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危困企业剥离资产新设公司的法律尽调要点

财富   2024-11-27 17:0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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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基小律

文章作者 | 张泽传 苏杭


基小律说: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不少企业面临债务危机,经营陷入困境。然而,这些企业中往往蕴含着具有价值的资产和业务,通过资产剥离并新设公司的方式,可以实现有效重组,焕发新生。但这一过程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剥离操作的合法合规性,成为上市审核部门和法律尽调关注的重点。本文将结合具体上市案例,深入探讨从危困企业剥离资产新设公司的法律尽调要点,为相关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张泽传 苏杭 | 作者


目录

一、引言
二、关于资产剥离模式及相关问询
三、关于拟剥离资产的定价
四、关于拟剥离资产的程序
五、关于债务风险对发行人的影响
六、小结




1

引言
受经济下行趋势影响,不少企业因债务风险而经营困难,可能需要进行破产清算。该等企业中,不乏拥有较高价值的资产、业务的主体,相关资产、业务商业上可以进行剥离并独立运营。但该等剥离必然会对危困企业债权人利益、股东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如操作不当,甚至可能被认定为“逃废债务”。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如发生通过不当剥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剥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甚至可能由新设企业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危困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相关剥离操作是上市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法律尽调关注的重点。
基于此,本文拟结合相关上市案例,分析在标的公司作为接受剥离资产的新设公司情况下的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2

关于资产剥离模式及相关问询
(一)危困公司对新设公司进行实物出资
案例:XHH(2023年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尚未注册上市)
2017年,陈某实际控制的HH电子和KS电子陷入债务危机,拟寻求通过重组的方式解决两家公司的经营困境;2017年12月,HH电子以实物出资11,286.40万元、陈某和淄博志林堂分别以货币出资728.20万元和485.40万元共同设立发行人前身XHH有限,股权占比分别为90.29%、5.83%、3.88%;在淄博市政府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下,2018年1月,投资人虞某、任某、上海矽澎以46,500.00万元受让HH电子持有的XHH有限90.29%股权,HH电子所得股权转让款专项用于解决HH电子、KS电子的各项债务问题。除上市实物出资外,XHH亦按照评估价格购买了HH电子、KS电子的相关固定资产、专利等无形资产。
就该实物出资情形,审核部门关注点在于:(1)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价格及评估作价公允性,(2)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3)相关实物资产的具体来源、资产权属是否清晰,(4)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5)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等方面。根据披露信息,HH电子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为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通过自建、出让取得,均与业务存在关联性;定价方面由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出资资产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依法取得了产权证书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因此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此外,就剥离事项本身,审核部门还对下列事项予以了问询:(1)HH电子、KS电子智能卡业务的历史沿革,债务危机的形成及解决过程,相关债务风险是否可能波及发行人或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承接相关资产、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划分的原则和依据,相关资产、人员的切割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二)危困公司向新设公司转让相关资产
案例1:CTKJ(已终止申报)
CT集团最初由李某三兄弟设立,设立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低压电器、仪表、仪器”,产品主要包括机械电表、水表及气表。CT集团于2008年开始切入智能电表业务,经营至2010年时,已具备一定规模,除智能电表业务外,同时经营机械电表、计量箱、水表等业务。为保证拟上市主体的主业突出,李某、沈某决定将智能电表业务分拆出来成立新的上市主体,因此于2010年12月设立CTKJ,并于2012年将CT集团的智能电表业务注入CTKJ。2012年,CTKJ向CT集团购买了与智能电表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注册商标、车辆、电子设备及存货等资产。
问询反馈中,就剥离事项,审核部门重点关注问题是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密切关系主体(包括CT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对外担保和负债情况、债务互保和风险敞口情况,CT集团等主体对外担保债务的解决方案、解决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对相关主体的债权人存在承担义务或潜在义务的约定,前述情况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股份权属清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2)发行人设立、控制权变更,与CT集团发生资产转让、资金拆借等重要股权变动及交易事项的时间节点,发生背景;发行人来源于CT集团业务、资产、人员的具体情况,资产转让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过程,是否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价款支付及其来源;转让资产在各报告期末的原值、账面价值、使用情况;发行人业务、人员、机构、财务是否具备独立性;(3)CT集团资产转让是否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要资产存在权属瑕疵,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构成债务逃废、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承担或有的债务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CT集团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进展,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案例2:TTCY(2023年创业板上市)
TT集团及其子公司曾为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担保,因该等被担保企业未能如期偿还债务,致使TT集团及其子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经检索,TT集团因前述担保事项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TTCY收购TT集团等关联方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股权及无形资产。出售全地形车、摩托车相关资产后,TT集团主要从事锯链及导板、防盗门、物业等业务。据披露,截至TTCY上市时,TT集团及其子公司已解决全部担保责任。
问询反馈中,就剥离事项,审核部门重点关注问题是以下几个方面:(1)TT集团、曹某进在偿债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将资产转移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因债务问题而将资产剥离并由曹某涛代其父母持有发行人股份及承担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情形,曹某进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2)披露受让关联方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关联方资产剥离是否已征得债权人同意,关联方债务违约情况,是否存在剥离资产行为被撤销的风险;(3)发行人受让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主要商标,受让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对发行人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TT集团、曹某进、马某辉目前的资产负债率,逾期未清偿债务的金额,相关诉讼、仲裁情况,对外担保的还款进展。
(三)小结
就资产剥离模式,现有案例主要通过前述实物出资及资产转让两种模式进行。就监管角度而言,鉴于涉及到股东出资是否真实、足额问题,实物出资情形下,监管部门会对出资资产的权属、价值进行进一步问询。因此,为了避免该等剥离事项与公司历史沿革产生纠葛,避免不必要的监管疑虑,资产转让模式是更优的选择。就尽调而言,两种出资模式的核心关注点其实没有实质差异,但如果发生了例如定价不公允的情况,那么在实物出资模式下,可能会额外导致出资不实等的瑕疵发生。



3

关于拟剥离资产的定价
定价公允性问题在每一个该类案例中均会被监管问及,其中还包括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XHH案例中,所有拟剥离资产均进行了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其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成本法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评估。
CTKJ案例中,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进行了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存货参考账面净值协商定价,注册商标为无偿转让(披露理由:因所受让商标无账面价值,且转让相关的手续费等支出金额较小且在当期已经费用化,故双方决定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完成商标的转让,且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之间无偿转让商标符合市场惯例)。
TTCY案例中,主要存货及固定资产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其余部分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公司股权以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定价(该等定价模式相关出售主体未披露存在债务风险),专利、商标为无偿转让(披露理由:(1)发行人从相关关联方受让的相关商标专利需在生产经营体系中才能体现价值;(2)发行人无偿受让商标及专利,主要系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有利于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维护发行人和股东的利益)。
综合来看,为确保定价公允性,不动产、核心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均应采用评估定价模式,且评估机构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就无形资产而言,虽然在CTKJ、TTCY案例中均采用了无偿转让的模式,但过会案例TTCY具有特殊性,首先,据披露,TT集团在TTCY上市时已经解决全部担保责任问题,其次,TT集团以评估价格转让资产的行为在转让后取得了金额比例82.4918%的债权人的无异议确认(但披露文件未明确该等确认是否涵盖无形资产的无偿转让),因此谨慎起见,无形资产亦建议采用评估定价模式。



4

关于拟剥离资产的程序

鉴于拟剥离资产很可能是危困企业唯一有价值的资产,因此将该等资产进行剥离将对危困企业的股东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因此相关资产剥离的程序也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在CTKJ及TTCY案例中,审核部门均问及“资产转移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CTKJ案例中,就资产转让事项,CT集团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2012年10月26日召开股东会,股东一致同意业务、资产、人员转让相关事项。

TTCY案例中,TT集团于2016年6月26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TT集团将其所持与TTCY业务相关的存货和机器设备转让给TTCY。

XHH案例中并未披露HH电子就相关资产向XHH实物出资事项履行了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审核部门对此亦未问及,究其原因可能是:XHH设立时,HH电子股权结构较为简单,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何某、史某(招股书披露HH电子由陈某实际控制,理解可能存在代持),该二人后续成为XHH员工并在持股平台持有份额,并且也并未出现外部投资人。

结合以上,危困企业对剥离资产事项是否履行了股东会审议程序(特别是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以及是否有股东对剥离事项投票反对都需要在尽调中予以关注。




5

关于债务风险对发行人的影响

除危困企业的股东利益会受到较大影响外,剥离事项更可能损害危困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毕竟在该等情况下,股东获得受偿的可能性已经较低,债权人受到的影响更加直接。在相关案例中,审核部门均对危困企业债务风险对发行人的影响予以关注,关注点包括(1)债务危机的形成及解决过程,(2)相关债务风险是否可能波及发行人或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需要也关注剥离资产占发行人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3)是否存在剥离资产行为被撤销的风险,(4)资产转让是否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要资产存在权属瑕疵,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构成债务逃废、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承担或有的债务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尽调而言,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原债务风险是否有消灭的可能性。要解决危困企业债务风险对发行人的影响问题,最根本的是直接解决危困企业债务风险本身。XHH案例中,HH电子等相关方的风险主要是两块,一是企业本身的债务,二是因淄博当地的“担保圈”问题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在淄博市政府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下,企业本身的债务通过XHH股权转让款予以偿还,担保责任虽名义上未全部解除,但淄博市人民政府组织淄博当地金融机构召开相关会议,要求淄博当地金融机构不再追究陷入“担保圈”问题的相关企业的对外担保债务,因此也算得到了处理。TTCY案例中,在TTCY申报上市时,TT集团已经解决全部担保责任问题。

其次需要关注危困企业债权人对拟剥离资产是否拥有抵押、质押等相关权利以及债权人对剥离事项的意见,是否对剥离资产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不能存在可查知的争议纠纷自不待言,甚至建议关注是否可能取得债权人对剥离事项的认可或无异议确认,在TTCY案例中,审核部门直接问及“资产剥离是否已征得债权人同意”,而公司在申报后取得了金额比例82.4918%的债权人的无异议确认。此外,在特定类型的协议文本中,亦可能直接约定重大资产的转让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与银行的贷款合同。

最后需要关注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否已经届满,撤销权是否已经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虽然仅凭撤销权已经消灭可能无法打消上市审核部门的顾虑,但至少可以防范司法层面的相关风险。此外,如相关资产剥离确实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该等剥离行为还可能被认定无效,甚至可能由新设企业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危困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6

小结

就上市角度而言,解决本文所涉问题最核心的是原债务风险是否有消灭的可能性。其次,债权人是否对剥离事项存在异议,甚至是否可能取得债权人对剥离事项的确认也需要进行关注。此外,资产剥离需要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基于此对相关资产进行定价,并适当履行剥离相关的股东会审议程序。最后也是最基本的,相关资产的权属、剥离价款的支付情况、资产的交割情况等也需要进行审慎核查。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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