界中,南、北各有一块土地被双方认为是瓯脱之地,既不属中也不属缅。北段条约中规定搁置待议,后成为英国有效占有下的囊中之物;南段则被英国抢先占有,中国从中得利极少。

中英(中缅边界)划界之初,“言明他日会议界务,当依缅王齐薄(一译作谛保)所辖地以为麓界之基。”[8]也就是双方定界以中缅两国其时各自实际管辖的区域作为定界的基础。除北段野人山及南段佧佤山地外,中英对中缅其余实际管辖区域边界争议并不大。

北段“野人山地,东界腾越、维西两厅边外之雪山,西界更的宛河(现今缅甸西北之亲敦江)西境之孟力坡;南界八募、孟拱;北界西藏米纳隆南之曼诸。其经纬线约起赤道北二十四度至二十七度半,京师西十九度至二十三度有奇。全境据厄勒瓦谛江及更的宛江上游。”[9]虽然在姚文栋看来“野人山实系中国现属各土司之分地,皆在云南界内,非瓯脱比也。”且“有数百年新旧志书可据”,[10]但云南官署的报告却将野人山视为非中国管辖之地,而英国探险队之报告亦指称缅甸所属最北只至密支那。[11]南段佧佤山地介于“厄勒瓦谛江以东、云南山以西”的“中间空地”,中国官员称“中国界直西至厄勒瓦谛江之岸,并称缅王官辖之权从未到过此处;然印度政府所派之官,则称得有证据,谓该处除华商外,其他华人始于近四年中渐渐来聚。故中国称厄勒瓦谛江以东皆其边地,欲以该江为界之说,当决意却之;然中国亦决意不改其说。”[12]从“薛星使滇缅划界图”来看,图上之实线——近百年来滇缅控制的习惯线——是几乎将整个野人山划在了中国实际管辖之外,在谈判中薛福成是将其作为“分地”而非“划定旧界”来对待的。

薛福成谈判之初,定下的谈判策略是力争北段野人山地为第一要义,尽量以大金沙江为界河;次为将大金沙江争取为两国公用之江(即中国船舶可在其上航行);再次将于缅甸八募北岸之地设关收税,以避免中国之地用作关税之地;最后才争南段佧佤山地。薛福成定出这样的策略与北段野人山地的地理位置有着极大的关系,野人山为云南西路屏藩,野人山北之树浆厂为云南北路屏藩,亦是四川、西藏的屏藩,“云南实有倒挈天下之势’,“夫云南之得失,关乎天下;而野人山之得失,关乎云南。能保野人山则云南安,能保云南则天下皆安。一山之所系,实不浅鲜也。”[13]

薛福成定下“争”之策略,已属不易。但将北段野人山地定为瓯脱、以中英之实力来确定各自该划分的范围却是失误的。在他看来“中英两国瓯脱之地,按万国公法本应均分”。[14]这样的判断显然高估了英国的肚量、也疏忽了取得瓯脱之地有效占有之国际法。“遇荒地不属邦国管辖者,无论何国皆得据为已有。此当以兵力豫(预)占,可以先入为主也。”[15]姚文栋的认识无疑是符合当时的国际法规则的,只可惜薛公是在条约订立北段待定后,才向官署发出如此的呼声,为时已晚矣。基于对瓯脱之地均分的判断,薛公向英国提出中英“以势定界”——以大金沙江为界,英取野人山之四分之三,中国只占四分之一。却不想野人山之地对英国也是重要的,实际控制以全取整个野人山进而可以北上西藏、西进四川才是英国最终的战略目的。对于南段,英国更是采用了先征后谈之策略,薛公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印度部蛮横,又停商界务,据云俟征服野人再议。既以护商为名,扰我息马,现又派兵赴近盏西之开社。”[16]

于是,薛福成自我定下的底限,显然不易达成,谈判变得异常艰难。谈判对手翻云覆雨,动辄以停止谈判要挟,“凡关系紧要之件,往往既允复翻,无从得其要领”,薛于此“殊觉计穷力竭”。[17]加之中俄帕米尔谈判正在紧要关头,自己的任期又将届满,为减轻帕米尔谈判的压力,也不致将中缅划界再拖延下去,薛福成最终向英国提出了四条划界意见,[18]放弃了以大金沙江划界的最初设想,同意英国的提议将北纬25°35'以北的边界暂行搁置待地理详细查明以后再议,“似此收场,迅与定局,杜彼狡变”。只是等清朝在二十世纪初又提再议北段边界之时,英国已完成了对野人山地的占领,暂行搁置再议的野人山地从此被归入缅甸的领土。条约只言纬不言经恐怕真不能简单说成“恰恰是薛氏用心良苦的结果”,[19]的确“暗伏英人向东入侵之机”,成为“片马问题发生之伏脉”。[20]

因此,近代中缅划界之第一误在于,错误地理解了国际法之领土取得理论,提出“存瓯脱以分地”,中英“以势定界”,这实际是在中国无力派兵实际占领基础上提出与英国“分地”而非“分界”的要求。此主张忽略了中国与英国的实力对比,将中缅中间的土地视为瓯脱之地,在中国实力不济情形下将此地搁置后议,却又没能在条约中约定双方再议之前不能预先占领之词,终使中国失去了小江以东、高黎贡山以西的野人山地区。

三、次误——条约文本之误

边界条约,是相邻两国边界划定之国际法文件,在所有划界文件中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两国之边界条约在文字叙述中(特别是对于地名之说明)应当尽量详细、且准确。但中缅边界对于南段未定界几乎完全以河流或者山岭为界,若河流或山岭地名准确、定位精确,少几个定位点对于定界来说倒也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但此段实地边界上山岭河流众多,又分支纷繁、交错并行,最重要的是地名称谓并不统测绘定位错误重重。而中缅边界条约对于此段边界划定之说明太粗略,仅以有限之地点为定界依据,最终导致中英在实地勘界中产生极大的分歧,形成南段未定界而搁置下来的局面。

中缅南段未定界始于南帕河与南定河交汇处,至南马河与南卡江交汇处止。对于这一段边界的划定与1894年薛福成与英国外部大臣劳伯思在伦敦所订之条约、以及1897年李鸿章与英使臣窦纳乐在北京所订之条约在用语上并无二致,原文如下[21]:将工隆全地归英国所有,界线离开工隆后,

“由此循英国所属之琐麦与中国所属之孟定分界处之江而行,仍随此两地土人所熟识之界线,至界线离此江登山处;以萨尔温江及湄江(即澜沧江)之支江水分流处为界线。约自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北京西经十七度三十分,北纬二十三度二十分,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将耿马、猛董、猛角归中国。在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处,边界线即上一高山岭,此山名公明山。循山岭向南而行,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分,北京西经十七度,北纬二十二度三十分,以镇边厅地方归中国。然后其线由山之西斜坡而下,至南卡江,即顺南卡江而行,约过纬度十分之路,以孟连归中国,孟仑归英国。”

这段约文中文计307个字(英文本共221字),短短的两三百个字就描述了中缅两国超过1000里、且其间山林河流交错纷繁,地点、名称又并不统一的边界线。此段边界的划定,约文用了四个大致的经纬点、八个行政地名、以及四个山林河流名来定位。四个大致经纬度点是,约“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北京西经十七度三十分,北纬二十三度二十分”、约“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约“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分,北京西经十七度,北纬二十二度三十分”、“约过纬度十分”;八个行政地名分别为划归中国的“孟定、耿马、猛董、猛角、镇边厅、[22]孟连”、划归英国之“琐麦、孟仑”;四个山林河流名是“萨尔温江、湄江、南卡江”、以及作为分界山岭之“公明山”。

首先,经纬度点本身是以经度、纬度的交叉来准确定位的点,这样的点可以在实地准确地确定边界线的定位点。十九世纪后半期,西方的地理测量已较为精确。可是条约中描述四个经纬度点均使用的是“约”(英文“about”),表明经纬点的位置并非十分确定,只是大致在这一点附近。可是大约上下、左右多少,约文并没有说明。在地理学上,纬度相差1度,实地则相差111公里;而即使纬度只有1分的出入,实地的差异也达1.85公里之多。在经纬度点前加上“约(about)”一字,来指明两国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这在边界条约表述中极不严谨。况且还是在地图本身的绘制存在严重失误的情况下。另外,第四个经纬点只有纬度而没有经度变化数字——“约过纬度十分”。若严格以对法律文本的文字解释来看,就应理解为最后一个经纬点的经度没有变化,而只是纬度变化了“约十分”,即约至北纬二十二度二十分处。但这一表述与实际地形完全不相符合,因为南卡江非垂直南北流向,经双方签字界约图上的南卡江是由东北流向西南(实际上南卡江是由北偏西流向南偏东),如界线顺南卡江而行,则定界界点之经度与纬度均会发生变化。

其次,各地名之位置及归属不确定。约文规定,两国界线过工隆后,“由此循英国所属之琐麦与中国所属之孟定分界处之江而行”,但实际上两国交界之处并没有被称为“琐麦”的大片地区,条约以土知府“孟定”[23]、地理位置不确定之村寨“琐麦”[24]这两个完全不对等的地方来作为划分边界的分界地,显得约文不够专业和严谨;而如参照两国签字认可之界约图上所画“琐麦”位于中国所属“孟定”之西南偏南,位于英国所属“工隆渡”之南、“孟仑”之北,按签约图所画“琐麦”所在之地当是原来中国所属之葫芦王地之一部分,这不符合两国最初议定《缅甸条款》时的约定——以各自实际管辖之地勘定边界,此乃“不明边地实况,竟亦不加察而堕其术中。”[25]更何况实地之“琐麦”又在何处?其与孟定之分界江又是何江?另外,据方国瑜先生引证之云南通志一三五顺宁府土司引案册曰,“耿马宣抚司,乾隆二十九年,管猛猛、猛渗、猛角、猛董、猛撒、猛永村寨”,[26]如此,“将耿马、猛董、猛角归中国”一句则叙述之完全不正确矣。如果全部“耿马”之地应划归中国,则无需在“耿马”地名后加上“猛董、猛角”;而如只将“猛董、猛角”划归中国,则约文似应以“将耿马之猛董、猛角归中国”这样的表述才显得更为恰当。

第三,公明山之位置问题。条约约文在公明山之位置表述上似乎很明确,“在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处,边界线即上一高山岭,此山名公明山。”如果仅藉此条文,可以看出公明山应在东经99。40'、北纬23°附近,两国的边界应顺此山山岭划分。可是,在此经纬点附近却没有山名为公明山,“约文经纬点所指之处之山岭名瓦洛马山,[27]而公明山在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北纬二十三度,东西相差至四十分之多”,[28]实地距离则有近70公里之巨。“薛星使滇缅划界图”中未有标明公明山之位置,而滇缅界图(即尹明德先生后重绘之条约附图)标注的公明山位置却与实际公明山位置相差过大,而在勘界时未得到中国勘界官员的认可。因为,条约此条两次提及“土人熟知”线路,虽在此条中不特指公明山之位置由熟知线路的土人来辨认,但就整个立约精神来看,当地土人对于地点、线路的辨识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符合双方1897年签订的勘界原则性文件的精神,“遇有界线地名不知,须查问土司土人确有此名,方能为凭”。[29]

第四,条约还有两处在叙述分界线时以江为界,但分界之江却无名,也不能依条约准确定位,即“循英国所属之琐麦与中国所属之孟定分界处之江而行”“以萨尔温江及湄江(即澜沧江)之支江水分流处为界线”。由于琐麦地址不定,萨尔温江、湄江的支江又众多纷繁,那么琐麦与孟定的分界江、萨尔温江与湄江的支江水分流处在哪里?名称为何?虽然从约文对于琐麦与孟定分界江的叙述可以看出是沿“两地土人所熟识之界线”,可土人熟识界线如果连地名都不确定的话,又如何确定此地与彼地的分界线呢?且如果土人对于公明山的位置辨识都不被认可的话,那土人对于分界之江或支江分流处被认可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相信如果不是英国所认可的分界线,其同样也会受到英国的质疑。在英国看来,约文表述中经纬度点前的“约”字大可不必理会,因为仅以数字作为经纬度依据会更简洁、更直观。在后来的实地标界中,英国即以此法寻找公明山。

故而,中缅划界第二个法律失误在于条约文本的用语过于简略和模糊,没能准确划定两国的边界,最终为“以后英国继续侵占中国边境提供了借口”。[30]当然,中英两国勘界官员未能像中越勘界官员一样前往实地,中国地方志与舆图对于此段边界的记载不多又语焉不详,而英国对于此边界状况更是几乎不知,双方只以粗糙的英属印度测绘地图为底图进行定界,也是造成条约用语模糊的重要原因。

四、再误——地图之误

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地图在解决国家领土边界争端中,会起重要的作用。而在各种地图之中,界约图(即边界条约附图)和双方标界树立界碑时签字认可之地图(标界地图)又在所有地图中具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边界条约与界约图或标界地图不符,边界条约作为最高法律效力之文件,界约图或标界地图的证明力会被削弱甚或被抵消。影响界约图或标界地图效力的因素有:地理测量错误的地图;比例尺过小的地图;以不同比例尺所画定的、相互矛盾的地图,等等。

在中缅定界以及标界过程中,地图错误是引起双方南段边界争端的一个最关键原因。按国际法,当边界条约与地图不一致时,边界条约的效力应当高于地图效力,也就是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应当以边界条约为准。可是,由于边界条约在这一段的叙述极为简略,一些关键地名的位置叙述并不准确,因而作为辅助资料的地图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是,地图自身在这一段也错误频频,未能起到准确定界的作用,因而在勘界时双方争端再起。

在此段边界,地图错误有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方面指地图使用人(主要是中国政府官员及勘界代表)在使用地图时对地图法律性质的主观认知错误;客观方面指地图本身的绘制错误。地图本身的绘制错误是相当多的,[31]这里不一一罗列。下文仅限于分析当年勘界时中国官员对于薛图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

在中国近代历史资料中,所存的滇缅界图有二种版本,一是薛福成自绘之分界图,图上亦注明为“薛星使滇缅划界图”,简称为“薛图”,从法律意义上讲,此图绝不能算作是两国定界之界图;一是1894年薛福成与劳思伯里在伦敦使馆签约时所绘之界图,此图一式两份并经两方签字认可,后经尹明德先生重绘,以“滇缅界图”呈现于世人。滇缅界图后来有过局部更改,1897年李鸿章与窦纳乐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订《续议缅甸条约附款》修订1894年条约之时,并未重绘地图,对一些原划归中国的地方转划属缅甸所有,地图仍以1894年签字盖印之图为准,只是双方就涉及变更主权后的科干地区绘过一张小图,其余地方没有涉及。

“薛图”又于两种形式呈现于世,“薛进呈图”和“薛书图”。光绪十九年(1893年)七月二十七日,与英国进行边界谈判的薛福成在谈判初定之时,于伦敦发回一封有关边界划分的大概情形折,在折中陈述了滇缅界线大致走向,并奏明滇境于西南两面均有展拓,同时指出“除俟条约拟议妥协,再电达总理衙门并专疏详报外,谨绘滇缅分界图一幅,恭呈圣览,以黄、红、蓝三线分别旧界、新界与英所欲占而退出之界。”[32]这应该就是现在所见之“薛星使滇缅划界图”之早前版本,也是官方版本,后来成为双方勘界时中国勘界代表所持之图(即“薛进呈图”),此图的绘制方式符合条约谈判大局已定而正式签约前对于商议界线的请示、汇报或条约签订后对于商议界线与旧界的比较。但此图因清政府下发勘界代表作为勘界依据,被误以为是1894年条约之附图。

现世能见之“薛图”,载于薛福成自著《滇缅划界图说》一书之首,于壬寅年(1902年)由无锡传经楼刊印(即“薛书图”)。图右标明“薛星使滇缅划界图”,右下角注明“光绪二十年正月西千八百九十四年二月滇缅界约合拢绘于伦敦使馆”,图中依旧绘制三条界线——近百年来滇边旧界、英人初拟占进之界、以及现定滇边之界,但图中分别是以“此线”(实线)“花线”以及“虚线”标注,而非之前“薛进呈图”中的黄、红、蓝三色线。此图既载于薛使自著书中,定为薛使自绘无疑;又从图中注明日期来看,“薛书图”应该是在双方谈判签约之时所做,其成图时间晚于“薛进呈图”。

从双方勘界争议之具体情形来看,两份薛图,除绘制时间、三条界线不同线型划法有不同外,其他则几无差异。故笔者大胆推测“薛书图”只是“薛进呈图”之转版,是边界条约签订后薛使为保存或展示谈判成果之目的所作之图,而“薛进呈图”乃为请求、汇报之图。

光绪二十年(1894年)二月十八日,薛福成咨文总理衙门,说明将“缮正本条约华、英文一册赍送贵衙门,谨请进呈御览,恭候批准以备互换,并将本大臣与英外部互相画押盖印之华、英文一册,赍送贵衙门验收存案,开办施行。所有缮正之条约暨画押盖印之条约,共计二册,装成一匣,并画押盖印之滇缅分界图一分二张……相应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分别验收”。[33]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界约图,而这一真正的界约图由于疏忽被清政府官员束之高阁了,下发给滇督后用以指导勘界进行的便是前文所述之“薛进呈图”。

两国在勘界中出现争议,原因之一还在于英国勘界代表所持之图也非两国代表签字之界约图,而是自制之石印小图。石印小图虽分界线划法与界约图相差不大,但因无双方代表签字,因而勘界时中国官员提出异议,“凡两国会勘疆界,一定遵照两国大臣会定之图线、同订之条约勘分,决无凭一国自订图线而定之理。……公明山于定界最关紧要,斯图[34]又何以无之?自相矛盾,已可概见。”[35]不过,清朝勘界官员在意识到英国代表所持图非界约图同时,却未意识到自己所持之图亦非“会定之图”。中国勘界官员刘万胜、陈灿严格遵守上司指示,“界事以条约为准,亟宜遵照。惟我奉上宪札谕,只以原颁薛图及科干改划归英小图为凭。此外即有另图与此二图不符者,均不得为凭。”[36]直至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才发现“薛进呈图”与双方签字之界约图的差异,始承认以此图作为勘界的依据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37]

从国际法双方签约、绘图程序以及惯常做法,双方在定界地图上不会绘制新、旧两条界线,更不会绘制对方“欲占之界”,只会按一定的比例[38]在地图上绘制按边界条约约定之边界走向,虽然边界走向之绘图依地图之准确性可能与实际地形存在差池。前文已述,薛图的绘法更符合条约谈判已定而条约签订前对于商议界线的请示、汇报或条约签订后对于商议界线与旧界的比较,但由于未经双方签字认可,并不能构成条约的附图,故而以其作为勘界的依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薛图”未经两国谈判代表签字认可,不过图中却注明“合拢绘于伦敦使馆”,使当时国际法知识严重缺乏的国人产生误判。总理衙门将真正的界约图束之高阁,却将“薛图”下发以指导官员勘界,致两国勘界官员互不认可对方所持之图,最终导致勘界失败。地图本身错误重重、对地图的法律性质又不清楚、自绘之图却注明“合拢绘于伦敦使馆”被误以为界约图,是中缅划界的第三个法律之误。

结语

写下近代中缅划界的法律之误的分析,笔者本意不是追究什么历史责任,“毕竟理解前人要比褒贬前人更为不易”。[39]薛福成的一腔爱国热忱以及为避免英国进一步侵占中国领土“已是竭尽心力了”,[40]值得我们敬仰。只是近代中缅定界签约以及勘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却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1648年近代国际法正式诞生于欧洲,后随着欧洲列强的殖民扩张被传到了世界各地。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或变更的理论产生及发展,与西方列强瓜分殖民地有着不小的关系。如1885年《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虽然是西方列强赤裸裸掠夺非洲的条约,但却在国际社会建立了有效占有之领土取得概念,即使到现在这一理论也还发挥着作用。因此,逃避国际法的运用,绝不可取,薛福成也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曷若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41]但在运用国际法划定国家边界过程中,注重技术问题、不盲从,也是重要的。

中国从1689年第一次运用国际法与俄国划定中俄东段边界,至1864年第一本国际法翻译著作《万国公法》在中国刊刻,其间经历了近两个世纪。在这近两个世纪时期,中国对外签订的条约有50余个;而至1894年,中国对外签订条约已近200个。虽然中国在此之前已经翻译出版了大量国际法著作:《星轺指掌》(1876年)、《条约类编》(1877年)、《公法便览》(1878年)、《公法会通》(1880年)、《陆地战例新选》(1883年)等,但对于规则的深层利用仍显得有所欠缺。因而,薛公在运用公法划定中缅边界的过程中,忽视了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掉入了公法的陷阱,反受公法之害了,是因“国际法知识的欠缺,往往使自身成为国际法束缚的对象”,[42]故有学者评论中缅划界“交涉完全失败,殆无疑义”。[43]

事实上在中缅划界中,薛福成及其后的勘界官员都作了非常大的努力,解决了中缅边界其中三段的定界及勘界。但其中的一些法律上失误,却是值得我们警醒的:1894年条约中留下北段一块未定之界,但却并未在约中注明两国嗣后不得抢先占领之语,这无疑是给了英国充足的时间依据国际法取得对野人山的主权;南段在英属印度强行占领大片佧佤山地后才签约定界,实际上是给了英国先行占领瓯脱之地的可乘之机,从条约签订一开始就置中国于不利的境地;作为界约图的底图失误显著,却在底图明显失误之时,不到实地勘测定界,却于图中注明界线“只可作为将近妥协之线”,加之定界约文又模棱两可、用语不准确;未有双方签字的自绘地图却标注“合拢绘于伦敦使馆”,使国际法知识欠缺的国人产生误判。领土划界关乎国家领土主权,因此及时理解国际法有关领土理论的产生与变更、在积极运用国际法解决边界争端之时更谨慎地注意技术上的细节,才是真正解决国家边界争端的恰当方式。

按:作者赵琪,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原文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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