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和税法摊销的年限不同,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具体怎么操作?
解答:
无形资产摊销导致需要会计核算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同时满足:
1.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
2.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而会计方面,无形资产先要区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只有后者才需要摊销。对于摊销的规定是:“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因此,无形资产摊销产生税会差异主要有两种情形导致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
比如,税法规定的摊销期限是10年,会计核算按照5年就摊销的,假如都采用直线法摊销:会导致会计核算的摊销金额大于可税前扣除金额,在前5年需要做纳税调增,在后5年则需要做纳税调减。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前5年按照税会差异金额乘以预期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后5年随着税会差异金额的减少,就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甲公司外购一项专利技术,价值1000万元(免增值税)。甲公司预计能在5年内保证技术先进,故决定按照5年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而依照税法规定,最低摊销时间为10年。甲公司的税率为15%,预计在10年内都是该税率。
解析:
前5年会计核算摊销=1000万元/5=200万元;后5年会计核算摊销=0万元。
税前扣除额=1000万元/10=100万元(税务摊销额)。
前5年纳税调增100万元/年,后5年纳税调减100万元/年。
因此,前5年纳税调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后5年纳税调减,抵减企业所得税,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 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