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义:关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间收藏相关规定的解读

文化   2024-11-14 00:02   广东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近期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个人理解,现就其中民间收藏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1、第二条第三款:文物指的是“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可理解为一般的古玩、老货,不算文物。
2、第二条第五款: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可理解为:一件古玩、老货,是不是文物,应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认定细则和标准,经过相关部门申报,有关专家认定,出具认定文件以后,才能算文物,否则只能算古代艺术品,或老物旧货。
3、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指的是经相关部门正规程序上报鉴定、认定为文物的出土、出水物归国家所有,可理解为:没有上报并经过认定的出土、出水物则不在此列。
4、第六条第二款,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可理解为:国有文物不仅文物部门博物馆可以保管,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保管文物。
5、第七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可理解为:文物部门不得未经所有人同意对集体和私人文物进行征集,甚至收走。
6、第五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可理解为:文物收藏单位对拟征集、购买的文物,只要不是涉案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合法,即可进行征集,而无需由该文物的所有人提供证明。
7、第五十六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理解为:非国有博物馆也可以借用国有馆藏文物。

8、第六十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可理解为:非国有博物馆应该不受此限制。

9、第六十二条,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理解为:国有馆藏未定级文物和非国有博物馆文物可以拓印,无需报批。
10、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可理解为:公民、私营机构的收藏行为像见义勇为、植树造林、慈善助残等公益行为一样,国家给予鼓励和褒奖。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对民间收藏行为应给予引导、支持和服务。
11、六十六条第四款,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收藏的钱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可理解为:公民个人所收藏的文物,只要不是偷的、抢的、骗的(合法),即可依照文物法之外的相关法律,和普通艺术品一样进行交换、转让和流通。

12、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禁止买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可理解为:不能买卖非国有博物馆馆藏的珍贵文物,非国有博物馆的普通文物和民间文物则不受限制。

13、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禁止买卖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可理解为:不在此列的文物则可以买卖。
14、第六十九条,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理解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国内组织或者个人:未在国家禁止出境文物之列的文物,可以出租、抵押、质押不受限制。
15、第七十条,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可理解为:普通古玩商店因其经营的物品,未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尚不具备文物资格,则不属于文物销售单位,不需要申请“文物销售许可证”。
16、第七十三条,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可理解为:文物销售、拍卖应当保真。
17、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可理解为:推动文物交流,不得欺诈售假。
18、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删除了倒卖文物罪。

19、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理解为:(1)、古玩销售单位应积极向文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文物经营许可证”。(2)、私自买卖文物,只接受行政处罚,只是违规,不再入刑。

以上十九条,只是笔者的粗浅看法和简单解读,错谬之处请大家多提意见。
中国收藏家协会石刻艺术分会刘正义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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