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异常凭证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异常情况一般有哪些?对应发票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需要修改年报吗?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如果已经抵扣了,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现有不合规发票,需要做纳税调增。纳税调增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在五年内又通过补开、换开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追补扣除,当然就需要做专项更正申报。
如果是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自行发现或者税务局通知发现的不合规,就需要对汇算清缴申报表做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后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调低税前可弥补亏损额。
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稽查发现有不合规发票,税务稽查结束后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低税前可弥补亏损额,这时不需要更正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