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上海市某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判决。一名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患者,住院期间,在病房自缢。
医学会鉴定此事故为属于患者人身医疗损害,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医院存在护理等级不当、防范措施欠严密、病情风险预测不足、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法院2024年初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70万元。
医疗机构中的预防接种门诊开展的预防接种业务中,告知与知情同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自扩大免疫规划后,接种疫苗的品种增加,疫苗接种针次增多;许多新疫苗上市,家长迫切需要了解有关知识,关心疫苗的安全性、保护效果等;同时信息传播渠道增多,网络信息传播迅速,家长对接种知情权的关注度日益增加。
因此,医务人员在接种工作实施前必须进行充分“告知”,使受种者或者儿童监护人“知情”,充分了解疫苗的有关知识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最大程度地避免听信传言和接种纠纷,从而达到安全接种的效果。
此外,“告知”是接种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是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自我保护的措施;“知情”是受种者的权利,体现的是受种者的尊严,也是安全接种的保证。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选择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选择权与知情权都是受种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医学模式转变的要求。
“知情”是双相的,包括接种者和受种者均需知情。
强调受种者的知情同意权,目的在于通过赋予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受种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受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从而维护受种者的权益,改变受种者的弱势地位。
接种单位的知情权在于受种者或者监护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的健康状况,以便接种工作人员确定是否可以给出接种疫苗的医学建议。如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未能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则不属于异常反应。
普及相关知识点: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第五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要想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健康科普在日常预防接种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1)《执业医师法(1998)》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预防接种告知的主体是受种者本人或监护人,而非保姆、非监护人的其他亲属、学校等。
(1)保姆、非监护人的其他亲属签字,接种后如果发生纠纷,接种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存在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风险。
(2)在监护人无法亲自带被监护人前来接种的情况下,接种单位应要求监护人事先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收入预防接种档案。
(1)充分告知相关内容:要求使用最通俗易懂的文字和语言告知《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告知的内容。。
(2)充分让受种者理解:让受种者或者监护人对所告知的内容有全面的理解。
(3)尊重受种者的决定:体现受种者的自主选择和决策权利。
(1)告知的内容要客观、科学、全面:语言要通俗易懂,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耐心细致。利用权威、科学的资料。如实告知疾病的危害、疫苗的效果、疫苗的安全性,客观介绍同品种疫苗优劣。告知内容要全面,不遗漏重要信息,避免用含糊不清和不负责任的词语解答。
(2)可以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广播等方式,通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1)强化接种门诊人员工作责任心,看似一些微不足道的细小环节,如果不到位,往往会导致较大的不良后果。
(2)建立数字化接种门诊,有电子化告知签字功能,合理安排接种时间,设置功能分区。门诊保持温度适中、整洁干净、张贴卡通画报、玩耍专区,缓解儿童紧张情绪。
(3)营造温馨的预防接种氛围,态度友善、文明用语、淡妆上岗、着装整洁、业务操作规范,接种实行“三查七对一验证”。
(4)掌握与家长和孩子的沟通技巧,建立彼此的信任感。
(5)注重对儿童的个性化护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心理状况的儿童采取相应的护理方法。
(6)加强健康教育的科普宣传,为家长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以下是河南省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的政策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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