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由承租人建房,期满房屋归出租人,出租方该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地上建厂房,约定租赁期满后厂房归土地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如何入账?
解答:
中国的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应该是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
因此,对于在承租土地上建造房屋,从立项开始就应该是以出租方(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进行,房屋建成以后所有权也是归土地使用权方。
在提问描述的业务过程中,实际上承租方为土地使用权方代建了房屋,然后土地使用权方再把房屋出租给代建方,并用代建的建筑服务的工程款作为房屋租赁款或抵减租赁款。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到期时无偿收回土地及房屋,实际收到的租金等于:土地租赁费+房屋价值。对于实际收到的租金和隐含的租金,出租方都应按规定纳税。对于出租方建造房屋的价值,应参照公允价值计算。
1.预收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某某
2.厂房修建报建手续费等支出:
借: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
3.厂房修建期内土地使用权摊销: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厂房修建竣工:
借:固定资产-厂房
贷:在建工程
5.从厂房竣工的次月开始摊销收入:
借:预收账款-某某
贷:其他业务收入
在以后的租赁期间,厂房的折旧费以及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6.厂房竣工次月按“从租计征”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租赁期间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说明:
(1)租赁到期后,由于会计核算已经做为“固定资产”核算,不再需要特别处理。
(2)该业务存在大量的税会差异,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纳税调整。
(3)该业务比较特别,很多人容易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税务风险,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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