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月末怎么结转?结转分录是什么?
解答:
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等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就需要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结转时间不一定在当月末,可能在当月,也可能跨月甚至跨年才结转。
(一)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款
比如,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预收客户的货款且也没有提前给客户开具发票的,在预收货款后需要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合同负债”,分离出来的税额就要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预收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2.会计核算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略。
(二)会计收入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
会计确认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二者的时间有可能是存在差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未产生,会计收入可以确认的,可能就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情形1: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于上述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发货并暂估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略。
取得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执行新收入准则: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由于“合同资产”也是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故此处不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销售方取得收款权利或直接收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资产
情形2: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晚于服务提供时间
(1)资金借贷合同,约定每季末收取本季度的利息,因此,资金出借方每季度的前两个月的会计分录:
预提利息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季末: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第三月的利息)
(2)后付租金的租赁合同
按月预计租金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时间: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等