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
日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两大类,一是商业银行,二是以信用金库、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机构。考虑到信用金库、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并不将营利性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因此本文将主要就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等属于商业银行的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经验进行考察。
从日本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日本的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在出现伊始,其经营范围就没有区域限制;而互助银行作为第二地方银行的前身,其在成立之初虽有明确的区域限制,但在互助银行转变为第二地方银行后,监管部门不再限制其经营范围。因此,从当下的视角看,日本的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在法律要求上并无差异,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之所以在经营上呈现更为典型的地方性,主要系其自身资源禀赋、经营策略、资产规模等因素导致。
日本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不良贷款危机,并一直持续至今。根据重组动机不同,日本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0年至2002年,这一阶段兼并重组的主要动机是对出险机构的重组或援助;第二阶段是2002年至今,这一阶段兼并重组的主要动机是避免银行业过度竞争、提高银行经营效率。在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的第一阶段,为了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对出险银行进行处置,日本监管部门采取了向收购方提供资金支持、承担出险机构所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和损失等一系列措施。在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的第二阶段,日本政府推动中小银行重组的目的在于改善其经营环境、保持银行业经营的稳定性,具体的支持举措包括放开并购限制、提供并购资金支持等。
根据并购主体和并购方式的不同,日本中小银行的并购重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大型城市银行对中小银行的收购合并。其典型代表为20世纪90年代初的“护卫船队”模式。该模式下,在不良资产尚未出清处置时,大型银行全盘接收了被并购方中小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但并未实质性解决其面临的不良资产问题,最终导致了日本银行业的破产潮。第二,中小银行之间(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直接收购合并,该类兼并重组主要发生在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之间,多为地方银行完全吸收合并同一地区的另一家第二地方银行。一般收购方为地方银行且总资产规模较大,而被收购方为第二地方银行且总资产规模较小,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主要展业范围都在同一区域。第三,规模相近的中小银行之间,先共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下,中小银行再逐步实现业务合并。
从兼并重组的成效来看,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的“护送船队”模式在一开始并未有效化解银行业风险,但随着日本监管机构吸取教训,进而推动银行市场化出清、加大力度开展不良处置,2013年后日本再未发生过银行机构的破产处置事件。同时,日本银行业盈利能力也开始回升,不良债权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从日本的经验来看,银行兼并重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贷款客户带来负面影响,包括客户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减少或贷款利率上升等。不过,根据日本的经验,随着地方性中小银行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逐步化解风险,地区的金融稳定、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业服务水平都会出现回升。
根据对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历程和案例的分析,本文总结了其相关经验:第一,在中小银行经营的宏观环境和微观金融生态发生变化时,应客观认识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的必要性。第二,监管部门在中小银行兼并重组中应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并给予“真金白银”的支持。第三,应根据并购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兼并重组方式。第四,对于被并购的问题银行,要及时剥离或处置其不良资产,促进兼并重组后的机构“轻装上阵”,避免收购方经营情况受到拖累。第五,对于银行业竞争度过高的区域,监管机构可以适当提前着手推进兼并重组。第六,对于出现风险的银行,在风险苗头初现之时,监管部门就应及早介入处置,防止风险扩大。第七,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相关群体的利益保护。
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应,日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1]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以信用金库、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以营利性为主,其组织形式为股份制公司,在存贷款业务上通常没有限制;而信用金库、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则多是为当地居民提供金融便利,并未将营利作为首要任务,同时采用“一人一票”的合作社会员制。此前,我们在2023年8-9月,曾就日本的信用金库和农林合作金融体系进行研究并发布《日本农业合作金融体系考察》[2]《日本合作性银行考察——信用金库》[3]等报告。
从经营模式、区域和经营规模等要素来看,日本信用金库等各类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基层行社也可以划分至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畴,但考虑到合作性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经营目标上的特殊性,本文将主要聚焦于日本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中小银行,对其兼并重组情况进行研究。
一、日本中小银行的当前情况与历史沿革
1.1 日本中小银行的经营现状
根据日本银行家协会(Japanese Bankers Association)的划分标准,除了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机构之外,日本银行体系中的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Central Bank)、私营金融机构(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和公共金融机构(Public financial institutions,即政策性银行)三大类。
私营金融机构主要是市场化运作的商业银行,按照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以及股东类型等,其可以进一步分为城市银行(City Banks)、地方银行(Regional Banks)、第二地方银行(Regional Banks II)[4]、外资银行、信托银行(Trust Banks)等。其中,城市银行与我国的全国性银行[5]相似,总行一般设立在东京等核心城市,分支机构则分布在日本各地。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则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在经营模式、规模占比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与我国城商行等机构较为相似。
截至2024年3月末,日本共有地方银行62家、第二地方银行37家,上述两类银行的存款规模合计为401.2万亿日元,贷款规模合计为311.0万亿日元,在日本全部私营金融机构中的占比分别为30.3%、39.0%。截至2024年3月末,日本全部私营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规模分别为1327万亿日元、801万亿日元。其中,城市银行[ 6]在存款方面具有领先优势,其在私营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为36.0%,高于地方银行25.0%的市场份额;但城市银行在贷款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仅为28.7%,落后于地方银行32.0%的市场份额。与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相比,第二地方银行存贷款规模均相对较小,其存款和贷款在日本私营金融机构中的市场份额占比分别为5.3%、7.0%。
在存款方面,日本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均以个人存款为主,个人存款在全部存款中的占比均接近70%。截至2024年3月末,日本地方银行共有存款332.7万亿日元,个人存款在全部存款中的占比为67.5%,同期一般企业存款占比为25.8%。第二地方银行共有存款68.5万亿日元,其中个人存款占比为68.5%,同期一般企业存款占比为27.4%。
在贷款方面,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均以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为主,其中第二地方银行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更高。截至2024年3月末,日本地方银行贷款总规模为258.0万亿日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为43.1%,个人贷款和大企业贷款的占比则分别为27.7%、14.4%。第二地方银行贷款总规模为53.0万亿日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为49.3%,个人贷款占比29.5%,大企业贷款占比仅为9.4%。根据日本银行业对企业的划型标准,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是指资本金不超过3亿日元或正式员工不超过300名的企业,大企业则是指资本金超过10亿元且正式员工超过300人的法人,中坚企业(Mid-tier enterprises, MTE)企业则是不属于上述两者范围的其他企业。
1.2 日本中小银行发展历程
从日本银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1872年开始设立的日本国立银行是日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的前身。1872年(明治5年)11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国立银行条例》,该法律为近现代日本最初的银行业立法。《国立银行条例》出台后,全国各地开始陆续设立国立银行。所谓国立银行,即为按国家法律建立的银行,其并非国资、国有银行,其资本金全部来源于私营机构。由于当时日本尚未成立中央银行,因此国立银行吸收负债所发行的银行券拥有法定货币的功能。至1879年年底,日本共成立了153家国立银行,当年年底日本停止新设国立银行。
1883年开始,日本的国立银行逐步向普通的商业银行转变。1882年,日本设立日本银行承担中央银行的职能,并于1883年修订《国立银行条例》,将法币发行权明确归入日本银行。在此背景下,国立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不能再作为法币,其只能够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来补充其日常运营的资金。因此,国立银行在1899年前后逐步转为普通商业银行。
根据苏雁等(1996)的研究,自1910年左右开始,日本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逐步分化,这种分化于1920年前后趋于稳定。1910年前后,日本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开始出现分化,并逐渐形成了股东以财阀资本为主的城市银行群,和股东以地方中小企业资本为主的地方银行群。1920年前后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进一步推动了银行之间的分化,大型银行依托背后的财阀集团不断扩大规模,逐步成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的城市银行;中小银行则依赖于地方政府或地方性豪门的扶持,逐渐转变为深耕当地业务的地方银行。
1936年日本地方银行家协会成立,标志着日本的商业银行相对正式地被分为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两大类。根据日本现行的《银行法》,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与城市银行在法律意义上并无区别,都属于商业银行范畴。而日本银行家协会出于管理和统计的目的,将日本的商业银行习惯性分为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在此背景下,是否加入地方银行家协会、第二地方银行家协会,逐步成为了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包括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的主要区分标志。
1951年,日本的互助银行开始陆续设立,这些互助银行于1989年开始逐渐转变为第二地方银行,自此,日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格局也基本定型。1951年6月,当时的大藏省[7]颁布了《互助银行法》(昭和26年6月5日法律第199号),规定设立互助银行需经大藏大臣的批准,同时互助银行仅能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存款、贷款以及贴现等业务,是典型的地方性银行。但随着互助银行的发展,其业务与普通银行逐渐同化。因此,在1989年2月经当时大藏省批准,日本全国52家互助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合并和转换法》(昭和43年法律第86号)转变为普通商业银行,并取消了互助银行各类业务的区域限制,自此互助银行与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在法律制度上基本没有差异。《互助银行法》于1992年6月废止,互助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均遵循日本的《银行法》。同时,由于互助银行本身规模较小,转变为普通商业银行后,其体量与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其逐步自成一类,成为了区别于地方银行的第二地方银行,并相应成立了第二地方银行家协会。目前第二地方银行均为第二地方银行家协会的成员。
从日本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城市银行、地方银行从成立至今在业务经营上并未受到区域限制;互助银行在成立之初虽有明确的区域限制,但在转变为第二地方银行后,监管当局也不再限制其业务经营的区域。因此在当下的视角来看,日本的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在法律上并无差异,业务经营也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之所以在经营上呈现地方性特征,主要系其自身的资源禀赋、经营策略、资产规模等因素决定。
根据王海东(2000)等学者的研究,总体来看,日本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与城市银行的经营差异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在存款来源方面,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吸收的存款主要是个人储蓄存款,且70%以上的存款是定期存款。与之相对应,城市银行的定期存款占比仅为20%左右,且公司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占比较为接近。
二是在贷款投向方面,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地区性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约在70%至80%,贷款投放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务服务业。与之相对应,城市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约为40%左右。同时城市银行还投放了大量的海外贷款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如三井住友银行、三菱日联银行等2023年末的海外贷款占比均超过30%。
三是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一般代理了各个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的金融业务。与之相对应,城市银行则是更多承接了各类财阀集团、大型企业的金融业务。
四是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更易受到日本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如在政策支持“稳经济”时期,地方银行往往享受了监管部门给予的更低法定准备金比例,以避免在业务开展时相对于城市银行处于不利地位。
二、日本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
2.1 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历程
不同于城市银行的兼并重组主要集中于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期,日本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主要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不良贷款危机,并一直持续至今。根据兼并重组动机的不同,日本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0年至2002年,这一阶段日本中小银行之间兼并重组的主要动机是对出险或破产机构的重组或援助。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崩盘,其负面影响逐步传导至日本银行业,导致众多日本银行机构出现了大量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高企最终导致了银行业危机的爆发。在银行业危机初期,日本政府力图通过“护卫船队”模式,以撮合大型银行并购小型银行的方式化解风险,然而这一举措实际并未实现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最终倒逼日本监管部门不得不允许银行破产来实现风险出清。1995年,兵库银行成为日本二战后第一家申请破产的银行,此后日本中小规模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破产数量急剧上升。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于1998年相继颁布了《金融稳定法》(平成10年法律第5号法)、《金融再生法》(平成10年法律第132号法)等政策。一方面,向仍有发展前景的出险银行提供支持、保护存款人利益,促使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并购濒临破产的银行;另一方面,也探索推动部分已无发展前景的银行进行市场化出清。
例如,1996年兵库银行通过资产重组成为绿银行。绿银行是为了维持地方经济主体融资需求和金融稳定,由日本政府与相关企业共同出资新设的一家银行,该银行主要用于承接濒临破产的兵库银行的各项业务。又如,2002年3月石川银行也由于出险,因而在将资产和负债转让至北陆银行、北国银行和富山第一银行等银行机构后注销。再如,由地方银行大阪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近畿银行于2000年4月合并成立的近畿大阪银行,亦由于经营不善,于2001年2月将资产和负债转让至大和银行[8]承接。
第二阶段是2002年至今,这一阶段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的主要动机是缓解过度竞争、提高经营效率,地方性银行的兼并重组多发生在银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地区。根据日本存款保险机构的统计,2002年后,日本基本未再发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出险、破产事件,中小银行开始由过去的“破产重组”转变为“经营性重组”,即中小银行即使未面临经营危机,也会主动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来提高其经营能力。Hosono等(2009)在其研究中指出,日本地方性金融机构因不良贷款问题而破产的现象在2000年后逐渐缓和。2000年以来,大多数地方性银行的合并都发生在银行业竞争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缓解银行机构之间过度竞争是很多兼并重组事件参与银行的主要动机。
而日本中小银行面临过度竞争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日本经济增长疲软导致的长期低利率、低息差环境。在日本经济长期处于低速增长甚至增长停滞的背景下,货币政策当局不得不保持低利率水平,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也长期面临低息差压力。日本央行在2019年4月发布的金融系统报告(Financial System Report of April 2019)中就指出,由于低利率环境以及地方经济的衰退,60%的地方银行将在未来10年内出现累计亏损(cumulative losses),因此需要通过并购或重组的方式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缓解部分地区金融资源过剩现象。
2.2 日本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模式
根据并购主体和并购方式的不同,日本中小银行的并购重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大型城市银行对中小银行的收购合并。这一兼并重组模式也称为“护卫船队”模式,主要发生在1990年前后。当时,日本监管当局仍奉行金融机构不能破产的原则,因此对于出现问题的日本中小银行,主要由大藏省牵头经营良好的大型银行对其进行接管或兼并。这一过程中,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亦会通过提供低息贷款以及资金注入等方式帮助大型银行完成收购。例如,1991年东阳信用金库由于陷入经营危机而被三和银行[9]吸收合并,存款保险机构就无偿向三和银行提供了200亿日元的资金援助,用于收购和处置东阳信用金库的资产。又如,原属于第二地方银行的兵库银行,在破产后通过资产转让、重组等方式,先被彼时的绿银行收购,后再与属于城市银行的关西银行共同组成关西金融集团,最后共同并入里索纳金融控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护卫船队”模式本质是以“缓解银行风险暴露+等待经济复苏”的“报团取暖”拖延方式来延后不良资产问题的爆发。该模式虽然在短期内缓解了当时日本中小银行面临的经营危机,但不良资产并未出清、仍保留在银行体系内,叠加日本经济的持续不景气,导致风险由中小银行向大型银行蔓延,最终使得日本监管当局不得不放弃金融机构不破产的原则,日本的商业银行继而出现了破产潮。
此外,若出现经营危机的银行暂时找不到愿意“接盘”的收购方,监管当局会成立专门的过渡性质过桥银行,此后通过分拆出售、寻找接收方等方式逐步将过桥银行的资产负债转移,最终关闭过桥银行。过桥银行在接收问题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后,将继续开展相关业务,防止因资产清算而出现储户挤兑等危及金融稳定的现象,从而保持金融系统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过桥银行也会进一步对接收的资产进行处置和清算,并继续寻找其他市场化的承接机构,最终实现资产的完全出清或转让。例如,1998年1月,由于属于第二地方银行的阪和银行暂时无法找到收购方,日本监管当局设立了纪伊存款管理银行作为过桥银行来负责接收和处置阪和银行的资产。在相关资产处置完成后,过桥银行纪伊存款管理银行于2002年3月解散。
第二,中小银行之间(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直接收购合并,该类兼并重组主要发生在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之间,多为地方银行完全吸收合并同一地区的另一家第二地方银行。
具体案例包括:2006年和歌山县的纪阳银行收购了同一地区的和歌山银行,2008年北海道的北洋银行收购札幌银行,2012年岐阜县的十六银行收购了岐阜银行。此类并购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收购方主要是地方银行,而被收购方主要是第二地方银行。二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所在地和主要展业范围都在同一区域。三是收购方的资产规模要显著高于被收购方,在上述三个收购案例发生时,收购方的总资产规模分别是被收购方的7.28倍、6.81倍、7.01倍。
第三,规模相近的中小银行之间,共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如地方银行和地方银行、或第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共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下,中小银行再逐步合并。
1997年12月,日本政府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使得金融机构原则上可自由设立控股公司。与合并成立新设银行相比,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使得合并的银行在保持其经营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一定程度的资源的整合,调整所需的时间、成本都更少,因此是不少日本中小银行进行整合的一种方式(庞德良,2000;播磨谷浩三,尾崎泰文,2019)。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直接收购合并、合并新设银行等兼并重组方式大多发生在同一区县内银行之间的情况,共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地方银行则可能分布在相邻但不同的区县。例如,2003年富山县的北陆银行和北海道的北海道银行就共同设立北北金融集团。又如,2010年德岛县的德岛银行、香川县的香川银行、大阪府的大正银行共同设立了Tomony金融控股公司。
应当指出的是,也有部分地方银行之间,先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整合,此后再进一步合并。例如,同属于三重县的三重银行和第三银行,于2018年4月共同设立三十三金融控股公司,三十三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囊括了三重银行和第三银行两家独立法人银行,两家银行在共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后一度保持了独立的经营。2021年5月,三重银行和第三银行在三十三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进一步合并,成立了新银行三十三银行,而三重银行和第三银行这两家原法人银行也在此次合并后注销经营。
2.3 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中的政府与政策支持
对于日本的监管部门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一直致力于推动地方银行重组。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银行业危机期间,日本监管部门推动中小银行重组的目的在于救助出险银行、维持地区金融稳定。
在对破产机构处置的支持上,日本监管部门采取了向收购方提供资金支持、承担出险机构所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和损失等一系列手段,促进出险银行被其他银行兼并重组。
一是日本监管部门以资金支持、认购普通股或优先股的形式为救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例如,在1996年绿银行接管兵库银行期间,为了应对兵库银行大量坏账所导致的资不抵债,日本存款保险机构为兵库银行1000万日元以下的存款客户提供了共4730亿日元的赔付资金,同时日本央行亦为绿银行提供了1100亿日元的低息贷款。
二是日本监管部门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等购入出险银行的不良资产,将出险银行剥离所有或部分不良资产后再引入救助机构,减轻收购方的处置压力。在第二地方银行浪早银行的破产处置过程中,日本当局吸收了绿银行的处置经验,由存款保险机构先购买了浪早银行1905亿日元的不良资产,随后再将其剩余资产与负债转让给近畿大阪银行,缓解了该起并购重组对近畿大阪银行经营的负面影响。
而在前述两种方式中,存款保险机构均作为主要的资金提供方,为收购方银行提供包括赔付资金、赠款、收购资产、提供低息贷款和承担债务等支持。根据刘瑞(2010)的研究,截至2009年9月末,存款保险机构共为181家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提供资金支持,其中赠款和存款保险赔付18.87万亿日元,收购资产6.37万日亿元,低息贷款和债务承担合计120亿日元。应当指出的是,在部分案例中,日本存款保险机构为了支持收购方收购问题机构,还会向收购方无偿提供资金赠与。
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推动中小银行重组的目的在于改善其经营环境、保持银行业经营的稳定性,具体的支持举措包括放开并购限制、提供并购资金支持等。如2020年5月日本参议院在《反垄断法》(昭和22年法律第54号)中制定了特别条例,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地方银行开展并购后,即使其市场份额占比过高也不会违反《反垄断法》。2020年11月,日本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设立了地方银行业务整合和重组支持窗口,为地方银行合并重组提供咨询建议。与此同时,日本央行也宣布,为了支持地区性银行重组,明确将向开展重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提供额外0.1%的利息。
此外,日本中小银行重组时还会面临系统整合成本过高的问题。为此,日本参议院在2021年5月通过并颁布的《金融功能强化法修正案》(令和3年法律第46号)中,提出了向进行合并或业务整合的地方金融机构提供补贴的新制度。根据该制度,对于开展合并业务的地方银行,日本存款保险机构等将提供最高约 30 亿日元的补贴用于整合银行系统等投资。
2.4 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对其客户的影响
对于存款人而言,若是普通的经营性并购,通常不会影响其存款[11],但对于由于机构破产而开展的兼并收购,不同合并方式或将影响其可获得的赔付上限。
根据日本存款保险的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单个存款人在单家金融机构的存款,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存款保险将可以最多向个人赔付1000万日元的本金及利息。对于通过直接收购或合并后新设主体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中小银行而言,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将给予存款人1年的临时赔付上限提升。例如,对于A银行收购B银行,或A银行与B银行合并后新设C银行的情况。若存款人在A银行、B银行中各有1000万日元的存款,则在兼并重组后,存款人在相应银行中的存款将超过存款保险基金赔付上限。为了避免存款快速流失,同时保护存款人利益,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出台了重组补充条款,在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发生一年内,存款人在兼并重组发生后存续机构的受保护的存款上限将被设置为为“1000万日元*参与合并的金融机构数量”。
对于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方式进行的合并重组,由于银行法人主体并未实际合并,因此对于存款人实际并无影响。例如A银行和B银行共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A银行和B银行将成为其子公司,且继续作为独立的银行各自运营。在此情况下存款人在A银行、B银行的存款将继续各自拥有1000万日元的存款保险保护额度。
对于大多数借款人而言,并购重组通常不会影响其原有的贷款合同。无论是何种方式的合并重组,借款人原有合同下的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都不会改变。但对于逾期偿还或无法偿还贷款(濒临破产)的借款人而言,考虑到不同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手段不同,因此合并后的新银行可能会更改惩罚条款,如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支付逾期贷款滞纳金,或在一定期限内偿还逾期贷款等。
三、日本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成效
根据前述日本中小银行的并购历程,其兼并重组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出险机构的处置,以及改善被并购银行的经营现状。
从兼并重组对破产机构的处置情况来看,尹俊伟、谷孝国(2023)指出,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在1995年至2002年期间,共对174家出险机构提供财务救助,占援助银行机构总数的96%。自2013年以来,日本再未发生过银行机构的破产处置事件。从不良贷款的变化来看,刘瑞(2010)的研究指出,在对出险银行成功处置的基础上,日本银行业的不良率由2002年末8.3%的高点,逐渐下行至2005年3月末的2.9%水平。同时,日本银行业盈利能力也开始回升,不良债权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从兼并重组对银行经营情况的改善来看,Hosono,Sakai and Tsuru(2006)对1984年至2006年期间第二地方银行等机构的并购案例开展了研究,发现上述银行之间的收购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特别是对于盈利能力和经营规模相差较大的收购银行和被收购银行而言,收购银行在完成收购后更容易提升盈利能力和经营稳定性。Harada,Tomioka and Nakayama(2008)对1998年至2007年间15笔地方银行重组案例的研究也指出,通过合并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价值创造能力。而Drake and Hall(2003)对日本1997年5月以前的149起银行并购案例研究发现,相较于城市银行,规模较小的地方银行在并购重组时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Yamori、Harimaya和Kondo(2005)研究了地区银行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合并的案例,发现隶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比独立银行的利润效率更高。此外,当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增加了该地区银行业市场集中度[12]时,利润效率提升得更为明显。
应当指出的是,地方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亦会对其所服务的客户,以及其所扎根的地区经济产生影响。
对于贷款客户,宮崎浩伸等(2013)的研究指出,银行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贷款客户带来负面影响,包括客户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减少或贷款利率上升等。同时,银行重组后由于内部整合等因素,在短期内可能面临公司治理能力的下降,也可能会对客户带来重复审查、信用风险画像不准确等困扰。其中,贷款利率上升的原因可能源自于当地银行业集中度提升、竞争烈度下降的因素。
对于当地经济,㙭江(2008)指出,当地方银行面临经营危机时,当地政府或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将其业务转移至其他银行或其他地区。而地方银行通过重组改善经营情况后,有利于缓解和地方企业、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能进一步改善当地金融环境、支持经济发展。进一步地,㙭江(2021)还指出,在地方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地方银行的重组不能仅仅局限于削减成本,更多地应该从当地金融需求的角度来开展重组,从而更好服务当地的居民、政府以及满足监管的要求。
对于当地金融基础设施等服务,米村敏康(2021)指出,地方银行通过并购重组改变了商业模式,使得其能更好地服务于所属地区的金融需求,如不少地区面临人口流出、少子高龄的问题,部分地方银行在重组后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调整其产品种类和营销方式等。
四、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的经验总结
根据对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历程和案例的分析,本文总结了其相关经验。
第一,在中小银行经营的宏观环境和微观金融生态发生变化时,应客观认识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的必要性。日本地方中小银行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兼并重组的历史,日本的地方中小银行数量从1990年末的132家逐渐减少至2023年末的99家,地方中小银行数量减少了四分之一。此外,属于广义日本地方中小银行的信用金库数量从401家减为273家,信用社数量从351家降为160家。如前所述,日本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的动机既包括了处置问题机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也涵盖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金融需求调整金融供给等考量。因此,兼并重组的措施近年来成为了日本不同区域人口和经济环境变化过程中,中小银行动态提高经营能力和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二,监管部门在中小银行兼并重组中应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并给予“真金白银”的支持。对于以救助出险银行为目的的兼并重组,日本监管部门先后通过资金注入、资产剥离、设立公共管理人等方式来帮助破产机构顺利完成重组。尤其对于不良资产问题突出的银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更应通过注入资金、提前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来参与其中。若仅依赖于其他商业银行通过市场化并购来实施救助,容易造成不良风险的扩散和蔓延,拖累收购银行自身出险。例如,绿银行由于接管兵库银行而背负沉重包袱,最后演进至自身出险。而对于以改善经营情况为目的的兼并重组,监管部门亦可适时放宽政策限制、鼓励业务开展,或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更好帮助中小银行发挥区域资源和市场的整合优势。
第三,应根据并购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兼并重组方式。对于大银行并购小银行,或经营正常的银行救助出险银行,一般通过直接收购或资产转让的形式,从而可以用好小银行已有的渠道资源,或快速实现对被收购机构的资产处置或盘活。而对于规模相近或不同区域银行之间的并购,可以更多采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逐步推进的形式,让参与并购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经营的独立性,后续再随着业务发展逐渐整合,也能减少合并所需的成本。
第四,对于被并购的问题银行,要及时剥离或处置其不良资产,促进兼并重组后的机构“轻装上阵”,避免收购方经营情况收到拖累。从日本1990年前后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来看,仅通过“护卫船队”模式只能延缓不良风险的暴露,并未实质性改善银行业资产质量。在部分情况下,还拖累了收购方自身的经营状况,甚至最终导致收购方出险。因此,对于问题银行,在通过兼并重组维持其经营的同时,也应该做好对其不良资产的处置,防止风险由出险银行向健康银行转移而引发连锁反应。
第五,对于银行业竞争度过高的区域,监管机构可以适当提前着手推进兼并重组。在日本的低息差环境下,由于人口流出、产业转移等因素,部分地区金融需求有所下降,银行业竞争度也随之提升。在此背景下,银行的过度竞争可能最终导致银行盈利能力和风险抵补能力的下降。因此,即使在这部分地区的中小银行经营数据尚可,也应该及时关注其所处地区金融需求的动态变化。对于银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前瞻性地推动银行之间进行兼并重组,优化银行业供给。
第六,对于出现风险的银行,在风险苗头初现之时,监管部门就应及早介入处置,防止风险扩大。从国民银行的破产重组案例来看,其破产并非快速到来。在其破产前的近一年内,该银行经历了存款的持续大额流出,但由于当时并未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最终导致了其走向破产的结局。因此,监管部门应建立实时监测系统,在监测到银行有不正常的、大比例的业务指标变动时,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及早处置。
第七,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相关群体的利益保护。相较于借款人受银行并购的影响较小,存款人在破产并购中可能面临存款保险条款下的赔付上限下降风险,从而导致存款人利益受损。因此,一方面要履行好对存款人以及借款人的告知义务,避免引发舆情风险;另一方面也应该做好并购期间的各项过渡工作,避免对客户的日常业务造成不便,如银行系统、存贷款账号的整合,以及在过渡期内对客户存款设置更高的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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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主要指可以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https://mp.weixin.qq.com/s/mvZq16JcJFCRooJl4pyxEQ。
[3]https://mp.weixin.qq.com/s/A958o5tbtbGY5xlLvLegUg。
[4]相较于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规模更小,且大多属于第二地方银行家协会的成员。
[5]包括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
[6]包括瑞穗银行(Mizuho bank)、三菱日联银行(Mitsubishi UFJ bank)、三井住友银行(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里索纳银行(Resona Bank)、埼玉里索纳银行(Saitama Resona Bank)5家。
[7]2001年日本当局将大藏省改制为财务省和金融厅。
[8]彼时大和银行为独立的城市银行,后并入理索纳金融控股集团。
[9]原属于城市银行,后经多次兼并重组后并入三菱UFJ金融控股公司。
[10] 根据日本金融支持法,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赠与、贷款、资产购买等方式,为接管或救助破产机构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11]可能会涉及账户的更换,但不会对存款金额有影响。
[12] 即合并后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于合并前单独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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