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美某某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存在客户抽奖取得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某某和以抽奖等方式向客户赠送礼品,金额共计180893.69元,美某某和向客户赠送礼品时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178.73元。
2.存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返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某某和在老客户推荐新客户的活动中,向介绍新客户的老客户给予面值1000元的京东卡728张,合计金额728000元。美某某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400元。
3.存在为部分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住宿费用,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问题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某某和为张某娟、武某等20名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费用,共计459600元。美某某和未将上述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共计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9375.91元。
4.支付给其他医院医生的会诊费、讲课费等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美某某和邀请其他医院的医生参与会诊、讲课等活动并支付会诊费、讲课费等劳务费,共计557815.4元。美某某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99661.94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稽罚〔2024〕**号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
1.存在客户抽奖取得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某某和以抽奖等方式向客户赠送礼品,金额共计180893.69元,美某某和向客户赠送礼品时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178.73元。2.存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返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某某和在老客户推荐新客户的活动中,向介绍新客户的老客户给予面值1000元的京东卡728张,合计金额728000元。美某某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400元。3.存在为部分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住宿费用,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问题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某某和为张某娟、武某等20名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费用,共计459600元。美某某和未将上述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共计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9375.91元。4.支付给其他医院医生的会诊费、讲课费等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美某某和邀请其他医院的医生参与会诊、讲课等活动并支付会诊费、讲课费等劳务费,共计557815.4元。美津宜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99661.94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万元):19.161658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20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第二十六条,按上述税款处1倍的罚款共19161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