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6期【中国少年培育观点】刘铁芳| 人性与教化

文摘   2024-12-05 06:02   江苏  

1836期【中国少年培育观点刘铁| 人性与教化

任何教育问题总是涉及到我们对待人性的基本态度,人性善恶的价值预设是教育史上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教育实践中人们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

人性善或恶的价值预设,各有利弊。从生活出发,从实践着的人性实际出发,实实在在地提高个体的理性自觉,对个体原初人性不抱幻想,也不绝望

人性之善恶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事关我们每个人当下之生存姿态的重要而永恒的话题。当我们谈论人性善恶时,并不是对人性的纯客观的描述,纯客观地描述人性善恶既无可能,也没有意义,不存在一种纯粹的可以客观描述的人性(human nature),人总是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人性总是作为一定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的人性,总是“实践着”的人性,总是向人的社会实践保持开放性的人性,总是变化着或者可能变化着的人性、实践着的人性,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杂然纠缠于人的现实活动之中。那么,为什么古今中外人性善恶的问题不绝如缕,我们今天还要谈论?正因为人性是实践着的人性,我们对人性的态度直接影响着我们相关于人性的实践活动,首当其冲就是教化活动,我们对人性的不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我们的教化实践的基本路向。我们在相关于人性的实践活动中,对人性总是会蕴涵着某种意向性的心理-行为倾向,换言之,人们所持的人性观总会与我们对人性、对道德、对人事、甚至对人世本身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发生如丝如缕的牵涉,成为人们在世的某种潜在的“价值预设”,人性的善恶问题的重要性由此凸显出来。

所以,我们对人性善恶问题的考察,不仅要察其由来,即考察其最初的动机与愿望,更要考察其在历史与现实中所实际或者可能滋生的各种对人性、对道德、对人事、甚至对人世本身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倾向与后果,借以澄明我们今天的教育实践中人们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中的缺失以及蕴涵于其后的人性善恶观的缺失。

一、人性本善作为教化的价值预设

人性本善的代表人物是孟子,他认为,“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他把人固有的“四心”作为仁义礼智的本原,所谓“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若火之使然,泉之始达”,“四心”扩而充之,就可以成为仁、义、礼、智“四德”。

孟子的性善论,以人性本善作为道德教育的价值预设,其意义在于,强调每个人都有可能为善的本性,主张为善由己,反对外在灌输,提出“人皆可以为尧舜”,有益于提高个人的道德自觉,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的责任意识。但与此同时,孟子又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也,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主张“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把人性的修养简化为“存心养性”、“求放心”,这实际上是简化了人生道德教化问题的复杂性。

人性本善作为道德教育的价值预设,就个体本身而言之,对人性的盲目乐观,容易导致妄自菲薄,无视自身人性中可能产生的恶。同时,在人性本善的信念之中,把个体现实中表现出来的恶简单归因于环境、社会,是社会、历史、时代使然,作为人性本善的个体在有个体所发出的恶行中是无辜的,甚至个体还可以装扮成受害者的角色,这使得个体对于自己恶行的自我担当以及由之而生的对人性的反思和自省成为不可能。这或许是多数日本侵华士兵至今仍不能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他们要么否定恶行,要么把恶行归入到国家、民族的神圣光环之中,从而不给个体自身人性忏悔的余地。因为心持人性善念,而把人的现实恶行归于外在环境,人性善就成为个体为自身的恶行推卸道德责任的口实,这实际上就为个体人性的自省设置了一道屏障。

人性本善的价值预设,还使得我们更多地把我们的人生视野完全寄托在现实的人事之中,“子不语怪、力、乱、神”,我们的精神之维缺少伸展到超念之维的张力,在我们的精神品质的传统中多的是务实,有迷信而少信仰,有形而下的“感谢(恩惠)”、“敬仰(现实的威权)”、“反省(自己的过失)”,却没有形而上的“感恩”(不是为现实中的某种功利)、“虔敬”(不是对现实的威权)、“忏悔”(不仅涉及自己的过失)。孔子强调“吾日三省吾身”,但反省的依据始终都是在人事之中,一是社会的伦理道德,所谓“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一是社会伦理道德的样本,所谓“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贤与不贤都是自省的依据,这里须有两个前提,即社会所提供的道德规范与道德榜样的正确性有正当性,否则,这种反省并不能导致个体伦理意识的提升与道德品质的升华,——文革时期的早请示晚汇报所带来的究竟是不是全民伦理意识的普遍提升呢?正因为如此,我们还应有超越人性本身的依据来促成人的自省,在超越性与普遍性的追求中去充实自我人格的道德精神。而忏悔的品质所指涉的则不仅仅是自己的过失,而且更是指涉人性中可能的恶,忏悔的指向则是上帝,是绝对的精神价值。而另一方面,我们的道德现状又确实不令人满意,由重义轻利到重利轻义,在义利之间我们始终难以找到平衡之依据,价值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带来社会中人们对道德的冷漠和虚无。在这样的精神资质传统和道德现状之中,重新高扬人性善,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一切人的美德都不是天生的,都不源于‘人之天性’,而是借用社会外力予以教化、感化、训化的结果。任何一味赞美人的‘天性善’、‘天性美’的人都是主观的臆想或客观的无知。”

就社会的道德威权而言之,容易从人性本善的信念出发,对千差万别的个体道德境域作出完美的道德设计,以之来充当全体成员的道德蓝图,使单一而周全的道德规范成为社会成员的整体行动。这容易在人性本善的名义下,强迫人向善、为善,从而走向道德上的理想主义,导致对个人的道德自觉、道德自由的淹没与消解。

二、人性本恶作为教化的价值预设

不赞成人性本善作为道德教育的价值预设,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赞同拿人性恶来充当道德教育的价值预设。荀子把“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并提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斗,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以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实际上是把作为人的自然属性的声色欲望、好逸恶劳当成了恶之“端”,恶的根源,这样,人的道德性并不是顺着人的本性发展的结果,相反,必须对人的本性加以制约、改造,使之向善。他同样认为人皆可以成为道德上完善的人,所谓“涂之人皆可为禹”,但这并非源自主体的道德自觉,而是外部教育与引导的结果,所谓“化性起伪”。

持人性恶的理念,当其在一定限度内的时候可能带来的最大的益处是对人的不完全信任而由之带来的对绝对精神价值的欲求,从而引导个体不断超越自身、在不断否定自我中提升自我。当我们心持人性恶,我们就预设了人的不完满性以及人在不性恶上的平等,从而可以免于把人(某些特殊的人)神圣化,“凡人有所一同:饥而饮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所同也”。这样,就只能把人性的完满求诸外在的价值体系,比如“礼”,把对神圣的企求投向人世之外,把神圣之维投向人世之上的他者,投向永恒和绝对,比如“理”。持人性恶的理念,可以让个体更多地面对自己人性中的恶,免于对人性的盲目乐观,增进个体的人性自省。正因为人性本恶,对人性的反省就成为绝对性的必要。

人性恶的理念其最大的害处就在于,它让人对个体自我道德人格的内在力量丧失信心,从而给社会的道德威权对个体的道德灌输、道德专制、道德暴力提供口实和依据,使外在的价值体系、价值依据绝对化——“礼”成了“(三)纲(五)常”,“理”成了“天理”——借以来改变其恶的人性。正因为人性本恶,所以个体人性需要借助于某种外在的力量、外在的道德威权来改造、重新塑造原本恶的人性,以善来“伪饰”恶的人性,“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中国自汉以来的纲常伦理系列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建立在荀子以性恶基础的“礼论”之理念上。细究我国古代社会的人性理念,实际上是表面、外在的“善”而实质、内在的“恶”。一方面借助于孟子的人性善来昭示人们人伦教化的可能性,主要是由于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比较,“有其独特的理论优势,因为它肯定了仁义礼智这些封建的道德规范和要求,是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的,是符合人的本性要求的”;而另一方面,却是借助于荀子的性恶论来说明以及强化封建教化的必要性和封建人伦规范的合理性乃至后来的绝对性。直到后来的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乃是性本恶的人性预设的必然发展。秉持人性恶的理念,使得我们不相信人性自我塑造的力量,转而诉诸外在的道德威权,并逐步使得外在的道德威权绝对化,从而贬低人性自身的价值,贬低了个体的道德人格,特别是平民个体的人格价值。中国历史上众多的节妇烈女的事例,正是凸显了外在道德威权的绝对性价值,贬低、甚至压抑了个体人格以及个体生存、个体生命本身的道德价值。如果说人性善的理念中内含着某种教化中的强制性,那么人性恶的理念中道德教化的强制的可能性——从内容到方式——更是大大加强。正因为如此,持人性恶的理念,其弊远大于其利。

三、寻找人性的第三种价值预设

持人性善的理念,当其在一定限度内的时候可能带来的最大的益处是对个体的信任而由之产生的对人的尊重,对每个人的尊重可以说是道德教化的前提和基础。表面看来这似乎可以成为我们坚持人性善的理由,但问题在于当我们怀抱人性善的理念去尊重他人时,很可能导致当我们面对现实中表现出来的人性的恶,我们就把那些表现出恶性的人排除在我们的尊重之列,进一步说,现实中表现出来的人性的恶的评判总是不可避免带着我们自身好恶的倾向,这可能导致以我们自己的好恶来充当我们对他人施以尊重的依据,那些在文明人“视界”中的“下三流”人物、“恐怖分子”理所当然地可以被视为另类,不值得我们去尊重(而我们对他们的不尊重又会成为更多的“另类”的产生的原因)。换言之,人性善既可以成为我们尊重人的理由,也可以成为我们不尊重人的理由,或者进一步说,如果它可以成为我们尊重人的理由,那么它也可以成为我们不尊重人的理由。实际上,人性善恶是以人性存在的事实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换言之,谈论人性的善恶是以人本身的存在事实作为根基的,而一个人,只要其作为一个生命的事实而存在,就应该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就应该受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不管他是性善还是性恶——除非他完全被剥夺了生命存在的基本权利。这样说来,并非因为人性善我们我们才应去尊重人,相反,对人的尊重才是我们谈论人性善的前提和基础。当我们宣称人性向善而尊重人的时候,实际上我们是预设了我们对人的尊重是有条件的,这就为我们对他人的不尊重埋下了伏笔,因为我们会在有意无意之时,以我们判断之中的他人之不善为由而施以对他人的不尊重。我们的文化中并不乏人性善的理念,可直到今天,对他人(包括罪犯)的尊重还是我们远未习得的一种现代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精神品质(至少也是最重要的品质之一)。所以,如果我们把人与人的尊重作为为人的起点与基础,那么这种尊重不应当建立在人性善之上,即使人性不善,只要是人,就应当具有作为人的尊严,就应当受到他人与社会的尊重,因为尊重他人就是尊重我们自己,尊重人是尊重每个人做人的尊严和权利,不尊重他人就是不尊重做人的权利。

秉持人性善的另一个常见的理由是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建立,“倘若人性之中没有‘向善性’,个体又何以可能成就‘主体性道德人格’呢?倘若不把‘人性本善’作为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价值预设,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就没有可能”。培养主体性的道德人格,确实是我们社会长期以来道德教化中的缺失,是当今社会亟需、亟待加强的关键性质素,但问题在于,是否培养主体性道德人格就一定要以“人性本善”作为其价值预设呢?这里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其一,从理论上来说,人性本善还有一个善性可失,所以人性本善并不必然导致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建立,如果他并不能恪守人性中那“本有”的“善”。设若“人性本善”,则个体何以恪守其“本有”的“善性”呢?惟凭后天的理性,只有牢牢建立在个体理知的基础之上的个体的“向善性”,才有可能确保那“本有”的善性不失,并能发扬光大。可见,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关键并不在于人性本善,而在于那恪守人性发展方向的人的后天的理性。实际上,惟有人的理性才是主体性道德人格的核心与根本因素,不管人性“本善”还是“本恶”,是“善性”“可失”还是“恶性”“可伪”,惟有建立在个体的理性自觉的基础之上,才能确保人性发展的方向。其二,从历史言之,我们的社会自先秦以来,就不缺少人性善的赞歌,不缺少对人性的乐观期待,恰恰缺少的是充分的自觉理性和建立在自觉理性之上的独立自主的道德人格。可见,跟主体性道德人格亲缘性更多更近的并不是“人性本善”,而是自觉的理性。直到今天,当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完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伦理品质也亟待加强时,我们所亟需的并不是“人性本善”的乐观期待,而是实实在在地支持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促进社会有序运作的人们的理性自觉以及建立在理性而不是人性乐观基础上的对社会的理性筹划。其三,从现实生活言之,我们可以真实地看到,社会生活中,确实有人持守并兢兢实践着善的理念,但同时又应该看到,也确有人选择主动为恶。一个好的社会并不一定是没有人作恶,一个人人都不作恶的社会也并不一定就是好的社会。一个好的社会至少应有的一个条件就是,能给社会中的个体提供必要的、充足的自主选择的道德空间。所以,我们的目标并不在于从根本上根除人的恶性(这可能意味着更大的灾难),而在于当一个人自主选择作恶,那么他的理智还应该让他自主担当其作恶的后果,换言之,一个人行善或者作恶都应该基于个体的理性自觉的自主选择之上。由于社会、人生的复杂性,道德教化不可能保证人间恶的彻底根除,它应该承诺的只是,唤起个人的理性自觉,这或许是苏格拉底提出“故意为恶优于无意为恶”的原因。当然,这里决不是为有意作恶者辩护,而是突出个体的理性自觉和理性担当,或者说,突出道德教化中对理性自觉的重视,“无(道德上的)知”本身就是道德上的过错,如果我们不能培养个体道德上的理性自觉、道德上的“知”,这就是我们社会道德教化中的缺失。既如此,当我们面对现实中人性的恶,我们还是一味高唱人性本善的赞歌时,我们究竟是在激励人的主体性人格还是消解人的主体性人格?

我们的历史上,从来就不乏人性善的美好称颂,从孔子的“我欲仁,斯仁至矣”,到孟子的人性之四端,到“人皆可以为尧舜”,到“满眼都是圣人”,到现代社会中的“九亿神州尽尧舜”,“人定胜天”,“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人性的乐观可以说贯穿我们的历史。“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对人性的充分信赖的基础之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社会的政治基础与伦理基础同一起来,形成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一方面造成社会的法度不明,另一方面又导致社会伦理的绝对化以及政治伦理空间对个体伦理空间的僭越,形成所谓“吃人”的礼教。今天,社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转变之中,社会的伦理资源、道德传统都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断层,我们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在人性善的旗号下,又采用社会整体道德动员的方式来建构我们的“道德社会”呢?我们是否能保证我们不会重蹈覆辙?我们如何实现我们的法治理想?人性善的理念在给我们今天的社会带来善的同时是否可能带来比善更多的恶?我们真的能对人性保持那么高的热情与期望吗,或者说,我们真的可以把美好生活的期望寄托在人性本身的善之上吗?

持人性恶的理念,当其在一定限度内可能带来的最大的益处是对人的不完全信任而由之带来的对某种超越于个体自身的绝对性精神价值的欲求,从而引导个体不断超越自身、在不断否定自我中提升自我。但我们是否一定要依凭人性的恶,或者说是因为人性本恶,我们才能去追求人性的超越与提升呢?人是一种“非专门化”的、“向世界开放”的存在,“人在双重的意义上是自由的:人‘摆脱’本能的控制而获得自由;人‘达到’生产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人的生活不是单纯依照自然寄予的某种序列而被动展开的被给予性的事实(the given fact),而是建立在人类文化、种族经验和社会教养之上的、更多地依凭个体后天的获得性品质而主动展开的自我给出性的事实(the fact of giving)。“动物只是在自然之手把它铸成之后才来到世上,它只需要实现在它之中已经是现成的东西。而人的非专门化却是一种不完美。自然似乎没有把他铸成就将其放到世界中;自然没有作出关于他的最后决定,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让他成为不确定的东西。因此,人必须独自地完善他自己,必须确定自己是否置身于某些特殊的事情中,必须试图依靠自己的努力解决他那专属于他自己的问题。”人性之不同于“猪性”、“狗性”,乃是因为人性是非自足的、“未完成性”的,人性总是不完满,或者说不能满足于自身已有的完满,人总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人性之不完满并不是人性之本“恶”,而是人性发展之中向世界开放的一种不满足于已有水平的永恒欠然的状态。人不是因为人性本恶而追求其超越,人性的超越并不诉诸人性的善恶与否,即使人性善,人同样要追求自身的超越与升华,因为人本身就是一种超越的存在,一种超越的“动姿”(舍勒)。所以,我们并不是因为人性恶就求诸于外在的超越,人对普遍性和超越性的诉求深深植根于人性本身的不完满、植根于人性的“开放性”、“未完成性”之中。

那么,怎样能既吸收它们二者的优点又避免他们的不足呢?我们求诸人性的第三种价值预设,即人性无善无恶论。

四、人性之非善非恶

消解人性本身的善与恶在教化中的预设,意味着消解人性本身作为个体道德生成的根本依据,即消解人性本身作为内引或外铄的根本依据,“我们的德性既非出自本性而生成,也非反乎本性而生成,而是自然地接受了它们,通过习惯而达到完满。”同时,持人性无善无恶论,也可消解拿人性作为社会成员道德蓝图设计的依据,给社会成员提供道德人格自主生成的空间,甚至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弱化在传统泛道德主义社会中道德及其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让道德为其所“应为”,不为其所不“当为”,从而为社会走出传统泛道德主义,走向市场经济所需的理知的澄明,为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普遍深入提供足够的空间。持人性无善无恶,意味着我们不能把人看得太高,“九亿神州尽尧舜”,“满眼都是圣人”;也不会把人看得太低,走向道德悲观主义。“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就是人,人不是圣徒,不是可以随意雕琢的器物,每个人生来就具有平等的做人的尊严。持人性无善无恶,意味着强调现实人性中表现出来的为善作恶均在个人,在个人的自由意志,从而提高个人的道德责任。“我们生而为人,这并不足以使我们成为人;我们活着,这并不说明我们进入了人生;要进入人生,必须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设计人生。人生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模范,每个人的角色必须自己去创造。”持人性无善无恶,意味着不拿人性作为个体道德蓝图设计的依据,从而放弃整齐划一的社会道德筹划——社会所能筹划的道德品质只能是最基本的、底线的伦理规范——,给个人的生活提供足够的私有空间,从而提高个人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自由。如果有人作恶——这甚至是不可避免的——那不是道德教育本身的错,道德教育不可能解决一切道德问题,道德教育也不希冀在人间建立纯美的道德王国。持人性无善无恶,对人性,甚至对人世,“不抱幻想,也不绝望”,既不盲目乐观,也不悲观失望,对道德教育秉持审慎的态度。

苏格拉底提出“知识即美德”,正是强调作为人要“认识你自己”,认识人的“理念”的“知识”,认识人的理性本质,认识普遍的善,从而对主体“作知识的把握、作理性的把握”,“一种未经审视的生活还不如没有的好”(苏格拉底),把人生的善与恶建立在关于人生的真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为善(好),无知为恶(坏)”。“真正的人性、人的真正的美好和真正的德行以及真正的宗教,都是和知识分不开的东西。”这种理性主义的人生关照,始终把人生的善恶建立在理性的自觉基础上,而不是本原性的人性的善与恶之上,从而把社会文明的基石牢牢置于理性的光辉之中。重提人性善恶问题,我们关注的出发点就是,努力在我们的社会和教育中阐扬一种“合乎正确理性而行动”的品质,而这,恰恰是我们的文明中长期缺失的重要质素。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任何理论预设实际上都不可能完满地解释现实生活,我们也不可能凭借某中理论就可以在人间建立道德天堂,我们不可能找到一种完满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前设,我们所能做的、所应做的,实际上,只是、只能是在不同的理论中,选择那种可能在实践中带来的善更大、恶更小的理论,我们只能在可能的大善与小善之间,宁取大善而舍小善,在可能的大恶与小恶之间,宁舍大恶而取小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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