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金融事业总能在历史的十字路口,选择科学的道路,确定正确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做到: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习近平总书记把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内容,凝聚着中国共产党对金融文化培育的智慧结晶,也包括中央苏区金融文化培育的实践经验。从大革命时期开办金融机构,到新中国成立后建立金融体制,再到改革开放后金融改革开放,再到形成机构分门别类、功能相互补充的现代金融体系,中国不断探索和把握金融和经济发展规律,推动中国金融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课题组围绕信用文化、德行文化、稳健文化、责任文化和规则文化等方面,纵向比较中央苏区成立前后、横向比较中央苏区和国统区金融运行情况,详细梳理了中央苏区金融文化培育的探索实践,分析了中央苏区金融文化培育的成效。经研究认为,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传承和发展了红色金融基因,与中央苏区金融文化培育的实践经验一脉相承。“IMI财经观察”特推出此文,以飨读者。
01
中央苏区金融文化培育的探索实践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宣告成立,全国各革命根据地已联合成一种国家形态的红色政权,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国家层面的执政实践。中央苏区通过组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创建苏维埃金融体系,统一苏区货币,开办金融业务,为支援革命战争、发展苏区经济、巩固苏维埃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从而培育了中央苏区金融文化,成为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源头之一。中央苏区金融文化的核心内容是关于金融的信念、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其中,金融信念引导金融政策、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指导金融从业人员明确职业定位和行为操守;金融价值观则涉及金融从业人员在金融活动中对“是非”“优劣”“好坏”“对错”等的基础认识和判断标准;金融行为规范是金融活动参与者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是金融信念与金融价值观的具体化。
(一)以维护货币信用为核心,培育坚守以诚为本的信用文化。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江西省货币流通情况比较混乱,货币信用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硬通货不仅有银圆、银角、铜圆,还有银两;纸币既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也有地方银行、私营商业银行发行的钞票,还有各地商号、钱庄、当铺等发行的银钱票(即花票)。20世纪20年代是民国时期江西地方货币发行最紊乱的时期,地方银行发行纸币往往不遵守兑换券发行的运行规律,既无可靠的信用保证,又无充足的准备金,发行的纸币不仅数量多、信用恶劣,而且具有很大随意性,往往依财政需要而发行,时常发生停兑挤兑、折扣兑换的现象。如民国以来江西发生的最严重的金融风潮——“江钞”事件,1926年直系军阀邓如琢迫令江西地方银行发行毫无准备金的“福兴隆”钞票,开始时兑换的折扣为九折以上,随后陆续下跌至八折、七折,直至跌至二三折。而江西花票更是毫无制约和规范,各地商号、钱庄、当铺在自己的县乡辖区任意发行,严重破坏了江西经济金融发展。
1926年北伐军进入江西,随军带来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各种纸币,开始在江西省市面流通。1927年因军需浩繁导致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太多,总发行额达到3500万元,无力兑现而停兑近1年。1927年,江西省财政厅认为“中央银行临时兑换券纸币脆薄,花纹粗劣,自流通境以来,数目多少,漫无稽考,伪券丛出,查察难周,加以准备毫无,信用遂日益堕落”,因此当时江西省政府当局确定发行江西银行新钞票300万元,限期收回中央银行临时兑换券。中央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在社会上的信用也不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行钞票吃香,在偏远城镇乡村中,有些群众不愿接受中央银行的票子。如1933年间由中央银行汇来江西拨交各部队的军饷款项,往往以中央银行钞券调换成中国银行钞券后再拨给各地。
维持币值稳定是保障中央苏区经济独立、促进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巩固红色政权的必要条件。中央苏区高度重视维护货币信用工作,金融部门在稳定币值方面也做出了极大努力。
一是确立金银本位制度。赣西南、闽西苏维埃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国统区金银本位制度,分别制定了银圆本位或铜圆本位的货币制度,规定金融组织所发行纸币为可兑现的信用货币。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创建后,建立了银圆本位制度。1931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正式确立银圆本位制度。
二是建立充足的货币发行基金。赣西南、闽西革命根据地的金融组织创设时,都备有相当数量的货币发行基金,以保障纸币的币值和信用。如,江西工农银行、闽西工农银行的货币发行基金分别达到5万银圆、20万银圆。中央苏区形成以后,苏维埃政府基本保证了苏维埃纸币的币值稳定。1932年8月修订的《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至少须有十分之三的现金或贵重金属或外国货币为现金准备,其余应以容易变现货物或短期汇票或各种证券为保证准备。1932年底,国家银行的现金准备金余额为389480元,现金准备占纸币发行量的59.35%,比《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的比例高出29.35个百分点。
三是保证纸币可兑换。赣西南、闽西革命根据地金融组织发行的纸币投放市场流通后,金融组织立即开展了保证这些纸币充分兑现银圆(铜圆)的工作。1930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行江西工农银行暂借发行券时,曾发布通令:“该钞票可随时持到本政府财政部兑换现洋。”国家银行成立及发行纸币前后,临时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要保证纸币可兑换。1932年6月21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十四号《关于兑换国家银行钞票问题》规定,“对持票要求兑换者,须尽量兑付现洋,不得拒绝”“一元钞票一张,兑付光洋一元”,明确了国家银行纸币与银圆的兑换比价为1比1。
四是设立办理兑现工作的兑换处。闽西工农银行建立时,相继在上杭的南阳、白砂、永定的湖雷设立兑换处,方便工农群众储蓄兑现纸币。1932年8月起,国家银行陆续在福建的南阳、白砂及江西瑞金等地设立了兑换处,在各县政府及红军经理机关设立了代兑处数十处。
五是加强维护货币信誉和防伪的斗争。临时中央政府曾发布第十三号训令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要求各地广泛开展拥护国币运动,严厉制裁破坏苏区金融的反革命分子。国家银行在纸币票面设计上,做了各种防伪标志,抓紧做好防假反假斗争。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当时十分关心寻乌县查获的伪造银毫事件,专门找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指示要告诉群众识别伪造银毫的方法,以堵塞伪造的银毫在根据地内的流通。
六是切实掌握市场交易的货币需求量。如每逢东固当圩日散圩时,东固平民银行都要派专人到各店铺、摊贩和油、谷、猪等市场,摸清当日交易的现金、纸币数目。
七是控制纸币发行量。在中央苏区创建和扩展时期,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非常注意坚持稳定货币币值的政策,发行货币时基本上遵循了“经济发行”原则,适度控制货币发行量,币值和物价状况好于周边的国民党统治区。银圆和国家银行货币通用,国家银行货币能兑现银圆,群众很欢迎,买卖东西价格和银圆一样。
(二)以实行低利借贷为重点,培育追求义利统一的德行文化。
民国时期,江西省内融资均以牟利为原则,借贷利率变化无常且处于高位。如民国初期,南昌典当月息二分,另有存箱费、看当费、挂失费、止贷费、脚码费等多种变相利率;民国期间,景德镇银根紧时,瓷商或商店需贷款进货会碰到八升高利贷(即贷款800元,一个月需归还1000元)。此外,豪绅地主对贫农的高利贷盘剥名目繁多。如赣西南各县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一般的租率是农民、地主各半,有的地主得十分之六。还有一种铁租,不论收获如何要照额定数目交租,都是以农产品交租,一般的利率是二分半至三分,农村的富农放债还有十分或五分的……”;湘赣边界地区的高利贷“利率高达30%、50%,甚至100%以上”。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深刻揭露了劳苦工农群众受高利贷盘剥的惨状。
中国共产党把打击高利贷、废除各种封建性债务,视为土地斗争的重要任务。实行低利借贷是中央苏区金融的一个重要原则。中央苏区金融组织开展的信贷业务,是适应革命战争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便利广大工农群众的自愿互利、互帮互助的借贷活动。1927年9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指出,“铲除对贫民的高利贷,并取消一切债务;设立工农银行以最低利率贷于农工及革命平民。”1928年10月,中共东固区委、东固地区农民协会发动群众集资举办了贫民借贷所,以解决在抵制高利贷、富农闭借后,贫苦群众生产、生活一时缺钱的困难。1929年8月,中共东固区委和东固区苏维埃政府意识到工农产品“剪刀差”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了发行东固平民银行铜圆票、实行低利借贷的措施。1930年赣西南的“二七会议”,就废除高利贷后的借贷问题规定“苏维埃政权之下禁止高利贷,由县苏维埃按照当地金融情形规定适当利率,但不得超过普通资本在当地一般经济情况中所得利率之数”。
中央苏区成立以后,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经济政策》规定,工农银行对于各农民家庭工业者、合作社、小商人实行借贷。1932年1月27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借贷暂行条例》规定,短期贷款利率每月不得超过一分二厘(折年化利率14.4%),长期不得超过一分(折年化利率12%)。中央苏区利率远低于同期国统区高利贷利率,1935年江西农村高利贷通常在二分以上,最高达到五分;1935年吉安典当钱庄月息一分六,外加手续费三厘,实际共合一分九厘。
此外,信用合作社配合实行低利借贷政策。如,1933年宁都县各区乡苏维埃政府组织成立了信用合作社,向农民、生产合作社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临时中央政府通过的《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将“实行低利借贷”作为信用合作社的宗旨。
(三)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题,培育深入践行审慎理念的稳健文化。
民国时期,江西地方银行时常滥发货币,且不注意防控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1912年正式开办的三家江西地方银行,不到5年先后倒闭,直到1921年后才开始恢复地方官办银行机构。从1921年到1923年,江西境内先后出现了四家较有影响的官商合办地方银行,即江西银行、赣省银行、江西赣垣公共银行和江西官银号,其中由江西银行、赣省银行代理省库发行纸币。银行开业后,统治江西的北洋军阀代理人陈光远、蔡成勋等反动政客纷纷通过银行发行货币以解决军费难题。其中,赣省银行成立后不久,就被迫借给官厅款项90万余元,致使银行应付兑换发生困难,信誉跌落,商股于1925年3月纷纷退出;到1925年,该行纸币“发行额竟达90万余元之巨”。而其他几家银行也只好大量增发纸币维持生存,江西银行已发行银圆兑换券80万元,铜圆券50万串;江西赣垣公共银行发行银圆券40万元;江西官银号发行银圆券80万元。1925年7月,江西地方当局有鉴于此,便将四家地方银行裁并,更名为江西地方银行,发行统一纸币,换回旧钞,使行将倒闭的四家银行因裁并而得以生存。1926年,由于官僚政客的横征暴敛和连年的军阀混战,江西地方财政亏缺高达3400万余元。不久,北伐军进军江西,直系军阀江西总司令邓如琢为筹办军费,下令江西地方银行发行无准备钞票1300万元,并在纸币上标以“复兴隆”三字。1926年底,北伐军攻克江西,江西地方银行随之倒闭。新发行的“复兴隆”三字钞被责令作废,禁止使用,其他钞票照二折行使,铜圆票照五折行使,公债停兑。于是,1300万元的“复兴隆”纸钞顷刻之间变为废纸,成为江西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复兴隆”风潮。“复兴隆”风潮席卷整个江西,江西金融界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振商银行、新安银行等许多私人钱庄、银号纷纷倒闭。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江西地方银行的货币发行有所集中,克服了北洋时期江西各地方银行滥发大额元票的弊端。江西当局意识到,从前政府的财政“皆利用金融机关以支持,致使金融机关不死于本身,亦不死于社会,而死于政府”。为避免重蹈覆辙,熊式辉主政江西后郑重声明“江西的政治,决不依赖银行来支持财政”。1928-1931年间,尽管江西省政府财政仍相当困难,但裕民、建设、南昌市立三家地方银行仅具有辅币发行权且未滥发纸币,一元以上的钞票发行权均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及几家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
国家银行在中央苏区创建独立自主的统一金融体系的实践中,也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如防控纸币发行中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信贷风向等。
一是注重防控纸币信用风险。第五次反“围剿”以来,战争经费剧增与财源枯竭,财政透支货币发行问题越来越严重。临时中央政府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危害,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币值稳定的措施。1933年9月,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的财政计划”提出:“国家银行应从九月起,在财政部监督之下实行独立,执行银行本身职务,以加强货币发行的独立性。”“二苏大”报告提出国家银行纸币必须有计划发行,以抑制通货膨胀,稳定货币币值。“二苏大”工作报告强调,国家银行发行纸票的原则,应该根据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的需要只能放在次要的地方,这一方面的充分注意是绝对必需的;要求“苏维埃政府对于纸币的发行,应该极端的审慎”,必须“更有计划地来发行纸币,发展维护国币的运动等”,以在“相当限度内维护纸币的信用”。
二是注重防控国家银行经营风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就国家银行开展的金融业务设置了禁营事务:不得进行投机性质之营业;不得购入不动产或承受不动产,为借款之抵押品;不得购入或承受私人企业之公司股票。
三是注重防控信贷风险。国家银行管理委员会遵照章程规定,在贷款方面制定了《国家银行定期抵押放款暂行规则》《国家银行往来透支暂行规则》《国家银行贴现放款暂行规则》《国家银行定期信用放款暂行规则》等四个规则文件,明确了资金用途、贷款期限、抵押品、抵押率、担保方式等要求。《国家银行定期抵押放款暂行规则》规定期限最长为6个月,抵押率不得超过70%,并就抵押品的处置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国家银行往来透支暂行规则》规定借款人须有足值的抵押品,抵押品处置适用定期抵押贷款相应条款。《国家银行贴现放款暂行规则》规定贴现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国家银行定期信用放款暂行规则》明确资金用途须为经济建设、生产发展。1932年9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要求信用社“三借、两不借”,其中“两不借”是指“凡关于助长封建迷信及浪费之借款如借去做好事、作风水、请客吃酒等不借;凡借款有被欠之危险者不借”。
(四)以支持苏区经济发展为目的,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的责任文化。
民国时期,江西地方银行真正用于发展地方工商经济的资金极为有限。20世纪20年代,江西地方银行业业务主要是与地方政府财政密切挂钩,基本上是代理省库和发行纸币,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军阀割据的军费和财政需要,同一般工商企业的联系很少。1910年全国军费开支为1.02亿元,1916年已增为1.53亿元,1918年为2.03亿元,1925年为6亿元,1927年达到7亿元。而各省军费开支更是庞大,江西1925年军费开支占财政支出的78%。1933年开始,江西银行业改变以往倚重政府、脱离工商业的经营方略,积极向工商事业放款,不论是在营业额上还是在网点的设立上都有长足进展。此外,受制于金融组织的不健全,银行业仍未能深入乡村,难以有效支持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据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江西农民借款来源中,主要是地主、富农、商店和商人,合占85.6%;银行、合作社、典当和钱庄所占比例较低。
中央苏区实行土地革命后,改变了过去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生产力得到解放,苏区农民和工人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当地经济比较落后,农民的家底很薄,缺少资金、耕畜、农具和肥料等,农村家庭手工业或农副产品加工厂也缺少资金和必要的设备、工具等。另外,中央苏区创建后,由于敌人的经济封锁,中央苏区必需的工业品运不进来,而中央苏区生产的产品又销不出去,严重地影响了中央苏区的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央苏区执政期间,十分注重苏区的经济建设。毛泽东曾严肃批评苏区干部中忽视苏区经济建设、见到谁谈经济建设就骂为“右倾”的“左”倾错误思想,坚持“一要打仗,二要建设”,强调党和政府要根据激烈的革命战争需要,广泛动员群众,开展经济战线的运动,“进行各项必要和可能的经济建设事业”。苏维埃政府一方面发动工农群众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成立各种生产合作社,大力发展生产;另一方面要求各级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各种贷款,对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予以有力的支持。
一是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建设。第一,支持合作社发展。在根据地合作社商业发展过程中,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组织从信贷资金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1932年8月,时任财政人民委员部部长邓子恢撰文指出:“国家银行有这些合作社做基础,也可以拿出一批放款借给合作社,这样便更增加合作社的活动。”第二,支持手工业生产。为满足苏区日常生产生活需要,临时中央政府大力推动以手工业为主的工业生产发展,国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了信贷支持。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土地人民委员部曾联合印发《为发展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文件,提出:“发展工业生产的要项:第一是纸业,第二是刨烟,第三是农具(犁、耙、锄、刀等),第四是石灰,第五是药材,第六是樟脑,第七是夏布,第八是钨矿。”第三,支持商业及对外贸易发展。一方面,临时中央政府通过贷款等形式鼓励苏区物品生产,并帮助运输出口;另一方面,国家银行对国营贸易部门发放了较多贷款,支持其从白区购进苏区所需的商品和物资。
二是公债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7月作出《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批准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同时颁布了《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公债资金的用途:“以三分之二作为发展对外贸易,调剂粮食,发展合作社及农业与工业的生产之用,以三分之一作为军事经费。”1933年8月12日,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上作报告,对经济建设公债用途作了详细说明:“一百万供给红军作战费,两百万借给合作社、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做本钱。其中又以小部分用去发展生产,大部分用去发展出入口贸易。”
(五)以制定金融法规制度为依托,培育严格遵守法治的规则文化。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军阀混战局面结束,经济建设开始走入正轨,工商业开始复兴,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这也带动了银行业的发展。为健全银行体制,加强对全国银行业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开始不断加紧金融领域立法,“1927—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修订的银行法律规范中,关于银行与金融管制的法规约有108部,关于币制与钞券发行的约116部,关于银钱业公会的8部,关于金融机构存放款业务的110部,关于汇兑、储蓄业务的39部”。从内容及组成来看,国民政府建立了包括中央银行法制、商业银行法制、银行一般法所组成的近代银行法体系。但江西银行业内部控制不严,存在不小的贪污腐败现象。如与江西省政府财政有密切关系的江西裕民银行,“欲向市场融通一二千元之数,亦非易事” ,加上银行内部贪污、挪借猖獗,地方官僚的勒索,“当民国二十一年时,裕民银行奄奄一息,内容腐败不堪”。
“一苏大”召开后,中央苏区金融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建立统一规范的苏区金融制度来规范管理苏区金融工作也就势在必行。为确保国家银行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临时中央政府在赣西南、闽西革命根据地金融实践的基础上,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决议、条例、章程、规则、训令、命令等,创造性制定了规范性和操作性相统一的金融制度框架,涵盖了苏区货币、机构、财政存款、贷款、现金等各个领域。一是颁布红色金融史上首部国家银行法。1932年8月24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修正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对国家银行的性质、宗旨、隶属关系、业务范围、资本、收益分配、组织管理等作出规定。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制定金融法规制度。为了保证货币的统一,制定了《关于兑换国家银行钞票问题》《维护国家银行的信用》等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使许多群众认识到国家银行货币的法定地位和作用。考虑到国库工作涉及钱款较多,极易滋生贪污腐败的特殊性,1932年10月中央苏区颁发实施了《国库暂行条例》,加强了财政现金收支保管,并规定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和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共同派遣专人进行监查,明确建立了国库资金运行监督机制。
中央苏区还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培训。在委托红军学校代为培训银行工作人员的同时,还在离国家银行不远的一幢民宅里建立了银行专修学校。1932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进行举办训练班、培养人才的工作。《国库暂行条例》出台后,开办了一期金库制度训练班。1933年8月,在瑞金沙洲坝创办的苏维埃大学专门开设了财政金融班。
02
中央革命根据地金融文化培育的成效
货币信用得到有力维护。赣西南、闽西苏维埃政府正确执行纸币发行原则、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使根据地金融组织发行的纸币信用日愈稳固。如在东固革命根据地,“时间久了,信用亦建立起来了,群众也不像从前那样到银行来挤换了,都认为东固平民银行的纸币过得硬,携带现洋不方便,不如兑些纸币更方便”。在闽西革命根据地,“纸币的信用很快建立和巩固起来,持纸币来兑银圆者日渐减少,有的人因银圆携带不方便,愿收纸币不收银圆。搞民间贸易的人,甚至用银圆到银行兑换纸币,愿付百分之几的贴水”。闽西工农银行“发行的纸币信用一直很高,是根据地发行纸币中少有的”。
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得到有力保障。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农村经济衰败、农民生活困苦,农民深受高利贷和市场上货币流通混乱的盘剥之苦。中央苏区金融除了筹集资金支持战争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解决农民资金困难、为农民谋利,取得了较大帮扶作用。1931年4月,由于信用合作社把贷款集中用于群众春耕、买肥料和买米谷,农民“在经济上得着了解放……虽然被反动派的经济封锁,但人民日常所需的柴米油盐酱醋茶,除盐困难外,其余都能自给……尤其是吃了便宜谷米,苏区两元一担,白色区域二十元一担,这样与未革命的区域比,即相差很远了”。1934年在当时临时中央政府所处的瑞金县,“新社的成立是采取种种方式的……一部分向信用合作社借钱买牛做基本的。在犁牛合作社的继续发展之下,今年瑞金的耕牛问题可以完全解决了”。
实体经济得到有力支持。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决定了红色金融事业必须立足于农村自然经济。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国家银行生产大量的铸币,保证了对外贸易的需要,促进了中央苏区与白区工商业者的相互贸易,购进苏区紧缺的食盐、布匹、洋火、洋油、西药等重要物资。据曹菊如回忆:“国家银行保存的现金,大部分是用于支持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力地冲破了敌人的经济封锁。”
金融组织体系得到有力构建。短短的数年时间,国家银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不仅建立了由总行、省分行、县支行、总行直属支行、信用合作社等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而且建立了中央印刷厂、中央印钞厂、铸币厂等钱币印制机构,在中央苏维埃区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金融组织体系。同时,中央苏区构建了完整的金融业务框架及体系,国家银行业务主要集中于纸币发行及兑换、存贷款、代理国库和公债、收买金银等领域。
金融人才队伍得到有力建设。国家银行成立之初,只有行长毛泽民等5人,且多没有从事过银行工作。通过开办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承销债券、代理国库等业务活动,工作队伍也在实践锻炼中迅速发展壮大。1932年冬,国家银行总行机构达到最大规模50人,还为日后的中国金融事业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如曹菊如、黄亚光在抗日战争时期先后担任了陕甘宁边区银行行长,新中国成立后还分别担任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而且,金融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毛泽民和所有工作人员一样,每月只领二三毛钱的津贴费用,经常囊空如洗,被称为“贫穷的富翁”。为全力支持革命战争,国家银行工作人员在生活十分困苦的情况下,带头认购公债,最后又带头把公债票捐献给国家。
03
中央苏区金融文化实践对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启示
坚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夯实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信用根基。金融的本质是信用,诚实守信是金融工作的基本原则。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一方面,应在金融系统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苏区金融文化,引导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恪守市场规则和职业操守,将诚实守信融入各项业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服务承诺。另一方面,应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严惩各类金融失信行为,让信用文化不断擦亮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底色”。
坚持“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金融发展成果。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必须弘扬以义取利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平衡好功能性与营利性的关系,坚持功能性是第一位的。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要更加注重金融发展的普惠性,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尤其是在金融为民惠民富民上下功夫,让人民群众更好分享发展成果,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坚持“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筑牢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屏障。金融业只有审慎经营才能夯实发展基础。一方面,不能急功近利、贪功冒进,宜保持长远目光,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审慎决策、稳健经营,将金融安全摆在首位,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体系。另一方面,经营者、监管者都要将风险防控作为重点工作和长期工作。经营者应当始终绷紧风险防控这根弦,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制度,严把审核关,增强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提升应对市场风险和外部冲击的能力。监管者应当牢牢抓紧监管工作,落实风险处置和维稳责任,将金融监管深入行业角落,消除监管盲区,着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以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体系促动经营者稳健审慎开展经营活动。
坚持“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真正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前行的动力,但创新必须以守正为前提,不能搞伪创新、乱创新,要紧紧围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便利人民群众来推动创新。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二者共生共荣。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
坚持“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扎实推进金融法治建设。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要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各种名目的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金融监管要求,自觉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能靠钻法规和制度空子、规避监管来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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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课题组:陈建新、杜正琦、彭岚、刘树德
来源:
中国金融家2024年第4期
选文整理:魏昕然
内容监制:刘越
版面编辑|王浩
责任编辑|李锦璇、阎奕舟
主编|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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