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 | 境内银行将迎资本计量高级法申请窗口——金融监管总局16号文解读

财富   2024-11-04 07:01   上海  



资本管理,高级法


2024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金规〔2024〕16号,以下简称“《申请及验收规定》”)并配发答记者问。


《申请及验收规定》明确,仅有根据《资本新规》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可以申请运用资本管理高级法。与此同时,为了便利各银行能逐步落地高级法,《申请及验收规定》推动渐进式、模块化验收方式,允许商业银行按照不同模块遵循“分步实施、分别申请”原则,分别申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相应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运用。


在银行属于第一档的最低要求之上,《申请及验收规定》还提出了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基本要求、申请及验收程序以及具体的验收标准,从而为未来银行申请和运用资本管理高级法奠定了制度基础。根据《申请及验收规定》,银行申请高级法的申请与验收流程包含自评、申请、评估、整改与验收五大核心环节。


随着《申请及验收规定》的出台,境内商业银行申请运用高级法开展资本计量、提升资本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本充足率将迎来绝佳的窗口期。从境内外经验来看,若银行能够使用高级法开展资本计量,一般都能不同程度的节省资本。与此同时,银行通过采用高级法也将有利于推动银行自身资本管理的进一步精细化。


2024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金规〔2024〕16号,以下简称“《申请及验收规定》”)并配发答记者问[1]。此前,在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后,2014年原银监会批准工农中建交招6家银行可以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法,正式拉开了我国银行采用高级法计算资本的序幕。不过在此之后,虽然其他银行亦在内部推动高级法体系的建设,但并未再有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使用高级法。2023年,金融监管理总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发布的最新版《巴塞尔协议III》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3]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资本新规》进一步细化了资本管理高级法的审批标准,为我国重启高级法审批、促进更多银行落地高级法使用奠定了基础。


作为《资本办法》的配套文件,《申请及验收规定》的出台为银行高级方法申请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和行动指南,为监管部门重启高级法审批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明确可申请高级法银行范围,推动模块化验收


《申请及验收规定》明确了可以申请资本管理高级法的银行范围,仅有根据《资本新规》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可以申请运用资本管理高级法。


《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三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同时,第四十七条强调:“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根据2023年11月发布的《资本新规》,第一档银行指的是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根据企业预警通的统计口径,参照各银行最新披露的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1月1日,在纳入统计范围的1147家银行中,划分为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的银行家数分别为64家、557家和526家。其中,归入第一档的银行中包含2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行、11家股份制银行、35家城商行与10家农商行。



应当指出的是,被划分为第一档的银行仅仅是拿到了申请资本管理高级法的“入场券”,银行还需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高级法体系建设,金融监管总局在验收工作安排中也提出了“成熟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


为了便利各银行能逐步落地高级法,《申请及验收规定》推动渐进式、模块化验收方式,允许商业银行按照不同模块遵循“分步实施、分别申请”原则。《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七条指出:“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实施申请。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监管部门可单独受理。”


根据《资本新规》,银行可以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过程中运用高级方法。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领域可以使用的高级方法包括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而在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可以使用高级方法的领域主要为内部损失乘数计算。根据《资本新规》,尚未获批使用自身数据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银行,应将内部损失乘数设置为1。此前我们在2018年发布的《规模与历史损失影响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巴塞尔协议III>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研究》[4]报告中解构分析了《新巴III》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


应当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可以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法的6家银行所实际获批落地的高级法使用范围和深度也相对有限。因此,“分步实施、分别申请”的原则,一方面将有助于支持原先已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6家银行在此后深化高级法使用范围和深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通过循序渐进的模块化验收,降低首次参与验收银行的资本管理转型压力,从而达到《申请及验收规定》所提出的“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的目标。


二、明晰高级法验收细则,强化与《资本新规》的适配性


在银行属于第一档的最低要求之上,《申请及验收规定》还提出了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只有经营业绩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才具备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条件。


从经营稳健角度来看,除了提出针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经营状况的要求外,《申请及验收规定》还提出了数个较为明确的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参考评价要求:一是在数据治理方面,规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数据治理水平,并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的要求。二是在系统要求方面,规定银行应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满足资本计量系统化、自动化需求。三是在结果应用方面,要求银行的高级方法及其配套体系已上线运行,且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申请及验收规定》也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确的定量评价标准:一是在监管评级方面,《申请及验收规定》明确要求,申请高级法的银行监管评级应连续3年不低于2级。二是在高级法运用覆盖率要求方面,要求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10%。



在明确银行申请高级法标准的基础上,《申请及验收规定》还明确了验收的流程。根据《申请及验收规定》,银行申请高级法的申请与验收流程包含自评、申请、评估、整改与验收五大核心环节。


一是自评环节。《申请及验收规定》要求,在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法前,应先组织行内专家,对照《资本办法》要求,对自身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申请及验收》第十七条指出:“自评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实施规划完成情况,②自评专家团队资质情况,③自评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同时,《申请及验收规定》还要求自评发现问题仍在整改的,要有明确的整改完成期限。


二是申请环节。《申请及验收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银行应当提交的资本计量高级法评估申请材料,其中包含:“①总体情况说明;②银行对实施情况的自评估报告;③定量测算结果;④整改措施以及自评结论等;⑤模型相关材料,验证报告;⑥审计报告;⑦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说明、政策和模板;⑧监管部门认为有助于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其他材料。值得关注的是,申请材料中的定量测算结果需包括至少最近两个完整财务报告年度。因此,如果相关银行计划在近期提交验收材料,则需要对于过往年度的相关数据进行回溯测算。


三是评估环节。从评估形式来看,《申请及验收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可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各种方法开展评估。从评估范围来看,《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评估分为,具体包括:“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相关的监管要求。”


四是整改环节。在申请过程中,监管机构通过评估揭示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申请及验收规定》要求银行应建立整改工作机制,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而整改方案至少包括整改内容、措施、计划和进展情况等。同时,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需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整改后验收材料。在后续持续监管中,监管机构也会通过检查评估此前发现的事项整改情况,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形成“持续监督-持续整改-再次验证”的监管流程闭环。同时,在整改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资格或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资格。


五是验收环节。《申请及验收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申请可出具验收通过、有条件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三类决定。其中,验收通过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范围;有条件验收通过的,监管部门还应明确未通过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同时,对验收不通过的银行,监管部门应指出其问题,且该银行半年内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除了验收流程之外,《申请及验收规定》还分别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内部损失乘数这三大高级法适用模块,分别明确了验收通过的最低要求,以此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


一是差异化制定验收细则,细化三大高级法适用模块的申请实施标准。


在信用风险模块,由于监管部门对内评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涉及治理架构、政策流程、模型开发与验证、内评应用、数据与系统等各个方面,因此《申请及验规定收》更加关注银行在高级法下精细化区分风险暴露分类的识别与调整,以及零售与非零售模型特别是风险加权资产的差异化计量。


《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针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验证材料主要包含:“信用风险模型的数据情况、违约识别情况、经济周期识别及调整方法,非零售模型主标尺的设计及校准情况、长期中心违约趋势的计算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零售模型排序稳定性情况、清收期及回收期确定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


在市场风险模块,由于《资本新规》对原有计算方法进行了较大改动,因此《申请及验收规定》明确了较多《资本新规》的适配性要求。


《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针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验证材料应主要包含:“市场风险模型的市场和交易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交易台设置情况、风险因子合格性自评估报告、资本要求计量报告、模型数据质量自评估报告、最近一次基于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分析报告和损益归因测试报告、压力测试的计算方法、情景设置以及最近一次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申请及验收规定》针对性的就市场风险模块的主要管理与计量模式与《资本新规》进行了匹配。在管理模式方面,《资本新规》及其附件中提出,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管理层面应以交易台为实施单元,并以交易台为基础制定业务政策。同时,交易台需满足人员、会计账目、管理职责、交易策略、授权限额、汇报机制等方面要求。在风险计量方面,《资本新规》及其附件提出,资本计量包括捕捉尾部损失特征的预期损失资本(ES)、不可建模风险因子资本(SES)、违约风险资本(DRC)三部分。因此,在《申请及验收规定》中明确提出了针对交易台设置情况、风险因子合格性自评估报告、以及交易台与银行层面压力测试的相关适配性要求。


在操作风险模块,《资本办法》要求第一档银行实施操作风险新标准法,因而银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内部损失乘数密切相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银行才能采用自身的历史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否则需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因此,《申请及验收》中强调了对内部损失数据识别、损失数据库建设、以及损失数据验证和审计的相关要求。


《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针对操作风险验证材料应主要包含:“操作风险业务指标各项目计算情况,内部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情况,损失数据库建设和运行情况,资本计量流程。”


二是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规范各个模块的验收最低要求。根据审慎性原则,《申请及验收规定》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共性与个性的最低要求。确保计量模型审慎、可靠,治理结构、制度流程、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支持体系稳健、有效,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水平


在共性底线要求层面,除了提出在内控合规、数据治理、系统稳定性、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底线要求之外,《申请及验收规定》也明确提出了针对风险加权资产与拨备水平的最低应用要求。其中,监管部门要求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不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15%;同时若监管认定为针对损失准备计提不足、实际拨备覆盖水平较低、未充分反映资产的预期损失水平的情况,也将不予考虑高级法的相关应用。


在差异化底线要求层面,《申请及验收规定》除了提出政策体系、参考因素、申请范围、支撑体系等应用要求外,还针对三个风险模块提出了部分定量化的底线标准。


对于信用风险模块,《申请及验收规定》提出了对于预估违约该类数据的基础时限要求。《申请及验收》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中明确:银行在信用风险初级内评法下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不得少于五年,高级内评法下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对于市场风险模块,《申请及验收规定》提出了对压力预期尾部损失追溯期的要求,以及模型验证返回检验数据的累计时间要求。《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计算压力预期尾部损失的压力期间追溯期不得过短,需覆盖2007年以来的市场变化;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数据积累不得少于1年。


对于操作风险模块,《申请及验收规定》对业务指标数据建立年限、高质量损失数据覆盖年限等提出了定量要求。《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三十五条中明确:需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明确业务指标各项目的定义与计算规则,建立有效的业务指标数据收集和储存机制;业务指标数据不得少于3年;满足有效满足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高质量损失数据不得少于5年。


三、银行申请高级法、提升资本精细化管理的窗口期到来


随着《申请及验收规定》的出台,境内商业银行申请运用高级法开展资本计量、提升资本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本充足率将迎来绝佳的窗口期。


原银监会2014年批准六家银行可以使用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后,已有十年未再有其他银行获批使用资本管理高级法进行资本计量。在这一过程中,尚未获批使用高级法的国有大行、股份制行及大型地方中小银行都着力在银行内部推动高级法体系的建设。根据我们2023年2月在《十方面看清新版资本管理办法》[5]报告中的分析,《资本新规》中对于资本管理高级法审批标准的细化,将为我国重启高级法审批奠定基础。而伴随着《申请及验收规定》的出台明确,我国银行将可以正式启动高级法运用的申请流程。


应当指出的是,从国际经验来看,经济体内可以获准使用资本管理高级法的银行总体数量可以相对较多。以德国为例,德国国内可以使用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的银行有14家,可以获准使用信用风险基础内评法的银行有21家,另有6家银行获准对零售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评法。以上银行包括了德国1家G-SIBs和9家D-SIBs,仅有2家D-SIBs并未获准使用信用风险内评法。



从境内外经验来看,若银行能够使用高级法开展资本计量,一般来看都能够不同程度的节省资本。与此同时,银行通过采用高级法也将有利于推动银行自身资本管理的进一步精细化。


从境内各类型银行资本充足率来看,近年来股份制行、城商行、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增长相对缓慢。不同于国有大行未来将接受财政部门的资本补充、地方中小银行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募资的资本补充,股份制银行近年来资本补充渠道相对较少。在此背景下,股份制行若能抓住高级法申请窗口打开的机遇,将可以在有效提升资本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同时,有效提升资本充足率水平。



注:

[1]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答记者问,金融监管总局网站[EB/OL], 2024/11/01[2024/11/02],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84754&itemId=915&generaltype=0.

[2] 资料来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金融监管总局网站[EB/OL], 2012/06/07[2024/11/02],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84754&itemId=915&generaltype=0.

[3]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网站[EB/OL], 2023/11/01[2024/11/02],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4330&itemId=916&generaltype=0.

[4]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0a150d90160b5de5723358f

[5]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8662236801867250efd149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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