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呢?
解答:
一、增值税
有三种情况:
1.满足“统借统贷”条件的,收取的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2.集团内企业(含企业集团)无偿资金借贷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3.不满足上述两种情形的,收取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无偿借贷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贷款服务”税率6%,征收率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二、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因资金借贷收取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或低息借贷资金的,虽然有税负一致“原则上”不调整的规定,但是实务中大家都懂“原则上”规定的含义,导致实际上多数还是做了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