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报废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在产品和产成品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先判断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范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比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是一种“非正常损失”,但是不在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内,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通过企业成本核算,获得报废品对应的原材料消耗、水电能源消耗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价值金额(不包括本企业人工成本),然后乘以企业这些购进取得的进项税额比例。简单说,就是按照报废的不含税金额,乘以企业平均的进项税负率(不包含固定资产的进项)。企业平均的进项税负率,可以用最近一年的进项税额累计总额,除以最近一年采购的原材料、水电费等不含税价值总额。
对于非正常损失报废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不可能百分之百精准,只要不是太离谱,税务局稽查也不会斤斤计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