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单位:锡林郭勒某某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稽罚﹝2024﹞*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8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52,000.00元。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8年承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某工会(以下简称市某工会)环卫工人体检项目,实际体检人数为144人,每人体检费标准为576.00元,实际体检费合计82,944.00元。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为市某工会开具两份“体检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15,200.00元,2018年12月26日收到市某工会转账115,200.00元。你公司多开具发票金额32,256.00元,多收取的32,256.00元由你公司保存,现已由纪委部门处理。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32,256.00元。2024年7月你公司对金额57,600.00元的发票予以红冲,重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5,344.00元,并调整2018年企业所得税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你公司主动补正行为不影响虚开发票行为的定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