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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报的3起骗享税费优惠政策典型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职场
2025-01-08 18:00
四川
1月7日,山西、浙江、深圳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3起骗享税费优惠政策典型案件。
电费虚高藏猫腻,伪造记录露马脚
——揭开焦煤企业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件,该企业通过虚报研发支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电费虚高 违规归集研发费用
根据有关疑点线索,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程序依法对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初到企业,财务人员十分配合,积极提供了25个研发项目的有关资料,从立项决议到查新报告,从研发人员打卡记录到物料领用单,各项资料可谓应有尽有。
资料完备并不意味着就合法合规。检查人员并未将目光仅仅局限在资料是否齐全、前后逻辑是否对应上,还对各项研发支出的金额进行了全面分析。果然发现了异常:项目的立项书里只提到了3个设备,为何电费却如此高?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该厂有关电费的全部会计凭证,发现该项目的研发动力电费竟以该厂全年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电费作为基数,再按该项目所涉设备研发工时占总工时比例计算转出,这使得计入研发费用的动力电费显著增加。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有关规定,列入归集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该企业的电费归集范围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
伪造记录 虚报多项研发支出
有了虚报电费这一突破口,检查人员随即“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梳理出动力电费、材料耗用、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及维修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深入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各项研发支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报现象。比如,大量领用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发设备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又如,将立项书中未提及设备的折旧及维修费计提至该研发项目的设备折旧及维修费支出中;再如,设备有了开机记录,研发人员却未打卡……
在检查人员的深查细剖下,企业虚报研发费用的涉税问题终于被查清。
认识错误 自觉接受处理处罚
检查人员向企业展示掌握的部分证据后,企业人员辩称资料中的错漏为政策理解有误,拒绝将所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调整。面对这样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耐心向企业讲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税收政策,企业态度逐步转变,承认自身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破解企业员工工资转换为企业往来费用的真相
——利用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终被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了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涉案企业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听信网络上的“节税秘笈”,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偷逃税。对其违法行为,衢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6.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发票异常,成本稳定,案件疑点重重
2024年2月,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风险管理局开展常态化税收风险排查,来自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一系列异常进项发票引起了排查人员的注意。
排查人员随即查阅企业报表进行经营情况核实。经查,该企业连续5年利润均不足3万元,最大的成本支出为技术人员的工资。但这最大的成本支出却由这一系列异常的进项发票列支,让企业年度成本控制一直很“稳定”。
排查人员当即将疑点线索上报,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案头分析,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主要开展施工图图审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作为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的专业机构,每月却将主体工作外包给个体工商户,且开票方的4家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都是咨询服务,实际从业人数均为1人。
检查人员随即调阅了这4家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现除对该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外,4家个体工商户均未与其他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且每年开票金额相对固定。
此外,系统数据显示,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不一,2家位于市区,2家坐落于村镇,但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却呈现出交叉共用的特点。
这一切是无意巧合还是早有安排?
业务虚构,费用转化,真相浮出水面
为还原企业业务真实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该企业及相关个体户进行突击检查。
果不其然,突击检查让企业“猝不及防”。检查人员在该企业办公场所发现了涉案4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在拷取财务数据时,发现同一电脑存在多个电子账套。这验证了涉案个体户与该企业位于同一办公室、同一电脑开具发票,且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出现交叉共用的事实。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对外开具发票中涉及咨询服务费用的部分支出是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
为进一步弄清真相,检查人员走访了4家个体工商户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4家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均为企业员工或亲戚朋友,实际并不参与个体户的经营和管理,且其个体工商户相关银行账户均由该企业实际控制,所有开票行为均由涉案企业财务人员实际操作完成,相关费用大多转化为员工实际工资。
至此,该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完全显露。涉案企业通过注册咨询服务类的个体工商户,虚假交易,将员工工资伪造成交易费用汇入个体工商户账户,以此虚开咨询服务费用发票,以达到少代扣代缴个税的目的。
听信“秘笈”,违法筹划,最终难逃法网
在税务人员严密的证明逻辑和完备的证明材料面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据其陈述,企业财务人员听信了网络视频平台部分主播、博主介绍的违法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控制每年开票额度在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以内,虚开普通发票虚列企业成本来实现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责成其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没有软件开发人员的“软件产品”
——揭示犯罪团伙控制空壳公司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发票真相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出台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政策对于合规经营企业是“及时雨”,却也是不法分子觊觎的“唐僧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联合深圳公安经侦部门,成功查处一起利用该税费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件。经查,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法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政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该案犯罪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企业进项虚高,延伸发现骗享疑点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深圳市一公司出口货物以“车载遥控器”“数字货币钱包”等嵌入式软件产品为主,软件进项占比高达94%,但缺少机器设备、水电费用、工资薪金等正常生产所需支出,存在虚假生产疑点。
为查清楚真相,检查人员将调查重点延伸至上游主要交易方的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对创宜隆科技公司开展分析后,发现该公司近两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共取得退税741.67万元。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条件下,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检查人员发现创宜隆科技公司的确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该企业具备真实软件开发能力,还是存在其他问题?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一方面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开票行为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后,开票金额激增,业务增长存在异常,累计开具“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高达8399.19万元;另一方面通过数据分析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成本构成进行研判,发现该公司水电费用、工资薪金支出偏少,无软件开发人员、却凭空出现软件产品,存在伪造软件开发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外虚开发票的疑点。
资金流水异常,虚开骗享真相浮出
检查人员立即前往创宜隆科技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上述地址经营。随后,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创宜隆科技公司在征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也均未能取得联系。
在正面突破受阻之际,检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从侧面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调取了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该公司仅收取货款3000余万元,与其8000余万元的开票金额差距巨大,存在大额货款未足额收取的情况。而对于部分已收取的款项,该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回流至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至此,检查人员取得了伪造业务、收取手续费、虚开发票的关键证据。
那么,创宜隆科技公司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又是从何而来?
检查人员进一步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交易流水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用于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并非基于自主开发或生产取得,而是非法购买所得。至此,将“空壳企业”摇身一变为软件开发企业,恶意窃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红利的真相全部浮出水面。
警税紧密协作,破获幕后犯罪团伙
在明确创宜隆科技公司虚开发票疑点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依托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将该线索移交深圳公安机关开展联合办案。在警税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成功锁定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幕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并与下游犯罪团伙,予以一并收网打击。
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供述,创宜隆科技公司仅有员工4人,没有聘请技术开发人员,软件著作权登记资质均为非法购买所得,目的是通过伪造软件开发假象,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实际承担3%的增值税税负,大肆向下游企业虚开“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牟取不法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会同公安部门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1.67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目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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