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转入在建工程,完工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价值?
解答:
通常情况下,不是。
原因如下:
1.企业通过购买等渠道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在上面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单独在“无形资产”中核算,不会全部结转到“在建工程”,而房产税“按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
2.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等,会计核算可能是单独核算,没有计入房屋建造归集的“在建工程”以及竣工结转至的“固定资产”。而房产税“按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包括附属设施等价值。
注意:
按照最新的会计核算口径,房屋修建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入“在建工程”,在房产税“按价计征”时加上土地使用权价值需要避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